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会是人民团体、学术团体和群众团体。
主要任务是: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宪法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
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转化,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参加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
民主监督,对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反映新情况,研究新
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以及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的咨询、论证、草拟、修改等工作,参与全国性、地方性和行业性法治评估工作;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法
学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等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参与法治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发挥人
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培训和法律服务发挥人才库和思想库的积极作用;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市级法学会一般工作任务:
1、组织会员参加法学研究活动;
2、组织法学学术会议;
3、开展国内外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4、组织、推动会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5、 组织有关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等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或者咨询意见;
6、参与法制宣传和法学教育培训工作;
7、编辑出版法学刊物、书籍和资料;
8、 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9、开展法律服务;
10、承办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
中国法学会 学会简介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淳,别号寄簃。浙江归安(今湖州吴兴县)人。其父曾在清朝刑部任职多年,熟悉法曹,精通律例。得父亲之提携,24岁的沈家本进入当时的最高法律机关———刑部,任郎中,开始接触律例。其间,历经磨难的沈家本,先后考取举人、进士。在近三十年的刑曹阅历后,1893-1897年出任天津知府。1902年,受当时三位朝廷重臣张之洞、刘坤一、袁世凯的联合举荐,沈家本与伍廷芳一道出任修律大臣,他们的举荐理由是“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久在秋曹,刑名精熟。”
出任修律大臣的沈家本,在此后的十年间,亲历亲为,拉开了大规模修订法律活动的序幕。其间,沈家本改刑部律例馆为修订法律馆,建立了近代法律改革的组织机构。同时,大量招聘留学海外的法政人才,翻译西方各国的法律,尽可能地了解掌握更多的西方法律状况,完成了修订法律的前期准备工作。与此同时,沈家本参照近代西方法律基本理念,着手删改旧律,包括禁止刑讯、废除重法、删减死罪条目、改革行刑体制、删除奴婢条例、禁止人口买卖、统一满汉法律、完善秋审制度等,努力实现着清政府提出的“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法律改革目标。与此同时,沈家本以自己卓越的立法贡献,奠定了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动摇的历史地位,并博得“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的美誉。鉴于此,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杨鸿烈称其为“媒介中西方法制的一个冰人(媒人)”。
能够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向近代转型时期的标杆式人物,得益于沈家本“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会通”思想。他说:“当此法治时代,若但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在法学不全又安能会而通之,以推行于世。”至于怎样实现中法与西法之间的会通呢?沈家本坚持认为:“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为之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为之愚。”在改革的过程中,虚心豁达,把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放置到同一个平台上,一体同视,择善而用,综合考订,并由此来推演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之路,这对于出身官宦之家、自幼熟读史书、受儒家正统文化影响至深的沈家本来讲难能可贵,更是百年后的今天我们仍然不能忘记其开创性贡献的原因。
