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男子因为就餐问题发生争吵,随后发展成肢体冲突,两人之间没有深仇大恨。
山东一个食堂的一个男子坐在地上,另外一个男子却对着这个男子的头部猛踹。看到他凶残的行为,会让人认为他们之间有深仇大恨,才会让男子暴力殴打他人。其实这两个男子之间并没有深仇大恨,他们都是高校的学生,因为就餐问题发生争吵,随后发生肢体冲突,这时引来了很多学生的围观,造成了极及恶劣的影响,破坏了食堂的就餐秩序。
两个男子在食堂内发生冲突以后,地上有水,其中一个男子不慎摔倒,而另外一个男子对着他的头猛踹两脚。而这个被踹的男子没有反抗,甚至用手机拍摄对方,可能是想保留这个男子,故意伤害自己的证据,随后被食堂内就餐的学生把他们拉开,后续如何处理没有对外公布。
这是高校食堂内发生的一个偶然事件,并不是什么恶性事件。虽然这个男子倒地以后,另外一个男子对他的头猛踹了两脚,但没有对他造成太严重的伤害。这个男子也没有选择报警,两个人可能已经私下解决。不过都是年轻人,遇事要冷静处理,没有必要情绪激动,更没有必要与他人之间发生肢体冲突。
这个猛踹他人的男子也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如果因为自己的暴力行为导致对方头部受伤住院治疗,自己就要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而且还会因故意伤害而受到法律制裁,会出现极其严重的后果,影响自己的学业,影响自己以后的人生。而这个倒地被踹的男子也应该反思,在他人伤害自己的时候,应该尽快反抗或者躲避,不应该坐在地上用手机拍摄,给对方伤害自己的机会。
倘使路上有暴病倒地,或翻车摔伤的人,路人围观或甚至高兴的人尽有,有肯伸手来扶助一下的人却是极少的。”为什么呢?我们可以从社会心理学上找到原因,社会心理学认为,引发从众行为只有二个原因:一是规范影响,规范影响是“与群体保持一致”以免受拒绝,得到人们的接纳,或者获得人们的赞赏,二是信息影响,信息影响来自于其他人为自己提供事实证据。偏离的代价会迫使人们支持自己不相信的东西,或至少压制自己的反对性意见。通俗地来说,是心态在作怪,当人人都在看热闹时,即使有一二个有同情心的人也不敢轻易踏出第一步,他们怕别人说闲话,他们过不了自己的心理这一关,因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确实需要很大的勇气的。
围观者的行为侵犯了你的肖像权。
《民法典》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围观者擅自将你与别人发生冲突的视频发在抖音上,不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因此构成肖像权侵权。
吵架后对方拍了视频,可不可以作为证据根据视频的真实情况而定。
对方拍的视频如果是真实记录了事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且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是属于合法的。但如果掐头去尾,或者经过剪辑,并未客观呈现原来面貌,导致对当事人的错误印象,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涉嫌诽谤罪。
诽谤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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