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交给一审法官吗

上诉状交给一审法官吗,第1张

 民事上诉状,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种诉讼文书。那么上诉状交给一审法官吗下面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

 上诉状交给一审法官吗1

 一般向一审立案庭提出。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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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为被告人转交上诉状是一审法官的职责,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法官敢扣押被告人上诉状的。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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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上诉期为判决书宣判后十五日内可以提出上诉。

 刑诉法是十日内。

 2、上诉既可以向一审法院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

 3、在提出上诉后,一审法院一般会给当事人发上诉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可以按照这个办法去交纳上诉费。

 4、一审法院接到上诉状后会通知对方当事人你已上诉的信息并将上诉状发给对方。

 5、发放上诉状给对方当事人后一审法院则通过移送流程将一审案卷整本移交给二审法院。

 6、在4、5步中提出上诉的当事人在交纳上诉费用后则安心在家等待二审法院审理通知,进入二审审理阶段。

 民事上诉状范本4

 上诉人(原审被告):旺某某,男,汉族,1978年6月生,,住阜宁县东沟镇市民居委会。

 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生,住泗阳县庄圩乡王码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汉族,1981年5月生,,住泗阳县众兴镇西湖居委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1979年4月生,住泗阳县众兴镇西湖居委。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1年9月24日收到的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1)泗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1)泗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

 2、一审诉讼费及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制发(2011)泗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系错误的民事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

 一、一审法院无视被上诉人没有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履行义务的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第2页第三段,经审理查明“……原告石某某、张某于2011年6月7日、6月20日将余款带到泗阳县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向被告旺某某、庄某某支付。

 被告旺某某、庄某某拒绝受领并拒绝协助而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事实上,被上诉人至始至终均没有表示要向上诉人支付购房余款,也并没有采取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旺某某账户汇款以履行其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双方于2011年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通过汇款方式分两次向旺某某建设银行账户各支付45000元、50000元(共计95000元)。

 由于上诉人均在外地工作,双方约定由旺某某开设专用银行账户,方便被上诉人直接支付购房余款,旺某某按照约定于2011年5月3日在邮政银行办理开户完毕告知被上诉人。

 但截至目前,旺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及邮政银行账户均未收到被上诉人支付的购房余款,也未收到其任何通知。

 被上诉人拒不遵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余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注意到在一审判决第3页第一段“二原告在诉讼中表示在二被告交付房屋时一并给付剩余房款245000元”。

 该句很明确的告诉我们被上诉人一直拒绝向旺某某、庄某某付款,在庭审中仍然不愿意主动履行付款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上诉人应按照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按照约定直接向旺某某银行账户汇款,并履行通知义务。

 按照买卖交易习惯及众所周知的事实,在买受人履行付款及通知义务后,出卖人履行相应的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退一步讲,即使是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在买受人拒绝支付价款,出卖人仍然拥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现买受人非但不主动采取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义务,在已构成违约的前提下,反而反咬一口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既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

 也违背了交易习惯及众所周知的事实,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明并予以认定。

 二、一审法院无视被上诉人违背一般交易习惯、违背双方约定及日常生活经验的事实,也没有按照证据规则对该组证据予以排除。

 一审判决第3页第二段,“……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泗阳县村里房屋买卖合同》及由泗阳县房屋置换有限公司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其中《房屋买卖合同》、《泗阳县村里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均应当在6月20日前付清余款,并未约定上诉人在6月20日前完成房屋交付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当然上诉人一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努力要实现合同的目的并促使双方全面履行义务,无奈被上诉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在被上诉人构成违约的前提下,一审法院依据该证据自说自话,把交付及协助办理过户应在付款前这一义务强行加在上诉人身上,违背了事实及法律的规定。

 另外一审法院认定泗阳县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倪某的证明这一证据,违背了客观事实及法律的相关规定,由于中介费用需由被上诉人向该公司经理倪某缴纳,

 因而该公司经理倪某与被上诉人具有密切相关的利益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及法院的询问。

 对于证据的认定也应当核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对于泗阳县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倪伟2011年6月7日及2011年6月20日出具的证明记载“2011年6月7日石某某、张某夫妇携带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元整现金来我公司要求与旺某某、

 庄某某夫妇进行房产交易。”而在被上诉人第一次付款45000元时已经采取银行汇款方式,并且在第二次付款50000元时同样采取银行汇款方式,即使是被上诉人自己看到这两份份证明是都会觉得太过荒谬,

