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罚为什么盛行打屁股 而不选择背部或腿?

古代刑罚为什么盛行打屁股 而不选择背部或腿?,第1张

相信不少朋友小时候都有被自己父母教训过的经验,一般爸妈动手都会选择拿屁股“开刀”。实际上打屁股算是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惩罚手段了,很多朝代使用杖刑都是把火力集中在臀部。不过为什么会选择臀部这个部位,而不是背部或者其它位置呢主要是有两点原因,一是屁股上的脂肪比较多,就算打的比较严重一般也不会伤筋动骨;二是在大庭广众之下被拖裤子也是件很羞耻的事情,这也给犯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古代“五刑”,即笞、杖、徒、流、死。第一个讲的就是“笞刑”,也就是用荆条或者竹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

早在春秋时期,这个刑法就一直存在了。但是可操作性实在是太强了,究竟用竹板还是木板用大多力度究竟打背部还是臀部,还是腿部这都没有个准确规定。“杖刑”理论上比“笞刑”重一个级别。

从汉朝开始,对于打屁股的各种刑法的规格开始有了明确的规定。

一直到了汉朝,汉景帝时,才在《棰律》里明文规定了“笞刑”的刑具规格(规定只允许用竹板,并且规定了长度5尺和厚度大头1寸,小头半寸),受刑部位(只准打屁股),以及施刑的过程中不得换人(为了防止力度不一样,从而对受刑人造成刻意伤害)。

隋唐时期,“笞刑”和“杖刑”虽然恢复打背部和腿部,但是在刑具上改用了荆条,因而缩小了尺寸,“笞刑”刑具长度35尺和厚度大头2分,小头15分;“杖刑”刑具长度35尺和厚度大头2分7厘,小头1分7厘;50下以下为笞;100下以下为仗。总体来说还是比较轻的。

到了宋朝以后,基本上不再打腿了,因为打腿容易致残。但是把“打脊背”和“打屁股”分得非常明确了,分为“臀杖”和“脊杖”。“脊杖”是相对较重的刑法,那么“臀杖”也就成了一般惩罚措施了。

元朝一直到清末,无论是“笞刑”还是“杖刑”,才真正又规定了只准打臀部。但是一直到了明朝中期才又恢复了小竹板。

明朝的皇帝最喜欢打官员的屁股,一开始用的是荆条打的,这一打皮开肉绽,但基本不伤筋骨。所以明朝的官员拿着小羊皮往鲜血淋淋的屁股上一贴,久而久之,长了个羊毛屁股。那就是身份的象征了,这些人就基本上不会再挨板子了。要打板子的衙役扯开裤子一看,立马跪了,“爷,您请回吧。”这就好比混江湖的混子,上门挑战,自己攮自己一刀,然后对方立马怂了类似。意思人家屁股都打了无数回了,都长羊毛了。还在乎你这一两次板子

但是由于板子打的多了,打板子的人也长出了经验,为了打出节奏,也为了警示受刑人不要再犯法,一边拷打,一边有节拍地唱数。

“一二三四五,皮肉受点苦。六七八九十,回去坐上席。再打二十板,郎中抢饭碗。”

“打屁股”虽然是最轻的一种刑法,但也是技术含量较高的一种刑法。行刑人的岗前培训,可不不在于这些表面的调子,而在于苦练技术。

技术练好了,自然还有大把的银子赚。练打板子的技术很下苦工,用大板子打豆腐,声音巨响,豆腐却不能破;打包着纸的砖头,砖碎了纸却不能破。练成了,可以=达到万无一失、炉火纯青了,才能去执法打人。可以一板子下去,皮开肉绽;也可以打一百下一点伤都没有;甚至皮肤完好,但是内脏已经破裂。掌握了这样的本领,就有大把的“生意”可做了。

经过2000多年的选择,打脊背、打腿被废除了,但是古人最终还是保留了打屁股。究竟是什么原因

理论上应该还是屁股上肉多,怎么打基本上不大可能致残。即满足了惩罚的需求,又满足了不避男女老幼,当众脱裤子打屁股而带来的羞辱感。

“身中间脖颈最细,古人则于此斫之;臀肉最肥,古人则于此打之……后人之爱不忍释,实非无因”——鲁迅《突然想到》

当然了,此外还有很多文化因素在。比如:小孩子做错事情了,作为父母最手到擒来的教育小孩子的方式就是“扒了裤子,打屁股。”因为只有屁股上的肉打坏了,还可以长出来。

而2000多年来,官员们都自称百姓的父母官,既然是父母教育自己的孩子,当然还是要以打屁股为主的。

为什么古代的笞刑不打背只打臀?

