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保卫战》是我以前很喜欢看的一档综艺节目,这档节目由赵川老师主持,涂磊老师担任嘉宾。节目旨在调解恋爱情感问题,为那些在恋爱过程中,遇到感情问题的男女答疑解惑。
在节目播出以后,便有很多人质疑,这档节目中所反映的情感问题。为了博取观众的收视率,很多时候都是提前写好的剧本,然后找一些演员过来演绎。
但就我个人看来,《爱情保卫战》中的情感问题,应该都是真实存在的。之所以会这么说,都是因为下面这些原因:
一、造假的剧情不会一直存在我个人是在大学期间,接触了《爱情保卫战》这档节目,当时很喜欢看这些情感类的节目。因为这里面很多的爱情问题,都是我们在现实中,能够遇到的。
直到现在为止,这档节目依然还在播出,而且还是有很多的观众在收看。
如果真是节目剧情造假,然后找演员过来演绎;我想通过这些临时的演员,也能够将这样的事情给报道出来。
一旦将这样的事情报道出来以后,这档节目可能也就无法再继续播出了,毕竟已经失去了观众的信任。
二、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很多人质疑节目剧情造假,是因为在节目中,很多的情侣都非常的奇葩,而且遇到的情感问题,也让人非常非常费解。
相对于这样的情感节目,如果不是因为恋爱经历奇葩,可能也不会选择登上这样的舞台。毕竟常规情侣,没有人愿意将自己的情感,摆在舞台上,让人去分析、讨论。
而且节目组的报名电话,是针对全国范围。这么大的区域内,这么多的情侣,有那些奇葩的故事存在,我觉得一点也不稀奇。
所以综合上面的情况看来,我个人觉得《爱情保卫战》中的情侣经历是真实的。如果我们质疑真实性,大可不看就好了。
《一转成双》,最是转身那一刹那的感动。从2013年1月5日播出至今,节目调解了数百对夫妻的矛盾,拯救了超过一半嘉宾的婚姻。常言道: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就是在告诫我们婚姻的弥足珍贵。
《一转成双》存在的意义,对于已经走进婚姻的人来说,是对于现状的思考和对于岁月静好的珍惜。而对于尚未踏入婚姻的年轻男女来说,更多的是对于未来如何经营好一段婚姻的借鉴。
凡是看过《一转成双》的观众都不难发现,那些在演播室争得面红耳赤,口口声声叫嚣着要离婚的事件背后其实都是一些微不足道的矛盾。可一旦夫妻双方互不相让,没有一个人肯做出让步,那么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随时会出现。曾经在节目中看过这样一对夫妻,在婚前协议里丈夫曾经答应妻子,如果将来生了孩子,那么一个随父姓一个随母姓。随后他们第一个女儿按照约定随了父姓,可是小儿子出生的那一刻,一切都变了味。当妻子一方办理完一切手续后,丈夫方却开始反悔。尤其是婆婆,死活不同意孙子随了媳妇的姓,认为自己对不起老祖宗,没有尽到延续香火的责任。而丈夫也完全忘了当初的约定,以一副理所应当的强硬态度直指妻子极其家人无理取闹。最后的结果,显而易见的,一对原本恩爱的小夫妻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只因为一个姓氏的问题,两个人不顾尚在襁褓之中的小儿子和刚刚六岁的女儿的将来,执意要离婚。
虽然最后在《一转成双》几位软硬兼施的劝说下,妻子选择转身与丈夫和好。但在和好的那一刻,妻子却仍在流泪,认为自己对不起父母。有时候我时常在想,那些在节目中已经原谅了彼此的夫妻,在离开节目后他们的生活究竟是怎样的。可是这些,我们无从知晓。《一转成双》能做到的,也仅于此。节目组能给予当事人的只有理性的分析和建议,而真正的生活仍旧是要靠自己走下去的。
有人说《一转成双》中的那些矛盾都极其的狗血,甚至负能量满满,不具现实的参考意义。而那些家长里短的事情,谁又有那个闲心愿意去管别人的家事。我只想说,我们大多数人都生活在阳光下,都过得太幸福了。那些不曾曝露在人前的阴暗面,不是我们接触不到就不存在。节目中那些被你无比嫌弃的狗血故事也许就存在在离我们不远的生活中,存在在我们曾熟悉的家庭里。《一转成双》的初衷虽然是挽救婚姻,捍卫爱情。可是我认为其更深刻的意义在于教会你懂得珍惜眼前所拥有的一切幸福。
希望看过《一转成双》的男男女女们,不管成婚了也好,抑或是正在热恋,记得珍惜彼此。爱情也好,婚姻也罢,从来都是需要小心呵护的。
有关经济纠纷的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经济纠纷)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商学院模拟法庭。原本是你出力我付钱的的和谐的雇佣关系,却因为一次不小心的意外工伤,使原告工人张喜寿失去了宝贵的左臂,而张喜寿也就一张诉纸将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获得被告的赔偿,赔偿的数额又是几何?现在欢迎10级工商一班的同学做精彩的表演。谢谢!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阳逻街工业园,法人代表人:王瑛,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彭红忠,湖北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喜寿与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下面告知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 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 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 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
5、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 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万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928万元、一次性伤残津贴2112万元、一次性辅助器具费4224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8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950元、劳动能力检查费22822元、交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48705622元,同时终止劳务关系;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9年2月16日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雇请原告张喜寿到其单位上班,从事清花车间档车工种,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未办理工伤保险。2009年3月3日13:00时左右,原告在被告清花车间上班过程中,左手上臂不幸被机器绞断,原告立即被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住院21天,于2009年3月24日出院,诊断为:1、左上肢损毁,失血性休克;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医院建议继续对症治疗,佩戴义肢,加强营养,注意休息,定期复查。2009年5月14日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新老社工(2009)第010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为工伤。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9年7月9日作出武劳鉴结字(2009)0780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审定张喜寿的致残程度为三级,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关于对张喜寿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认定张喜寿可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2009年6月1日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作出鄂假肢评估(2009)第15号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备评估意见书,处置意见为:1、可以装配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假肢;2、假肢使用期限为3年;3、假肢维修费为假肢价格的20%;4、初次装配时间需30日,再次装配时间需20日。从出院至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闻不问,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不发给。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您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公证的裁决!