 在双方习惯性采取银行汇款进行付款的情况下,在双方约定由上诉人开设专用银行账户用于被上诉支付余款的情况下,在日常生活经验及众所周知应该汇款的情况下,

 被上诉携带贰拾肆万伍仟元整现金要求交易明显违背双方交易习惯、违背双方约定、违背日常生活经验及众所周知的事实,依法应当对具有厉害关系的泗阳县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倪某出具的不实证明予以全部排除。

 综上所述, 上诉人特依《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三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

 此致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宿迁徐守波律师网

 上诉人:旺某某、庄某某

 xxxx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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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涉及经济纠纷,处理起来比较麻烦负责,但是一份优秀的民间借贷上诉状却能让您的民间借贷上诉状变的简单易懂,那么该怎么写呢我为您整理的以下民间借贷上诉状范文将告诉你怎么把民间借贷上诉状写好。

民间借贷上诉状 篇1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松山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汉族,生于xxx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xxx年12月16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20xx)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无关。

 首先,从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诉状看,被上诉人起诉的是刘某,并不是上诉人,只是在诉讼过程中追加了上诉人,而且从追加上诉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刘某形成借贷关系时,也并没有与上诉人挂上钩,而是其后来诉讼中才认为是法人债务。

 而且从其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看,刘某个人搞工程须资金向被上诉人借款,并书写借条,借款后,刘某却无踪迹,被上诉人多方打听未果,从而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还款。

 该事实和理由是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事实是被上诉人自认的。

 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诉人自认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借贷关系。

 其次,从转款的帐户看,被上诉人的四次转款均是刘某的个人帐户,并没有任何一笔款项转到了上诉人帐户;而且从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员个人名义接收款项,应当有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

 故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都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

 第三,本案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

 从借条的纸张看,是法律服务所的信笺,且有另一人书写了刘某及其妻子的电话号码,由此可以看出,在书写借条时被上诉人有专业人士在场指导,如果是法人债务的话,其专业人士应当会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事实上,并没有这些要件。

 而且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是上诉人使用的印章,上诉人从20xx年9月19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有编码的印章。

 由此可见,本案借条反映的应当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个人借贷关系,与上诉人无关。

 第四,从刘某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其从20xx年2月起已经离开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参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业法人对外进行民商事活动。

 同时表明其个人向被上诉人实际借款为5625万元,用于成都项目投资,而不是用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

 其离职后从未对外提供过任何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合同等相关手续。

 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其来源很是可疑。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实际是刘某向被上诉人借款5625万元(转款525万元,现金375万元),用于自己成都项目的投资,其余的4375万元属于高利。

 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

 二,由于事实认定错误,对于上诉人来讲,上诉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债务人,没有义务归还借款,当然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84条及108条的规定,判决由上诉人归还借款本息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

20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上诉状 篇2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汉族,1xx年、月、日生,住广东省xx市xx县xx街道xx房,身份证号:440xx。

 电话:135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男,汉族,19xx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xx县xx街道xx路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20xx)xx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20xx)xx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判决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支付过借款给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书写借条这一根本事实:

 (一)被上诉人在诉讼时陈述“被告黄xx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参见一审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1行等),可是在被上诉人递交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xx的签字!这足以表明该借条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xx、”。

 为此,从被上诉人的陈述来看,“被告黄xx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这一事实已经形成!可滑稽的是,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起诉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xx的签名,试问,

 被上诉人在明知黄xx对借款事实不知道的情形下,强行到上诉人家让黄xx签名确认借款事实这一行径这合理吗合法吗这一行为应当引起一审法庭注意并作为判断借条是否有效的重要细节。

 (二)在上诉人因被胁迫书写借条报案后,公安机关在对被上诉人的岳父xxxx为本案被上诉人的岳父,20xx法民一初字第7、号案原告)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时间:20xx年3月6日),xx(与上诉人另案纠纷)到过上诉人家中,

 并且从“20xx年11月7日或8日18时许就去了,xx、签完名后我们就离开了黄xx家,那时已经是第二天凌晨1时许了”。

 从xx的这一表述来看,他们在上诉人家中呆了至少8小时,并最终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上诉人的妻子(一审被告)黄xx在借条上签名!这种强迫他人书写借条的事实已经形成。

