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第1张

  1、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成立时间:1993年

  律师人数:2000多

  律所优势:律所规模大,在全球28个城市都有分所,擅长领域较为全方面。

  2、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成立时间:1994年

  律师人数:230余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法、公司并购、外商投资、国际贸易、资本市场等

  3、方达律所事务所

  成立时间:1993年

  律师人数:700余

  主要优势:提供跨境,尤其是香港地区的服务,擅长领域包括资本市场、收购兼并、知识产权、跨境纠纷等。

  4、通力律师事务所

  成立时间:1998年

  律师人数:80余

  主要优势:综合实力较强,其自身定位是在商事领域,包括反垄断与竞争法、资产管理、银行与金融服务、公司业务、劳动与雇佣等。

  5、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成立时间:2005年

  律师人数:600余

  主要优势:全国有9个分机构,其成立始于上海交大,和上海高校有较深联系。擅长领域包括企业合规、争议解决、刑事业务、知识产权、劳动就业、公司并购、破产重组等。

  6、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成立时间:1999年

  律师人数:390余

  主要优势:曾获上海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6个业务领域获得“重点推荐”,且擅长的行业领域包含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文旅和酒店、能源和电力、矿产资源、金融创新和金融科技等。

  7、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成立时间:1998年

  律师人数:700余

  主要优势:分立机构多,其前身是有其他律所合创。擅长领域包含资本市场、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建工地产、刑事法律、跨境投资等

世上女子千千万万——有如林黛玉一般,娇羞孱弱,楚楚可怜;有如林徽因一般,温婉动人,心事成诗;有如三毛一般,敢爱敢恨,豁达无谓;有这样一个女律师,不是来自作家笔下的虚幻小说,也不是来自远去的战火民国,更不是来自一个世纪前的撒哈拉沙漠。她就在我们的生活中,或许此时就在你的身边,正与你擦肩而过。从高考对自己法律梦想坚持不懈,到大学时对成为律师的坚定不移;从毕业时面对生活压力的不屈不饶,到为了梦想勇往直前的刻苦努力;从注重全局思维的培养锻炼,到成为一名以专业化为基础的房地产行业律师;从为客户分析案情的耐心细致,到帮助客户全面妥善解决问题的专业敬业;从对待工作的认真负责,到对待生活的积极向上、独立自主。

她用自己的独立、乐观、自信,抒写了一个律政新女性的美丽人生,她就是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的杨红芳律师,一个你或许认识,或许不认识的女子。人言,如若此生没了相近的灵魂,那你余生注定孤独。于杨红芳律师而言,余生,是春暖花开的灿烂和碧蓝透彻的晴天。因为有一个人与她有着相契合的爱情观,自始至终“绝不将就”的态度,在相互包容、相互扶持的过程中,收获了如今的幸福美满、相互成就。生活上甜蜜喜悦,事业上蒸蒸日上。如今的杨红芳律师,在经历了八年的执业生涯后,已然成为一名房地产行业律师。她以全局思维为主导,以专业化为基础,专注于房地产行业的各个专业领域,同时又能将各个专业领域融会贯通,真正做到帮助客户进行合法合规、经济可行的商业交易。

她从一名实习律师到执业律师的案牍劳形,从普通律师到专业化律师的“断舍离”,再从专业化律师到行业律师的点面结合,可以说杨红芳律师已经走得比别人更远。“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对于未来,她也并不满足于现在所取得的一点点成绩,相信杨红芳律师作为一个律政新女性,还会在她的道路上初心不改,继续前行。这只是中国千千万万个女律师的一个缩影,还有许许多多有如杨红芳一样的女律师。她们在工作上用专业守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用法律维护所有人的权益,值得被尊重。而在生活中,她们更值得被疼爱,也应该被疼爱。

法庭上被害人情绪激动可以吵架大骂原告么

法庭上是不可以大吵大骂原告的,这样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不可取的。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影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的,可构成犯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法庭上被害人坐在哪里?

