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女实习律师,男朋友经常因为我加班、应酬而吵架,该怎么办?

作为女实习律师,男朋友经常因为我加班、应酬而吵架,该怎么办?,第1张

自己的男朋友经常加班学习或者忙工作,作为女朋友应继续鼓励,他这么拼搏也是为了你们的将来过的更好,女人自己也要有自己的事业和朋友,这样就不会觉得被冷落,当然也不能忽视你们的感情培养,你可以来安排,每周固定几次,出去吃饭或去消遣,这个可以跟男朋友商量沟通,祝你们幸福。

律师法官之间为什么会有分歧?他们分歧的缘由何在?到底会有哪些分歧?我们能否通过制度改革而力促分歧减少或趋无?面对程序违法的庭审,律师是配合审判还是控告违法?面对司法甘受权力染指,律师是举报还是容忍?面对司法不成司法,司法背离公正主旨,律师只能痛心疾首还是奋起反抗?面对……可以说,在任何一起律师和法官分歧的案件中,都难免触碰权力的身影。或许在当下中国的司法生态中,权力已经左右了任何影响性案件的审判,但是,任何一起影响性案件的背后,虽说实为权力指导结果,但总会披上司法的外衣,毕竟,这还是一个将“依法治国”停留在口号阶段的国度,司法多多少少会在形式上掩盖权力染指的内幕。而贵阳的“黎庆洪”等人涉黑案便是其中一例。任我如何评析,也丝毫不会将此案简单定为司法主导的错案之一,而只能将其定性为权力指导背后的司法冤案典型。

关于律师和法官的职业关系——是冲突还是合作?是对话还是对抗?是交流还是交恶?是举报还是容忍?是配合审判还是守护法律?是甘受权力指导还是勇于揭露司法内幕?是坚决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还是牺牲被告人部分利益以换取罪轻刑罚?是针对法官的违法行为一再视而不见还是针对法官的违法行径勇于举报?这是摆在很多律师面前的难题,也是令很多律师困惑的问题,更是让诸多律师难以招架的课题。

在2012年1月10日贵阳的黎庆洪等人涉黑案审判中,先后有四位律师遭遇法官驱逐,且有十多位律师接连遭遇法官训诫,瞬间,律师和法官的职业关系冲突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按说,律师和法官本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上双向互动的法律主体。他们的价值取向和追求应是力求查清案件事实,案件得以公正处理。而黎庆洪等人涉黑案特殊在法官向着检察院和公安,法院是被逼上梁山的。于此,开庭前期,法官便期望律师配合法院审判,以便“圆满”完成这场审判活动。但是,为什么会有法官认为律师应当配合法院?在黎案中,这是因为法官认为自己审判案件宣告被告无罪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而在罪行轻重上律师应该有所作为,不应“纠缠”于无罪辩护。但是,黎案恰恰是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法官又不会判处无罪。这样,便在律师和法官之间产生了分歧,但既然有分歧,那么法官本应追求公正审判,以程序正义追求实体公正,但小河区法院却一再固执地认为律师认为黎案做无罪辩护是“捣乱”,这样,庭审期间的各类控诉和驳回控诉就容易导致两者之间分歧渐趋火热化,由此便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

按说,法官本应感谢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质疑和质证,以便自己更能查清案件事实,以此作做公正判决,也防止法官自己被检方的选择性控诉而蒙蔽,由此导致冤假错案的酿成。但是,在黎案中,不乏法官和公、检两家同处一室,都在联合对付律师。法官的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做出判决的职责丧失了,成了和公、检两家一样的追诉犯罪。这样,法官势必会认为律师控诉庭审程序违法是在捣乱,由此便对律师产生后天的厌恶,那么,惩戒和驱逐律师的恶性事件就势必发生。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探讨,律师和法官本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定位?法官审判案件要求律师配合有无法理依据?律师不予配合,法官是否可以惩戒或是驱逐律师?法官在庭审中的职责到底是什么?律师的作用应该是什么?两者之间在案件审判上有无严重分歧?法官是否先入为主地认为审判案件律师做无罪辩护是无理取闹?律师是否认为法官如果枉法裁判自己肯定要接连控诉程序违法?这些问题,都是厘清律师和法官之间分歧四起必须面对和回应的焦点。