 当时在场的证人提供了证言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更进一步证实了被上诉人胁迫上诉人及黄xx书写借条的事实。

 然而令人非常失望的是,一审对此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毫无说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

 (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不相识,而却能够从被上诉人处“借到”款项真是令人费解:无论是从被上诉人的辩解还是另案被上诉人xx的辩解来看都是不符合情理,更是不符合实际的。

 (四)在被上诉人仅仅提供了一份非常有瑕疵的“借条”作为证据,且其陈述明显矛盾(如编造上诉人妻兄急需钱治病等),并且上诉人有报警、有被胁迫的证人证言、有与被上诉人根本不认识、有自身经济情况较好无借钱动机等因素的情形下,

 原审法院就应当仔细审查该借条背后的各种证据,解开被上诉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强迫打借条)的谜团:

 1、国内相关地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的规定:

 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xx〕297号)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

 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xxxxxx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

 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xxxxxx”。

 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xxxxxx

 (二)原告起诉的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没有借据或者借据存在伪造可能;(三)被告在一定期间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xxxxxx”。

 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第二条规定:“xxxxxx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xx、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付方式。

 出借人陈述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交付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

 2、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上述三地高院的指导意见在广东省并不直接适用,但是对于同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具有相同性质的民间借贷案件应该还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可是一审法院根本无视这些我国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成功经验及通用性规定,无视一审时上诉人及黄玉珍提出的诸多对抗性证据,根本没有从出借人应当承担的举证义务、款项来源、交易习惯、出借人的矛盾陈述、交易场合、货币的特征、双方的情感因素等诸多方面进行审查。

 仅凭被上诉人的一张借条就认可了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非常失望。

 (五)上诉人在一审递交的证据已经充分的证实了借据的无效性,然而,对于上诉人的证据(包含被上诉人自相矛盾不能成立的借条)原审法院毫无说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这是极其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可是从一审判决书来看,毫无涉及上诉人递交的证人证言、被上诉人陈述、公安机关笔录等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进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第二、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可是原审法院将本案与他案(案号:20xxxx法民一初字第7、号、20xxxx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合并审理明显违背这一法律规定:这几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明显不同;退一步讲,即便原审法院认为是同一种类的,也应当将“当事人同意”作为合并审理的前提。

 第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1、原判决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借条的无效性;

 同时,也没有有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及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各地的有经验的指导性意见(如前述重庆、浙江、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方位查明有无借钱事实及借条是否被胁迫这一关键事实。

 2、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的结论是非常错误的: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民间借贷,在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时,

 应当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判决不支付利息!原借据中所谓利息的“约定”竟然在借款人签名之下,足见其不符合借条的形式特征,更反映出被胁迫订立的事实。

 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怎么写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企业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怎么写呢

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1

 原告:xxxx有限公司

 住所: xxxxx厦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段某,女,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住址:xxxx街道路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原告因工资等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月日所作的深劳仲案[20XX]2号裁决,现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XX年4月日至20XX年8月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人民币4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元;

 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XX年度年终奖人民币60元;

 事实与理由: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深劳仲案[20XX]2号裁决书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被告本属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自由灵活,由被告自己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且原告也与被告签定了不定时工作协议。

 同时,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而且截止被告辞职的20XX年8月日,广东和深圳市均未相关规定出台。

 因此,该不定时工作协议应为有效,原告不应支付被告任何加班工资。

 二、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按照上面所述,根本不存在原告拖欠被告加班费的问题。

 而且,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理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均未予以规定。

 因此,即使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形,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此,我国法院已有相应判决。

 三、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XX年度年终奖没有法律依据。

 年终奖是由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工作表现而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

 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方式,原告不给已离职的被告发放年终奖并无不当。

 况且,被告20XX年月离职,原告的年度经营业绩如何还未核算,也不可能核算出每个员工的年终奖的数额,从而也不可能发放年终奖。

 在职员工一年中发生缺勤都有可能无权享受年终奖,当年离职的员工怎么可能还有权享受当年的年终奖呢

 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有限公司

 (盖章)

 20XX年月日

上诉状怎么写2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检察官如何写好起诉书3

 它是人民法院启动刑事审判程序、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审判活动的合法依据,也是庭审中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发表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以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进行法庭辩护的基础。

