类推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除行为之外的事项,比照最相类似的刑法条文规定的相关事项,作超出该规定含义范围而推论适用的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新刑法已经废除了类推制度。
类比论证的10个例子有鲁迅先生,闻一多,许可,庄子,老子,孙子,墨子,老舍先生等人的例子。
鲁迅先生的《拿来主义》一文中,以尼采不是太阳,也没有无尽的光和热,类比到中国也不是太阳,也没有无尽的光和热,不可能一味的给予,除非中国像尼采那样疯掉。
客体事物在论证中起着印证主体事物所具有的某些性质,进而证明论点的作用。经过了一个归纳和演绎程序即:从已知的某个或某些对象具有某情况,经过归纳得出某类所有对象都具有这情况,然后再经过一个演绎得出另一个对象也具有这个情况。现代类比法是“类推”。
类比法的作用是“由此及彼”。如果把“此”看作是前提,“彼”看作是结论,那么类比思维的过程就是一个推理过程。古典类比法认为,如果我们在比较过程中发现被比较的对象有越来越多的共同点,并且知道其中一个对象有某种情况而另一个对象还没有发现这个情况。
类比论证方法
许可的哨子用生活中的实物“哨子”来类比许多人所追求的、对其价值作出错误估价的事物,人们为了“哨子”而付出了过高的代价,从而论证了论点。这样通过比喻论证使所论述的道理浅显透彻,形象易懂,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类比法也叫“比较类推法”,是指由一类事物所具有的某种属性,可以推测与其类似的事物也应具有这种属性的推理方法。其结论必须由实验来检验,类比对象间共有的属性越多,则类比结论的可靠性越大。
类推的解释 [analogize;reason by analogy] 取相似的事物来推论或衡量 照此类推 详细解释 比照某一事物的 道理 推出跟它同类的其他事物的道理。 《汉书·终军传》 :“夫明闇之徵,上乱飞鸟,下动渊鱼,各以类推。” 宋 曾巩 《再议经费札子》 :“则又以类推而省之,以岁入一亿万计之,所省者十 之一 ,则岁有馀财一万万,所省者十之三,则岁有馀财三万万。” 鲁迅 《华盖集· 忽然 想到(二)》 :“上述的那两样, 固然 是比牛毛还细小的事,但 究竟 是时代 精神 表现之一端,所以也可以类推到别样。” 词语分解 类的解释 类 (类) è 很多相似事物的综合:种类。类群。类别。类书。分类。人类。 相似,好像:类似。 类同 。 部首 :米; 推的解释 推 ī 手抵物体向外或向前用力使物移动:推车。推搡。推拿。推倒。 推敲 。顺水推舟。 使用工具向前移动进行工作:推头。推土。 使事情开展:推广。推行(妌 )。推动。推销。 进 一步 想,由已知之点想到其它:推
如《察今》里就有“荆人涉雍”、“刻舟求剑”、“投婴于江”这三个客体事例,每一个客体事例后面都有一段比较类推的文字,起着反复论证反复强调的作用,从而形象地揭露了“今世之主”一成不变地“法先王之法”的荒谬。
1、客体事例的来源,可以是生活中的真实事例,也可以是假设的事例;可以是一个包含科学原理的事例,如《晏子使楚》中的因水土不同而橘变为枳,也可以是寓言故事,如《察今》中的三个事例;还可以是成语典故,如《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中的滥竽充数。
2、在同一论证过程中,主体事物与客体事物之间的相同特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许多个。如《察今》,主体事例“今世之主法先王之法”与它的三个客体事例之间,就只有“主观的做法不适应客观的变化”这一个相同的特点。
而《邹忌讽齐王纳谏》中,主体事物齐王与客体事物邹忌之间,在宫妇左右、朝廷之臣,四境之内对齐王的态度及妻、妾、客对邹忌的态度上,均表现为“私”“畏”“有求”这三个方面的相同特点。
3、相同的特点越多,主体事物就越具有客体事物的性质,越能暴露主体事物的本质。
类比论证法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着不同的情况,有的通篇都用这一种论证方法,类比到底,如《邹忌讽齐王纳谏》;有的只在文章的某一部分运用这种论证方法,并把它与其他论证方法结合起来运用,如《公谏》就是把类比论证与演绎推理结合起来运用的。
4、这种论证方法通过客体事物与主体事物相同特点的比较,把客体事物的性质类推到主体事物上,由此揭示出主体事物具有客体事物同样的性质,从而达到证明论点的目的。
《邹忌讽齐王纳谏》中,作者把邹忌受到不切实际的即受蒙蔽的这一性质类推到了齐王的身上,生动地证明了“王之蔽甚矣”这一论点。由此可见,客体事物在论证中起着印证主体事物所具有的某些性质,进而证明论点的作用。所以,实质上是一些特殊的论据。
5、鲁迅的《拿来主义》一文中,以尼采不是太阳,也没有无尽的光和热,类推到中国也不是太阳,也没有无尽的光和热,不可能一味的给予,除非中国像尼采那样疯掉。由此可见,客体事物在论证中起着印证主体事物所具有的某些性质,进而证明论点的作用。所以,实质上是一些特殊的论据。
扩展资料
类比论证法“相同特点”为类比论证法能够成立的前提,没有它,就无法进行类推;“比较类推”为这种论证方法的根本标志,没有这个推理过程,就达不到证明论点的目的。
“已知事物”为这种论证方法的一个重要条件,它是为所要论述的主体事物服务的客体事物,没有这个条件,不能使类推的道理明显化,不易为读者接受,在某些情况下也不能达到证明论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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