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属视听资料类证据。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
网页、博客、微博客一些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文档、、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属于电子数据。
应当注意的是,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聊天记录要作为证据使用,还要保留好原始载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你都毕业了,还要比我大几岁,我觉得到了这个年龄的话,还是当面沟通一下比较好,你是个负责的人,你像是在说“我这张旧船票还能不能登上你的客船”,三年,人家孩子都要叫你叔了,现在还是要果断,看她给你啥答复,天涯何处无芳草,女生的青春也就几年,如果她最美好的时期都没你在身边,那么还会有什么呢,她不会等你的,这时候,不留下遗憾才是最重要的,即使被拒绝了,仍是个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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