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楼上太吵,住户之间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物业投诉处理。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虽然有后续各种投诉、起诉等途径,但是就过往的诸多经验来看,最好的办法还是邻居之间的友好协商。如果你的邻居只是偶然晚睡一会,偶然搞个生日聚会,或者孩子偶然带同学来家做客,建议你不要轻易发难。
更好的解决方式是,平时尽量与邻居搞好关系。没事带点水果登门拜访,能交上朋友是最理想的。这样当你需要安静的时候,邻居更容易站在朋友的立场上理解你、包容你。
需要注意的是,不要等彼此发生矛盾,产生投诉后再去努力修复关系,尽量在入住之初就与左邻右舍打好交道。如果自家可能发出噪音,比如需要装修,提前上门打招呼,送点小礼物是不错的办法。能为你省却后期的诸多困扰。
如果调解协商无用,居民可以向居委会、小区业委会等组织投诉,也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予以调解,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如果噪声达到国家法定标准的,要积极向环保部门举报,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如果上述措施都不管用,居民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民法典》实施后,居民可以直接依据生活安宁权来维权,要求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法律责任。
所谓私人生活安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发侵扰、侵害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将生活安宁权纳入了民法的保护。
需要提醒居民,走到诉讼阶段,法院更注重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因此,居民一定要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比如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保存噪声产生的过程,这其中需要注重时间、地点及双方的身份信息等,但是,切记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也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噪声的产生及后果,通常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否则,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因噪声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当事人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需要更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物业管不管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因此,物业同样具有维护小区秩序的义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小区中出现声、光污染,权益被损害者可以请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管制,也可以请求小区物业进行管制,如果侵害者拒不停止其侵害,权益被损害者同样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介入进行管制。
租房扰民一般可以向小区物业、街道办、城管等部分进行投诉,当然如果能与租客直接就协商好的话,就更好了,若是多方沟通、协调后,依旧出现扰民相信的话,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而且群租房大部分是擅自改变了建筑结构,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现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城市都要求取缔群租房。
一、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房屋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
2、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3、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出租人的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协作、照顾和保护义务等。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债权人及与之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遭到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根据租赁合同的特点,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对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护义务。关于此点,后文再作具体分析。
5、租赁期间,出租人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6、瑕疵担保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前者担保权利不存在任何不足与缺陷,不会有任何人向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后者担保标的物在价值、效能或质量方面无缺陷。
7、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并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每逾期一日要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还得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8、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承租人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对合用部分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协商处理;
9、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出租之前已经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权一经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实现书面告之承租人。
1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楼上太吵,住户之间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物业投诉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1、可以向小区的物业进行反映,由物业进行协商解决,这样也能保护业主的安全。
2、若是没有物业,也可以向当地的居委会反映,进行调解。
3、若是以上两个都无法解决可以选择报警处理。
小区噪音扰民标准是怎样的?
若噪音超出标准数值区间:四十五到五十五分贝,其中室外晚上为四十分贝,白天为五十分贝,则算噪音扰民。也就意味着业主在室内讲话,在外面可以清楚得听到,可见这个音量有多大了。
其中一类小区,也就是以住宅为主的,包括乡村住房,晚上的噪音超过五十分贝就算噪音扰民了。而二类小区,涵盖住房、商业混合型的,晚上噪音应不超过六十五分贝。并且在晚上十点后,到次日早上六点,这段时间发出的声音都算噪音扰民。对于在装修的小区,在晚上六点到第二天上午的八点,是禁止进行噪音施工的,以免出现扰民问题。
一旦小区业主感觉自己已受到噪音影响时,可先和噪音发出者进行沟通,看看能否解决。若这一办法不可行,建议找小区物业处理解决,如果物业也无法协调的话,业主只能拨打当地的环保部门热线,进行投诉处理了。到时候,相关工作人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展开调查,从而作出处罚。
当噪音超出标准范围后,会对我们产生诸多损伤,当一直呆在噪音高分贝空间中,很容易出现想吐恶心的感觉,严重的话,还可能造成听觉的伤害,导致听力受损。因此在相关法规中,对于各个场所空间作出了严格的噪音标准规定,一旦发现噪音扰民的话,可以直接向环保局反映,工作人员会根据相关法规来进行处罚。
市民遇噪音扰民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或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报警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只能委托律师起诉,要求停止侵害。一般情况下,遇到噪声,居民可以向居委会、小区业委会等组织投诉,也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予以调解,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如果噪声达到国家法定标准的,要积极向环保部门举报,拨打环保举报热线。如果上述措施都不管用,居民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最多18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1、“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2、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3、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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