此致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喜寿
2010年1月7日
审判长:原告对诉讼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答辩人因原告张喜寿诉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 被答辩人在本公司工作过程中并未与本企业签订协议办理工伤保险。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本企业并没有义务为没有自愿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提供工伤保险赔偿。
2、 被答辩人此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其本人在工作过程中经验不足、又没有及时询问相关工友注意事项而违反操作导致事故发生,被答辩人在导致事故中存在更多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3、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求偿的48705622元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发生事故后已支付了其住院医疗费,并每月800元支付被答辩人三个月的工资薪金。在被答辩人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答辩人已经尽到了作为企业该尽的责任,而本身在事故中答辩人是主要事故导致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4、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应该保留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且答辩人只需支付被答辩人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武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答辩人的工伤致残等级为三级,按照《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因此答辩人不需要一次性赔偿被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金额。
综上所诉,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传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证据3,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及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工资薪酬的规定;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用以证明原告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三级,被告应当按照《工伤赔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9,证明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内容。下面我方将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是2009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乙方(即张喜寿)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清花车间档车工工作。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证人王蓉证言。证人王蓉清楚的说明“他们见面时甘厂长打电话跟我说要我告诉张喜寿每月工资将近1100元。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号)张喜寿就开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种是清花车间档车工。”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有异议。对于证据2中的证人证言的采信度存在质疑,请求法官传唤证人王蓉到庭接受双方质证。
审判长: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原告申请王蓉出庭作证,请证人王蓉到庭。
证人王蓉,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证人王蓉:王蓉,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三兴棉纺厂有限公司职工,家住阳逻吴家田。
审判长:证人王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王蓉: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代理人进行发问。
原告代理人:你们厂的名称是什么?
证人王蓉:三兴棉纺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人:你和原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王蓉:同事关系
原告诉讼代理人:张喜寿是怎样到你们公司上班的?
证人王蓉:今年春节前,我公司全面负责的甘红球厂长对我说要我介绍熟练的档车工到公司上班,说公司缺人。2009年2月15日我把张喜寿带到公司里与甘厂长见面,因为张喜寿原来做了四年的档车工。见面后,甘厂长召集档车工开会,张喜寿也参加了会议。他们见面前甘厂长打电话跟我说要我告诉张喜寿每月工资将近1100元。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号)张喜寿就开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种是清花车间档车工。受伤时张喜寿在公司里上了十几天班。
原告代理人:好的,法官,我已询问完。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进行发问
被告诉讼代理人:我想问一下,你和原告除了工作外,平时关系怎样?
证人王蓉:平时就是同事关系,但私下关系也还可以
被告诉讼代理人:就你了解原告是一个怎样的人?
证人王蓉:平时不怎么说话,但工作很老实
被告诉讼代理人:那你们俩主要负责什么工作呢?
证人王蓉:主要是清花车间档车工种
被告诉讼代理人:好,我已询问完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需要向证人发问的吗?
原被告:没有
审判长:证人可以退庭。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3张喜寿病例,上面显示:“出院诊断:1、左上肢碾压伤:①左上肢毁损伤②失血性休克 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4《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上写明:“根据调查并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张喜寿于2009年3月3日在工作中因机械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属工作原因所致,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现认定为因工受伤。”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5《武汉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书上写明:“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经我委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6《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评估意见书》,对原告的诊断结果表明原告可以配置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五指抓握)假肢。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7《关于对张喜寿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张喜寿的伤残程度为三级,可以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8 劳动能力鉴定费、假肢鉴定费、劳动能力检查费、交通费发票。共计金额1050元。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有异议。交通费中到武汉市第一医院做检查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伤残中包含的费用。
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要向法院提供?
