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好的婚姻家庭律师

北京最好的婚姻家庭律师,第1张

需要根据您的个人情况选择合适的婚姻律师

婚姻家庭纠纷与其他类型的纠纷不一样,律师除了很高的法律素养以外,还要具有与当事人、法官良好的沟通能力、心理与情感的把握能力等。虽然婚姻法看上去比较简单,但是在离婚纠纷中会涉及到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财产的价值确定、如何组织证据等具体细节问题,再加上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个性特点与期望都不一样,因此对于个案来说,需要根据具体的婚姻家庭情况,针对性的制定适用于个案的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基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建议由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根据具体情况,争取以协议、调解的方式解决婚姻问题,律师可以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刘宏辉律师简介

刘宏辉律师,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节目主讲律师、中央电视台《热线12》节目特约嘉宾“刘谈判”、北京电视台《非常看法》、《第三调解室》调解律师,贵州卫视《现场》节目主持人。

刘宏辉律师的专业领域是房地产与矿产法律,是上海“楼倒倒”案(上海市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件)、北京“最牛钉子户”案(北京太阳宫张氏兄弟拆迁案)、北京房山区“阳光邑上”小区迟延交房120户集体维权案、大连“顺风里”小区180户供暖、搬迁、房屋质量集体维权案的代理律师。

  

张军律师简介

张军,男,汉族,1965年8月7日出生,保定学院教师,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河北律师协会会员。自1998年执业以来,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和公司、合同诉讼纠纷业务。

  

  

  

徐阳律师简介

身份简介: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樊至强律师

樊至强,1973年生人,律师,以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而著称。他的执业成果丰硕,是内蒙古唯一一名入选中央电视台12频道《法律讲堂》 的主讲客座教授、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内蒙古乌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王芳律师简介

身份简介:王芳律师现任全国律协民委婚姻家庭法论坛副主任,北京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全国妇联婚姻家庭研究会的委员,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老师,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经济与法》、《为您服务-律师支招》、《大家看法》长期点评嘉宾,凤凰卫视台《一虎一席谈》点评嘉宾,北京电视台《首都热线》、《情感部落格》、《帮帮忙》等节目的点评嘉宾,上海交通大学的聘用讲师,在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任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

  

韩颖梅律师简介

身份简介:

1983年9月至1995年2月,在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工作;1995年2月至今,分别在同一律师律师事务所和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工作。

  

  

  

余婧律师简介

身份简介

余婧律师不但相貌端庄,容貌秀丽,楚楚动人,气质雍容华贵。而且毕业于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cctv12频道《法律讲堂》主讲律师,cctv10频道《人与社会》点评嘉宾,上海电视台《风言锋语》长期点评嘉宾。现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部主任、首席律师。

  

江敏律师简介

身份简介:法学硕士,四川师范大学法院院兼职教授,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首席律师。

  

  

  

  

  

侯盛律师简介

身份简介:

中共党员成都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委员

成都首届青年律师电视辩论擂台赛总冠军 最佳辨手

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辩论赛 优秀辩手

四川省律师岗前集中培训 授课人

  

于继春律师简介

于继春律师简介,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系,获法律、会计双学位。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河南省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河南电视台9频道《乡村服务社》律师顾问团成员、河南省电台新闻广播《海天说法》专家律师、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法治讲堂》的主讲律师、商都网特邀法律评论员、河南省电视台《廉政报道》特邀法律顾问、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未成年人维权律师。

  

宗春山简介

宗春山,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同时还兼任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监管局犯罪心理咨询与矫正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心理卫生协会理事、北京青年研究会青年发展部副主任、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社会工作部部长。

  

  

  

李鸿鹏律师简介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

我简短点回答,客观上我认为有3点:

1:)可以见识到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矛盾 意义:开阔视野

2:)律师(讲师)口才好 意义:经常看这个节目,耳濡目染,可以增强自己的表达能力

3:)培养自身的法律意识(我父亲是警察,我从小看过太多的纠纷都是因为不懂法律而引起的) 意义:比如说赠与,有的男人书面承诺赠与情人房产但是不办房产转让手续,房产不经过房产转让手续,所有权是不会转移的,有的二奶在跟男人闹翻后,不但白白消耗了青春,而且物质上应得的也是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二奶门都有这个意识,男人们可要小心了,呵呵

4:) 学习法理了解国家意志 法理即法律的道理,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书面表示,是由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国家机关执行的 比如:夫妻财产,我们国家是定位夫妻共同财产制。一个家庭之中,重要的是大家都在用心付出,而不能以金钱的投入的多少,社会地位的高低来衡量一个家庭成员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在家庭之中,人人平等,这正是国家希望看到的,不同于世俗观点中认为的,女人比男人挣得钱多,男人就抬不起头之类的BT观点。

这是我一个个敲出来的,没经过深思熟虑,你看看有用没

PS我是法律讲堂的FANS,最喜欢余婧大姐,哈哈

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相关疑难问题三级法院达成基本共识或主流意见,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其中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看看北京高院的权威解读。

