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合适的,健身房相当于100/月,你这个相当于70/月
转让费在健身房一般叫转卡费这个费用是交给健身房的只要你和原持卡人一起去健身房,让会籍顾问帮你们办理,就不会有问题一般的每次去健身房,健身房都要求会员刷卡,所以记得要健身房帮你把卡上的信息,换成你的个人信息,一般还会给你照相,这样就很安全了
如果有明确约定,商家可以收取,具体收多少没有注明的话,双方可以协商处理,但如健身中心不允许转让或收取巨额转卡费,肯定是不合理的,属典型的“霸王条款”若是在办卡时,商家没有事先告知要收“过户费”,合同中也无相应约定,则工商局可以介入处理。
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也就是说,若健身中心在签订合同时未提醒消费者存在“转让费”,到转让时才指出,那么这一条款就是无效的。
当消费者将健身卡转让给其他消费者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健身卡转让给别人使用,消费者只需通知转让行为即发生效力,健身会所无权对消费者转让会员卡的权利进行禁止或设置限制。
因为转让给商家增加了一定的物资成本和劳务成本,商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也是合理合法的,但收取的标准不能过分随意。“事先有约定的话,双方要遵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强制收费,或收费明显过高的话,消费者有权拒绝,并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针对这一情况,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条款。在签订合同前,还是要慎重,要仔细阅读合同文本。若是觉得合同太长、条款太多,就略过不看,则很可能出问题。
此外,在合同签订前,消费者若是觉得关于“过户费”的条款不妥,可以和商家协商,提出将其删除或进行修改,双方协商一致后再签订合同。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于转让费是否合理,工商局则认为健身卡转让时并没有对商家增加其他额外的义务,商家只是在电脑档案里更改一下名字而已,不应该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他很有可能只是一个卖健身卡的,遇人就发,不会看你身材如何
二,很有可能他感受到你是一个乐观向上,每天都在为做最好的自己努力,所以他把健身传单给你,这不也是让你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锻炼出美好的身材,看你怎么去想啦。活着总应该积极向上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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