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有特定的受盘人。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如广告、宣传单或寄送价目表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2)必须表明发盘人受其约束的意旨。即必须表明有订立合同并在得到接受时,发盘人承受约束的意旨。(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所列的交易条件是肯定的,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4)必须送达受盘人。发盘只有当它被传达到受盘人才能生效。如发盘由于各种原因(非受盘人责任),导致受盘人未能收到,则该项发盘认为无效。
(1)甲于17日的复电具有什么性质?为什么?甲17日复电实质是发盘,因为甲方对价格做了更改,因此,等于甲方向乙方发盘。(2)乙于17日的回电具有什么性质?为什么?乙拒绝了甲方的发盘,意味着此交易终止。此次乙方回电不属于发盘,因为其未对具体条款进行更改,而是拒绝了。(3)乙于19日的回电具有什么性质?为什么?乙19日回电是无效的,甲方可不予理睬。如果甲方予以理睬,乙方的回电也只能属于发盘性质,甲方可接受,也可以不接受。(4)合同不存在,因为没有一次发盘被接受。
悬赏广告是发盘。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悬赏广告,是不同于一般广告的一种特殊广告形式。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所以悬赏广告是发盘。
法律上有效的发盘,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发盘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受盘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特定的人是指发盘中必须有指定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法人,如某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受盘人可以指定一个,也可指定多个。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将发盘同在各种媒体上所作的普通商业广告以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区别开来。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十分确定,即指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三个基本要素:
1)标明货物的名称
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
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凡包含这三项基本条件的订约建议,即可构成一项发盘。
3、发盘人须表明承受按发盘条件与对方成立合同的约束意旨
一项发盘必须清楚地表明发盘人愿意同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意旨,即订约意旨。承受约束的意旨是指发盘人在发盘中明示或默示地表明,发盘一旦得到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按发盘条件订立合同。发盘人的订约意旨通常用“发盘”、“递盘”等术语表示,也可按当时的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的以往业务交住情况或双方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但是,发盘人如果在订约建议中加注了一些保留或限制性条件,如,“以发盘人最后确认为准”、“以领到进口许可证为准”、“以货物未出售为准”或“交易条件仅供参考”等,这就表明,即便对方表示接受,提出建议的一方也不承受约束。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能视为邀请对方发盘。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如发盘由于在传递中遗失以至受盘人未能收到,则该发盘无效。
扩展资料
1、发盘的撤回
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人在发出发盘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盘人之前,即在发盘尚未生效之前,将发盘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由于发盘没有生效,因此发盘原则上可以撤回。对此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即使一项不可撤销的发盘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与其同时到达受盘人。”业务中如果我们发现发出的发盘有误即可按公约的精神采取措施以更快的通讯联络方式将发盘撤回(发盘尚未到达受盘人)。
2、发盘的撤销
发盘的撤销指发盘人在其发盘已经到达受盘人之后,即在发盘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将发盘取消,废除发盘的效力。在发盘撤销这个问题上,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存在着原则上的分歧。公约为协调解决两大法系在这一问题上的矛盾,一方面规定发盘可以撤销,一方面对撤销发盘进行了限制。
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发盘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必须于受盘人做出接受之前送达受盘人”;而公约第16条第2款则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
1)发盘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公约的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受盘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企业在同营业地处于其他缔约国企业进行交易,一般均适用公约。因此,我们必须对公约的上述规定予以特别的重视和了解。
-发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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