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动手打人报警会怎样

吵架动手打人报警会怎样,第1张

一、吵架动手打人报警会怎样

1、吵架报警警察会进行调解处理。情节严重就可以立案,对于一般互殴行为,在没有造成大的伤害情况下,先动手的人可能承担的责任大一些。但造成伤害结果的,就会按伤害结果来进行处罚,先动手挑起事端的行为只是法官酌情考虑的一个情节。如鉴定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如鉴定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亲戚上门吵架属于私闯民宅吗

别人跑家来吵架一般不算私闯民宅,只有当其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才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是跑家里来吵架不算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私闯民宅是一个法律中规定的非法行为,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他人未经住宅主人许可或有权机关未依法定程序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私闯民宅会承担法律责任。私闯民宅触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法律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小两口吵架,是常有的事情。对于大部分的父母来讲,在吵架时候,都会尽量避开自己的孩子;更不会将吵架的怒火,宣泄到孩子的身上。

但凡事都没有绝对,也有一类型父母,因为自身的不够成熟,会在吵架时候,将自己的怒火,燃烧到孩子的身上。

一对夫妻在吵完架以后,因为双方都在气头上,就直接将孩子扔在了服务区。而后这位父亲,担心孩子的安危,竟然还假装路人报警。

我想很多人在听到这件事时候,都会觉得这对父母非常的奇葩,而且也不是一对合格的父母。要说起这件事的始末,可以分为下面这两个部分:

一、夫妻吵架将孩子扔到服务区

处于这件事情中的夫妻两,在来到服务区之前,就曾经发生过争执;而这次来到服务区,也是为了化解彼此间的矛盾。

谁曾想在二人交流的过程中,又吵了起来;当双方都在气头上时候,谁都没有抱走孩子,就这样将自己的孩子,扔在了服务区门口。

直到服务区的保安大哥,发现了异常,才将孩子带到自己的身边,并报警处理。

二、父亲报假警

在将孩子扔到服务区以后,这位父亲还不太放心;但自己却也没有回去接孩子,而是荒唐的报了假警。自称自己在服务区看到了遗失的孩子,可能和父母走散了。

最终在警察的调查下,才发现了这起事件的前因后果;面对两位不负责任的家长,警察也是对他们,进行了批评和教育。

然而距离父亲从丢下孩子,到警局中认领孩子,并接受警察的教育,时间已经过去了两个多小时;而且事情又发生在凌晨,如果真的出现了意外,我想后果将不堪设想。

家庭纠纷吵架报警不一定管用,涉及到财产纠纷或者民事矛盾的,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处理范围,因此是没用的,但可以提交有关材料到法院来进行起诉处理,具体情况可以根据矛盾纠纷事项来处理。

一、家庭纠纷吵架报警管用吗

      家庭纠纷吵架报警不一定管用,对于夫妻之间发生的离婚、抚育、扶养、赡养、收养、监护权、解除同居关系等家庭纠纷,系民事纠纷,不是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上述事由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应该协商解决,或者找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协调,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民事纠纷。但是如果由于上述事由导致双方存在肢体上的冲突找公安,公安机关可以受理。

二、家庭纠纷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一)离婚案件:

      1、婚姻关系证明;

      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3、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二)抚育案件:

      1、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2、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赡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2、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4、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5、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2、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6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关系:

      1、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

      2、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

      3、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七)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

      1、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2、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八)监护权纠纷:

      1、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2、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对于家庭纠纷吵架的具体报警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造成的矛盾纠纷原因来进行处理,一般的民事行为是不属于公安机关立案的,但涉及到造成了严重的暴力事件,或者人身伤害的,是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家庭纠纷一般不能报警解决,不过有危害到人身安全时,可以报警。而离婚、抚育、扶养、赡养、收养、监护权、解除同居关系等家庭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是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应该协商解决,或者找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协调,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但是,因为家庭纠纷被家暴的,可以报警。

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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