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和曾某两人因为挪车打了起来,丁某的衣服被曾某扯坏了,于是就走光了,后来丁某就将曾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曾某赔偿4000元损失,法庭最后判决曾某赔偿丁某500元。这件事发生在广东,两个女人在大庭广众之下动起手来,当时周围的人上来劝阻,可是两个人越打越起劲,衣服都撕破走光了。
因为挪车发生口角,两个女人大打出手挪车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但是如果态度不好或者是处理不到,那么就很容易发生纠纷。这两名女子就产生了纠纷,于是两个人就打起来了,后来旁边的人看不下去了,就打电话报警了,于是两个人就都被带到了派出所进行调查。两个人的行为已经属于互殴了,因此派出所对他们做了行政处罚。
出发之后两个人就各自回家了,本来这件事情大家都觉得就这么过去了,可是事情还没有结束,其中一名女子丁某将另外一名女子曾某告上了法庭,并且要求4000块钱的赔偿。这起案件中,丁某认为曾某在大庭广众之下将她的衣服扯烂了,然后导致她走光。这么多人都看到了,所以曾某的行为导致了,它的人格受到了侮辱。
法院判决曾某赔偿丁某500元丁某认为曾某已经侵犯了他的人格权,所以要求赔偿,而这件事情法院也开庭审理了。对于丁某来说,她觉得曾某知道自己是在人流很大的状态下,于是还用手扯掉了丁某的衣服,然后暴露出了隐私的位置。所以曾某是有一定目的的,她就是想让丁某出洋相。
后来这件事情法院调取了监控,还当时在派出所的时候,两个人的笔录。在监控当中也可以看到丁某说的是事实,曾某确实一直有拉扯丁某的衣服,导致丁某暴露出了隐私的部位。而在两个人当时做的笔录当中,曾某也承认了在两个人互殴的过程当中,她有故意抓丁某的隐私地方。
最终这起案件判决曾某虽然他的行为没有给丁某带来很大的伤害,但是存在侮辱性,因此他已经侵犯了丁某。而法院根据当时两个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情节的斟酌,最后判决曾某要赔偿给丁某500元。对于丁某来说,虽然这样的判决并没有达到他所要求的赔偿金额,但是丁某也是算出了一口气。
其实赔偿的金额多少并没有那么重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才是最关键的,对于丁某来说,曾某的行为确实给他带来了伤害,而这样的赔偿也是要让曾某知道自己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并且是要承担责任的。虽然这件事情最终有了结果,但是在生活当中希望大家都可以控制好自己的情绪,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
一、婚内夫妻债务父母需要还吗
婚内夫妻债务,父母没有偿还义务,夫妻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夫妻债务纠纷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四、夫妻债务纠纷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对于夫妻双方来讲,确认属于共同债务的,应该用共有财产进行清偿,债权人也要认识到,即便债务人的共有财产已经不够清偿共有债务,债权人也不能要求债务人的父母还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这种行为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主观:
夫妻共同债务 由双方共同承担;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由夫或妻一方承担;属于一方 个人债务 的由一方承担。
法律客观:案例: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对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其中一笔数额较大的债务由甲负责偿还。但此后甲并未如期履行偿还债务义务,债权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甲、乙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偿还债务及利息。乙某不服,认为法院的调解书已判决该债务由甲偿还,自己没有还款义务。分析:本案的焦点是夫妻离婚后,经过法院调解后的债务分配裁决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律师认为:甲乙双方的离婚不影响对债务偿还,但是,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双方的约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借口。故妻子乙某也有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正是这样的解释,会给当事人钻空子的机会,以离婚来规避债务;以伪造债务的方式来隐匿财产,使债权人利益难以实现。本案中,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已离婚的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借贷者夫妻双方的婚姻情况并不记载在案,对夫妻双方关于偿还债务的约定更是无从知晓。所以,在该起离婚纠纷中,我们可以得知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二人向银行的借贷债务,是甲和乙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或约定为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银行向乙所主张的债权,对于乙来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来偿还。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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