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男子当街持刀杀人被抓获,而且这名男子杀人的原因竟然是情感纠纷,据了解这名男子好像和对方在协商一些事情,但是事情没有谈成,所以当街将对方杀害,目前此次案件当地警方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警方表示对于这样的严重暴力犯罪,会予以严厉的打击,一定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为现在这个社会是法治社会,无论是哪个地方的警察都绝对不会允许有人在街上行凶,因为这样的行为会给当地的居民造成恐慌。
不得不说这名男子实在是太冲动了,不管是什么事情,也不应该当众行凶,他的这种行为肯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也会为自己做过的事情感到后悔,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为自己做过的事情付出应有的代价,其实很多年轻人在面对情感纠纷的时候都会比较冲动,而且也会在失去理智的时候做出一些令自己后悔的事情,面对感情其实有时候放开更是一种选择,感情这种事情本身就强求不来,不管怎么样也不能够将对方杀害,因为这样的话自己就会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很多网友却认为,大家没有经历过这名男子经历过的事情,所以根本就不知道他的心里有多痛苦,但不管怎么样也不能够做出伤害别人的事情,如果两个人有矛盾或者有误会的话,可以好好沟通,实在不行也可以选择分手或者是离婚,为什么要采用这样极端的方式去伤害对方,通过这件事情也给我们提了一个醒,冲动是魔鬼,不管遇到什么事情都应该冷静的处理,尽量的去克制住自己的情绪,不然很有可能就会做出令自己感到后悔的事情,这名男子因为伤害对方,所以很有可能会接受法律的制裁。
一、行政上诉状信息公开案件的范本是怎样的?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区×镇×号, 身份证 号×××××。 被上诉人:××市××区××镇人民政府,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市××区××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不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月××日作出的(2014)龙马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人民法院于2014年××月××日作出的(2014)龙马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 2、请求责令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诉被上诉人××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 3、本案 诉讼费用 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2014年××月××日通过邮寄的方式,依法向××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书面公开有关政府信息。××镇人民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至今未做任何答复。 上诉人不服于2014年××月××日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得到任何回复。 上诉人为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2014年××月××日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马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于2014年12月 日收到该行政裁定书。 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置之不理的行为属于严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一审 法院对此违法事实不予审查,反而将上诉人的诉求挡之门外,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特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任何口头或书面的答复,其漠视民权的行为显然属于严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以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对于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当场或在法定工作日内告知上诉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上诉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上诉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也就是说,被上诉人最起码应该给上诉人一个的答复(或当场或在法定工作日内),一个处理意见,甚至打一个电话,说一句话也算尽到了一定职责,也算对老百姓权利的最基本的尊重。但令人遗憾的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视为无物,连最起码的电话沟通和告知都没有,这是极端漠视民权,践踏法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二、上诉人的诉请的信息符合法律规定,显然属于政府信息。一审法院未予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其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是严重错误的。 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2013年××月××日强毁上诉人耕地、果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的是关于 征地 、占地的法律依据,其申请的内容和形式是合法有效的。依据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 法规 及政策精神及土地征收的实践做法,××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其在征地实施过程中,必然制作过或能获取到相应的有关征地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此,上诉人诉请的信息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应当依法得到支持。 综上,即使上诉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被上诉人制作或获取的,也没有记录或保存,也应该将不予公开的理由口头或书面告知原告,这才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精神的、切实体现执政为民的妥善做法,其不予任何答复的行为,显属不作为,严重违法;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实属被上诉人应予公开的范围,一审法院对此草率处理,替政府的违法行为背书,将上诉人合法合理的起诉拒之门外,让上诉人难以理解和接受,与当前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理念背道而驰。故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特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受理本案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 月 日 综上所述,虽然说行政上诉面对的不仅仅是一审中的行政机关还需要加上受理案件的法院了,但是只要公民提出的上诉理由完全符合标准并且是合法合理的一般都是可以得到上诉 二审 的正确判决的,而这个结果的前提就是需要提交规范的行政上诉状。
导语:民间借贷纠纷是常见的民事纠纷,当一审判决没有达成目的时,可以进行上述。下面是我收集的民间借贷上诉状范文,欢迎参考。
民间借贷上诉状范文(一)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50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县、、街道、、房,身份证号:440、、。电话:135、、、。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县、、街道、、路、、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县人民法院(2013)、、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广东省、、县人民法院(2013)、、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判决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支付过借款给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书写借条这一根本事实:
