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喝农药病危医院宣告死亡后起死回生,是医院的失职吗?

男子喝农药病危医院宣告死亡后起死回生,是医院的失职吗?,第1张

网络上有一则新闻引起了网友的注意,河南有一名男子因为感情纠纷喝了农药自杀,被家人送去医院之后医院称其抢救无效已经死亡。随后家人便给这名男子举行了葬礼,没想到在举行葬礼的时候,这名男子突然坐了起来。有网友问男子喝农药病危医院宣告死亡后起死回生,是不是医院的失职?我觉得这和医院存在一定关系,医院也存在失职的责任。这名男子并没有死亡,但是医院却给出了死亡的通知,我觉得医院这个行为可能存在错误。

相信大家看到这个新闻第一反应是非常震惊,因为人都死了竟然还能起死回生,说实话我看到这个新闻我第一反应也是,怎么可能会活过来,但是仔细一想我发现问题出在哪,问题并不是错在是否举办葬礼,而是错在医院,可能并没有检查好证明,病人是否已经死亡就匆匆下了死亡通知书。这个行为简直非常不负责任,如果这名男子没有在葬礼的时候,做起来很可能就因为这个举动而真正丧失了生命。

也就是说真正让这个男子丧命的并不是农药,而是医院发的死亡通知书。我觉得家人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医院说他死了,家人就认为他死了也没有仔细检查,就给该名男子举行了葬礼,这个行为也存在一定可疑之处。我相信这个事情现在正在调查过程中,也希望能够尽快有调查结果,毕竟这个事情已经引起了很多网友的注意。

很多人可能抱着跟我一样的心理,在考虑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事情,以及医院方面到底要怎么说明这种事情。我觉得作为医生一定要好好检查病人生命体征是否还在,如果生命体征是正常的,就不能这样说别人死掉了。这种行为是不对的。

湖南男子不想与女友分手,多次威胁未果将其捅死,让人唏嘘不已!据悉,刘某在杀害许某之后已经喝药自杀,介于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责任主体已经死亡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刘某已经自杀身亡,他不必再承担刑事责任!可惜许某因为谈了一场不该谈的恋爱被杀身亡,由此可见,遇到了不对的人,有多么的可怕!

许某和刘某已经五十多岁,人生已经到了晚年,好容易走到了一起,理应当相互珍惜,相互体谅!奈何许某和刘某在一起之后,矛盾和冲突不断,本已经好聚好散,但是,刘某却不甘心放过有房有钱的许某,就是这种心有不甘,他害了许某也害了自己!刘某是一个非常偏激的人,这一点可能是许某想要和他分手的主要原因!奈何许某想要分开的时候为时已晚,刘某觉得许某想要分手是恩将仇报,是利用,这也是许某不断被刘某纠缠的原因!悲剧的酿成有诸多可能,许某认识了不该认识的人,注定不会善始善终。

事情始末

不想分手就杀害?刘某的想法让人瞠目结舌!许某已经在民警的调解下,给付了刘某的装修款以及生活当中花费的费用,刘某依旧不依不饶,显而易见,他是一个有大男子主义的人!在他的世界里,许某和他在一起,不管什么事情都应该听他的,好的坏的都应该忍受着!然而,刘某却忘了,两个人已经都五十多岁,如果在一起不幸福,许某当然不会勉强!

网友热议

此事传到网上后,网友纷纷表示爱情当中最忌讳遇人不淑,所以,谈恋爱一定要慎重,谈恋爱最好把战线拉长一点,不合适早点结束。

湖南男子不想与女友分手,多次威胁未果将其捅死,又是一起爱情悲剧!

这种情形要看具体情况而定,一方没有对另一方不利的过错情况下,并没有必然导致另一方服毒病危的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如果一方在纠纷过程中有明显过错或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另一方为正常状态人的情况下,其做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其与一方的民事纠纷,应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不应采取服毒等极端方式来对抗纠纷,结束自己生命,此时一方没有责任。如果一方在民事纠纷过程中有公然败坏侮辱另一方的名誉行为,且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造成败坏另一方名誉后的危害后果,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构成了犯罪行为,涉嫌侮辱罪。如果双方在纠纷争吵中,当另一方当面以服毒方式欲相危胁对抗时,一方应当预见可能会发生的危害后果而轻信可以避免,仍以言语等方式刺激另一方,导致另一方情绪失控而服毒病危,其行为构成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双方打架导致喝农药一方,不用负刑事责任,因为危险源并不是别人造成的,作为成年人,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明知是致命药还要进食,有明显的自杀倾向,与旁人无关,并且吵架不会致人死亡,其死亡的结果并非由旁人造成,而是自己造成的。民事纠纷一般是赔偿损失、恢复原状,修理等,刑事责任主要包括承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罚金等责任。解决方式不同,民事纠纷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放弃权利。刑事一般通过公检法依据行使诉法解决,没有协商的余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怪事年年有,今年似乎特别多,河南一名男子因家庭琐事情绪激动后便喝农药自杀,随后被家人送往医院抢救,据其家人回忆,男子被送医院的第二天便下了病危通知书建议拉回,可就在家人悲痛万分,为其操办丧事时该名男子却“奇迹”般的坐了起来!可想而知,当时男子家属一定既害怕又吃惊,之后家人带着男子辗转了多家医院进行治疗,现在已无大碍,生活也基本上没有问题。

