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美学对美的理解有哪些?

康德美学对美的理解有哪些?,第1张

康德美学是从人的心灵(“心意”)能力出发来进行美的讨论,要解决的问题:为什么审美是必然的和普遍的?因此,主要不是讨论艺术中的美的问题。

审美判断是知性与想象力的一种谐和合作。根据形式逻辑,也就是知性范畴的类型,对鉴赏判断进行分析,认为审美判断有四个“契机”(moment)。

①从质(quality)的方面来说

首先区分审美的判断力与规定的判断力,认为审美判断不是从概念出发,因而不是知识判断。审美判断主要与情感相关,属于主观的,审美判断的根据只是主观的愉快的情感。

审美判断与认识判断的根本区别在于,一片草地的绿色对于我们是客观的感觉,而对于这块草地的愉悦的感觉则是主观的。

美感与快适。很多主观的快感是与欲望的满足相关的,即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系于感官对象的实存,能在感觉里使感官满意,也叫快适。这种快适不是美感,是一种生理上满足的感觉,动物也具备。审美愉悦不是一种感官的快感,它与欲望的满足没有关系,不涉及利害关系。美感只关注对象的形式,而对对象的内容不关注。

美感与善。善也是与利害关系相联系的。善在根本上与道德活动相关。善也会产生一种快感。但是,这都不是美感。快适与善都与一个对于它们的对象的利害相关。审美判断的特点是无利害感,这是审美判断的质的规定。

从第一个契机总结出来的对美的说明:“鉴赏是凭借完全无利害观念的快感和不快感对某一对象或其表现方法的一种判断力。”

②从量(quantity)的方面来说

“量”的范畴涉及普遍性(即全体性)。知识是客观的,因而是普遍有效的。审美判断不依赖概念,不是知识。玫瑰花一般地是美的,是逻辑判断,这是由一般的知识所得出的结论。这个判断的结论是普遍有效的,但它不是一个审美判断。

有些判断不依赖概念,但不是普遍有效的。“玫瑰花在香味上是快适的”,是一种感官判断,虽然不依赖概念,但不能普遍有效。关于快适的争论是愚蠢的。从逻辑的量的范畴方面来看,一切审美(鉴赏)判断都是单称的判断。同时,审美判断不依赖于概念,也是主观的。但是,它的结果是普遍有效的。“这朵玫瑰花很美”,每个人都会赞同的。如果不赞同,说明他没有鉴赏力。

知识——客观普遍有效性

审美——主观普遍有效性

审美判断的普遍有效性与“无利害关系”相关。

审美——无利害

愉快善——有利害

快适——有利害

从第二个契机总结出来对美的说明:“美是那不凭借概念而普遍令人愉快的。”

③从关系(relation)方面来说

“关系”的范畴涉及因果性。审美判断的根据是一种合目的性的形式,美是一对象的合目的性的形式。并非所有合目的性的判断都是审美判断。

概念的合目的性——认识

伦理行为合目的性——目的、意图

审美的合目的性——愉快

审美鉴赏没有一个客观目的的表象,不涉及对象的关于性质的概念和内在的或外在的可能性。审美快感也有因果性,因而有根据。主观的合目的性就是鉴赏判断的先验根据。

审美判断的第三个契机说明:“美是一对象的合目的性的形式,在它不具有一个目的的表象而在对象身上被知觉时。”

这种主观的合目的性的因果关系不是一种感官的刺激。康德把鉴赏判断也分为二类,一类是不纯粹的,有刺激的,一类是纯粹的。

④从样式(模态modality)方面来说

“样式”(模态)的范畴涉及必然性与偶然性。

审美判断具有一种必然性,每个人必须同意我的判断。这种必然性不是知识的(客观)必然性,也不是一个实践的(绝对命令)必然性,更不是一个从经验的普遍性里推出来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是主观的,但又不是私人的,是建立在一种“共通感”(commonsense)的基础之上。

一种不通过概念而普遍令人必然愉快的情感的普遍传达是以共通感为前提的。

人的这种共通感是否存在?康德认为,认识的过程和知识的建立,表明知识是能够普遍传达的。这就证明共通感是存在的。知识能够传达,心意状态必须能够普遍传达,情感也必须能够普遍传达。如果一定的对象凭借感官把想象力推动去结合多样的东西,然后经过情感的调谐,这调谐本身必须能够普遍传达。这种判断通过共通感传达出来,就会是普遍的,人人必然赞同的。