 我们常看到许多古装剧中,在公堂上被判“重打五十大板”时,犯人都是被打臀部,而不是打手、脚、胸或背部,除了因为臀部比较多肉外,那又是为什么呢?

 在《新唐书。刑法志》上载:“太宗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夫棰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遂诏罪人无得鞭背。”原来,这是有依据的。

 唐朝在中国医学史上是辉煌的,除承袭南北朝既有的医学遗产,并以南北朝、隋朝所设之官方医疗系统为基础,整合了中国的医学。此时期,有很多著名的医学家和重要的医药著作相继推出,也揭开了中国医学史的新页。

 甄权是隋末唐初著名的医学家,善于针灸。公元621年,唐太宗李世民平定河南,派李袭誉出任潞州的地方官。当时朝廷聘请一些医生为征士,甄权就是李袭誉随行的征士之一。

 有一天,甄权把他精心绘制完成的《明堂人形图》,拿给李袭誉看,可惜李袭誉不懂针灸,也就不当一回事。一次,鲁州刺史深受风患之苦,手无法拉弓,遍寻名医无人能治。后来找到甄权为他看诊,甄权便在刺史的肩隅穴扎针,一针扎下立即能拉弓射箭了;另深州刺史突患病,脖子肿大且喉管闭塞,三日水米无法下咽,甄权在其右手次指之端扎针,气息即通,隔天饮食正常。甄权诸如此类治病的例子,使他的《明堂人形图》声名大噪,也让李袭誉对针灸的神效印象深刻。

 贞观初年时,李袭誉官拜少府监。一天,李袭誉向唐太宗详述《明堂人形图》之妙,于是,太宗命他主持修订,将甄权的《明堂人形图》加以校订、充实,且经甄权审定。公元630年,官方修订图文并茂的《明堂针灸图》终于完成,并呈献给太宗御览。

 唐太宗很仔细看了《明堂针灸图》,发现人体的胸、背部是五脏经脉穴道集中之处,而臀部穴位则较少。唐太宗由此联想到,鞭打的刑法中,在隋唐时有五刑,分为死、流、徒、杖、笞。其中笞刑是最轻的,是以竹板或小荆条抽打背部或臀部,自十下至五十下,分为五等。笞刑虽最轻却隐藏危机,鞭背有可能将犯人误打致伤残或死亡。因此,仁厚的唐太宗为避免打死罪犯,就下令衙门中只可打臀部,不可以打胸、背部。自此之后,公堂之上责打犯人都只棒打臀部了。

脊背臀腿。

※ 唐律规定: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

并规定:“决杖者:背、腿、臀分受。”“杖长短粗细,不依令者笞三十。”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宋史·刑法志一》称:“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

※ 明代杖刑依唐、宋制,其数自六十至一百,以十为差。杖以大荆条为之,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三分二,小头径二分二。犯徒刑、流刑罪皆以杖作为附加刑。徒一年加杖六十,一年半加杖七十,二年加杖八十,二年半加杖九十,三年加杖一百;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加杖一百。又行折杖之制,以五折十。

※ 清代杖刑沿袭明制,其不同者:杖用大竹板,长五尺五寸,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清初沿明代以五折十之制,康熙(1662~1722)时改为四折除零,即杖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

至清末,杖刑始废。

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是指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种刑罚。

《尚书·舜典》就有“鞭作官刑,扑作教刑”的说法。后来杖作为一种刑罚,据说是沿袭了古代父亲打儿子那种教诲、训诫的含义,所以古人也称笞杖这样的刑罚为教刑。

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

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脱掉中衣(内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

北齐北周,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

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

唐宋明清因之,杖刑亦分五等,均为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敲背就是用掌或空拳在背部进行有节奏的打击,发出各种各样的声音,是按摩的一种。敲背服务是指一种对背部进行敲打按摩,从而使被服务者舒缓筋骨、舒解疲劳的服务。

敲背方法

1、拍法:双手平展,五指并拢伸直,以不同的节奏、快慢双手上、下交替拍打身体。

动作要领:注重掌握速度、频率、节奏,轻重适度,快敲慢移,将拍打力量形成均匀震波,放散全身。

2、敲法:双手五指交拢,握空心拳状,上、下交替敲打身体。

动作要领:同拍法。

3、劈(剁)法:双手五指并拢伸直,手心相对,呈劈掌上、下交替击打身体,或单掌上、下劈打身体。

4、推法:一手掌压住身体一端,另一手掌在一定的部位上,维持一定的垂直压力,作平行于体表的单方向直线移动。

- 敲背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meirong/11754353.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2-08
下一篇2023-12-08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