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谢宇案有无可能改判?

吴谢宇案有无可能改判?,第1张

还没有

吴谢宇辩护律师冯敏在与吴谢宇会面后表示,吴谢宇已表达上诉意愿,他将自己书写上诉状,交给律师。

此前,在8月26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

律师介绍,此案涉及死刑判决,二审必须开庭审理;不过,“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涉及死刑判决,二审料将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如果吴谢宇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什么时间决定是否受理?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勇律师介绍,上诉后法院的受理情况,需要看被告人具体上诉方式。如果是通过一审法院提出上诉,则由一审法院直接审查是否符合上诉规定,符合的一审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的三日内将案卷移交上一级法院。如果被告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二审法院需要在三日内将上诉状交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规定的在三日内将上诉状和其他案卷移送二审法院。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等四种情况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刘昌松律师介绍,吴谢宇案一审已经公开开庭审理,说明此案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因此二审也应该会公开开庭审理。

二审一般两个月内审结

二审法院受理后,多长时间内开庭作出判决?

杨勇律师介绍,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一般需要在两个月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的四种复杂情况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后,可以延长两个月。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批准后可以再次延长。

此前,吴谢宇案一审从开庭审理到宣判就经过了8个月时间。2020年12月24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21年8月26日,法院一审宣判。

本案改判可能性不大

“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根据此案一审披露的情况,二审很难出现新的法定从宽的事实和证据。

刘昌松律师介绍,从理论上讲,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点。如果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罪名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就应当维持原判。

有舆论认为,吴谢宇案的杀人动机一直不清晰,这有没有可能对二审判决造成影响?

“很难形成影响。”刘昌松律师认为,特别恶劣的故意杀人犯罪,哪怕有自首这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从宽情节,也可能不从宽,例如广西百香果女孩被害案;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即使属于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也可能不从宽,例如上海杀小学生的黄一川案。“何况,杀人动机并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也不是法定从重从宽情节,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酌定情节。”

“当然,如果出现新的事实,例如在二审期间突然检举揭发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立功表现,即有可能改判死缓。”刘昌松律师说,“本案这种可能性几乎为零”。

《刑法》第六十八条对立功行为作出了规定,明确表示: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死刑裁定须经最高法核准

“即使二审维持死刑判决,也必须报请最高法核准。”刘昌松律师介绍,一般案件为两审终审,但死刑案件特殊,两审后并不终审生效,还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的核准权为最高法。

刘昌松律师介绍,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为特殊程序,主要是书面审理,也就是不开庭,但也得提审当事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一般为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应要求也可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一般,最高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后,最高法院院长很快会签发死刑执行命令,但也有间隔时间较长的。核准死刑裁定与签发死刑执行命令之间的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