被告诉讼代理人:有。《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第34条明确规定: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原告对被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原告的工资单显示其每月工资应为800元每月。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出示由本庭依职调查的证据。经原告张喜寿申请,2009年7月9日,经本庭委托,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工伤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现在宣读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人姓名:张喜寿,性别:男,年龄:25,身份证号码:420117198411107572 家庭住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用人单位名称:武汉市三兴纺织有限公司 单位地点:新洲区阳逻工业园 根据你(单位)于2009年6月25日向我委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对你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后提出的诊断意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经我委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结论通知书后15天内向本省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09年7月9日。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和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三组证据,被告出示的证据1、2。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2009年2月16日武汉市三兴纺织有限公司聘用张喜寿到其单位上班,从事清花车间档车工作,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未办理工作保险。2009年3月3日13:00时左右,张喜寿在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清花车间上班过程中,左臂不幸被机器绞断,张喜寿立即被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住院21天,于2009年3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上肢损毁,失血性休克;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医院建议继续对症治疗,佩戴义肢。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评估意见书》,对张喜寿的诊断结果表明张喜寿可以配置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五指抓握)假肢。在张喜寿被送往医院后,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了其医疗费,并以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了张喜寿三个月的工资。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为:
1、 是否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 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
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3、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4、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否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发表以下三点辩论意见:
第一,张喜寿是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的正式职工,这在上述的证据1和证据2已经阐述,这里不再重复。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应该承担其生活保障基本需求。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有的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费用也都要由企业遵照《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支付。”根据以上分析,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必须参加工伤保险,遵照《条例》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因此,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
第一, 张喜寿已经认定为三级伤残,不能同正常职工一样在公司车间工作。如果继续保持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会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
第二, 我方坚持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第34条规定,让张喜寿退出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5、 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主要有以下辩论意见:
第一:根据证据2、证据3、证据5,已经可以证明原告遭受了严重的身体损伤,已经鉴定为三级伤残。其是在为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工作时受伤,理应由公司承担所有治疗费用,包括配制义肢的费用。
第二:根据原告村委会的调查笔录,原告的父亲中风在床,母亲和两个姐姐都是弱智,属于无劳动能力者,出事前原告的工资是家里的唯一来源,家里十分贫困。原告因公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公司应该提供应有的经济保障。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坚持原告费用中到武汉市第一医院做检查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伤残中包含的费用。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自从我2009年2月16日在公司车间上班出事后,家里为了给我治病已经负债累累。虽然公司垫付了医疗费,但是配制义肢的费用对于我来说实在是太高昂。公司在我出院后的冷漠态度,对我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
我的父亲今年60岁,中风瘫痪在床。母亲和两个姐姐都是弱智,我家现居住在吴家田146号一栋三件两层的楼房里,地势低矮,房屋潮湿,年久失修。为了我今后成家和一家人的生活保障。我要求用算断的工伤保险金敬爱那个房屋改建成一栋四间七层的楼房。房屋租金的收入应该基本可以保障全家生活来源。所以这笔钱关系到我一家人的生存和我的将来生活。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决。
