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管理员工作职责

健身房管理员工作职责,第1张

   健身房管理员工作职责 范文一:

 一、管理人员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二、认真执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大胆地制止损坏器材的行为和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做法。

 三、管理人员保证房内物品账物分明,并定期进行检查、核实。

 四、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改进措施。

 五、保持室内卫生清洁,经常检查场地、器材、设备,如有设备损坏,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通知维修。

健身房管理员工作职责范文二: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工服务的思想,为丰富教工文体生活增强教工体质管理好健身房。

 二、遵照健身房规定的开放时间,坚守工作岗位,热情接待教工参加健身活动。

 三、熟悉健身器材功能,做好对运动器具的维护保养。

 四、做好健身房内外环境的清洁卫生。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健身房管理员工作职责范文三:

 1、严格管理制度,热情接待凭会员卡前来参加健身的会员。

 2、遵守作息制度,提前半小时上班,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3、健身活动器材在服务前进行全面测试检查,发现损坏或不正常,立即进行维修。

 4、热情、耐心地为健身者提供服务指导。

 5、发现违规健身、不安全健身要及时劝阻,必要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6、发现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患者等不适宜健身活动的人员要及时劝阻,如酗酒健身的要耐心劝教、疏导,防止事态激化。

 7、严格用电线路、电源开关及健身器材的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早汇报、及时解决。

 8、对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和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9、完成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

健身房管理员工作职责范文四:

 1、负责健身房的环境清洁与健身器材的清洁安全保养工作。

 2、负责健身房各类客用物品、服务用品和食品饮料的配备与管理。

 3、负责为宾客提供登记接待、咨询指导、食品饮料和收银结帐服务。

 4、负责做好健身房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

 5、负责做好上班准备与下班交接。

 6、负责了解宾客意见与建议,及时向上级反映。

 7、坚持学习,积极参加酒店安排的培训。

 8、负责完成领班交派的其他任务。

健身房管理员工作职责范文五:

 1、服从领班的工作安排,按照球类及下棋打牌室工作规范和质量标准,做好球类及下棋打牌室的工作。

 2、了解每日预订情况,及时做好营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维护和保养好各类设施和器具,发现问题及时报修,确保完好有效。

 4、严格执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球类及下棋打牌室的治安管理及安全、消防工作。

 5、完成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全民健身计划》

第八条 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九条 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可以根据需要举办相应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

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

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应当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组织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 《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按照国家有关**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还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

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第三十条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可以吧~

 在2012年行政村体育设施提档升级工程中,东台市为311个行政村安装了健身路径,至此,东台市368个行政村(居),8个城市社区均已配置了健身路

径,共有户外健身路径416处,健身器材5000多件,为广大市民日常就近体育锻炼提供了方便。随着健身路径安装得越多,利用率的不断提高,健身路径的维

护、管理等一系列问题逐渐凸现。加强户外健身路径的长效管理,确保体育器材完好率,保障群众正常的体育健身活动成了全市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

  东台市体育局深刻认识到体育器材长效管理是为广大百姓创造舒适健身环境的前提,是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体育惠民”成果的保障。为此,年初东台市体育局

就对全市14个镇的户外体育健身路径管理工作展开了广泛的调研。在调研中市体育局进一步明确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实地察看了各镇的体育器材损坏情况,听取

了各镇在健身路径管理中的一些做法,详细了解各镇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维修经费的筹集情况、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健身路径管理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最后广泛征求了如何推进健身路径长效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东台市按照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属地管理,讲求实效;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出台了《东台市全民健身路径管理暂行办

法》。《暂行办法》规定了市体育局、街道和镇、社区和村(居)、管理员、社会体育管理员和志愿者、健身群众、器材生产厂家等“七大主体”的主要职责,建立

了巡查制度、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器材报废处理制度,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考核奖励制度等“六项制度”,全面构建起健身路径长效管理机

制。

  《暂行办法》规定:东台市体育局的职责是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主要任务是依据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制定本市健身器材投建规划及相关政策;制定街道和镇户

外健身器材管理实施方案;协助政府采购健身器材,把好器材质量和售后服务关;建立考评制度,对本市健身路径的管理进行考评;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本市安装

的健身路径实行定期巡视和督导。建立户外健身器材管理和指导网络,组织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培训。街道和镇的职责是具体实施、日常管理。主要任务是将本辖区

健身路径纳入街道,镇资产管理,建立户外健身器材档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日常开放管理制度,规范日常开放管理工作;安排各健身路径的专职和兼职管理

人员,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器材日常管理,做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做好日常巡查和维修保养记录,提高器材完好率;设立健身路径报修电话;做好向社会开放工

作,为市民提供健身指导等服务。社区和村(居)的职责是协助街道和镇区进行管理;保持和维护健身路径的安装环境的整洁。管理员的职责的执行市体育局、街道

和镇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健身路径的日常开放工作。社会体育管理员和志愿者是组织全民健身活动,指导健身群众正确使用健身器材。健身者的职责是自觉遵守街

道和镇户外公共健身器材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文明地进行健身活动,保证健身安全;合理使用器材,发现器材损坏应停止作用,并及时反映。器材生产厂家是

