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我借钱把房子盖成了四层的酒店,收入非常可观。夏天生意忙,冬天游客少,喜欢和邻居打牌。老婆对此不感兴趣,喜欢一个人去海边玩个尽兴。
三年前,老婆和一个外地游客产生了爱情的火花,私奔了十多天才回来。因为那个男的有虐待倾向,我看他儿子还小就原谅了我老婆。之后老婆就不去海边了,我也就忘了这件事。
最近关于老婆和其他男人的浪漫故事开始一次次传到我耳朵里。我跟踪了我妻子几次,但没有找到实质性的证据。我不太介意。前几天我在打牌的时候,邻居打电话来说看见他老婆在海边公园和一个看起来像农民工的男人在一起。我赶紧起身去看发生了什么事。到达公园后,我妻子正在和那个男人做爱。
我上前一步,老婆赶紧穿好衣服,跟我回家了。我对我老婆拳打脚踢,她没有任何反驳。直到我打不动了,骂累了,我歇斯底里的问我老婆为什么要这样对我。我该怎么办?
延伸阅读:
老公有外遇怎么办?感情出轨的男人欺骗女人表白,老公欺骗她怎么办?
你好!如果女方婚前就有此病史并且隐瞒的,可视为无效婚姻,男方可以起诉离婚。
如果女方是婚后得的病,男方想要离婚,那必须要为女方找好监护人,安排好她以后的生活,这样才能提出离婚。但这些事很难做到,所以提出离婚非常困难。
我们生命中有几个最重要的人是不可选择的,父母和孩子
有几个人是不可辜负的,老婆和家人
朋友可以选择,分分合合很正常
为了朋友伤害家人是不可取的,是得不偿失的,是不明智的
我可以给你四个评估标准。
感情破裂不一定是大吵大闹、大打出手,通常选择离婚的夫妻都是静悄悄的,在我16年的婚姻情感咨询中,总结出了会离婚的4个标准。
第一个标准就是:吵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想吵架。
很多人问:昨天老公跟我发脾气,是不是说他已经不爱我了?
我:他为什么要跟你吵架?他为什么要跟你发脾气?
她:因为他对我很不满意。
我:如果你把刚才的话里边的“不”去掉,会是什么呢?
她会说:他需要我满足他,但是我却让他失望了。
我:如果一个男人对你还有需要,你说他是不是还爱着你,所以最可怕的是我已经对你别无所求了。
我已经对你没有需要了,而没有需要的关系就是没有关系了,这往往就是死亡婚姻的前兆。
第二个标准就是不见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见了反而轻松。
如果有人跟我说,之前我觉得最可怕的是他不回家,所以我很寂寞。
现在我反而最害怕的是他回家,因为我会不适应觉得他面目可憎,他不在的时候我反而觉得很舒服。
这就说明我们的内心已经开始进入到了,一种离婚的状态,一种单身的状态,只是我们还假装不知道,但是离我们真正做决定的时候,已经快了。(如果你有情感问题,请在知乎私信我,你提问,我回答)
第三个标准就是怨恨不可怕,可怕的是内心已经是一片死寂。
如果你怨恨一个人,那就说明你把伤害的权力放在他手中,但是如果你发现对方做了伤害你的事情,你都没有任何反应,那就说明你们之间已经是路人了,你已经把他伤害你的权利拿回来了。
所以很多人都会有这种感觉,一年前看到这个人心潮澎湃,情绪波动,爱恨交织,但现在再看这个人的时候,你会发现我为什么会和这样的人发生纠葛,我真是疯了,这就说明你跟他在情感上已经完全脱钩了。
第四个标准就是离婚不可怕,可怕的是等着对方说离开。
很多人说婚姻中最可怕的,莫过于天天吵架闹离婚,但是闹离婚就像是一个人生病,而等着一个人去提出离婚,其实就进入到了植物人的状态。
这种状态能量太低了,是因为你已经不想跟他生活在一起,而且没有力气去说离婚了。
总结一下这四个征兆就是六个字:哀莫大于心死。
但,是不是出了这四种状况,这个关系就是绝对的不可救药了,也不能这么说,要看这种状态是长期的一个结果,还是刚刚才有。
如果长期持续,比如说这种状态已经持续了五六年了,那么很有可能希望真的不大。
如果最近才发生的,或者说一次冲突以后,你们有了这么一个状态,那么很有可能只是一时的情感伤害,才会有的反应。
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网友咨询,和妻子闪婚,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因为妻子怀孕,认识的第一个月就领结婚证了。怀孕期间,妻子情绪时好时坏,以为是怀孕的正常反应。孩子出生之后,妻子情绪失常的情况加剧,还疑神疑鬼,暴力殴打他。经朋友提醒,孩子满月后,带妻子去看精神科,妻子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现咨询的是,能否以妻子患精神病为由撤销婚姻?