被告:我认为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的48705622元实属不和情理,如此巨大的索要对于我们这个小公司来说是不小的数字!原告在工作中出现事故,我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如果继续提供其要求数额的保障金,企业利益将受到损害。而且原告工作中出现事故,也由一部分责任是由于其操作失误导致的,怎么能让公司全部承担后果呢?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张喜寿在武汉三兴纺织公司上班期间出现事故,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原告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致残被鉴定为壹至肆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是叁级伤残,因此,被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新算断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本庭不予支持。原告因左上肢毁损,为了生活需要,经武汉市几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因此,本庭支持原告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因此上述各项费用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 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950元、劳动能力检查费22822元、交通费550元。
二、 原告退出工作岗位,被告从2009年6月起按月支付原告640元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在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 被告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9年3月起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双方缴纳各自应缴费用。
四、 被告派人与原告一起到湖北省假肢矫形技术中心为原告配制国产普及型假肢,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支付。如果需要更换假肢,相关费用仍由被告支付。
五、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申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审判员:XXX
2010年1月5日
不是。
《为爱转身》是一档由江苏综艺频道出品的大型婚姻调解真人秀节目,由章珊、雷明主持。该节目秉承婚姻拯救、情感治愈的宗旨,为遭遇婚姻危机的当事人提供调解平台,于2018年1月6日在江苏综艺频道播出。
《为爱转身》是江苏综艺频道一档大型家庭生活服务类节目。开办以来始终秉持着“让更多人幸福起来”的宗旨,始终将传递情感正能量,弘扬正确的婚姻观念。
《为爱转身》运用多种电视手段调解矛盾,通过个案分析当代婚姻家庭的现状,倡导正确和谐的婚姻家庭观,传递社会正能量。
<茶馆>剧本老舍
人物——
王利发 -- 男。最初与我们见面,他才二十多岁。因父亲早死,他很年轻
就做了裕泰茶馆的掌柜。精明、有些自私,而心眼不坏。
唐铁嘴 -- 男。三十来岁。相面为生,吸鸦片。
松二爷 -- 男。三十来岁。胆小而爱说话。
常四爷 -- 男。三十来岁。松二爷的好友,都是裕泰的主顾。正直,体格
好。
李 三 -- 男。三十多岁。裕泰的跑堂的。勤恳,心眼好。
二德子 -- 男。二十多岁。善扑营当差。
马五爷 -- 男。三十多岁。吃洋教的小恶霸。
刘麻子 -- 男。三十来岁。说媒拉纤,心狠意毒。
康 六 -- 男。四十岁。京郊贫农。
黄胖子 -- 男。四十多岁。流氓头子。
秦仲义 -- 男。王掌柜的房东。在第一幕里二十多岁。阔少,后来成了维
新的资本家。
老 人 -- 男。八十二岁。无依无。
乡 妇 -- 女。三十多岁。穷得出卖小女儿。
小 妞 -- 女。十岁。乡妇的女儿。
庞太监 -- 男。四十岁。发财之后,想娶老婆。
小牛儿 -- 男。十多岁。庞太监的书童。
宋恩子 -- 男。二十多岁。老式特务。
吴祥子 -- 男。二十多岁。宋恩子的同事。
康顺子 -- 女。在第一幕中十五岁。康六的女儿。被卖给庞太监为妻。
王淑芬 -- 女。四十来岁。王利发掌柜的妻。
巡 警 -- 男。二十多岁。
报 童 -- 男。十六岁。
康大力 -- 男。十二岁。庞太监买来的义子,后与康顺子相依为命。
老 林 -- 男。三十多岁。逃兵。
老 陈 -- 男。三十岁。逃兵。老林的把弟。
崔久峰 -- 男。四十多岁。作过国会议员,后来修道,住在裕泰附设的公
寓里。
军 官 -- 男。三十岁。
王大拴 -- 男。四十岁左右,王掌柜的长子。为人正直。
周秀花 -- 女。四十岁。大拴的妻。
王小花 -- 女。十三岁。大拴的女儿。
丁 宝 -- 女。十七岁。女招待。有胆有识。
小刘麻子 -- 男。三十多岁。刘麻子之子,继承父业而发展之。
取电灯费的 -- 男。四十多岁。
小唐铁嘴 -- 男。三十多岁。唐铁嘴之子,继承父业,有作天师的愿望。
明师傅 -- 男。五十多岁。包办酒席的厨师傅。
邹福远 -- 男。四十多岁。说评书的名手。
卫福喜 -- 男。三十多岁。邹的师弟,先说评书,后改唱京戏。
方 六 -- 男。三十多岁。打小鼓的,诈。
车当当 -- 男。三十岁左右。买卖现洋为生。
庞四奶奶 -- 女。四十岁。丑恶,要作皇后。庞太监的四侄媳妇。
春 梅 -- 女。十九岁。庞四奶奶的丫环。
老 杨 -- 男。三十多岁。卖杂货的。
小二德子 -- 男。三十岁。二德子之子,打手。
于厚斋 -- 男。四十多岁。小学教员,王小花的老师。
谢志勇 -- 男。三十多岁。与于厚斋同事。
小宋恩子 -- 男。三十来岁。宋恩子之子,承袭父业,作特务。
小吴祥子 -- 男。三十来岁。吴祥子之子,世袭特务。
小心眼 -- 女。十九岁。女招待。
沈处长 -- 男。四十岁。宪兵司令部某处处长。
傻 杨 -- 男。数来宝的。
茶客若干人,都是男的。
茶房一两个,都是男的。
难民数人,有男有女,有老有少。
大兵三、五人,都是男的。
公寓住客数人,都是男的。
压大令的兵七人,都是男的。
宪兵四人。男。
第一幕——
人物 王利发、刘麻子、庞太监、唐铁嘴、康六、小牛儿、松二爷、黄胖子
、宋恩子、常四爷、秦仲义、吴祥子、李三、老人、康顺子、二德子、乡妇、
茶客甲、乙、丙、丁、马五爷、小妞、茶房一、二人。
时间 一八九八年(戊戌)初秋,康梁等的维新运动失败了。早半天。
地点 北京,裕泰大茶馆。
〔幕起:这种大茶馆现在已经不见了。在几十年前,每城都起码有一处。
这里卖茶,也卖简单的点心与饭菜。玩鸟的人们,每天在遛够了画眉、黄鸟等
之后,要到这里歇歇腿,喝喝茶,并使鸟儿表演歌唱。商议事情的,说媒拉纤
的,也到这里来。那年月,时常有打群架的,但是总会有朋友出头给双方调解
;三五十口子打手,经调人东说西说,便都喝碗茶,吃碗烂肉面(大茶馆特殊
的食品,价钱便宜,作起来快当),就可以化干戈为玉帛了。总之,这是当日
非常重要的地方,有事无事都可以来坐半天。
〔在这里,可以听到最荒唐的新闻,如某处的大蜘蛛怎么成了精,受到雷
击。奇怪的意见也在这里可以听到,像把海边上都修上大墙,就足以挡住洋兵
上岸。这里还可以听到某京戏演员新近创造了什么腔儿,和煎熬鸦片烟的最好
的方法。这里也可以看到某人新得到的奇珍--一个出土的玉扇坠儿,或三彩
的鼻烟壶。这真是个重要的地方,简直可以算作文化交流的所在。
〔我们现在就要看见这样的一座茶馆。
〔一进门是柜台与炉灶--为省点事,我们的舞台上可以不要炉灶;后面
有些锅勺的响声也就够了。屋子非常高大,摆着长桌与方桌,长凳与小凳,都
是茶座儿。隔窗可见后院,高搭着凉棚,棚下也有茶座儿。屋里和凉棚下都有
挂鸟笼的地方。各处都贴着“莫谈国事”的纸条。
〔有两位茶客,不知姓名,正眯着眼,摇着头,拍板低唱。有两三位茶客
,也不知姓名,正入神地欣赏瓦罐里的蟋蟀。两位穿灰色大衫的--宋恩子与
吴祥子,正低声地谈话,看样子他们是北衙门的办案的(侦缉)。
〔今天又有一起打群架的,据说是为了争一只家鸽,惹起非用武力解决不
可的纠纷。假若真打起来,非出人命不可,因为被约的打手中包括着善扑营的
哥儿们和库兵,身手都十分厉害。好在,不能真打起来,因为在双方还没把打
手约齐,已有人出面调停了--现在双方在这里会面。三三两两的打手,都横
眉立目,短打扮,随时进来,往后院去。
〔马五爷在不惹人注意的角落,独自坐着喝茶。
〔王利发高高地坐在柜台里。
〔唐铁嘴踏拉着鞋,身穿一件极长极脏的大布衫,耳上夹着几张小纸片,
进来。
王利发 唐先生,你外边遛遛吧!