房屋(企业)拆迁是对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物权征收过程。其征收依据是拆迁许可证或土地征收决定书。这一过程实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行政法之行政管理权与民法之物权相冲突,并倚借拆迁安置补偿使二者协调之过程。自91拆迁条例以来,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企及通过法律的预测性与稳定性,协调征收权与物权的冲突。但鉴于拆迁征收补偿安置的复杂性,诸多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甚至补偿主体都存系着立法空白,出现法无力的现象。因此,在房屋(企业)拆迁过程中,基于拆迁各方合意的法律谈判比之司法诉讼,往往更具执行力。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房屋(企业)拆迁如何进行法律谈判做一研究。一、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的基本要素1、法律谈判主体。主体资格的确认,是进行法律谈判的前提与基础。依法理而论,凡因拆迁而致使权益受到影响的各方主体,均应成为法律谈判的主体。就房屋(企业)拆迁而言,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承租人、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与土地、房屋的物权或债权之关系人,因拆迁而有可能使他们权益受到影响,均应当成为法律谈判的适格主体。但在实践操作之中,拆迁人往往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第22条之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27条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在拆迁法律谈判中剥夺承租人(承租企业)的主体资格,认为租赁关系是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两方主体的关系,与实施拆迁行为无关。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或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由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这两种模式都限定了承租人直接向拆迁人主张拆迁补偿的权利。我们认为,虽然拆迁条例限定承租人的拆迁安置协议订立权及直接向拆迁人主张拆迁补偿的权利,但这两种权利都为法定权利,法定权利的缺失并不完全否定自然权利的存在。如,参与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拆迁各方关系人因其实际权益受到影响,而当然享有寻求协商的自然权利。即便承租人(承租企业)不能独立订立拆迁安置协议,但其仍有为达成这一协议而必要有协商谈判权利。因此,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的主体应当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承租人(承租企业)等与实施拆迁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主体。2、法律谈判内容。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贯穿于拆迁各个环节。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就拆迁不能达成合意时,即可启动法律谈判程序,就各方利益诉求列筹布码,协商谈判。法律谈判的内容包括:拆迁实施的可行性,拆迁实施的范围,拆迁的合法性,拆迁时间跨度,拆迁实施方式,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拆迁安置补偿方式,拆迁主体的认定,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无证房屋应否给予补偿,评估机构的选定与更换,安置房源如何,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如何补偿,是否发放速迁费等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装潢装修费用的补偿标准如何等各项因素。应当说,拆迁安置过程是一个法律谈判的过程,其中立法空白与约定不明之处,均需拆迁各方当事人予以谈判确定。3、谈判记录与协议。拆迁拆迁谈判记录是对拆迁过程的记录,可以以文本形式固定,亦可通过录音等电子形式固定,作为对拆迁过程和拆迁细节的证据证明。应当注意的是,如是拆迁文本记录应当有谈判主体的签字确认;如系电子录音记录应当有谈判主体的身份说明。谈判协议是对谈判成果的固定。各方主体就谈判内容达成合意之后,通过签署谈判协议,具有民事协议的性质,具备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谈判协议及其条款设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协议或相应条款无效。4、律师等专业人员在谈判中的作用。律师作为专业人员,能够对整个拆迁谈判程序及内容的有效性做审慎性把握。律师等专业人员在谈判中的作用体现在对拆迁谈判过程的控制,谈判内容的合法性,各方主体利益的权衡,法律性文本的拟定与审查,拆迁法律谈判的见证等各项内容。而且,律师因其对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熟练掌握和较高的谈判能力,比之拆迁当事人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应当对律师等专业人员在谈判中的作用予以充分重视。二、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存在的问题1、承租人(承租企业)谈判主体资格事实性缺失。承租人(承租企业)因其非房屋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不具有订立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资格,其利益诉求往往因主体资格的缺失而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拆迁人往往规避现有法律法规,直接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谈判,将应当给予承租人(承租企业)的补偿打包补偿给被拆迁人。至于拆迁安置款如何分割,被拆迁人是否依法依约对承租人(承租企业)进行了安置,拆迁人往往采取了回避的立场。而作为被拆迁人一方,或因承受压力,放弃承租人(承租企业)的补偿权利,或因利益趋动在获得补偿款之后对补偿款不予分割,侵害承租人(承租企业)补偿安置的权利。2、谈判主体地位不对称,法律谈判缺少平等性。与普通法律谈判不同,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一方主体为地方政府机关或者与专业拆迁公司。在拆迁谈判中,地方政府机关或专业拆迁公司因其在启动拆迁程序具有主动性,而在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更有甚者,即便法律法规强行禁止违法拆迁,拆迁人仍然会对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施以停水停电、违法强拆迁等各方面的压力。这种谈判主体地位的严重不对称性,使得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背负巨大的心理压力,法律谈判缺少了应有之平等性。3、被拆迁人谈判心理摇摆不定,法律谈判难以坚持己方立场。因被拆迁人在谈判过程中背负巨大心理压力,被拆迁人的谈判心理会产生两个极端,并在两极端中不断游移摇摆:取悦拆迁人获得较高拆迁补偿和立做钉子户获得较高拆迁补偿。法律谈判既是谈判各方实力的较量,更是各方心理的制衡。因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的弱势地位,其不可能保持一个相对较坚定的立场。这也为被拆迁人聘请的律师等专业人员在谈判中抬高了难度。4、拆迁专业缺乏,谈判各方心理价位各有差别。尤其是作为被拆迁人一方,因其对拆迁知识知之甚少尚无法形成框架性知识,在法律谈判中往往漫天要价。房屋(企业)拆迁至少涉及144个法律性文件,这尚且不包括政府行政机关及拆迁人所掌握的内部口径性文件。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缺少对拆迁法律知识的整体性认识,遇到拆迁,常常会向周围经历过拆迁的亲戚、朋友了解他们获得的拆迁安置款,然后综合地段区位、房屋状况做感官上的心理定位。但从法律上讲,这种心理定位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上海市各区区位不同,拆迁政策也会各有不同,甚至同一区的各个动迁基地适用口径也会有不同。专业化知识的缺乏,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心理价位定位不准确,谈判各方因谈判基准差别过大致使谈判失败。三、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技巧1、制定法律谈判策略。法律谈判远比一次庭审更为艰难,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法律谈判,在这个过程中充当了法官、代理人的双重角色,既需要以其精湛的法律知识、灵活严谨的头脑思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同时还需要如法官一样控制整个谈判的进程,斟酌可供谈判各方接受的谈判方案。因此,在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之前,必须要有审时度势地策略制定过程。法律谈判策略包括:何时启动法律谈判、谈判阶段如何界定、对方谈判人员有哪些、何时抛出己方立场、是否需要会计师、估价师等专业人员辅助介入、谈判筹码各为多少、谈判底线如何确定、何时将会进入谈判僵局、进入谈判僵局后如何重新打开协商局面、打破谈判底线后如何挽回谈判情势等各种情况。2、进行法律调查。法律调查是拆迁谈判的基础性工作。一方面是对基本案情的事实梳理,把握谈判各方的筹码。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律师在谈判过程中应当注重调查本次拆迁实施的性质、是否为违法拆迁、是否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是否过期、评估机构聘请程序是否合法、评估内容是否有明显不合理现象、拆迁实施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完备齐全、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承租企业)主体基本情况等。根据法律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谈判策略。3、找准目标,合理定位。这是谈判的最基础工作,恰又是难度最大的一件事,要求过高,脱离实际,必将适得其反;要求过低,担心吃亏还被别人笑。所以,选则一个最好方案和底线很关键。对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进行合理定位,是建立在掌握拆迁基地补偿安置口径和娴熟的法律谈判经验基础之上的。定位方法可以有两种:一种是基础计算法。即以房屋建筑面积和应安置人口为基础依照拆迁口径计算基础性数据,就速迁费、拆迁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可协商的因素做最高估值与最低估值,得到心理价位。这种定位方法对计算人要求较高,对拆迁知识把握不足,容易得出不当结论;另一种方法是比较法,即经过与本房屋状况相适应、基地口径相同的其他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沟通,在他们拿到的补偿安置基础上做适当调整,得到心理价位。这种方法简单易算,如能得到具有可比较性的参照补偿数额,应当与应安置补偿数额相左不大。在实际操作中,因已经订立拆迁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往往与拆迁人签订了保密协议,很难对其提供的参照价格进行真实性的考证。另外,因各基地拆迁口径不同,房屋区位也会有差别,适格的参照价位很难与本基地相匹配。4、适当使用集体谈判策略。集体谈判是指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共同与拆迁人进行谈判。因集体谈判中,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人数较多,会对拆迁人施加一定的心理压力,容易在谈判中把握谈判中的主动权。但对集体谈判应当持慎重的态度。因集体谈判中主体诸多,对谈判策略和主谈代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谈代表应当合理控制群体的情绪,照顾各方利益诉求,合理把握谈判时机,切不可意气用事导致谈判失败。集体谈判策略应当包括:统一己方立场,拉列价位清单,选举主谈代表,谈判过程控制策略,个体裂变应对策略等内容。

