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你的提问,夫妻共有的房产如果在双方并未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是登记在两个人名下的,卖夫妻共有房屋财产必须两个人都签字,才能有法律效力。否则该房屋不能过户给买方。如果该房子是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房产或者要求男方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诉讼。
第一,房产的交易以登记过户为准;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产买卖过户,应当有夫妻共同签字;
第三,如果购房者证明不了该房屋买卖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善意第三人,应该把房子退回的;
第四,如果该房屋买卖不是正常的市场价格,购房者也是要把房屋退回的;
您好,首先要看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子是老公的个人财产,那他自己有权对房子进行处分,无需征得您的同意。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子能否追回也要视情况而定。你老公偷偷把你们俩共有的房子卖掉, 在法律层面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无权处分不会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购买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你老公是无权处分,同时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款的,而且房屋已经办理完过户登记, 那购买人可以直接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家与家律师建议, 在这种情况下,你要先搞清楚,你老公与购买人是否已经办理完成房屋的过户登记,对方支付的房价款是否符合市场行情。 因为在实践中,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出售房屋需要双方同意;如果登记在一人名下,大部分城市也会核查婚姻情况,当然少部分城市还是可以直接交易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092 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 1066 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 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8 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 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让男方将卖房款支付给儿子,如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儿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夫妻离婚后,如果房产的所有权已经判给儿子了,即便房产现在还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在处理房产时仍属于无权处分,如果男方能顺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买方为善意相对人,那么儿子是有权向男方主张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另外,如果因为男方的原因未能与买方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买方也是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男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
温馨提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当按照判决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的违约责任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买房的人不知情且支付的钱款并已经办理了过户,房屋是不能追回的,只能要求分割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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