唐铁嘴 (惨笑)王掌柜,捧捧唐铁嘴吧!送给我碗茶喝,我就先给您相相
面吧!手相奉送,不取分文!(不容分说,拉过王利发的手来)今年是光绪二
十四年,戊戌。您贵庚是……
王利发 (夺回手去)算了吧,我送你一碗茶喝,你就甭卖那套生意口啦!
用不着相面,咱们既在江湖内,都是苦命人!(由柜台内走出,让唐铁嘴坐下
)坐下!我告诉你,你要是不戒了大烟,就永远交不了好运!这是我的相法,
比你的更灵验!
〔松二爷和常四爷都提着鸟笼进来,王利发向他们打招呼。他们先把鸟笼
子挂好,找地方坐下。松二爷文绉绉的,提着小黄鸟笼;常四爷雄赳赳的,提
着大而高的画眉笼。茶房李三赶紧过来,沏上盖碗茶。他们自带茶叶。茶沏好
,松二爷、常四爷向临近的茶座让了让。
松二爷
常四爷 您喝这个!(然后,往后院看了看)
松二爷 好象又有事儿?
常四爷 反正打不起来!要真打的话,早到城外头去啦;到茶馆来干吗?
〔二德子,一位打手,恰好进来,听见了常四爷的话。
二德子 (凑过去)你这是对谁甩闲话呢?
常四爷 (不肯示弱)你问我哪?花钱喝茶,难道还教谁管着吗?
松二爷 (打量了二德子一番)我说这位爷,您是营里当差的吧?来,坐下
喝一碗,我们也都是外场人。
二德子 你管我当差不当差呢!
常四爷 要抖威风,跟洋人干去,洋人厉害!英法联军烧了圆明园,尊家吃
着官饷,可没见您去冲锋打仗!
二德子 甭说打洋人不打,我先管教管教你!(要动手)
〔别的茶客依旧进行他们自己的事。王利发急忙跑过来。
王利发 哥儿们,都是街面上的朋友,有话好说。德爷,您后边坐!
〔二德子不听王利发的话,一下子把一个盖碗搂下桌去,摔碎。翻手要抓
常四爷的脖领。
常四爷 (闪过)你要怎么着?
二德子 怎么着?我碰不了洋人,还碰不了你吗?
马五爷 (并未立起)二德子,你威风啊!
二德子 (四下扫视,看到马五爷)喝,马五爷,你在这儿哪?我可眼拙,
没看见您!(过去请安)
马五爷 有什么事好好地说,干吗动不动地就讲打?
二德子 [口庶]!您说得对!我到后头坐坐去。李三,这儿的茶钱我候啦!
(往后面走去)
常四爷 (凑过来,要对马五爷发牢骚)这位爷,您圣明,您给评评理!
马五爷 (立起来)我还有事,再见!(走出去)
常四爷 (对王利发)邪!这倒是个怪人!
王利发 您不知道这是马五爷呀!怪不得你也得罪了他!
常四爷 我也得罪了他?我今天出门没挑好日子!
王利发 (低声地)刚才您说洋人怎样,他就是吃洋饭的。信洋教,说洋话
,有事情可以一直地找宛平县的县太爷去,要不怎么连官面上都不惹他呢!
常四爷 (往原处走)哼,我就不佩服吃洋饭的!
王利发 (向宋恩子、吴祥子那边稍一歪头,低声地)说话请留点神!(大
声地)李三,再给这儿沏一碗来!(拾起地上的碎瓷片)
松二爷 盖碗多少钱?我赔!外场人不作老娘们事!
王利发 不忙,待会儿再算吧!(走开)
〔纤手刘麻子领着康六进来。刘麻子先向松二爷、常四爷打招呼。
刘麻子 您二位真早班儿!(掏出鼻烟壶,倒烟)您试试这个!刚装来的,
地道的英国造,又细又纯!
常四爷 唉!连鼻烟也得从外洋来!这得往外流多少银子啊!
刘麻子 咱们大清国有的是金山银山,永远花不完!您坐着,我办点小事!
(领康六找了个座儿)
〔李三拿过一碗茶来。
刘麻子 说说吧,十两银子行不行?你说干脆的!我忙,没工夫专伺候你!
康六 刘爷!十五岁的大姑娘,就值十两银子吗?
刘麻子 卖到窑子去,也许多拿一两八钱的,可是你又不肯!
康六 那是我的亲女儿!我能够……
刘麻子 有女儿,你可养活不起,这怪谁呢?
康六 那不是因为乡下种地的都没法子混了吗?一家大小要是一天能吃上一
顿粥,我要还想卖女儿,我就不是人!
刘麻子 那是你们乡下的事,我管不着。我受你之托,教你不吃亏,又教你
女儿有个吃饱饭的地方,这还不好吗?
康六 到底给谁呢?
刘麻子 我一说,你必定从心眼里乐意!一位在宫里当差的!
康六 宫里当差的谁要个乡下丫头呢?
刘麻子 那不是你女儿的命好吗?
康六 谁呢?
刘麻子 庞总管!你也听说过庞总管吧?伺候着太后,红的不得了,连家里
打醋的瓶子都是玛瑙的!
康六 刘大爷,把女儿给太监作老婆,我怎么对得起人呢?
刘麻子 卖女儿,无论怎么卖,也对不起女儿!你糊涂!你看,姑娘一过门
,吃的是珍馐美味,穿的是绫罗绸缎,这不是造化吗?怎样,摇头不算点头算
,来个干脆的!