审美判断的第四个契机说明:“美是不依赖概念而被当作一种必然的愉快底对象。”~

文学的各种价值所以必须以审美中介,为根基,并且最终以审美为归宿,取决于文学的特殊内容和表达内容的特殊方式,也为文学的社会作用得以正常发挥的大量事实所证明 从内容和传达内容的方式上看,文学是通过语言塑造的艺术形象,表现作者对人生的审美感受和理解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它有自己的特殊内容,有为显现这种内容而形成的特殊形式。要把握这个对象,主体只有借助于与之相应的接受方式才有可能。它包括对艺术形象的感受能力,想象与联想的活跃,融于审美感受中的理解,以及和对象相应的情绪、情感活动,等等。接受活动的这个过程,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审美过程。它是读者把握文学对象的审美内涵的唯一通道,也是作家个人对人生的领悟和理解、把文学作品的思想和感情,化为读者的精神财富,从而使其现实化和社会化的必经之路。“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马克思在论及主体与对象的关系时,曾经强调指出:“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也就是说,它只能象我的本质气量作为一种主体能力自为地存在着那样对我存在,因为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对象与主体的现实关系,在任何时候都是建立在相互制约、彼此依存、互相选择的基础上的。所以,只有经过审美的中介,并以审美为基础,读者才有可能把握艺术形象,理解文学作品,进而获得认识、教育、娱乐或感情的交流。这也是为什么文学的认识价值往往表现为启迪、领悟,教育价值往往表现为潜移默化,娱乐价值往往表现为寓教于乐,情感价值往往表现为净化升华,具有不同于非文学的认识、教育、娱乐和交流感情的特点的原因 那么,不以审美为基础,越过审美环节,读者就不能从文学作品中得到认识、教育、娱乐和情感上的满足吗?当然不是。但是大量事实告诉我们,不经过审美所获得的认识或教育,一般总是肤浅的。它可能使人们只注意到文学作品的表层现象,无视它的丰富内涵和审美意蕴,有时甚至会产生某种误解和歪曲。如果进而在这个基础上去理解文学,规范创作,则势必会把文学混合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最终导致文学本性的丧失。如果仅注意情节,理解必然是表层化的,它不可能深入到通过审美才能达到的那种认识层次,不可能发现精神世界的丰富与美好,从而深入思索人生价值的所在,所获得的教育和享受也只能是极其有限的。一般地讲,就是情节性、叙事性较强的文学作品,脱离了审美环节也同样难以把握,因为文学传达信息的特殊方式已经内在地规定了主体的接受方式 对那些不调动情感体验,不经过形象感受,企图直接从文学作品的现象描述中寻求认识的读者来说,要理解抒情性较浓的诗歌和散文,甚至象王蒙的《海之梦》、张承志的《大坂》、何立伟的《白色鸟》,以及史铁生的《我的遥远的清平湾》一类小说,就相当困难了。因为在这些作品中,作者所表现的内容本身就是一种感受,一种情绪,一种生活氛围。它们几乎没有给构成认识的推理活动提供什么事实材料,而是直接袒露心灵,倾吐感情,用心象形态的艺术形象诉诸于读者的感受、体验和情绪。这时候,人们只能在审美的感情交流过程中获得领悟,受到教益,产生愉悦。在这个角度上讲,文学的认识价值、教育价值、娱乐价值等等,都不过是审美活动的衍生物 不过,这还不是读者接受活动的终点。由于文学的性质,经由审美而得到的认识、教育或娱乐,只有超越了作品的现象层次,即不粘滞于作品所描绘的个别的、具体的内容,达到对其内在审美意蕴的领悟,理解那种“大于其本身”的意义,完成对美的认识,受到审美的教育,获得具有美感性质的愉悦,才算真正实现了对文学作品的把握。因此,文学作品的接受活动又是以审美活动为归宿。 诚然,由于文学毕竟包含着再现现实生活和社会历史的成分,所以也不能排除有人主观地把文学作品视为一种单纯地认识的对象或教育的手段。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文学一旦被置于这种关系之中,它所产生的社会作用实际上已经不完全是文学功能的表现了。因为此时的文学已被读者当成一种形象的思想资料或历史材料发挥着作用。作品的这种被人为地引申之后所形成的社会效果,当然也就不能视为文学自身固有的审美价值的功能体现了。这个问题与怎样理解文学的社会作用有着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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