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吵架猝死,对方要担责吗?法院判了

七旬老人吵架猝死,对方要担责吗?法院判了,第1张

法律主观:

行为人与他人吵架导致他人猝死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但前提是其具有导致猝死的过错。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70岁的老人经常出现发脾气可能是因为患上了器质性精神障碍所导致的。 器质性精神障碍常常发病于老年人的身上,它可以包括很多种类型,比如说痴呆伴发的精神行为症状,它可以有多种表现,首先可以出现幻觉。幻觉之中以幻视最为常见,幻视主要表现为在家里看到实际不在场的人,还可以出现妄想的情况,不同的痴呆患者中妄想的出现频率介于百分之10到73%之间,最常见的妄想多数于是被害的性质,还会出现激越的情绪,激越时并非有外界观察者直接根据需要或患者的精神错乱判断出的不恰当的言语、语调或者是运动的活动,甚至是攻击的行为。

老人吵架,用耐心的劝说和积极的引导方式解决最好,因为年龄大的人,特别是老年人,他们的心里几乎与孩子们基本一样,他们吵架的原因也不是因为多大的事儿,所以在解决这样的问题上,要苦口婆心的,有耐心的去劝解,在解决方式上,要引导他们,说明吵架的危害性,他们就理解了,就逐渐不吵架了

吵架气死人要负责吗

案例假设

一天,小丽与邻居70岁的张大妈发生争吵,吵架过程中,两人情绪都有点激动,言语也有点过激。70岁的张大妈有一点心脏问题,但是小丽不知道张大妈的身体情况。随后,其他邻居过来劝架,两人才各自回家。

刚回到家,张大妈就感觉身体很不舒服,之后便晕倒在地。张大妈家人赶紧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结果,不幸的是,张大妈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表示主要是因为情绪激动刺激心脏病发导致死亡。

张大妈家人认为张大妈的死亡跟小丽有很大关系,于是将小丽告上法庭,那么,小丽因与张大妈吵架将其“气死”,应该承担责任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该法律条款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

小丽对张大妈的死亡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主观上,小丽对于张大妈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虽然小丽对张大妈的身体患有心脏疾病并不知情,但小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吵架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吵架双方的情绪激动,进而有诱发其他疾病的客观可能性。

因此吵架双方都应尽到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而小丽当时并没有注意到,所以小丽对张大妈吵架后死亡的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2、客观上,小丽与张大妈的吵架行为与张大妈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医院诊断,张大妈因吵架时情绪过于激动,进而诱发自身的心脏疾病发作,最终导致抢救无效死亡,说明小丽与张大妈的吵架行为与张大妈的死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3、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量。张大妈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疾病,平常生活中不能过于激动,但在那天却与小丽发生争执,激烈争吵,张大妈对自己遭受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该自担主要责任,并减轻小丽的过错责任。

温馨提醒

日常生活中,还是尽量要与人为善,和睦相处,避免发生言语冲突甚至肢体冲突。虽然“气死人不偿命”,但因此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如果因为“逞一时口快”背上责任那就得不偿失了。

每对夫妻各自的相处方式!你不用太在意你看都吵几十年了不也生活在一起么?其实他们自己早习惯这种生活方式了!斗嘴你劝劝!就行了!但是动手的话建议楼主果断制止!不管动手是真动还是假动万一谁不小心闪了腰或者摔了那可是一堆毛爷爷没了!毕竟老人的骨质都比较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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