先看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那么,如何定义“重大疾病”呢?
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时行意见》第12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38条之规定确定:①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即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再结合本咨询,双相情感障碍是否属于重型精神病呢?百度输入查询“双相情感障碍”,显示:“双相情感障碍又称双相障碍,是指患者既有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的一类情感障碍(心境障碍)。双相障碍是一种常见的精神障碍,国外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双相障碍患病率1%~3%,发病年龄高峰期15~19岁,首次多为抑郁发作,常一至数次抑郁发作后再出现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好像并没有明确双相情感障碍是否属于重型精神病。接下来再查查公开的裁判网。
确实有支持的案例,案号:(2022)鲁0812民初380号,摘抄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是否撤销婚姻,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现原告范某以被告王某结婚登记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二人的婚姻,本院依法受理。本案中,被告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和复发性抑郁障碍”等精神类疾病,但却在结婚时,没有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在婚后才知晓被告患病情况,事实清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 原告的知情权。被告王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的规定,该疾病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现原、被告结婚尚不足一年,故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要求撤销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也有不不支持的案例,案号:(2017)冀05民终1489号,摘抄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赵某主张自己与胡某双方之间的婚姻系无效婚姻。赵某负有举证证明胡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赵某就自己主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医学鉴定。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赵某均未提出医学鉴定,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赵某主张自己与胡某系无效婚姻的主张,不予支持。
似乎不支持的案例更多一些,案号:(2021)闽0305民初6116号。继续原文摘抄本院部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并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三)有关××。”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关××,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以及其他重型××。”本案中,首先,唐某在与陈某结婚前,曾于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10月31日间到莆田市秀屿区××防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双相障碍-目前为有××性症状躁狂发作。结合陈某的身体状况、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同居一段时日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等事实与因素,陈某对唐某的精神状态应有一定程度预期,现陈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唐某在双方结婚登记时属于精神疾病的发病期。其次,唐某婚后曾怀有身孕,可见双方已建立一定感情,另结合唐某的婚育史,唐某的病情经过诊疗后并未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可见其疾病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关于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综上,陈某主张唐某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向其如实告知,并诉请撤销婚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所以,结论是不确定。需要再结合案情,查找是否如实告知,论证什么是重大疾病,如何严重,现实表现是怎样的?因为实务中,法院一定会重点审查是否婚前告知,民法典实施后,重大疾病是否影响婚姻效力,一来取决于患病一方婚前是否如实告知,二来取决于不知情一方的选择。所以,告知与否,是法院重点审查的情形。原告需要证明,在结婚之前被告就明知存在这样的疾病。被告如果主张已经告知,或原告明知,需要提出充分证据证明。
那么,双向情感障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可撤销婚姻情形中的“重大疾病”,视严重程度而定。
感情纠纷不属于警察的管辖范围,因此一般单纯的的感情纠纷警方会让自行调解或者请第三方进行调解,但是如果感情纠纷损害了他人的财产、人身安全的,就必须马上报警,或者到法院起诉。
一、警察对于感情纠纷怎么处理
如果涉及到人身侵害,财产侵害或者人身受到威胁了可以报警。骗婚也可以报警。简单的感情纠纷警方是不会受理的,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
二、认定感情纠纷夫妻情感不和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如果双方仅仅只是感情纠纷,那么不属于警察的管辖范围,但是如果涉及到了财产纠纷或者是人身威胁等等,那么就要立即报警,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法律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夫妻情感纠纷关系不和想要离婚的也可以到法院起诉。
婚姻不是儿戏,离婚二字更不能轻易出口。你所说的跟老公感情不好,也许主要原因在你,因为你老公没提过离婚,而你几年前就有了他人,说明婚姻中背叛的是你。
原配的夫妻就算有点矛盾,但心还是往家庭方面聚的,二婚的大都各怀心事相互提防,很难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所以建议你尽量修复夫妻之间的关系,切莫认为外面那个更适合你,世上可没有后悔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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