一、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认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依成本价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公房承租权所对应的利益系作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离婚处理房产时综合考虑公房承租权利益来源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关联法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借款买房婚后共同偿还的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对外借款支付全款购买房屋,房屋登记于付款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关联法条《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三、有婚意的婚前购房

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四、一套住房处理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如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

五、成本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以成本价购买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有住房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夫妻双方工龄折扣、是否影响另一方福利分房资格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六、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七、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 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八、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九、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在处理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给予适当补偿。在涉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使用处理的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十、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十一、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来源:http://chinafindlawcn/

  这个问题确实比较纠结。通过你所描述的,我敢肯定要是站在你娘家人的立场上肯定是不同意的。其实这个问题你需要你们自己静心想想。你们双方都是有过一次婚姻的,应该能体会的到婚姻能带给双方的是些什么?爱情对于两个相爱的人来说,热度也就在最开始的阶段,然而更长的时间是婚姻带给双方的很多东西(酸甜苦辣什么都有)。而这也是一段爱情升华成亲情的最重要的时期,现实的生活就是这个变化运行的平台。失败的婚姻总是因为在这个升华过程中夫妻双方找不到一个合适的契合点,导致双方感情和婚姻的破裂。婚姻中后期的生活,需要双方付出更多的是“责任”;需要双方面对的不仅仅是俩人情感退温的问题,很多的现实问题都会迎面而来,比如:父母、子女、朋友、财产、社会等等……,这些需要双方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去面对。只是单方面作好准备是不行的,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去面对。

  现在你们正处在爱情的最初状态——恋爱。这个阶段很多的现实问题容易被炽热的感情所掩盖。现在需要你们把这些梳理出来,仔细斟酌。要考虑好如果在一起的种种计划和打算(不仅仅是你们两人的计划,需要涵盖你们周围的亲人、朋友、事业等),还要考虑好如何应对发生的变故。

  作为对你个人的建议,我有两条:

  第一条、分手,毕竟双方的负担都很重,现实生活很残酷。当他对你的感情退温后,所暴露出来的一切缺点你不一定有办法接受。很有可能你成为他的第二个“前妻”,这也就是他说的他和她前妻没有感情的说法有可能套用到你的身上。更坏的假设是:他仅仅是迷恋你的身体或者是填补他自己心理和生理上的空缺;他有可能对你说的婚姻的承诺只是一句“海市蜃楼”的话。这对你是极度的不公平。

  第二条、结婚,前提是你们要做好面对我说的上面所有问题的准备(必须是双方都准备好,缺一不可),以后所面临的困难比想象的要多很多,不过只要双方共同努力一定是能闯过的。毕竟第二次婚姻幸福的人也比比皆是。然而你需要面对的还有一个很纠结的人——他的前妻,这需要你付出更多的“包容”(一般人是做不到的),只要他要对前妻负责任,只要他前妻没有再成立家庭,她就要和你共同分享你的丈夫(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感情甚至身体都有可能分享),你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对于这个问题,我说的也多,你一定要静心仔细想想。如何面对未来的生活~~~~

一、房地产继承的概念以及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

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二、房产继承的法定顺序: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 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 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三、房产继承的条件:

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来源厦门律师网页链接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律讲堂

《法律讲堂》是CCTV12的一档法律知识类栏目,通过专家主题讲座加背景简介的形式,讲述相关法律法规所蕴涵的法理及立法背景、中外司法史话。寓法理和观点于故事中,贴近生活、贴近百姓。作为法制频道的一档谈话节目,《法律讲堂》是怎样找准电视和法制的切入点,探求电视手段和法制教育的内在联系,最大限度地发挥电视的教育作用。从创办至今,《法律讲堂》把普及法律知识作为自己的“灵魂”。针对老百姓购房问题,请中国房地产领域的资深律师秦兵上电视,十次“秦兵说房”;针对离婚问题,请著名律师郝惠珍上电视,十五次说“离婚争夺战”等。

栏目录制现场 《法律讲堂》是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全力打造与重点推出的一档栏目,《法律课堂》关注中国的立法进程,寓法理和个性思考于案例中,以名家讲座的方式,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展现在普通百姓面前,是百姓学法,用法的指导手册。通过回顾司法历程、认识法理内涵、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制精神,提高民主法制意识。一、栏目宗旨 透视立法背景、解读立法依据,《法律讲堂》关注中国的立法进程。二、栏目定位 受众群:渴望获取法律知识的普通大众。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所蕴涵的法理及立法背景、中外司法史话。寓法理和观点于故事中,贴近生活、贴近百姓。风格:高品位,轻松而不失庄重。突出主讲内容,营造“讲堂”氛围。三、栏目特色 特色:知识性、权威性、服务性。特色体现:“讲”的方式,独特的法制节目形态,“史”的内容,独特的法制节目视角诠释法理内涵,凸显节目特有权威性,弘扬法制精神,彰显节目特有高品位。四、节目形式 时长:30分钟。拍摄地点:学术报告厅。形式:专家主题讲座+串片形式的背景简介。五、选题范围 1、司法领域内的相关知识点(法理的高度)。2、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具体条款)内容及其出台或修正过程中的社会背景情况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故事。3、司法制度发展史话。4、注重把理论和实践、法律和生活、历史和现实进行有机的融合。