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或者提供出资证明法院起诉判决。因为共同共有房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房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法律分析

房产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房产享有所有权,是一种普遍的所有权形式。共有在某种程度上足以反映所有权制度的变迁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当前房产登记的状况来看,数人共有房产的情形越来越多。对于共同购买房屋的数人,确定其共有关系的程序应当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必须遵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先确定是否存在家庭关系。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依据主体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现有登记条件下,如果仅凭登记机构的调查,要确定申请人之间是否为夫妻关系尚比较困难,更何况较为复杂的其他家庭关系。目前,除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可以用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来证明外,对于其他家庭关系,申请人很难提供证明材料。因此,在确定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家庭关系时,登记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书证,应当既要具有证明力又要便于申请人提供,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可以证明申请人为家庭关系的材料除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外,具有证明力又具备可操作性的基本上只有申请人本人的声明了。该种声明可以通过登记机构询问申请人的方式来取得。申请人不具有家庭关系的,登记为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主观:

征地拆迁维权,可以自己维权,但最好委托律师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你好,律师的办案比较错综复杂,不仅需要经验丰富,还需要律师有强大的能力。

好律师通常都非常了解当地政策,有经验,并且有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这样的律师才是好的律师。还要看你那边是处理什么案件,案件性质不一样,做法也就不一样,所以根据自己案件的类型找该领域方面比较出名的律师会更好。

拆迁纠纷,如何请到满意的拆迁律师?

