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板几乎天天都要吵架,他为什么还不把我开了?

和老板几乎天天都要吵架,他为什么还不把我开了?,第1张

  这个很难说,看你跟你老板是在那一方面吵架,如果是关于工作方面的事情经常跟你吵架,并在工作方面的事情经常找茬的话,容易肯定的就是你跟你的老板在工作的许多方面有着差异,而正常来说一个老板是不会留着与自己想法在许多方面都不同的下属,也没有那么多是时间天天跟你吵架,所以,有可能是他认可了你的某一个与他不同的方面,而又出于面子不肯直接承认,且有点不服,就天天跟你吵架和找茬,也可能是他想提拔你觉得你是有能力的人,不想轻易放你走,但你却有很多方面不合他的意思,他恨铁不成钢,就天天跟你吵架找茬。所以总的来说,若是工作方面的事情,你的老板如果智商正常的话,不会花钱请一个人回来跟他天天吵架,你以为他不烦啊?

  还有如果你跟你的老板是经常在一些私事方面吵架的话,那我就真的想不通了,他可能真的很有钱,也很苛刻,你得罪了他,他要报复你,要天天跟你吵架,让你没好日子过,所以打死也不让你走,不过这样的老板也实在是太幼稚了,你跟着他也不用想有出人头地的一天,你也应该努力的另寻老板。

  还有一种情况就比较电视剧咯,你的老板喜欢你,但你的老板在感情方面却是一个白痴,只能通过天天跟你吵架的方式来跟你多谈话多见面。

  但无论如何你这样的情况肯定是有个原因的,实在猜不透,建议你跟你的老板来一次坦诚的谈话,即使你可能很不乐意这样做,但这也是有效的办法。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保持沉默,我觉得是最好的方式。

看你描述,你也只是一个职员,并不是他们的家庭成员或是亲戚朋友,这种情况下,感觉没有必要去劝说,或者是表达自己的观点。

如果是想劝架,得是熟悉的人,并且需要明白整个事情之间的前因后果,知道双方为什么吵?知道症结在哪里?否则的话,怎么可能知道从哪劝起?怎么可能会劝到点子上?还有最重要的是两口子之间的吵架,比其他的吵架情况更微妙,记得老话有这么一句叫: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合,所以做为外人,真的适合去劝架吗?做为员工你觉得说啥才是合适的?劝老板还是劝老板娘?也许只是他们之间的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沟通的另外方式?只是他们自己的事情,他们或许不希望其他人插手或打断。

就抛开老板与老板娘身份,真是两口子吵架的话,你想想自己会去劝吗?是保持沉默吗?想想你的处理方式会是怎么样的,在放个身份在上面,你又该做怎么样的选择? 这么想一想会更有判断了。

有时候,沉默其实是最好的处世方式,因为不知道对方喜欢听什么,不喜欢听什么,也不知道自己能不能说到重点,能不能说的让别人愿意听,这一切都显得很不可测,所以在面对这样的情况下先保持沉默,先看一下事态发展,总比随意介入更好。

当然,沉默并不是绝对的,语境情境不同,需要进行更精准的判断,综合各种情况好好的衡量一下吧。

问:因逞一时之气,冲动之下跟老板吵架了,结果被老板辞退,这种情况下,我能要求公司赔偿吗如果能,赔偿金是多少呢

      先说结论,

      如果被公司辞退已经成为既定事实,而你自己手上还有被辞退的证据,那么,有比较大的可能,能够获得2N的赔偿金。

      为什么是这样呢我们一一来拆解一下这个案例。

      纵观劳动合同法里,所有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和条款,都没有任何一条是说,跟老板或者领导吵架了,公司就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最大的可能,公司可能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跟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不过,这一依据要成立,也是比较困难的:

公司有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里面很清晰地规定了跟老板吵架是属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即便是有,有没有证据表明公司已经给员工宣导过,比如,我们曾签署过已读完并了解相关制度的承诺书和文件

      即便也有证据证明宣导过,那么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会不会认定跟老板吵架就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只要以上几个问题中,有一个问题达不到要求,公司就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依据辞退员工。

      直接辞退,就属于违法辞退,违法辞退则需要公司支付2N的赔偿金。

      也有公司的老板比较精明,在辞退员工时,希望留下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离开,是因为他承认自己犯了错误,自愿协商一致离开的。

      因此,在员工离开时,会让员工签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这样的话,那这个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便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是需要支付员工N倍的离职补偿金的。

      既然来问“能不能拿到赔偿金,能拿到多少”,那大概率,公司在辞退员工时,并没有支付这个N倍的离职补偿金。

      也就是说,

      就算签署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如果没有拿到离职补偿金,也仍然可以主张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2N的赔偿金。

      估计有人看得有点蒙,我简单解释一下,

      “离职补偿金”,或者也有的直接就叫“补偿金”,它跟“赔偿金”只有一字之差,其实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补偿金”是指,公司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支付的N倍的离职补偿金,只有按要求付了,才算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金”则是指,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认定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是解除依据不成立,也可能是没有支付离职补偿金)后,有惩罚性质的赔偿金额,也即N的双倍2N。

      另外,补充一下一个常识,所谓的N,是指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算,不到6个月的,按照半年算,比如,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是2年5个月,那么N就等于而赔偿的金额基数,则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就是说,假如我们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万,那么,离职补偿金按照N(支付,就是万;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2N,就是5万。

      很多律师在进行劳动合同法普法的时候,会简单粗暴地跟员工说,如果公司要辞退你,条件谈妥之前,不要签署公司让你签的任何文件。

      这其实是很有道理的。为什么会这么说呢

      因为对于不懂法律的职场人来说,签订每一份文件和资料,具体代表什么意思,意味着放弃了什么权利,都是不清楚的:

      如果我们明明被辞退,却在公司的要求下,自己提交了离职流程,签署了辞职申请、辞职报告等文件,那么,这就会成为是我们自己主动离职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是很难再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的。

      所以,最简单也最保险的做法,就是在没有谈妥之前,不要在任何文件和资料上签字。

      具体到开头提到的案例来说,

      如果已经在辞职报告和辞职申请书上签过字,或者提交过离职流程,那能够顺利拿到2N赔偿金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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