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遇害女高中生案,该案件的详情始末是什么?

仙桃遇害女高中生案,该案件的详情始末是什么?,第1张

这说的是湖北仙桃汉江中学发生的两名女生被捅伤,并且最终死亡的事情,那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呢?

一、 因吵架引发的一宗惨案。

现在同学之间吵架是一个非常正常的事情,但是湖北仙桃汉江中学一名男同学倩云跟同学吵架,就拿刀捅伤了该名女同学和劝架的女同学,最终导致两名女同学死亡。

从其他人的口中这个事情大概是这样的,一名男同学跟女同学发生了争吵,本来大家也觉得这很正常的事情,毕竟同学之间发生口角的多了去了,也不见得会有什么事情。

但是没想到该名男同学第2天将刀藏在伞内,然后带进了学校里,并且拿刀捅伤了跟自己吵架的那名女同学,另外你们女同学因为劝架也被这名失去理智的男同学捅伤,导致两名女同学去世。

二、孩子有问题一定是家长教育不到位。

事发之后很多人都觉得这名男同学心胸太过于狭隘,毕竟你就因为一点口角就要将对方杀死,而且连全家的女同学都不放过,这种气度方面也确实太小了点。

但是很多人却忘了孩子的表现是家庭教育最好的体现,这名男同学之所以会有这种表现,可见平时家庭对于他的管教应该是比较少的,而且也没有开导过他,导致他遇到什么事情就容易走入一个极端。

这样的孩子其实是非常危险的,就算是他今天没有在这个事情上爆发出来,以后也会在别的事情上爆发出来,所以家长看到这个事情,除了感慨这位男生的残忍之外,其实更应该思考怎么做好自家孩子的教育。

所以这个事情的始末其实简单来说就是口角引发的一个惨案,其实也体现了很多家庭教育方面的缺失,毕竟倘若父母在好好开导过他的话,他不至于走到这个地步。

一、吵架时对方拍视频可以告他吗

1、如果隐私权被侵犯是可以起诉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当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拍摄他人视频对当事人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可以要求赔偿吗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吵架后对方拍了视频,可不可以作为证据根据视频的真实情况而定。

对方拍的视频如果是真实记录了事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且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是属于合法的。但如果掐头去尾,或者经过剪辑,并未客观呈现原来面貌,导致对当事人的错误印象,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涉嫌诽谤罪

诽谤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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