在公诉人旁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庭上情绪激动的坏处

于人于已都不好。情绪是指人对认知内容的特殊态度,是以个体的愿望和需要为中介的一种心理活动。情绪包含情绪体验、情绪行为、情绪唤醒和对 物的认知等复杂成分。

被告在法庭上情绪激动言词激烈会怎样

法官会提醒被告注意法庭纪律。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在法庭上被告可以打骂原告吗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在法庭上被告人家属无中生有,还辱骂被害人,可以当庭告她吗

从程式上来讲需要另案起诉;

你若告他辱骂也就是告他侵犯名誉权了,这个客观方面在一定范围内损害了原告的名誉,直接影响了社会对原告品德、声望等方面应有的评价,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你这个在法庭讲一下,只有双方和法官够不上侵犯名誉权,你的社会声望没有收到损害。

但是他这种行为,一般是当庭被呵斥禁止的,法官该吓死他,叽叽喳喳最讨厌,讲不到重点。

祝一切顺利!

法庭上律师可以代替被害人陈述吗?

民事案件,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亲属全权代理,当事人可以不出庭。

但是,庭审中会发生千变万化,很多的事只有当事人才可以说晴,因此,委托律师或者亲属,都很难代表本人意志,所以当事人最好出庭。

民事案件中,涉及的离婚案件,其中的情感等问题,他人无可代替,因此,须当事人出庭,律师或者亲属代理人不能全权代替。

刑事自诉案件必须当事人出庭。

法庭上亲人可以做被害人的辩护人吗

亲人是可以做诉讼代理人的。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的人才叫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叫诉讼代理人。

法庭上怎么像被害人道歉怎么说?

我劝你这个钱最好不要公开,那证明也千万不能写,既然已经呈报检察院了,那就规规矩矩的按法律程式来吧,对方既然愿意写那个条子,也就是说他不是害怕有损名声,是害怕最后的刑罚, 罪是很严重的,现在只能说试试在法庭上做补救了,建议你们双方商量一下,找个请个律师说明你们的情况,比如你们的控词和一些证据证人什么的,根据具体情况,看看能不能要求庭外和解,也就是让对方尽量表现出忏悔之心,提出愿意赔偿和庭外和解,而你们也愿意接受,应该可以撤销控诉的,当然,千万不要说你已经拿了这个赔偿了,对你的声誉有损不说,搞不好还会有麻烦。如果你真的肯不再告他的话,先把钱还给他,跟他说明情况,答应他试试能不能提出庭外和解,尽量帮他补救就是。一些东西白纸黑字写明了,不一定就是有法律效应的,万一这证明不能生效,碰上个死心眼的法官,再定你一个罪就得不偿失了。

打关司被害人能在法庭上听判决吗

1、是否可以,需要看合议庭是否认为可以当庭宣判。如果合议庭认为不能当庭宣判,则需要庭下合议,一些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可能合议庭仅需要短暂休庭10分钟到30分钟后,再次开庭后宣判,如果案情相对负责,则不能当庭宣判。

2、对于无法当庭宣判的案件,合议庭会在庭审之后,将相关的刑事或民事判决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

不会质问的

律师仅仅会提醒仲裁员,你没证据证明不存在吵架

然后你就败诉了

在上班时间吵架被开除是对的

律师需要做的是提供你们单位有规定这个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和惩戒工作,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依法处理投诉人对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以及依法实施有关惩戒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市律师协会投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惩戒,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等决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和惩戒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依法处理,行政监管与行业惩戒相衔接,惩戒警示与教育疏导相结合,释法明理与争议化解相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 投诉受理第四条(投诉接收渠道)

      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并在官方网站上开通投诉举报渠道。

      投诉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方式表达诉求,并提交投诉信、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及****。

      第五条(投诉事项种类)

      根据投诉人的投诉内容,投诉事项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一)行政违法类,即被投诉对象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要求予以查处的;

      (二)行业违规类,即被投诉对象存在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市律师协会的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要求予以查处的。

      第六条(受理管辖)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按下列管辖范围受理投诉:

      (一)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对注册地(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所记载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在本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投诉;

      (二)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对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其代表、雇员的投诉;