 刑事起诉书是检察机关最具代表性、标志性的法律文书,是公众认识检察机关的文本载体。

 刑事起诉书具有广泛性和开放性,每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近百万件刑事案件中每一件案件都有一份起诉书,而且检察机关进行法律文书公开数量最多也是起诉书。

 起诉书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它不仅具有严谨规范的格式体例,还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案件证据事实的判断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依法提出明确的指控意见。

 可以说,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开展审查起诉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代表了检察机关对于某一具体刑事案件的意见和主张。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司法公开主要是案件信息公开,其中起诉书是面对公众最常见的检察法律文书,是公开的重点。

 根据高检院的规定,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除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特殊情形不应当公开的以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由于起诉书等法律文书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面向社会公众,任何人都可以看,这就必然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法律专家的检阅和评论。

 为使起诉书经得起公开化带来的检验,需要检察机关一方面进一步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水平,以公正面对公开,打好案件信息公开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借助这个契机将法律文书进一步规范起来,把“丑媳妇”装扮得干净整洁甚至漂亮起来,充满自信地接受社会监督。

 还有,随着以司法办案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改革导向将使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不断凸显,很多权力将不断下放给检察官,大多数案件已放权检察官直接签批起诉书后提起公诉。

 这样一来,前连审查、后接出庭的起诉书就成为规范工作的一个关键节点。

 一、注重引导公诉人坚持正确的司法理念。

 一是坚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要求叙写案件事实用白描语言,避免使用带有主观色彩的表述方式,避免用法律评价直接代替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描述,在“本院认为”得出起诉意见之前,坚持以客观中立的立场描述被告人行为,以严谨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逻辑来得出起诉结论,使事实叙写更加客观。

 二是语体色彩更加理性平和、文明规范。

 将带有贬义色彩的动词“窜至”“溜门”,表示惊讶的副词“竟”,推测被告人主观动机的短语“以满足个人*乐/*欲为目的”等带有强烈情感色彩和道德评价的词语,以及“目无国法”“无视国家法律”“无视国法”“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淡薄”等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词语清除出起诉书,从起诉书的叙写开始就要体现检察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

 三是将诉讼意义作为起诉书记载信息的取舍原则。

 提出“撰写起诉书所涉及的各要素时,应当充分考量其诉讼意义,对于不具有诉讼意义的信息可予以简化”突出起诉书启动审判程序,提纲挈领的功能。

 比如,与案件定罪和法定量刑情节有关的重要事实应当详细表述,与此关联性较弱的内容可适当从简,保证办案效率。

 二、结构完整、关注细节,体现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高检院的起诉书制作规范较为概括,为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规范意见(试行)》以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目标进行了全面细化完善,其中文件正文共分九章,分别为总则、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理由和根据、尾部、附则,其中总则、案件事实、起诉理由和根据三章由于条文较多,在章下又设“节”,《规范意见》正文共计93个条文,示例43个,本书扩充后共计23万字,示例达到300多个。

 需要强调的是,本书还对作为起诉书核心部分的事实证据问题予以特别关注,从准确、连贯和逻辑性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起诉书表义要准确,内容上前后要有关联,事实表述要从时间、动作等之间的关联来表示内容的连贯性。

 语言上要有衔接和过渡,尤其应注意事实表述的主语形式,当主语发生变化时,语言形式上要出现新的主语,这样才能用语言的衔接体现表述的连贯。

 行文应符合案情发展的前后逻辑。

 案件事实的表述语序应当符合认知逻辑,例如,时间顺序、事物发展顺序等,尤其是要关注多个并列短语的先后顺序问题。

 案件事实表述的过程在内容上要关联,不要有太大的跳跃,等等。

 三、坚持问题导向,规范意见来自于实践,服务于实践。

 一是全面梳理内容和格式不统一的问题。

 实践中起诉书表述格式不统一的问题较为突出。

 如在起诉理由和根据部分,罪状表述的格式,法律条文引用的格式和完整性,量刑情节的表述格式和顺序,量刑意见的表述格式等。

 课题组对类似问题逐条梳理、逐一列明、逐项规范。

 二是全面梳理文字和语言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本书根据汉语表述规范及使用习惯对高检院起诉书模板及制作说明进行了细化,对执行中存在的不一致之处进行了统一和强调。

 三是全面梳理表述和句法存在偏误的问题。

 比如,有些起诉书事实要素表述不完备、指控事实表述不够清晰明确;事实表述的过程不能做到详略得当、主次分明;还有些起诉书句式使用不当、句子成分残缺或者词语搭配不当,导致表意出现歧义。

