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答辩状

信用卡纠纷答辩状,第1张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下面YJBYS带来信用卡纠纷答辩状一份,仅供阅读!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系被告):潘某,男,汉族,XX岁,现住在湖南省(略)

 代理人:张律师,广东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系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主要负责人:(略)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略)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信用卡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支付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共计八千多元。但答辩人认为双方信用卡合同尚未成立生效,答辩人没有领卡和产生透支,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信用卡合同被答辩人一方没有签字盖章,该合同没有成立生效。

 1 本案的信用卡合同成立的条件并未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本案信用卡合同是由某银行深圳分行私人金融部盖章,它实际是法人名下“其他组织”的职能部门,根本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本案的合同就根本没有成立。

 2 本案的信用卡合同生效的条件也未成就。

 退一万步讲,就算合同成立,合同也没有生效。《某银行某某个人双币贷记卡领用合约》第十一条约定第四项:“本合约自甲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丙方签字或加盖印章后生效。”其中甲方是当时的“某银行深圳分行”,而本案的合约不仅没有该分行的盖章,更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签名,所以,从某银行格式合同的内容看,分行的签名盖章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即使被答辩人对这一条款有什么偏向自己的解释,也不应被法院认可。

 3 本案的信用卡合同即便成立生效,也属于无效合同。

 关于这一点很多法律有类似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还有类似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按此类推,本案的合同自然也属于无效。

 至于答辩人的责任,如果真的有证据证明答辩人仍通过未生效的合同从信用卡中获得银行资金的,至多也就属于不当得利,而这与被答辩人起诉的合同责任并不相同,不应通过本次诉讼中获得支持。

 4 本案的信用卡合同不存在因合同一方履行主要义务而成立,被答辩人根本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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