      (三)市律师协会负责受理对协会会员、预备会员的投诉。

      对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若投诉事项情节严重、情况紧急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以及市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其他确有必要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受理。

      被投诉行为发生后,被投诉律师因转所等原因,离开被投诉行为发生时所在执业机构的,由现执业机构注册地的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辖。

      第七条(投诉受理与移送)

      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未提供准确****的除外;对不予受理的事项,若有其他救济途径的,可以在不予受理决定中一并告知投诉人。

      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投诉,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区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对移送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不得自行退回或者再次移送;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移送的,应当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八条(补充材料)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收到投诉后,发现投诉内容不明或者证据材料不足,需要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进行补充说明。补充材料或者说明的时间不计算在受理时限范围内。

      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进行补充说明的,视为放弃投诉。

      第九条(不予受理事项)

      投诉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被投诉对象、投诉内容依法依规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管理范围的;

      (二)投诉内容与被投诉对象提供法律服务无关,也不涉及违反职业道德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投诉已经按法定程序处理完毕,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又重复投诉的;

      (四)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五)匿名投诉且未提供可以查证的线索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受理的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第十条(投诉调查)

      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应当遵守法定程序,认真提取和固定证据材料,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形成调查意见。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市律师协会协助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调查处理期限)

      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一般应当在投诉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办理时限可以延长30日,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因投诉人不配合调查,相关证据需要鉴定,投诉处理决定需要以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公权力机关的结论为前提等原因影响调查处理的,可以中止调查,中止调查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

      司法行政机关中止、恢复调查,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

      市律师协会对投诉事项调查处理的期限,依据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投诉处理决定)

      受理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的情况,可以作出下列决定:

      (一)投诉事项涉嫌违法的,告知投诉人予以惩戒立案,并启动相应的惩戒程序;

      (二)投诉事项不构成违法,但涉嫌违反行业规范的,移送市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三)投诉事项属于因法律服务产生的民事纠纷的,告知投诉人可以申请调解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四)投诉事项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者缺乏事实根据的,告知投诉人对其投诉不予支持;

      (五)投诉事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律师协会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依据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惩戒第十三条(惩戒立案)

      司法行政机关在专项检查、年度考核、投诉处理等过程中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线索,经初步核查涉嫌违法的,应当予以立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提出司法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不得以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代替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十四条(惩戒工作衔接)

      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决定应当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律师所在执业机构注册地或者律师事务所注册地的区司法行政机关。

      市律师协会认为律师违规执业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书面建议相关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

      市律师协会移送并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调查。

      对于市律师协会移送并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区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认为依法不能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能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应当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判决裁定的证据效力)

      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在作出惩戒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直接依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作出惩戒决定。

      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直接以法院生效判决作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取消会员资格的依据,不再重复调查。

      第十六条(惩戒处理期限)

      司法行政机关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惩戒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办理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七条(跨区协调)

      对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发生地分属不同区司法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对违法主体有管辖权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协助调查。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管辖权的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惩戒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惩戒公示)

      作出惩戒决定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将惩戒决定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并录入律师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惩戒决定书应当及时放入被惩戒对象的执业档案;根据投诉处理作出的惩戒决定,应当同时书面告知投诉人。

      行政处罚决定和公开谴责以上的行业处分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分别报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决定,应当在行业内公开;训诫、警告的行业处分决定,应当告知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惩戒救济)

      被惩戒对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业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业规定申请复查。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参照与指引条款)

      对律师事务所内的工作人员、实习人员的投诉处理和惩戒,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其代表、雇员的投诉处理和惩戒,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投诉处理和惩戒,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至2026年3月14日终止。

财产纠纷是指涉及财产权益或财产分配的法律争议或纠纷。这种类型的纠纷可以涵盖多个领域,包括合同法、房地产法、遗产继承、商业争议、债务追讨、财产侵权等,其中涉及财产权益或财产的产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方面的问题。这类案件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王孟于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这类纠纷的律师。

来得及。根据搜索华律网得知,立案后可以委托律师,当事人如果是提起民事诉讼,在案件立案之后可以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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