 本书针对这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四、立足起诉书自身特点,明确起诉书的核心目标。

 如果说判决书追求的是说理性,那么起诉书追求的核心目标应该是叙述性。

 一言以蔽之,如果说把“理”讲透、说清楚,就是好的判决书,就体现了判决书的说理性的话,起诉书就是要把“事”说清楚、说明白,不能语焉不详,不能一带而过、笼而统之,要把案件事实一五一十说清楚。

 看不明白的起诉书不能说是好的起诉书,有着巨大解释空间的起诉书不是好的起诉书,而这就是叙述性。

 叙述性的核心就是把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作一个全面的展现,重点不是论理,而是描写和叙述。

 事实上,“事”和“理”也不是能够完全分开的,把“事”说清楚了,“理”自然也就明白了,因此对于判决书来讲,对案件事实详细的描述,对证据充分的分析,也是整体说理性的一部分,当然最后仍然是结合法律的综合分析论证。

 而起诉书一般要求只是高度浓缩包含法律分析在内的起诉理由和依据,把重点放在事实和证据方面。

 对于起诉书的篇幅来讲,应该服从叙述性的充分展开,“事”没说清楚,不能停笔,不能人为限定篇幅压缩事实,影响叙述的充分性。

 正因此,《规范意见》将着力点放在了叙述性上,使起诉书的`叙述性成为与判决书的说理性相当的概念。

 事实上起诉书的叙述性根源于不断完善的法治环境,包括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庭审实质化,起诉书的网上公开,法律共同体外部评价机制的不断形成,以及司法责任制所带来的检察官个人作用的不断凸显。

 你知道收到上诉状后的程序是什么吗你知道上诉状怎么写吗以下是关于收到上诉状后的程序以及上诉状的模板,欢迎阅读!

  收到上诉状后的程序1

 上诉的程序,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第二百三十四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因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

 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第二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百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民事上诉状模板2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生于1960年12月8日,汉族,济南润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D座2204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七家村33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1日作出的(2008)历城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2005年5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

 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

 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济南市东环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2007年7月196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

 ”的表述令人费解。

 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0日内为上诉人办理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D座2201~2204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90日内协助办理。

 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0日内协助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签字按手印)

 xxxx年十 一月三日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3

 上诉人(原审原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对有限公司通过银行给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汇款的认定有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在协议书中约定由第三人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货款,也没有签订第三人代为偿还的补充协议,所以一审法院断定此60000元乃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而被上诉人并没有已经履行清偿货款义务的证据,也没有上述义务已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相关证据,

 法官仅根据推论就认定60000元为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基本原则。

 2、一审法院对货款59820元的性质认定有错误。

 首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的另一方为集团湖南分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公司,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标准。

 其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均是复印件,来源不明,真实性值得考虑;而且,仅凭对账单并不能就此认定59820元为集团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税金,

 事实上,这59820元应为被上诉人向集团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货款,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只不过分开写出来罢了。

 而被上诉人所在账单上的签字页恰恰证明了被上诉人对59820元为被上诉人所欠上诉人的货款的一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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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最晚日期为2007年12月份,而被上诉人的一审答辩状日期则为2010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是真实的,那么以此来要求抵销双方在2009年4月30日对欠款1495812的对账确认函,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如果《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就同一个问题都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合同法》。

 而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与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

 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货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

 2、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被上诉人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不能就已经清偿了上诉人的货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所以应该承担不能证明的后果。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六十九条第四项“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

  民间借贷上诉状样本篇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xxx年7月14日出生,住xxx市xxx区xxx东路47号院3号楼230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10月6日出生,住xxx市xxx区xxx路16号院1号楼22号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区人民法院(20xx)xxx初字第xxxx号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区人民法院(20xx)xxxx字第xxx号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