提供质量合格器材,对政府采购器材进行安装,在保养期内进行免费维护,保养期满实行有偿维护,日常维护和保养经费由街道、镇政府自筹解决。

  “六项制度”一是巡查制度。东台市体育局定期对各户外健身路径巡视督导;街道和镇区定期对本辖区的户外健身路径进行巡查,检查各健身点日常管理情况;

各健身路径管理员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报告户外健身器材损坏情况,做好日常巡查记录。二是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健身器材管理档案,市体育局对投放的健身器材、

管理员、维护保养等各类信息建立汇总统计表,街道、镇建立健身器材档案,档案中有健身器材的场地照片、安装时间、详细地点、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登记资

料;各管理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户外健身器材需维护保养的及时进行处理,对损坏的健身器材及时上报,协助相应部门进行维修;器材达到安全使用年限后,器材更

新费用由市政府承担。三是健身路径的报废处理制度。报废健身路径的处理,原则是属地报废,市体育局负责指导,严防报费路径外流;报废健身路径所得经费,原

则上归属处理单位,并上交本单位财政部门入帐,用于户外健身路径的维护和管理。四是健身路径导致人身伤害的的责任认定制度。由于健身路径质量问题或未定时

维修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该器材生产厂家负责赔偿;由于管理单位管理不善,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管理单位负责赔偿;由于健身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

已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伤害的,责任由健身者自负;未满12周岁的儿童在健身活动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否则,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负责。五是责任追究制

度,对故意损坏的,侵占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六是考核奖励制度。东台市体育局将对健身路径管理中考核成绩优胜者进行考核奖励。

目前公共健身器材的来源大抵有几种——政府采购后投放、体育主管部门等赠予、开发商或物业自行购置后投放。按照捐赠受赠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应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和日常维护,并承担经费;各单位自行购置的则由各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承担费用。

  规定很明确,但执行中常常有盲区。盲区之一在于,受赠方往往是接受捐赠时欢天喜地,但并无配套资金,需要维修时一问三不知,甚至有的物业为了省事便一拆了之;盲区之二在于,无论是日常使用还是维护更换,往往需要找到出厂厂家,而对生产企业缺少专门的监管,对产品售后一问三不知;盲区之三在于,公共健身器材出了保修期甚至使用期,谁来拆除更换需要进一步明确。

  公共健身器材的设置本是便民利民的好事情,但好的出发点也要有完善的配套制度。健身器材建设、安装好了,服务和管理工作也应跟上。

1认真完成每日工作流程,以及表格填写工作。

2在对会员的健身指导中出现明显技术问题者,将降低岗位聘用,具体情况包括但并不权限与遭到会员投诉、影响会员训练效果、使会员遭受运动损伤等。情节严重者直接降级,同时俱乐部保留进一步追究教练责任的权利。

3在工作中出现下列任何违纪情况者将直接降级,情节严重者开除。包括但不权限于下列情况:私自接受会员私人赠与的情况;私自向会员索要财务的情况,对会员构成骚扰的情况;向会员泄漏俱乐部内部资讯的情况,谎报课时的情况,与会员进行私自交易的情况;擅自改变俱乐部私人教练的价格等;

4在工作中出现其他违纪情况者按员工守则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屡次不改且情节严重者直接降级。

5私人教练免费承担俱乐部以促进私教销售为目的的新会员单次免费私教课程;

6私人教练教授团体有氧课程的课时费评估按教练有氧操授课水平进行评估;

7高级私人教练定期对低级别私人教练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培训,自行准备教案。培训教练要在培训后两天内向主管上交接受培训教练的笔记和学习总结。培训视有效程度与时间,通过经理许可,纳入课时累计。初中级私教对试用期楼层教练进行培训。培训包括:员工纪律,测试预约程序、测试操作流程、训练计划制定,团队守则、奖惩制度、表格填写、工作流程,培训全部合格后方可转正。培训工作为教练职责。

8健身部每年安排两次晋级评定,日期为6月底和12月底。须由教练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晋级申请并上交工作业绩,由部门主管与经理进行考核。

文体活动室管理制度

为活跃机关业余文化生活,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加强活动室管理,确保安全、防火,保持环境卫生,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体活动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其职责主要为按规定时间开关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维护、维修设备。

二、文体活动室的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10:00—10:30,下午16:00—16:30,晚上18:00—22:00;节假日全天开放。活动人员必须遵守开放时间,不得随意要求提前或延长,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三、文体活动室主要为机关内部服务,原则上不对外开放,如需邀请外人参加,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四、凡来文体活动室参加活动者须自觉遵守活动室制度。

五、文体活动室管理制度:

一不超过规定时间,不影响工作。

二讲究文明礼貌,禁止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

三注意公共卫生,不得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

四活动人员请按照器材使用规则安全使用,爱护室内乒乓球桌、棋牌桌、健身器材等设施,如果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五不带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入室活动。

六活动后将物品归放原位,关闭门窗、电源。

六、为不断改善活动室的管理服务工作,活动者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搞好管理工作,并欢迎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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