事后,男子家属找到了最开始送去的医院,质疑他们的医生,竟然连死人活人都分不清?以后如何给病人看病?面对一系列的质疑声,医院也作出了回应,医院表示男子入院后家属存在不配合的行为,因为男子为重度有机磷农药中毒,但是其家属并没有告知其用量,所以医院只能分批进行用药,后来男子病情加重,医院建议转院,但却得到了家属的不同意,据医院说随后家属便主动要求放弃治疗,同时签署了自动离院协议书。

目前双方各执一词,各有各的说法,而事情真相究竟如何?我们还是无法判断。不过万幸的是,现在该名男子已经脱离危险,身体状况良好,当然这离不开医院前期的洗胃与医疗,这点不可否认,而其家属是否主动放弃治疗,这方面还有待还原。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不能因为一点小事而潦草决定自己的一生,这件事也告诉我们,生而不易一定要且行且珍惜!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烦恼的事情,比如家庭纠纷,工作不顺,情感不佳等,难道我们只能选择自杀吗?当然不是,其实只要我们越过这个坎,相信未来还有更好的事情等待着我们,所以我们每个人都要善待自己的生命。

这个变态男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5年7个月有期徒刑,关进监狱劳动改造去了。仔细阅读这个案例,作者认为,面对丧失理智的前夫,受害女子蔡某在“自救”活动中,虽做得不够完美,但也值得一些女性朋友。我们来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一、案例:离婚女子受到前夫侵害

河北省承德市的张某与妻子蔡某离婚后,一直怀疑是妻子婚外出轨,背叛了自己才提出的离婚。怀疑归怀疑,他又没有什么证据,思来想去就是把这事放不下。

1、2020年8月,张某打电话将前妻蔡某约到自己的出租屋,说是聊一聊复婚的事。两人正在交谈,蔡某的手机接到了一条信息,张某以为是她的情夫发来的消息,情绪突然暴躁起来,拿起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威胁蔡某不要看手机,并且还抢走了蔡某的手机。

2、在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拿着刀将蔡某挟持天台,说是要一起跳楼殉情。跳楼之前,张某要求前妻蔡某与自己最后发生一次性行为。蔡某不肯,张某就拿刀威胁她,蔡某不得不从。事后,张某还不算完,仍坚持带蔡某一起跳楼。

3、此时的蔡某知道张某已“魔怔”,不能硬来,就劝说张某说跳楼不会马上就死,会太痛苦,不如喝安眠药痛快,还能有个全尸体,方便别人收殓安葬在一起。张某一听有道理,就挟持蔡某下了楼,开车找药店买安眠药。蔡某想趁张某下车买药的机会逃脱,可以时间太晚了,街上的药店都关了门。张某又想撞车自杀,蔡某就提议两个人先喝点儿酒壮壮胆。蔡某趁机将张某灌醉,拿出手机给家人发了定位,让家人来把自己接走了。

4、经过这一番折腾,张某仍不能醒悟。8月12日,他又买了两瓶农药,拿着刀来到了蔡某的家中,威胁她跟自己殉情。正当张某拿着刀胁迫蔡某上车时,被蔡某家人拦了下来。张某在驾车逃跑的过程中,喝了一瓶农药,准备一死了之,后被别人发现后报警,将其送到医院抢救,小命捡了回来。

5、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以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而其持管制刀具胁迫被害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最终张某因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7个月。

二、“四哥有法说”对此案的看法

这事也够奇葩的!因为蔡某的机智多变,没有造成更大恶性后果,也算是幸运的。从张某的行为来看,他还是深爱着前妻的,看来被魔鬼爱着也是一种灾难。这种行为,用俗话说这是钻了牛角尖迷了心窍。从心理学角度讲,这属于离婚后不能自我疏解,产生的创伤后的应激障碍和适应障碍。