 属于项目合作关系,而非民间借贷。

 xxx对上诉人的项目很感兴趣,希望参与上诉人的项目,由于xxx系医生,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去投资,所以xxx以她母亲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了一份名为借款实为项目合作的协议,被上诉人分三次支付给上诉人项目合作款,共计30万元整,约定若有盈利,分红参照按照月息三分分红,上诉人立有收据,根据上诉人与xxx的项目合作,前四个月合作愉快,按时分红,后期由于市场不景气,合作项目发生了亏损,上诉人连续三月没有盈利,故此没有分红,项目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导致上诉人无法返还xxx投资款,故发生纠纷,针对一审判决,上诉人不服,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予以支持诉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上诉状样本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 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市XX区XXXX路XX公寓X号楼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X村XX街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一审判决中称“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间上诉人先后分五次向被上诉人借款XXXXX元”,但是其中发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额为XX万元的借条,其借款用途是用于上诉人赌博,这点被上诉人以及中间人XXX知情,由于被上诉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是不受保护的,从而要求上诉人在借条中违背事实写出了该借款用于工程周转,并且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也多次强调该借款实为赌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

 的若干意见》第11条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一审法院在明知XX万为赌资的事实后置若罔闻,仍判令上诉人归还该笔借款是错误的。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五张借条,其中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条中约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张借条中除去赌资借款外的后三张借条均不应当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一份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的承诺书中签字,该承诺书正文并非上诉人所书写,上诉人仅仅在承诺人处签字,未对承诺书正文进行细看及核实。因为当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两个月内将现住房进行抵押贷款,以贷款偿还被上诉人。碍于双方多年朋友情谊,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提议,在匆忙之中未考虑其他便在承诺书中签字,因此承诺书中对欠款利息的约定,上诉人并不认可。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作出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的判决,纯属理解和适用法律错

 误。《意见》第六条只说明民间借贷中双方明确约定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具体掌握。并且《意见》的规定应是在双方明确约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针对约定利率是否过高由法院来进行评判,而不是像一审法院这样在未约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这显然是一审法院曲解司法解释本意,滥用法官自由载量权的结果。

 同时,一审法院判决中对利息计算数额有误,计算方式极不严谨,被上诉人诉称的XXXXXX元借款产生于不同日期,其中有两笔借款产生在2014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审判决中计算利息时将该两笔借款利息计算时间从2013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显有误的。

 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借款是客观事实,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责无旁贷,但上诉人不该承担他不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同时被上诉人在还款过程中态度积极,还一度将现住房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但是由于被上诉人极力阻止致使贷款未能成功。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出发,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偿还34万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张借条外的其他借款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至于逾期利息也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

 年 月 日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二审法官会翻看一审笔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会基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一般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决定是否开庭审理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下面我提供了模板给大家参考使用!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0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

 ”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

 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

 金湖诚泰纺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上诉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闽民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湖诚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婉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柏玉潭,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梦礼,董事长。

 原审被告洪婉双。

 原审被告张荣艺。

 上诉人金湖诚泰纺织有限公司(下称诚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农公司)、原审被告洪婉双、原审被告张荣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涉案合同中仅约定产品名称、数量、质量、单价、金额等,并未约定加工承揽报酬,故本案合同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故本案合同应定性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买卖合同关系。

 涉案合同中载明签订地点为三明市,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提交签约地法院处理,且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金湖诚泰纺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诚泰公司不服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被上诉人是委托方,上诉人是加工承揽方。

 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注册登记地为江苏淮安。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管辖权应该属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购销合同书上均记载“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则提交签约地的法院处理”,合同中并记载“签约地点:三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当事人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诚泰公司主张本案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驳回诚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忠

 代理审判员 詹 强 华

 代理审判员 朱 宏 海

 二○一一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秀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88条第(1)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合工业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杭辖终字第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藤岛清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勇,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合工业喷涂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中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郁福昌,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联合工业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0)杭江商外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0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虽与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同日立案,但联合公司先于爱知公司数日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起诉,故本案以移送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合并审理为宜。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爱知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杭州,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更利于案件的审理。

 由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的时间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联合公司起诉爱知公司一案的时间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复函,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或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虽然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结合本案,由于两地法院同日立案,导致基于该约定无法确定唯一的管辖法院,不能产生选择管辖的效力,本案可以推定为事实上的协议不明确。

 鉴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杭州,在两地法院立案时间相同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作为管辖。

 并且由于本案争议是设备质量问题,而设备均已安装在爱知公司处,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事实和降低诉讼成本。

 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联合公司起诉爱知公司一案本身存在问题。

 三、原审裁定缺乏法律依据,裁定移送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中两地法院同时立案,原审裁定中所谓“同日立案的由起诉在先的一方管辖”的推定没有法律依据。

 在此情形下应该适用法定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由于双方均已各自起诉,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唯一的,只有适用合同履行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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