(一)被上诉人在诉讼时陈述“被告黄、、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参见一审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1行等),可是在被上诉人递交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的签字!这足以表明该借条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为此,从被上诉人的陈述来看,“被告黄、、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这一事实已经形成!可滑稽的是,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起诉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的签名,试问,被上诉人在明知黄、、对借款事实不知道的情形下,强行到上诉人家让黄、、签名确认借款事实这一行径这合理吗合法吗这一行为应当引起一审法庭注意并作为判断借条是否有效的重要细节。
(二)在上诉人因被胁迫书写借条报案后,公安机关在对被上诉人的岳父、、、、为本案被上诉人的岳父,2013、、法民一初字第7、号案原告)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时间:2013年3月6日),、、(与上诉人另案纠纷)到过上诉人家中,并且从“2012年11月7日或8日18时许就去了,、、、签完名后我们就离开了黄、、家,那时已经是第二天凌晨1时许了”。从、、的这一表述来看,他们在上诉人家中呆了至少8小时,并最终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上诉人的妻子(一审被告)黄、、在借条上签名!这种强迫他人书写借条的事实已经形成。当时在场的证人提供了证言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更进一步证实了被上诉人胁迫上诉人及黄、、书写借条的事实。然而令人非常失望的是,一审对此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毫无说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
(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不相识,而却能够从被上诉人处“借到”款项真是令人费解:无论是从被上诉人的辩解还是另案被上诉人、、的辩解来看都是不符合情理,更是不符合实际的。
(四)在被上诉人仅仅提供了一份非常有瑕疵的“借条”作为证据,且其陈述明显矛盾(如编造上诉人妻兄急需钱治病等),并且上诉人有报警、有被胁迫的证人证言、有与被上诉人根本不认识、有自身经济情况较好无借钱动机等因素的情形下,原审法院就应当仔细审查该借条背后的各种证据,解开被上诉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强迫打借条)的谜团:
1、国内相关地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的规定:
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二)原告起诉的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没有借据或者借据存在伪造可能;(三)被告在一定期间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第二条规定:“、、、、、、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付方式。出借人陈述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交付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
2、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上述三地高院的指导意见在广东省并不直接适用,但是对于同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具有相同性质的民间借贷案件应该还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可是一审法院根本无视这些我国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成功经验及通用性规定,无视一审时上诉人及黄玉珍提出的诸多对抗性证据,根本没有从出借人应当承担的举证义务、款项来源、交易习惯、出借人的矛盾陈述、交易场合、货币的特征、双方的情感因素等诸多方面进行审查。仅凭被上诉人的一张借条就认可了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非常失望。
(五)上诉人在一审递交的证据已经充分的证实了借据的无效性,然而,对于上诉人的证据(包含被上诉人自相矛盾不能成立的借条)原审法院毫无说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这是极其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是从一审判决书来看,毫无涉及上诉人递交的证人证言、被上诉人陈述、公安机关笔录等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进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第二、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可是原审法院将本案与他案(案号:2013、、法民一初字第7、号、2013、、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合并审理明显违背这一法律规定:这几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明显不同;退一步讲,即便原审法院认为是同一种类的,也应当将“当事人同意”作为合并审理的前提。
第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1、原判决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借条的无效性;同时,也没有有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及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各地的有经验的指导性意见(如前述重庆、浙江、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方位查明有无借钱事实及借条是否被胁迫这一关键事实。
2、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的结论是非常错误的: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民间借贷,在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时,应当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判决不支付利息!原借据中所谓利息的“约定”竟然在借款人签名之下,足见其不符合借条的形式特征,更反映出被胁迫订立的事实。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了证据证实是在胁迫下订立的借条,没有收到实际款项。由于借条本身无效,再在此基础上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额外利息无疑对上诉人而言是雪上加霜!
尊敬的二审法院法官:结合一审时相关证据可以发现,上诉人因为购买、、欠部分账款而受他人胁迫,写下了一份借条但并未实际收到借款款项。因此,这份借条是无效的。恳请贵院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准则依法断案,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谢谢!
此致
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式 份,每份 页;
补充证据一式 份,每份 页。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上诉状范文(二)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松山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6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2012)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无关。