(一)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张某强迫前妻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虽说两个人原来是夫妻,但在离婚后,双方之间的夫妻权利义务也随之消灭。张某违背蔡某意愿,持刀威胁发生性关系,仍会构成强奸罪。

2、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的行为虽然不是想直接杀害前妻,其持刀威胁前妻共同自杀的行为,违背了前妻的意志,意图非法剥夺他人性命,虽是间接故意,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自己意志之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于未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有人说张某还构成非法拘禁罪,对此作者持不同意见。张某持刀挟持前妻的行为,应是故意杀人罪中的手段和过程,不应对此行为进行单独评价,应被故意杀人的目的行为所吸引,不能再另列罪名并罚。

(二)离婚后,发现前任有出轨行为,仍可依法维权

双方离婚后,如果发现前任有不忠自己的行为,仍是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讨要说法的。如发现对方婚内出轨方达到“重婚”情形的,仍可以追究出轨者的刑事责任。发现对方在婚内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的,仍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蔡某的应变行为值得肯定

1、当蔡某意识张某“魔怔”时,没有强硬抵抗的作法是对的。如果实施没有把握的抵抗,反而更容易激怒张某,让其干出更为可怕的恶性后果。例如,在没有将张某灌醉之前,蔡某没有盲目地逃脱也是恰当。逃脱行为虽说不完美,但也是值得肯定的。

2、离婚后,蔡某在明知张某情绪不稳定的时候,单独去会见张某的做法是不妥的。两个人曾共同生活,蔡某应当对张某的脾气有所了解,如果是那种容易被激怒的偏激之人,应加以防范才好。

3、在第一次受到侵害时,蔡某没有及时报警,也是不恰当的。蔡某的行为很明显地已超出正常人的范围,在第一次受到侵害时,就应报警,或者告知双方家里人进行劝解,怎么能不加防范地险些给张某第二次机会呢!

四、相关案例:男子因“吃醋”怒杀前妻

梅某与阮某因感情不合离婚,但梅某一直对前妻未死心。中秋节时当晚,梅某惦念阮过节情况,晚饭后从县城骑摩托打算到阮女士家探望,却偶遇阮女士前往河边和一陌生男子交谈,梅某心生怨恨,在阮女士独自返回时对其质问,一怒将阮推倒滚入河中。由于连日大雨河水暴涨,阮女士瞬间被急流冲走,梅某迅速逃离现场。梅某归案后,被法院判决死缓。

结束语:

很多时候,毁灭人生的不是磨难和逆境,而是失控的情绪。离婚之初,是双方自我舔舐伤口适应新生活的过程,此时双方会经历一段情绪不稳定的时期,也是比较容易发生问题的阶段,自己不但要控制调节好自己的情绪,同时也应当防范对方作出不当行为,以免受到伤害。

一、世情真相

2020年9月7日,有媒体报道河南一男子田某因和妻子吵架想不开,喝农药自杀,被家属送到沁阳市中医院抢救,急救科大夫经过抢救说人不行了,让家属准备后事,没想到田某却突然清醒,起死回生活了。

二、事情缘由

1、医院方面解答。医院对这起事件纠纷进行了解答,他们试过洗胃、灌肠等手段后,都不见好转,又怕耽误病情,建议转到上级医院治疗,但是田某父亲却主动放弃治疗,将田某拉回家准备后事。

医院拿出了病危通知书以及转院通知书,才有力证明医院不是耽搁治疗,是家属放弃治疗将他拉回去。

2、田某父亲说法。

田某父亲说医院告诉他孩子不行了,让他找车把人拉回去准备后事,当时他付了450元运输费将小田拉回家。后来小田却起死回生,田某父亲称医院耽误了治疗时机,要医院赔偿。

3、医生态度

媒体找到医院核实此件事情真相,由于是星期天,记者拨打值班室电话没人接,还说礼拜天不办公,抛出了强硬一句话:“活着不比死了强。”

4、问题症结所在

最终田某没有拿出最有力的死亡证明。根据国家规定,当班医生要出具死亡证明,填写死亡报告单殡仪馆才能把人拉走。试问,这一流程任何一个医生都会遵守的,从这方面看,医院没有证明田某死亡。

5、媒体态度

新闻媒体应该真实报道事情,不要不调查就报道,听信田某一面之词,负面影响巨大。在没有看到死亡通知书媒体就报道这一事件,无疑加大医患矛盾。

总之,医生要担负救死扶伤天职,患者家属也要积极配合医生工作,新闻媒体在调查清楚后再报道,就会避免事件发生。

希望以此为戒,不会再发生类此事件。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qinggan/4249445.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8-22
下一篇2023-08-22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