康六 自古以来,哪有……他就给十两银子?
刘麻子 找遍了你们全村儿,找得出十两银子找不出?在乡下,五斤白面就
换个孩子,你不是不知道!
康六 我,唉!我得跟姑娘商量一下!
刘麻子 告诉你,过了这个村可没有这个店,耽误了事可别怨我!快去快来
!
康六 唉!我一会儿就回来!
刘麻子 我在这儿等着你!
康六 (慢慢地走出去)
刘麻子 (凑到松二爷、常四爷这边来)乡下人真难办事,永远没有个痛痛
快快!
松二爷 这号生意又不小吧?
刘麻子 也甜不到哪儿去,弄好了,赚个元宝!
常四爷 乡下是怎么了?会弄得这么卖儿卖女的!
刘麻子 谁知道!要不怎么说,就是条狗也得托生在北京城里嘛!
常四爷 刘爷,您可真有个狠劲儿,给拉拢这路事!
刘麻子 我要不分心,他们还许找不到买主呢!(忙岔话)松二爷(掏出个
小时表来),您看这个!
松二爷 (接表)好体面的小表!
刘麻子 您听听,嘎登嘎登地响!
松二爷 (听)这得多少钱?
刘麻子 您爱吗?就让给您!一句话,五两银子!您玩够了,不爱再要了,
我还照数退钱!东西真地道,传家的玩艺!
常四爷 我这儿正咂摸这个味儿:咱们一个人身上有多少洋玩艺儿啊!老刘
,就看你身上吧:洋鼻烟,洋表,洋缎大衫,洋布裤褂……
刘麻子 洋东西可真是漂亮呢!我要是穿一身土布,像个乡下脑壳,谁还理
我呀!
常四爷 我老觉乎着咱们的大缎子,川绸,更体面!
刘麻子 松二爷,留下这个表吧,这年月,带着这么好的洋表,会教人另眼
看待!是不是这么说,您哪?
松二爷 (真爱表,但又嫌贵)我……
刘麻子 您先戴几天,改日再给钱!
〔黄胖子进来。
黄胖子 (严重的砂眼,看不清楚,进门就请安)哥儿们,都瞧我啦!我请
安了!都是自家兄弟,别伤了和气呀!
王利发 这不是他们,他们在后院哪!
黄胖子 我看不大清楚啊!掌柜的,预备烂肉面,有我黄胖子,谁也打不起
来!(往里走)
二德子 (出来迎接)两边已经见了面,您快来吧!
〔二德子同黄胖子入内。
〔茶房们一趟又一趟地往后面送茶水。老人进来,拿着些牙签、胡梳、耳
挖勺之类的小东西,低着头慢慢地挨着茶座儿走;没人买他的东西。他要往后
院去,被李三截住。
李三 老大爷,您外边[足留][足留]吧!后院里,人家正说和事呢,没人买
您的东西!(顺手儿把剩茶递给老人一碗)
松二爷 (低声地)李三!(指后院)他们到底为了什么事,要这么拿刀动
杖的?
李三 (低声地)听说是为一只鸽子。张宅的鸽子飞到了李宅去,李宅不肯
交还……唉,咱们还是少说话好,(问老人)老大爷您高寿啦?
老人 (喝了茶)多谢!八十二了,没人管!这年月呀,人还不如一只鸽子
呢!唉!(慢慢走出去)
〔秦仲义,穿得很讲究,满面春风,走进来。
王利发 哎哟!秦二爷,您怎么这样闲在,会想起下茶馆来了?也没带个底
下人?
秦仲义 来看看,看看你这年轻小伙子会作生意不会!
王利发 唉,一边作一边学吧,指着这个吃饭嘛。谁叫我爸爸死的早,我不
干不行啊!好在照顾主儿都是我父亲的老朋友,我有不周到的地方,都肯包涵
,闭闭眼就过去了。在街面上混饭吃,人缘儿顶要紧。我按着我父亲遗留下的
老办法,多说好话,多请安,讨人人的喜欢,就不会出大岔子!您坐下,我给
您沏碗小叶茶去!
秦仲义 我不喝!也不坐着!
王利发 坐一坐!有您在我这儿坐坐,我脸上有光!
秦仲义 也好吧!(坐)可是,用不着奉承我!
王利发 李三,沏一碗高的来!二爷,府上都好?您的事情都顺心吧?
秦仲义 不怎么太好!
王利发 您怕什么呢?那么多的买卖,您的小手指头都比我的腰还粗!
唐铁嘴 (凑过来)这位爷好相貌,真是天庭饱满,地阁方圆,虽无宰相之
权,而有陶朱之富!
秦仲义 躲开我!去!
王利发 先生,你喝够了茶,该外边活动活动去!(把唐铁嘴轻轻推开)
唐铁嘴 唉!(垂头走出去)
秦仲义 小王,这儿的房租是不是得往上提那么一提呢?当年你爸爸给我的
那点租钱,还不够我喝茶用的呢!
王利发 二爷,您说的对,太对了!可是,这点小事用不着您分心,您派管
事的来一趟,我跟他商量,该长多少租钱,我一定照办!是![口庶]!
秦仲义 你这小子,比你爸爸还滑!哼,等着吧,早晚我把房子收回去!
王利发 您甭吓唬着我玩,我知道您多么照应我,心疼我,决不会叫我挑着
大茶壶,到街上买热茶去!
秦仲义 你等着瞧吧!