而在我们的认知中,法官的职责在于庭审的两造平衡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在未裁决案件之前,法官不得偏方于任何一方,应该做到不偏不倚,居中裁判。审判案件不得甘受权力染指,独立公正审判案件,凭借法律和良知对案件作出裁决。而法官的尊严也体现在自己能把握案件结果上,并非在权力的干涉中案件结果被他人定夺,自己充当权力靶子。法官审判案件既然不能偏向于任何一方,那么当然不能要求律师配合法院审判,而应该要求律师依法办案即可。

而律师的作用在于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以便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针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法提出质证和对质,以便法官在控诉和辩方的对质中逐渐厘清案件事实,一步步接近事实真相,以此作出公正裁决。律师是法官查明案情的得力质疑者,是防止法官办错案的最佳阻止者。律师认为法官枉法裁判,理应提出控告,虽然控告不一定会得到回复,但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却不能放弃,哪怕有一丝的期望,律师都应拿出百分百的努力保证被告人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但是,在控方和辩方地位不甚平等的一些案件中,法官无法左右庭审程序的公正审判,当程序正义无从保障时,律师能否控诉法官偏袒控方,并以此为由拒绝辩护?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的情况。以黎庆洪案为例,众律师质疑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级违法,此案不应当由小河区法院审理,而应当由贵阳市中院审理,于此,律师和法官之间便产生了第一个分歧,此分歧乃程序程序正义的先决条件,未有审级合法,何谈实体公正,据此,众律师纷纷控诉,但法官就是不予理会,因此,法官还给了几位律师以惩戒。这向我们传递一个信号便是,法官违法之后如何还让律师尊重法庭程序,一个违法的庭审谈何力求实体的公正裁决。因为,法官首先应该以自己的职权保障庭审的程序公正,然后才能要求律师尊重庭审秩序,如果庭审的程序违法在先,律师的控诉便在于保障程序正义,而不是无理取闹。而微博能否“直播”庭审的辩论亦在向外界宣示,法官期望庭审不受关注,自己能安心审判,而律师认为违法的庭审应该向世人公告,以便遏制违法的庭审继续下去,这是黎庆洪等人涉黑案的第二个分歧。此分歧表面在于理解法条的偏差,实为听从权力还是依据法律办案。按照公开审判的原则,连同记者和外人都可以庭审的案件,缘何律师不能向外播发信息呢?如果,律师播发的信息有夸大或是误导之嫌,法院完全可以予以惩戒,但是,律师微博“直播”的庭审信息只是记录庭审概况,完全可以等同于庭审见闻,据此,本不应被限制,但小河区法院却依然采取限制举措。这样的分歧产生,不是因为理念之差,而是司法受制于权力之后,总后怕被人抓住把柄。

再者,律师和法官之前的分歧,除了个别是因为对法律的理解偏差外,在我看来,更多集结于司法受制于权力,司法不成司法,司法背离公正本旨导致的“体制性羞辱”。由此,律师对司法的公正追求和法官受制于权力的司法不公导致两者之间分歧渐多。而何以平息和调解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分歧,恰当之处在于,司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案件结果可由法官决定,外界无从或是不得插手过问案件,那种“领导过问案件很正常”的说辞完全是司法甘受权力染指的罪证。当律师面对公正的司法审判时,何以会无端或是无故控告司法不公呢?当然,我们亦不排除个别律师主动通过关系疏通而寻找案子解决之道的其他途径,但在多少律师看来,能遇见一位讲法律、懂情理、会办案的好法官,实乃办案之幸。