首先,从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诉状看,被上诉人起诉的是刘某,并不是上诉人,只是在诉讼过程中追加了上诉人,而且从追加上诉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刘某形成借贷关系时,也并没有与上诉人挂上钩,而是其后来诉讼中才认为是法人债务。而且从其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看,刘某个人搞工程须资金向被上诉人借款,并书写借条,借款后,刘某却无踪迹,被上诉人多方打听未果,从而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还款。该事实和理由是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事实是被上诉人自认的。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诉人自认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借贷关系。
其次,从转款的帐户看,被上诉人的四次转款均是刘某的个人帐户,并没有任何一笔款项转到了上诉人帐户;而且从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员个人名义接收款项,应当有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故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都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
第三,本案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从借条的纸张看,是法律服务所的信笺,且有另一人书写了刘某及其妻子的电话号码,由此可以看出,在书写借条时被上诉人有专业人士在场指导,如果是法人债务的话,其专业人士应当会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事实上,并没有这些要件。而且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是上诉人使用的印章,上诉人从2011年9月19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有编码的印章。由此可见,本案借条反映的应当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个人借贷关系,与上诉人无关。
第四,从刘某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其从2012年2月起已经离开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参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业法人对外进行民商事活动。同时表明其个人向被上诉人实际借款为5625万元,用于成都项目投资,而不是用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其离职后从未对外提供过任何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合同等相关手续。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其来源很是可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实际是刘某向被上诉人借款5625万元(转款525万元,现金375万元),用于自己成都项目的投资,其余的4375万元属于高利贷。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
二,由于事实认定错误,对于上诉人来讲,上诉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债务人,没有义务归还借款,当然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84条及108条的规定,判决由上诉人归还借款本息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五月三日
情感纠纷处理不好,等同于毁灭了两个人的世界,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在恋爱中,失去一个人不可怕,可怕的是想要毁灭一个人的心思。适当的放手各自安好,也许可以收获更好的人生。曾经相爱的人,不应该抱有怨恨,应该一笑泯恩仇,潇洒的祝福对方。
并不是要达到了怎样的目的,爱才成为爱。刻在心底的爱,因为无私无欲,才会是真正的永恒。
曾经据媒体报道,2018年5月28日晚上,网络直播平台的主播主邱乔琪,在出租屋内被前男友廖某持刀杀害。
据悉,廖某27岁,是主播邱乔琪的粉丝。二人是高中同学,高中毕业后交往了4年左右。2018年2月二人正式分手,但此后廖某多次来到邱乔琪的住处要求复合。
5月28日晚上,廖某酒后拿着一把水果刀,埋伏在邱乔琪住处的楼梯间内,邱乔琪回家开门时廖某趁机闯入。邱乔琪试图逃到门外,被廖某刺伤后背,后在屋内被廖某勒着脖子,最终她倒在了血泊中。室友发现后便报警处理,警方赶到的时候,还没有进去廖某便开门走了出来。
邱乔琪因身中多刀,已经身亡。警方从廖某的随行的包中找到绳子等物品,但其拒绝承认蓄意谋杀。一审廖某多次当庭下跪并磕头,向被害者家属道歉。家属拒绝原谅,被判刑15年。
廖某上诉二审,开始否认自己的罪行,并声称自己深爱着邱乔琪。当天二人发生争吵,所以不小心失手杀了对方。家属拒绝这种说辞,二审改判无期徒刑。廖某再次三审,判定无期徒刑。
廖某和邱乔琪虽曾是情侣关系,但二人已经分手,面对廖某的再三纠缠,很明显邱乔琪是不为所动的。既然二人已经分手,廖某就不应该纠缠至此,足以说明其心中有怨恨,更不可能是因为一时的争吵而失手杀了对方。毕竟这次是刻意埋伏在楼梯间,还故意带着水果刀。
任何一个试图和前女友复合的男子,都不会携带一把水果刀上门。而且邱乔琪身中数刀,根本不可能是一时的失手,否则伤害对方的时候立马就会报警求救,不可能如此冷静地走出案发现场。
情感纠纷一直都是十分危险的,尤其是苦苦纠缠的一方,很容易误入歧途。生活中还有很多美好的事情等待着自己,不应该为了一段感情就陷入极端。所谓的爱情,是希望对方可以幸福和快乐,而不会强求对方和自己在一起,并且试图以毁灭性的方式来毁了对方。
感情里没有对错,廖某和邱乔琪之间的恋爱细节他人也不会完全知道。但毕竟是多年的爱人,分手自然有一定的原因。廖某应该尊重邱乔琪的决定,分手后便可以大方的祝福对方。毕竟曾经在一起过,何必如此的为难对方。
从廖某的行为上来看,这种人很容易走上一条极端之路,面对分手久久无法释怀,可见其生活中也过于执着,甚至有些偏执,这样的人比较危险。情绪激动,或者一时愤怒,就很容易做出伤害他人的事情,并不适合与他人保持长久的关系。
恋爱分手,成年人都应该看得透彻。无论原因如何,也不必纠结是非对错。毕竟失去一个爱人,还可以有下一段感情,如果真的曾经相爱,更应该祝福对方。
分手后挽留对方也可以,但再三挽留都没有效果,就应该放弃了。爱一个人,也可以适当的放手,如果无法放手,可能说明就是执念,并不能说明这就是爱情。
此男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应该会被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山西男子行凶,导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这个男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如果构成故意杀人罪,他应该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发生感情纠纷的时候,不应该用这种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是害人害己的做法,不但会伤人性命,也会葬送自己的一生。
根据媒体爆料在山西吕梁到一个小区发生了故意伤人案件,当地警方接到热心群众报警后很快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而这个行凶的男子在行凶伤人以后试图自杀,但没能成功。警方到达现场后把这个行凶的犯罪嫌疑人控制,把受伤的两人送往医院治疗。从网上流传的视频可以看出伤者被抬出小区,门口有两辆救护车,还有多辆警车,有多名民警在维持秩序。
这个男子虽然是因为感情纠纷行凶伤人,但他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导致一人死亡,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人性命,应该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男子被警方控制后已经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这个案件还在进一步的侦办中。
虽然根据法律这个男子应该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如果有自首情节或者其他减轻罪名的情节存在,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也会充分考虑,可能会对他进行从轻处置,最终这个男子被判多少年,还要看法院的判决结果。这个男子行凶伤人,伤及性命,伤害到他人,家庭也赔上了自己的一生,给自己的家庭和亲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其实这个男子真不应该做出如此极端的事情,即使有感情纠纷,即使受到了欺骗,也没有必要赔上自己的一生,要知道感情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生活中除了感情以外还有很多美好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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