〔乡妇拉着个十来岁的小妞进来。小妞的头上插着一根草标。李三本想不
许她们往前走,可是心中一难过,没管。她们俩慢慢地往里走。茶客们忽然都
停止说笑,看着她们。
小妞 (走到屋子中间,立住)妈,我饿!我饿!
〔乡妇呆视着小妞,忽然腿一软,坐在地上,掩面低泣。
秦仲义 (对王利发)轰出去!
王利发 是!出去吧,这里坐不住!
乡妇 哪位行行好?要这个孩子,二两银子!
常四爷 李三,要两个烂肉面,带她们到门外吃去!
李三 是啦!(过去对乡妇)起来,门口等着去,我给你们端面来!
乡妇 (立起,抹泪往外走,好像忘了孩子;走了两步,又转回身来,搂住
小妞吻她)宝贝!宝贝!
王利发 快着点吧!
〔乡妇、小妞走出去。李三随后端出两碗面去。
王利发 (过来)常四爷,您是积德行好,赏给她们面吃!可是,我告诉您
:这路事儿太多了,太对了!谁也管不了!(对秦仲义)二爷,您看我说的对
不对?
常四爷 (对松二爷)二爷,我看哪,大清国要完!
秦仲义 (老气横秋地)完不完,并不在乎有人给穷人们一碗面吃没有。小
王,说真的,我真想收回这里的房子!
王利发 您别那么办哪,二爷!
秦仲义 我不但收回房子,而且把乡下的地,城里的买卖也都卖了!
王利发 那为什么呢?
秦仲义 把本钱拢到一块儿,开工厂!
王利发 开工厂?
秦仲义 [口恩],顶大顶大的工厂!那才救得了穷人,那才能抵制外货,那
才能救国!(对王利发说而眼看着常四爷)唉,我跟你说这些干什么,你不懂
!
王利发 您就专为别人,把财产都出手,不顾自己了吗?
秦仲义 你不懂!只有那么办,国家才能富强!好啦,我该走啦。我亲眼看
见了,你的生意不错,你甭在耍无赖,不长房钱!
王利发 您等等,我给您叫车去!
秦仲义 用不着,我愿意[足留][足达] [足留][足达]!
〔秦仲义往外走,王利发送。
〔小牛儿搀着庞太监走进来。小牛儿提着水烟袋。
庞太监 哟!秦二爷!
秦仲义 庞老爷!这两天您心里安顿了吧?
庞太监 那还用说吗?天下太平了:圣旨下来,谭嗣同问斩!告诉您,谁敢
改祖宗的章程,谁就掉脑袋!
秦仲义 我早就知道!
〔茶客们忽然全静寂起来,几乎是闭住呼吸地听着。
庞太监 您聪明,二爷,要不然您怎么发财呢!
秦仲义 我那点财产,不值一提!
庞太监 太客气了吧?您看,全北京城谁不知道秦二爷!您比作官的还厉害
呢!听说呀,好些财主都讲维新!
秦仲义 不能这么说,我那点威风在您的面前可就施展不出来了!哈哈哈!
庞太监 说得好,咱们就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吧!哈哈哈!
秦仲义 改天过去给您请安,再见!(下)
庞太监 (自言自语)哼,凭这么个小财主也敢跟我斗嘴皮子,年头真是改
了!(问王利发)刘麻子在这儿哪?
王利发 总管,您里边歇着吧!
〔刘麻子早已看见庞太监,但不敢近,怕打搅了庞太监、秦仲义的谈话
。
刘麻子 喝,我的老爷子!您吉祥!我等您好大半天了!(搀庞太监往里面
走)
〔宋恩子、吴祥子过来请安,庞太监对他们耳语。
〔众茶客静默一阵之后,开始议论纷纷。
茶客甲 谭嗣同是谁?
茶客乙 好象听说过!反正犯了大罪,要不,怎么会问斩呀!
茶客丙 这两三个月了,有些作官的,念书的,乱折腾乱闹,咱们怎能知道
他们捣的什么鬼呀!
茶客丁 得!不管怎么说,我的铁杆庄稼又保住了!姓谭的,还有那个康有
为,不是说叫旗兵不关钱粮,去自谋生计吗?心眼多毒!
茶客丙 一份钱粮倒叫上头克扣去一大半,咱们也不好过!
茶客丁 那总比没有强啊!好死不如赖活着,叫我去自己谋生,非死不可!
王利发 诸位主顾,咱们还是莫谈国事吧!
〔大家安静下来,都又各谈各的事。
庞太监 (已坐下)怎么说?一个乡下丫头,要二百银子?
刘麻子 (侍立)乡下人,可长得俊呀!带进城来,好好地一打扮、调教,
准保是又好看又有规矩!我给您办事,比给我亲爸爸作事都更尽心,一丝一毫
不能马虎!
〔唐铁嘴又回来了。
王利发 铁嘴,你怎么又回来了?
唐铁嘴 街上兵荒马乱的,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庞太监 还能不搜查搜查谭嗣同的余党吗?唐铁嘴,你放心,没人抓你!
唐铁嘴 [口庶],总管,您要能赏给我几个烟泡儿,我可就更有出息了!
〔有几个茶客好像预感到什么灾祸,一个个往外溜。
松二爷 咱们也该走啦吧!天不早啦!
常四爷 [口庶]!走吧!
〔二灰衣人--宋恩子和吴祥子走过来。
宋恩子 等等!
常四爷 怎么啦?
宋恩子 刚才你说“大清国要完”?