中国古代的法治文明源远流长,其中不乏合理性的因素。面对汹涌而来的“西潮”,沈家本保持了坚定的述古立场。他对中国古代法律典籍进行了全面的考证与梳理,对古代法制之历史演进、历代法治之沿革得失,皆有精深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最能表现沈家本以法为业、博古论今的著作是《法学盛衰说》。沈氏在总结历代法(律)学与政治之关系得失后,提出“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他进而推论说,法学盛,未必政盛。但法学衰,则政必衰。而法学衰的一个根本原因,乃是立法者自己不守法,“法立而不守,而辄曰法之不足尚,此固古今之大病也。”沈家本自己的法制理想,则是“一法立而天下共守之”。将法学之盛衰与政治之兴盛关联起来,在清末社会变革的大背景下,对于推进法制进步,意义尤为重大。
在清末法制改革过程中,有两次大的思想辩论,即“部院之争”和“礼法之争”,沈家本都直接参与其中,引经据典,宏论中外,阐幽发微,启迪智慧,将近代法制理念牢牢地植入古老的中国社会。“部院之争”发生在1906年官制改革中。当时,改刑部为法部,专任司法。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任审判。沈家本被委以重任—-署大理院正卿,负责筹设大理院。但法部所掌司法范围,大理院所掌审判范围,两者如何划分,官制改革方案并没有正式解释。由此,(法)部与(大理)院之间在审判权限、人事任免、行政事务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论争。“礼法之争”是围绕《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的有关规定而发生,作为法理派代表人物的沈家本与礼教派的张之洞、劳乃宣,对旧律中一些根本制度如十恶、亲属相容隐、干名犯义、亲属相犯、无夫奸、子孙违反教令等问题作出了符合近代法制理念的删定。礼法之争,实际上是外来法律与传统法律的文化之争、新律与旧法的制度之争、个体权利与家族伦理的思想之争。
作为传统法学的集大成人物,沈家本对于近代法学发挥了植基作用,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历时性作用。1910年,中国近代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学学术团体———北京法学会成立,德高望重的沈家本被推举为首任会长。次年,第一本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杂志———《法学会杂志》发刊。当时的革命风暴已经形成,形势岌岌可危。但残缺的政局并没有影响法学的发展,也没有影响以学会和杂志为载体的法律人团体的生成。民国成立后,耄耋之年的沈家本为复刊后《法学会杂志》题序。行文的最后,他说:“余虽老病侵寻,不获于法学界有所贡献。而窃喜斯会之己废而复举也,因述其缘起如此。异日法学昌明,钜子辈出,得与东西各先进国媲美者,斯会实为之先河矣。”对中国法律的复兴、近代法律人的成长和近代法学的发展寄托的无限情思,跃然纸上。
马宝善,字守昌,笔名甫英,号易明。书法家,易道书法创造者。1941年生于山西省太原古交市,大学文化,高级编辑,北京市法学会理事,曾多年担任法制日报社副社长,中国律师报副总编辑。
现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天台易道研究院院长,易明书画院院长,华夏都市记者俱乐部名誉会长。
先后正式出版《易道书法》《易道爻说》《易道收藏》《易道卦说》《易道太极说》《易道象数逻辑》和《易道·德行说》。
在《易经》哲学研究领域,给出了全新的视角、全新的观念、全新的方法、全新的论点和全新的体系。
扩展资料:
主要作品介绍:
1、《易道书法》
可从字面上直解,也可体悟其蕴含的哲理,还可以从内容、书写方式上思量。易,就是指《易经》;道,是道家文化的总称。
易道书法源自《易经》与道家文化;从外观效果上看,易道书法的写作蕴含着一正一反合二为一的哲理;从书写方式上看,墨色虚实交替融合,立体感强,显示出阴虚阳实的易道之理。
2、《易道太极说》
《易道太极说》,是一部以全新的视角、全新的观念、全新的方法、全新的体系、全新的论点,对几千年来人们研究《易经》的难点和重点,作了系统探索。
对于《太极图》的生成结构及其蕴含的宇宙奥秘,首次破解,从而揭示出无极、太极、河图、洛书、先天卦、后天卦等之间存在的数理逻辑及其立体结构,为《易学》的研究开辟出一条新的途径。
《易学》是宇宙之学。破解了太极图,就等于开启了宇宙奥秘。太极生八卦,解开了太极之迷,就会更进一步了解卦爻蕴义。
——马宝善
这个地方的学会会长的级别是正厅级。
江苏省法学会会长一般由具有较高职务和丰富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担任,他们在法律领域有着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正厅级是中国政府官员的一种职级,代表着较高的行政职位和权力。作为法学会会长,他们需要在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方面发挥领导作用,与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法学机构进行合作,因此需要具备较高的职级和地位。
法学会是一个专业性的学术组织,旨在促进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各省级法学会通常由该省法律界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他们在法学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研究成果。法学会会长是该组织的核心***,负责组织和推动法学研究等活动。
需要选举出乡镇或者街道的法学会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等职位的人选即可。
法学会是党领导的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人民团体,是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县、建设法治政府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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