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曝光,那天他和一同事,下班去沙县解决晚饭,结果看到一人和老板吵了起来,吵架原因居然是因为——鸭头饭没有鸭舌!原来这位顾客经常在这家沙县吃鸭头饭,但是每次给的鸭头都是没有鸭舌的,就和老板说,结果老板告诉他沙县鸭头饭的鸭头都是没有鸭舌的,如果不信,可以去别家。而顾客觉得老板明摆着坑他,欺骗消费者,要沙县老板赔钱,所以两人就吵了起来。
当朋友把这则见闻告诉正义猫的时候,最开始正义猫笑了,觉得是那位顾客无理取闹,但转身一想,好像还真不是这样的。
沙县小吃,本喵也去吃过几次还是各个城市的,鸭头饭也有点过,但说真的还真没注意过里面有没有鸭舌。不过,现在回想起来,其他部位都完全,好像还真是唯独缺了鸭舌。
大家都知道,任何动物(包括鸭子)本身都是有舌头的,所以从生理结构上讲,鸭头也肯定是包括鸭舌的。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市场上「头和舌」往往分开卖,为此,本喵下班还专门去菜市场观察过,而且鸭舌的价格远远高于鸭头,用菜市场摊主的话讲就是——鸭舌应该算是鸭身上最昂贵的部分了。
为此,本喵不禁想问,吃了这么多年的鸭头饭,明明花钱买了整个鸭头,结果价值最贵的鸭舌却被独单出售了,这不是亏死了?算是对消费者一种变相的欺诈吗?店家的那句「其他店家卖的鸭头也都是没有鸭舌的」是否又站得住脚呢?本喵认为这不能一概而论。
第一,从行业惯例上讲
行业惯例是指特定行业中经过长期业务活动而形成的一些通用习惯规则。这些惯例被行业内人所共知,绝大多数是成文的。从法律的角度上讲,他们一般不具有强制性,而是一些任意性规则。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某种惯例规则,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即,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有规定但有争议无法发挥作用的时候,这些行业惯例对法律能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
从一般人的常识理解,鸭舌确实属于鸭头的一部分,但因为各种原因(尤其是鸭舌自身价值的珍贵),市场上把鸭头和鸭舌分开来卖早已不是新鲜事了,而法律对「鸭头不含鸭舌」是否构成欺诈侵权,也没有具体规定(事实上,也不可能会具体出台相关法律)。本案中,沙县也不是刻意为之,所以,以此为理由主张维权很明显是站不住脚的。店家的那句「其他店家卖的鸭头也都是没有鸭舌的」正是遵循了行业规则。
第二,从「知情权」角度上讲
看商家的行为是不是构成欺诈侵权,不能从个别消费者的角度上看,而是要从整个公共认知和行业惯例来看。如果商家的行为和行业惯例不足以避免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知而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我们就会认定商家的行为有欺诈的嫌疑。
本案中,鸭舌作为一种单独类型的商品在出售是很常见的,且市场价格往往要比鸭头本身来得高,而一碗鸭头饭的价格差不多就10元钱左右,如此低廉的价格下,鸭舌并不包含在鸭头内,身为消费者应有基本的认知。
但是,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包含:(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显然,本案中店家的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只是消费者在主张权益时,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往往会面临举证难不被认可的尴尬境地。在此,本喵建议商家在出售商品的时候,最好注明一下具体情况,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尤其是能更好的防范风险。
其实,在生活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吃旺旺雪饼运气没有变旺」、「鱼香肉丝没有鱼」、「老婆饼没老婆」等等。
其实,他们到底有没有侵权,说句不好听的我们自己心里很清楚。如果真以此维权,往往主张得不到保护,还会闹笑话。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本案中这位顾客的维权,正是公民监督意识法律维权意识提升的表现,对于净化市场环境具有正面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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