如果您遇到拆迁补偿法律纠纷,当这些纠纷无法解决的时候,我们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随之而来的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何请到合适的律师?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就是花高价,请名律师、老律师;花高价就一定能请到好律师吗?事实上是千金易散,一将难求!花高价未必能请到好律师,中低价格的律师也未必就不是好律师,今天呀,我给大家介绍一下行业的状况,以便于大家选择律师时,能够不出差错。

一、请律师一定要请转拆迁专业的律师。

找律师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明白律师有没有专业,律师的专业是什么?为什么专业这么重要,综合律师与专律师相比有4大劣势。

1、法律规定很多很繁杂,律师难以全部掌握,综合律师每办一个案子,要重新学习一次,但根本没有那么多精力去把每项业务都吃透吃懂。

2、专业经验是在实战中形成的感悟,综合律师专业经验匮乏,难以制定完美的解决方案。

3、实战中很多场合需要随机应变,没有深厚的专业功底,难以自如发挥。

4、有很多东西是在法条上根本找不到的,而是律师在办案中摸索出来的,这个专业的律师懂,另一个专业的律师不懂,综合律师对于各个专业深层次的东西都是一知半解,而这些东西往往律师业务的精华所在。

综合律师与专业律师有四大差距,也就是说专业律师与综合律师相比有四大优势。有一句话叫做隔行如隔山,虽然都是律师,隔专业虽然比不上隔山,但是至少隔一堵墙,这堵墙也许就是决定成败的墙,所以你不要管律师的资历有多老,名气有多大,只要专业不对头,不能选。

二、专业拆迁律师不如专业拆迁律师团队

在我们行业之内,有一条名言,一个人干不过一个团队,一个人

的成功除了自身资质与努力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环境,他身后是什么人,也是非常重重要的。

1、一个人办案子,局限于自己的认知之内,专业团队可以集思

广益,查漏补缺,能够为形成更好的解决思路。举个例子:某专业律师自己想了一套办案方案,有不足自己知道吗?有更好的方案,也不知道,想商量一下,同事都不精通,怎么商量?所谓三个臭皮匠,一个诸葛亮,人家一个团队商议的方案,与一个人思索的方案相比,好坏不言而喻。

2、律师的成长,除了自身努力和资质之外,环境也很重要,如

果全靠自己去感悟,说句实话,很漫长,很遥远;而在专业团队大环境下熏陶下,互相配合、互相鼓励,互相竞赛,在加上团队专家、带头人的培养,他的知识结构和经验体系,你个人律师是无法匹敌的。

3、个人律师其实没有真正的专业律师,相比较而言,律师团

队的成员律师更加具有专业性,个人律师因为业务匮乏的原因,能够实现专业化已经不容易了,而律师团队不仅是要求专业化,而是要在专业的基础上实现突破,比如我们万典律所,我们要求的是,做专业律师中的专业律师,你仅仅实现专业化是不够的,而是专业化的基础上做精尖,很多时候,律师独到的见解和方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怎么独到,不是为了与众不同而独到,而是要把问题看得更加准确,更加透彻,没有深厚的专业功底、没有多次的实战经验是不行的,而专业团队的律师,都是靠老律师把新律师手把手带出来的。

所以啊,大家要记住,普通案件找专业个人律师即可,而大型复杂案件,一定是靠团队合作实现的。

三、拆迁律师团队不如拆迁律所团队。

如何在众多专业团队中,寻求最优团队,也是一个值得了解的问

题,这里有几个问题大家要注意一下。

1、律所大未必专业强。

很多律所规模很大,但是没有一个专业能拿得出手,什么原因,

大所一般都是成立较早的律所,而以前根本没有专业化的概念,大多是律师挂靠在律所,自己做自己的业务,律所与律师之间缺乏有机的合作,而这种模式形成之后积重难返,想改都改不了,为什么,利益绑架,所以很多大所的律师为了实现专业化只好自己组建专业团队,团队带头律师自己发工资、自己招人,自己揽业务,在2014年以前,我们的律所还没成立的时候,王律师就是我本人就是这么干的,

这样的模式下,可能律所很大,但是专业团队可能规模不大,而且团队人员也不太稳定,因为管理不垂直,所以实力未必多么强,跟团队一把手个性有很大关系。

2、律所小也许专业强。

接着刚才话,王律师2014年之前是在大所里面带团队,但是越来

越感到要把这个团队做大做强,必须有成立一个自己的律所,建立自己的律所文化和使命。所以我们脱离了原单位的怀抱,组建了自己的律所,脱离大所组建小所,说句实话这是迫不得已,只有这样,这个团队由专业团队转变为专业律所。而很多专业团队走到最后都是脱离大所组建专业律所,所以小所往往是专业专业团队的升级,而大所里的专业团队大多是专业律所的前身,而且要做的好,做不好他是不敢脱离大所去组建新型律所的。所以选择团队的时候,对于团队的背景、团队的文化,适当的了解是很必要的。