品位与权威性并驾齐驱

《法律讲堂》栏目的品位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真实;二是情感。真实,是电视美的基本要求。电视真实是再造的真实,与现实生活并不是同步的,但电视真实必须符合历史和生活的逻辑。以轻松而不失庄重、突出主讲内容、营造“讲堂”氛围,是《法律讲堂》的栏目特色。这个栏目的真实美,主要体现在内容和情感两个方面。这个栏目内容的真实美,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讲人的品位高。来到《法律讲堂》栏目主讲的,都是一些社会名流:他们有丰厚的学术根基,以往有著作,有一套自己独到的完整理论;他们有一定的媒体公众形象基础,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如主讲“离婚争夺战”的郝惠珍,就是主任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像她这样的专家的主讲,当然是有的放矢。另一方面,所讲的内容品位高。《法律讲堂》栏目播出的内容,深入浅出,观众听得懂,记得牢,用得上。从这个栏目的定位进行分析,一个终身难忘的执法故事、一段牵肠挂肚的执法经历、一份刻骨铭心的情感等,构成了这个节目的主体。影视、文艺作品允许虚构、假设,以营造一个又一个精彩的故事。然而,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况味所凝聚起的力量,往往更为令人震撼,更为发人深思。王岳在主讲“医患之争”时,一开始就给我们讲述了一个动听的故事:“某日,王某因腹痛去医院看病,经检查得知他患的是急性阑尾炎,后医院决定对王某进行阑尾切除手术,但在伤口缝合阶段,医院却将一块纱布留在了王某的腹腔内”这个故事造成的悬念,一下子就抓住了观众的心。相对内容的真实,情感的真实更不容易做到。《法律讲堂》栏目独具匠心,将故事相关的细节,通过主讲人慢慢地、一步一步地展开,娓娓道来,让观众触摸到生活的质感。

  法律讲堂观后感

  

  《今日说法》中有形形色色的案例,我从中选了三个案例:

  

  一个内容为:93岁养母含泪离世,生前将养子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养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养母收养儿子24年,换不回一声“妈”。

  

  我为文中的母亲感到痛心,养这样一个儿子,24年的心血不等于白费了吗

  

  李阿婆收养成阿福时,阿福还不到一岁,对于这样一个小生命来说,事实是残酷的,而他是幸运的。现实将这个小生命从他生母那带走,却又给了他一个同样爱他甚至更爱他的养母。

  

  李阿婆夫妻省吃俭用,把儿子养得白白胖胖。24年之后,儿子成人了,结婚了,李阿婆把最珍贵的金戒指给了他……没想到,最后养子却因为一句谣言,抛下自己,直到死去。

  

  这是多么让人痛心啊!难道母亲把儿子健健康康地抚养成人也有罪吗24年的苦心就因为一句话抛到了九霄云外可怜天下父母心,一个男人怎么可以做出这样绝情的事,他对得起他的养母吗

  

  爱自己的父母吧!

  

  另一个是:女子深夜遭遇梁上君子,金项链及4300元现金被盗。租住的宾馆拒绝赔偿:房客未关窗睡觉,未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据了解,被偷人梅虹的损失近万元,这不仅使人一惊。可是在这之前此人的电动车电池曾被偷过,她为什么还要这样疏忽自己的财产虽然最终她会得到一些赔偿,可是她也要反思一下了。

  

  生活中的小偷让我们防不胜防,家里、大街上,偷你东西你连试都试不到,有时一块手机,有时一个钱包,而被偷的人,却只能自认倒霉。

  

  或许这些事不是我们可以消灭的,但我们应该尽量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不要像“梅虹”那样疏忽大意。否则,当遇到“梅虹”一样的遭遇时,你会追悔莫及。

  

  最后一个是:“火车算个啥东西”讲的是一名铁路女职工下班途中被火车撞死,劳动部门认定不是工伤,而唯一的问题却出在“火车是不是机动车”上。

  

  年迈的老人不辞辛苦为死去的女儿打了六年的官司,这让人心酸,让人感动。令人欣慰的是,最后老人终于帮女儿计回了公道。可是交通安全的隐患却不得不让人担忧。

  

  每一年,世界上有成千上万的人死于车祸,往往不是“有意”,而是“不经意”,有些人是为了早上班,早回家,所以把车开快了一点,或闯了几秒钟的红灯;有些是为了方便,横穿火车道……而正是这些行为,造成一个又一个的悲剧。

  

  记得听人说过:一个小女孩在上学的途中为了做上早一班的公交车,不停地追着那辆公交车,可是司机师傅并没有看见,在一个拐角处,她失去了自己的生命。

  

  或许她完全可以去等下一班车的,不是吗每一个人,总是在道路上吝啬那一分一秒的时间,却把生命置之于外,这便是悲剧发生的原因,如果知道是这样,他们为什么不早走几分钟呢

  

  生命有无或许只是一念这差,我们不应该跟“车”“开玩笑”,毕竟生命不是游戏。

  

  让我们从《今日说法》案例中吸取教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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