常四爷 我,我爱大清国,怕它完了!
吴祥子 (对松二爷)你听见了?他是这么说的吗?
松二爷 哥儿们,我们天天在这儿喝茶。王掌柜知道:我们都是地道老好人
!
吴祥子 问你听见了没有?
松二爷 那,有话好说,二位请坐!
宋恩子 你不说,连你也锁了走!他说“大清国要完”,就是跟谭嗣同一党
!
松二爷 我,我听见了,他是说……
宋恩子 (对常四爷)走!
常四爷 上哪儿?事情要交代明白了啊!
宋恩子 你还想拒捕吗?我这儿可带着“王法”呢!(掏出腰中带着的铁链
子)
常四爷 告诉你们,我可是旗人!
吴祥子 旗人当汉,罪加一等!锁上他!
常四爷 甭锁,我跑不了!
宋恩子 量你也跑不了!(对松二爷)你也走一趟,到堂上实话实说,没你
的事!
〔黄胖子同三五个人由后院过来。
黄胖子 得啦,一天云雾散,算我没白跑腿!
松二爷 黄爷!黄爷!
黄胖子 (揉揉眼)谁呀?
松二爷 我!松二!您过来,给说句好话!
黄胖子 (看清)哟,宋爷,吴爷,二位爷办案哪?请吧!
松二爷 黄爷,帮帮忙,给美言两句!
黄胖子 官厅儿管不了的事,我管!官厅儿能管的事呀,我不便多嘴!(问
大家)是不是?
众 [口庶]!对!
〔宋恩子、吴祥子带着常四爷、松二爷往外走。
松二爷 (对王利发)看着点我们的鸟笼子!
王利发 您放心,我给送到家里去!
〔常四爷、松二爷、宋恩子、吴祥子同下。
黄胖子 (唐铁嘴告以庞太监在此)哟,老爷在这儿哪?听说要安份儿家,
我先给您道喜!
庞太监 等吃喜酒吧!
黄胖子 您赏脸!您赏脸!(下)
〔乡妇端着空碗进来,往柜上放。小妞跟进来。
小妞 妈!我还饿!
王利发 唉!出去吧!
乡妇 走吧,乖!
小妞 不卖妞妞啦?妈!不卖了?妈!
乡妇 乖!(哭着,携小妞下)
〔康六带着康顺子进来,立在柜台前。
康六 姑娘!顺子!爸爸不是人,是畜生!可你叫我怎办呢?你不找个吃饭
的地方,你饿死!我弄不到手几两银子,就得叫东家活活地打死!你呀,顺子
,认命吧,积德吧!
康顺子 我,我……(说不出话来)
刘麻子 (跑过来)你们回来啦?点头啦?好!来见总管!给总管磕头!
康顺子 我……(要晕倒)
康六 (扶住女儿)顺子!顺子!
刘麻子 怎么啦?
康六 又饿又气,昏过去了!顺子!顺子!
庞太监 我要活的,可不要死的!
〔静场。
茶客甲 (正与茶客乙下象棋)将!你完啦!
--幕落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剧本
时间:2007年03月20日
地点:衡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人物:
审判员:司马燕
书记员:郭风
原告:秦亮,男,1976年2月生,任职于宁安市图书馆,住
宁安苑3区4幢306室
被告:张军,男,1972年5月生,宁安市天达家私广场业
主,住宁安市通江路28号
委托代理人:姚海,男,宁安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人身侵权纠纷
案情梗概: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秦亮,1976年2月生,在本市图书馆工作,住本市宁安苑3区4幢306室。没有委托代理人。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张军,1972年5月生,经营本市天达家私广场,住本市通江路28号203室。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海作一般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我叫姚海,男,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我于2001年10月28日在父亲秦国平和女友方露的陪同下在被告处购买木质家具一套(包括:三人沙发一张,单人沙发两张,大小茶几各一张)及电视柜一张,总计价金3290元。
购买过程中,我多次向被告询问该家具的材质,被告均非常肯定的说是红木的一种“花梨木”,并称可以开具发票。在此情况下,我相信了被告所称,认为虽然不是品质很好的红木,但毕竟是红木,于是购买了该套家具。以上事实有所购家具实物、购买发票、证人秦国平、方露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使用过程中,发现该套家具之材质实际上是一般木质而非花梨木。我即向被告提出退货等请求,并经过安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然被告拒绝。
综上,我认为:被告在销售家具过程中,没有履行如实告知原告所购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而是为了多做生意,借原告缺乏木材方面的辨识能力之机,故意作出虚假答复,误导、欺骗原告,从而导致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图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被告那套所谓的“花梨木”家具。被告违背了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原告知悉所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陈述虚假事实,已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的诉讼请求是:
1、判令被告退货并返还原告家具款3920元;
2、增加一倍赔偿,即3920元;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2001年10月28日被告确实出售了这套家具给原告,但被告并未告知原告是花梨木材质。被告是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原告进行的买卖。这一点从价格上即可以看出。这套家具若是真正的“花梨木”则需1万多元,而不是近4 000元。至于发票上写的“花梨沙发”是指外观品质,指外观上有梨花的图案。此名称本身是从供货商即江吴县厂家引用过来的。因此我认为被告不存在欺诈原告的行为,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对2001年10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3920元的木质家具事实均无异议。当天被告开具给原告的送货单记载为“花梨沙发”一套、“花梨低柜”一套,双方对此亦无异议。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送货单上的“花梨”能否认定是指家具的材质。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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