最后,我们分析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分歧,当然是寄望于在调和两者之间分歧的同时,可以找到他们的共同价值取向和职业追求。他们站在同一法律起跑线上,一方主导案件结果,一方帮助当事人处理法律纷争。其共同目的在于将案件事实查清,还当事人以公正结果。法官通过程序正义保证实体公正,律师通过程序性事务处理协助当事人达至案件公正结果。在两造构架中,律师依法办案,不得作出有悖于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之事,并充分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此努力力促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而法官亦依法审判案件,不得偏向于任何一方,对每一方都本着公正之心,充分保证每一位当事人之合法权益,以此努力促使案件程序正义,并达至实体公正。这,才是正常的律师和法官关系之形态,虽有理想化之嫌,但却是我们应予努力的方向;虽有超然之意,但却是我们应予追求的理想形态之巅。

我应该怎么和律师进行沟通

      很多人一遇到与法律相关的人和事的时候,就觉得自己犯大事了,即使跟律师沟通,也会惊慌,词不达意,加重了沟通成本,最终却得不到什么有效的信息。

      1、转变心态。面对律师首先不需要惊慌害怕,律师是帮助您处理问题。

      2、直入主题。与律师沟通时,不要拉扯一些与您的问题、纠纷无关的事情,对于律师来说,时间就是金钱,特别是按时收费的律师,如果您总是不说出重点,最终成本还是要您来买单。

      (1)把自己遇到的问题跟律师简单说一下,并简要说说自己的需求,想要取得的效果,然后请他说一下看法,从中判断律师的专业性,以及对问题的把握程度、是否可信任等等。

      (2)不要一开始就跟律师谈论价钱,这样也是为了避免因价钱谈不拢而引起不必要的矛盾或者因还价而造成律师对案件的隔阂。当您最后确定是委托这位律师的时候,您就可以开始谈委托合同的事宜,包括律师费、代理范围等等。

法律主观:

与你聘请的律师保持和谐、积极的关系对案件的成败是相当重要的。作为律师,他有责任定期以电话或会面的形式向你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而当事人则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主动向律师提供证据线索,让律师及时、清楚地明白你对案件的期望以及想法等。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当事人喜欢律师按照他的指示去做,而律师的思路又往往与当事人的不一致,这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突出矛盾。当事人应当明白律师有专业的办案经验,应尊重律师的想法,除非他确实认为律师的做法会导致案件不应有的失败,此时可考虑解除聘用合同、另请律师,但“临阵换将”应慎之又慎。还有,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要抱有太大的期望,因为再优秀的律师也不可能“包打官司”。当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应以良好的心态去面对,不加分析地迁怒于律师是不足取的,不利于案件最终顺利解决。

世上女子千千万万——有如林黛玉一般,娇羞孱弱,楚楚可怜;有如林徽因一般,温婉动人,心事成诗;有如三毛一般,敢爱敢恨,豁达无谓;有这样一个女律师,不是来自作家笔下的虚幻小说,也不是来自远去的战火民国,更不是来自一个世纪前的撒哈拉沙漠。她就在我们的生活中,或许此时就在你的身边,正与你擦肩而过。从高考对自己法律梦想坚持不懈,到大学时对成为律师的坚定不移;从毕业时面对生活压力的不屈不饶,到为了梦想勇往直前的刻苦努力;从注重全局思维的培养锻炼,到成为一名以专业化为基础的房地产行业律师;从为客户分析案情的耐心细致,到帮助客户全面妥善解决问题的专业敬业;从对待工作的认真负责,到对待生活的积极向上、独立自主。

她用自己的独立、乐观、自信,抒写了一个律政新女性的美丽人生,她就是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的杨红芳律师,一个你或许认识,或许不认识的女子。人言,如若此生没了相近的灵魂,那你余生注定孤独。于杨红芳律师而言,余生,是春暖花开的灿烂和碧蓝透彻的晴天。因为有一个人与她有着相契合的爱情观,自始至终“绝不将就”的态度,在相互包容、相互扶持的过程中,收获了如今的幸福美满、相互成就。生活上甜蜜喜悦,事业上蒸蒸日上。如今的杨红芳律师,在经历了八年的执业生涯后,已然成为一名房地产行业律师。她以全局思维为主导,以专业化为基础,专注于房地产行业的各个专业领域,同时又能将各个专业领域融会贯通,真正做到帮助客户进行合法合规、经济可行的商业交易。