所以一般来讲,律师团队是律师个人组建的办案团队,经常依附于一个大型的律所之内;而这个团队足够强大的时候,一定会脱离律所组建属于自己的律所,所以我说律所团队是律师团队的升华和目标, 大家对于律师、专业、律所之间的关系,要正确地看待,不要盲目的迷信大所。

第四、区分技能型专业团队和营销型专业团队。

技能型专业团队就是以做律师业务为自己的核心价值;营销型专

业团队就是以营销为核心价值,当然技能型团队不可能不营销,营销型团队也不可能不研究业务,关键看侧重点,但是区分这个很难了。王律师给你总结几个小办法,大家可以借鉴一下:

1、从团队带头人看,一般律师业务精湛的负责人所带领的团

队是技能型团队,技能型团队一把手往往是专家型律师,会有很多成功案例;而团队的负责人如果是营销专家,往往团队侧重于营销,这种负责人一般没有什么成功案例,甚至根本就一个案子都不办;所谓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一个团队的文化和战斗力与团队负责人的个性和品行、个人能力是有很大关系的。

我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律师团队或者律所团队一般都是负责人带出来的,老大不负责任,带出来的兵能负责任吗?老大办案能力不咋地,能带出来业务能力超强的手下吗?强将手下无弱兵,强兵也不会随弱将,我们律师行业永远业务为王,你再会经营,你挣钱再多,你办案子不行,我们的同行看不上你,通俗点说就是不屌你;但是你办案子很厉害,即使你是单打独斗,赚钱不多,我们说起你的名字得竖大拇指,见了面我得伸两个手和你握手,这就是敬畏感!为什么,业务为王,在真正的王者面前,金钱这个玩意,不能说没有任何意义,意义不大,有吃有穿有住就行了,太多的不必再奢求,金钱代表不了什么,做律师,业务上成功带来的优越感可以超越一切的。

我们律师界的张思之大律师很有钱吗?不是,但是律师谁不尊敬他,所以各行各业的业务老大绝对不是很有钱,因为精通业务人往往不善于经营,古往今来,举不胜举。诗仙李白,飞将军李广、神医华佗等等。你看万典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这么缓慢,跟我本人不会经营有很大的关系,因为我们只精通业务,不精通营销,开个玩笑 下面继续正题。

2、从团队案例来看团队战斗力:案例是会说话的产品,案例

最能体现律师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工作能力这个就不用说,胜诉败诉可以直接体现。但是也不能单纯的以成败论英雄,因为成败与案件本身也有很大关系,有的案子可能注定无法胜诉的,律师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不得不提起,也是经常发生的,比如有时候为了取某项证据、达到某种目的,可能明知道会败诉,也会提起某个法律程序,所以这里要适度区分一下;责任心方面表现在,一个好的律师为了实现委托人的诉求,往往会想很多的办法,他的提供的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而一个不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以走程序为标准,走一个程序完事,还没入手,就已经想好了怎么脱手。在我们这个行业之内,有一小部分人,他们注重的不是如何把业务质量,把案件做精彩,而是攀比什么呢?攀比谁挣的钱多又干的活少,甚至是谁可以不劳而获;这种不正之风在一些老律师中比较盛行,这种不公平的事情,一些所谓的大律师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给这个行业的价值观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甚至,一些年轻律师也开始这样想,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应该说每个行业都有这样的人,律师行业也不例外。

有一则新闻报道:某市中院一个副院长出事,几十个行贿的律师被引出来,你看看,蛇鼠一窝,有些人的心思不是用于办业务,而是干点论七八糟的勾当,就这些人,可能很赚钱,但是业务能力估计不咋样,因为他的心思不在办业务上;我今天讲的这么些话,肯定会被一些人很反感,甚至恨之入骨,但是没办法,我们这种草根律师,一直关心着民生诉求,一路走来不靠任何关系,完全靠业务技能,不需要任何的外界帮助,必定是嫉恶如仇,说话不留情面。所以我个人认为,那种通过曲折的历程实现委托人的诉求的案例,可能更能体现律师的责任心;

好的,今天我们讲了很多,希望对大家选择律师的问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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