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法官是法官员额制度下的产物,“员”指的司法人员,“额”就是额度,意思就是法官的数量得按照一定的比例额度配备。
比如:原来有100个司法人员,其中有40个法官,现在规定了只能有30%的法官,那么只能有30个法官可以入额了,剩下那10个没入额的就不再是法官了。
员额动态调整
根据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标,对全省法院法官员额实行动态调整。一般超过或低于全省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标±20%左右的法院,对法官员额进行相应的核增或核减。
在全省法官员额限额内,综合考虑各院案件数量、现有可补充入额法官人数、法官员额和编制使用情况等因素,统筹确定一定数量的空缺法官员额用于全省法官员额统一调剂。
根据各院申报的法官员额使用计划,结合工作实际,省法院政治部提出全省各级法院拟使用空缺法官员额额度和法官员额动态调整的初步意见,征求相关法院意见后,提请省法院党组审议。
员额制是指在组织或机构中,针对特定职位设定了一定数量的员额或名额,以限制该职位的数量和担任者的选拔条件。该制度通常用于管理公务员、职业运动员、教职工等职业群体。通过员额制,可以确保职位的公平竞争,选拔和评定人员的标准化,提高组织的管理效能和公正性。
员额检察官,是指检察院在编制内根据办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检察官的人员限额。其核心内容,就是从检察院遴选出理论功底深厚、审案经验丰富的精英检察官,对案件质量和审案效率负全责。
员额制的实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四项重大任务当中最基础部分,员额制的完善,标志着检察机关的检察队伍更加规范化、职业化和专业化。
检察官的职责:
1、中国检察官徽章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2、代表国家进行检诉;
3、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的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3、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5、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6、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员额编制是指一种新型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式,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事业编制,也不同于“合同工”或“临时工”。员额编制本身也属于编制范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出入编制。
与事业编制一样,员额编制人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同时,员额编制也是参加统一招聘的,招聘标准和程序与事业编制基本相同。
然而,员额编制最大的区别在于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金饭碗”。员额编制存在一个理论上的合同续存期,需要对员工在合同期间的工作进行考核,再决定是否续聘。这种管理方式断绝了事业单位编制“只进不出”的局面,也是实施“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的主要目的。
因此,员额编制为事业单位人员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挑战。只要员工在合同期间表现优秀,就可以得到续聘的机会。这种弹性化的管理方式也更加符合市场化、灵活化的用人需求。
员额编制与公务员的区别
1、定义不同:
实行事业单位改制的地方是全员聘用制,没实行改制的地方分干部编制和工人编制,工人转干时是聘用制,其他是正式在编人员。不过不参与改制的也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正式干部和公益类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除了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身份,都属于公务员编制。
2、考试难度不同:
事业单位更容易考,事业单位招考一般都有专业限制,公务员考试很多是专业不限的岗位,竞争更为激烈。
员额与非员额的区别是:
1、工作待遇不同
工资福利待遇,非在编人员和编制内人员差距是很大的。以社会保险为例,正式编制人员有“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非在编人员虽然也有社会保险,但只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种。
2、晋升途径不同
一般来说有职位空缺出来的时候,优先考虑的一般都是有编制的人员,非编制的人员,没有晋升的机会,没有评优评先评职称的资格,而且没有编制的人员,不管做多久,都是不可能转正的,也就更不要说被提拔了。所以就导致很多非在编人员最后仍然需要参加事业单位编制考试。
3、工作稳定性
非在编人员虽然签订了劳务合同,但也是有随时被辞退的风险的。而编内人员,一般只要不犯大错误,基本不可能有被开除的可能。所以编制就是最好的安全保障。
4、工作量不同
没有编制的人员往往要承担较大的工作量,有编制的人则相对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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