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一)概念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二)种类
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三)代表人推选
产生方式依次为:
(1)推选。由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2)协商。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3)指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注意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的推选只能依顺序来。
(四)裁判的效力
1公告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2裁判
(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2)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注意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两者诉讼地位不同,诉讼代表人本身是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本身不是案件的当事人。
思考: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选不出代表人的应当自己参加诉讼?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仅对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法律效力?
真题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48题)(C)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代表人就代表了其他人,视为都参加了,其实是代理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有以下这些:
1、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问题。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理人;被推选的代理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关系。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保证合同关系。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7、继承遗产关系。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但是,在继承遗产诉讼中,如果被遗漏的部分继承人对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权,则就该遗产的继承部分,该主张遗嘱继承权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8、代理关系。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共有财产关系。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华律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022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1、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2、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3、合伙期限届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4、,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我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2022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四条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条合伙人权利代位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期限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条合伙合同终止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2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便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3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序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5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6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7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8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10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11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12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二、合伙协议的内容
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合伙协议(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质与公司章程相同,对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8)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
(9)付给合伙人贷款的利息;
(10)付给合伙人的工资;
(11)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资本;
(12)合伙人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
(13)合伙企业结账日和利润分配日;
(14)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相关内容:合伙协议书范本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法律分析:1、法律依据(民通意见)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有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2、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动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3、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按照规定债务承担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 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行政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集体诉讼是指,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
区别
1、人数差别
集体诉讼人数通常要在5人以上。
共同诉讼是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
2、前提不同
共同诉讼是行政案件或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集体诉讼又称为集团诉讼,是因为人数过多而推选代表进行诉讼。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
扩展资料
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参考资料来源 共同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 集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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