她从一名实习律师到执业律师的案牍劳形,从普通律师到专业化律师的“断舍离”,再从专业化律师到行业律师的点面结合,可以说杨红芳律师已经走得比别人更远。“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对于未来,她也并不满足于现在所取得的一点点成绩,相信杨红芳律师作为一个律政新女性,还会在她的道路上初心不改,继续前行。这只是中国千千万万个女律师的一个缩影,还有许许多多有如杨红芳一样的女律师。她们在工作上用专业守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用法律维护所有人的权益,值得被尊重。而在生活中,她们更值得被疼爱,也应该被疼爱。

男朋友是律师。严格来说,他是一名从事金融业务的非诉讼律师。对于一个学了七年法律,做了几年律师的法律从业者来说,我觉得他可以算是一个法人。作为他7年的女朋友,我看着他一步步成为法人。现在,我们来谈谈有一个律师男朋友是什么感觉。

1你会觉得自己像个白痴。每次提到新问题,在问问题之前。他一直垂涎三尺,滔滔不绝,自始至终把整个事件的起因、过程、结果描述得一清二楚,举一反三,用他缜密的逻辑从理论到实践侃侃而谈,甚至从大陆法系延伸到英美法系。

2在你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家的那一刻,他会激动地告诉你:“亲爱的,我给你讲一个有趣的案例,我们来谈谈……”,拜托,其实我根本不想听,也听不懂它的专业术语。但他会继续,“什么,你还不明白吗?让我再告诉你一次,我们走……嗯,就是这样,是不是很有意思?”

3相反,如果你怀着极大的热情给他讲一个有趣的故事,当你认为自己讲得有逻辑、流利的时候。他会很认真的告诉你,用证据说话,开始下面的分析:第一,第二,第三。所有的兴奋都会化为乌有,是懦弱,还是默默的说“以后别给他讲故事”?所以,要想和律师男朋友说清楚,最好做个草稿,把逻辑说清楚,比如第一,第二,第三……沟通起来真的很累!他会在你吃饭逛街的时候突然接到电话。这样,就是你的娱乐时间了。

4你会目睹一个严重的强迫症,一个对文字排版要求严格,对文章中的错别字极度反感,对逻辑混乱的文字极度疯狂的强迫症患者。即使是几个叉的简短回复,也必须排版精美,反复考虑,才能按下发送按钮。所以,当你想折磨他的时候,就让他修改你那些乱七八糟的文章。他会很生气的。对了,你的批评也就不值钱了。

5你会发现他的微信朋友圈很单调,除了几棵以自然美著称的树和几朵未经修饰的云,几乎没有什么生活记录。他会直接告诉你,律师工作生活要严谨,要有保密意识。偷拍是侵权行为。嗯!

6你会发现他是个热心的律师。当你想和他一起感受这个世界,为了一点点温柔看**的时候,他的微信总会响起。他的朋友,他的同学,他朋友的朋友,他同学的同学,她朋友的同学的表弟的阿姨的邻居有问题再咨询他!为什么一下午看不了**,午睡就醒了?为什么**还拿着暂停键?他会说,都是朋友,都是小问题。咨询费呢?毛工资热吗?呜呜……你不是说律师按小时收费吗?

7你会发现他最吸引人的时候是在工作的时候。认真,严谨,一丝不苟,有理有据,有条不紊。但有时他很固执,让人抓狂。他反而天真地想,你怎么这么疯?

所以!有律师男朋友也是一种很幸福的体验,让人又爱又恨!最后,建议!千万不要和律师男朋友吵架。因为在你言辞激烈愤恨的时候会有无数的逻辑错误,他会找出这些小错误,开始下一次的逻辑论证。然后,无休止的争吵就开始了,最终以你的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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