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法律分析: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诉讼人数确定,为了保证诉讼有序进行,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当事人必须推选他们之中的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而不能推选当事人之外的人。推选代表人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代表一旦产生,其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这里讲的代表人的诉讼行为仅指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等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为。由于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主体的重要权利,未经当事人授权,他人无权代为处分,因此,代表人的凡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像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否则将构成对被代表的当事人的权利的侵犯。法律规定代表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可以防止代表人和对方恶意串通,损害被代表的当事人的权益。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不是必须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因为,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的请求可能不完全一致,因此,如果某个或者某几个当事人不愿推选代表而想亲自诉讼,也应当允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共同诉讼案件中,能推选二至五个代表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扩展资料
1、《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原告人数众多的话,像这种情况下你们只是需要派一个代表就可以了,当然是要写一个书面材料了,也就是说大家的一个委托书委托书上面大家都需要签字,然后把这个人的名字也写在这里,大家可以委托他来去给你们打官司。
而且也要把这件事情来龙去脉详细的写清楚。
合伙不是民事主体,请解释这一说法的理由?
合伙企业是不是民事主体,是法律界一直在争论的问题。分歧在于“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且“肯定说”明显占了主流,而“否定说”仅有少数人所主张。担“肯定说”与“否定说”实质分歧与争议焦点莫不在于合伙是否能独立承担责任?是否具有法人地位?
“肯定说”派的理由似乎很充分:《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后,该法第二条将合法企业定义为营利性组织,即赋予了合伙企业以商事性质。在将合伙中的民事合伙剔除之后,完全可以将合伙企业(商事合伙)赋予其法人人格,成为民事主体。
但“否定说”派则认为: 从法理上划分民事主体的科学标准只能是——应具有法律直接授予或实际承认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合伙只能承担相对的民事责任,而非独立的民事责任,因而合伙不是民事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合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法人组成的合伙型联营,一是由公民组成的个人合伙。对于合伙的法律性质,及其是否是法律主体,从民事母法《民法通则》的规定看,否定了合伙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在《民法通则》分章规定了公民和法人这两种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在公民一章中又把个人合伙单列一节,在法人一章中把联营单列一节,其中包括合伙型联营。从法理及行文解释的角度看,该种立法方式不承认合伙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只是将其包括在公民和法人之中,视为公民主体和法人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承担责任的方式都作出了单独的规定,显示出立法本意似乎肯定了合伙企业具有法律人格。但并不能改变《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行为的非民事主体的法律定位。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合伙企业不能直接成为诉讼中的原告,只有在合伙企业有字号的情况下,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如果没字号,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
个人合伙能否成为民事主体?如果有营业执照成为民事主体。
怎样解释名词“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详细检视
:baikebaidu/view/952726htm
商法:合伙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因此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合伙企业不能直接成为原被告,只有在合伙企业有字号的情况下,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如果没字号,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
个人合伙能否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首先要明确的是个人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
《民通意见》第45条规定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民通意见虽然明确了有字号的个人合伙具备诉讼当事人资格,个人认为并不能因此认为其即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作为诉讼当事人,若需要其承担民事义务,其最终义务承担还是落到个人合伙的合伙人身上,并不是由有字号的个人合伙来承担。
附注:
民事主体资格的概念
民事主体资格也可以称为民事主体能力。其具体的法律含义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律对这种能力分为两个种力: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主体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中的主题就是民法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就是你我这样的,和法人,就是公司啊什么的。
民事主体制度 什么是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制度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夫妻在合伙经营中,是否为独立民事主体合伙能够独立地形成和表达自己意志,独立地支配自己的财产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具备法律上独立的人格,也就具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条件。因此,在理论上,合伙也具备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分辨民事主体1 谁是这一消费合同的主体?个体户张三和班级同学。
2 该公司和餐饮公司。
3 该社会团体和合伙业主。
什么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一)概念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二)种类
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三)代表人推选
产生方式依次为:
(1)推选。由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2)协商。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3)指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注意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的推选只能依顺序来。
(四)裁判的效力
1公告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2裁判
(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2)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注意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两者诉讼地位不同,诉讼代表人本身是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本身不是案件的当事人。
思考: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选不出代表人的应当自己参加诉讼?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仅对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法律效力?
真题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48题)(C)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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