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师# 导语 从孝感人事考试网获悉,关于2022年湖北孝感社会工作者师考试合格证书办理的通知已公布,请相关人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各考生:
2022年度社会工作者师考试合格证书开始办理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准考证或人事考试网下载的成绩单上报名地市为“湖北省孝感市”的考生。
二、办理方式
(一)纸质证书
1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理:
①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zwfwhubeigovcn),点击“回首页”按钮,返回湖北政务服务网首页;②请选择区划“孝感市”,显示为“湖北省>孝感市”(注:不要点击“县(市、区)”区划链接,也不要点击“确定”按钮),再在部门列表中,选择并点击“市人社局”链接;③找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办理”业务办理事项;④点击“在线办理”链接;⑤接下来按提示操作,流程及步骤分四步进行;一是信用。二是上传申请材料。材料附件信息应包括:姓名+手机号、证件号码、考试名称(即合格证书)、考试通过年度、报考专业、报考级别、报名地市、合格序号(有则填写,不知则不填),附件信息是工作人员审核并存档的材料,务必上传,否则,影响办理。三是申办人信息填写。填写资格证书名称时(供考生参考),可选择本人报考的考试名称,也可任意选择一项考试名称填写,不影响办理。四是点击“我要邮寄”。填写证书邮寄地址,并支付邮费,完成证书邮寄申请。
特别提醒:为提高网办效率,建议网办申请的考生同一证书业务提交完成后,不要重复提交申请;网上申请邮寄证书的考生请耐心等待证书寄出,注意接听EMS电话,无需再到现场领取证书。
如办件被驳回,请登录湖北政务服务平台,在“我的办件”里,查询驳回原因,或电话2702429。
湖北政务服务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办理操作指南
2邮政服务平台网上办理
领取人员应严格按防疫要求,提供本人核酸阴性证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领取证书;如受委托代为领取者,代领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被代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委托签字书)。
推行电子证书后,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二)电子证书
急需用证的人员,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下载本人的证书电子文件。
三、办 证时间
网上办理时间:2022年11月16日起。
现场办理时间:2022年11月16日起,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办 证地点
孝感市民之家领证地址:孝感市孝南区新桥路1号,(东一区特1号邮政窗口1107室)。
孝感市民之家人社业务咨询电话:2281333
孝感市人事考试院咨询电话:2702429
孝感市人事邮政专员联系电话:18120306013
孝感市人事考试院
2022年11月15日
原文标题:关于2022年度社会工作者师考试合格证书办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wwwxgrskscn/xg/002/002002/20221115/ad7f2adc-894a-42e5-b519-b71007887a24html
如果您需要情感咨询,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咨询:
1找专业机构:市面上有很多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医院等机构,可以提供针对性的情感咨询服务。
2网络平台: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如心理咨询网站、在线咨询平 台等,进行远程的情感咨询,既方便又安全。
3社区服务中心:很多社区服务中心和志愿组织也提供免费的情感咨询服务,可以前往咨询。
4寻找心理志愿者:如果您的经济条件紧张,也可以在社交网络等地方寻找心理志愿者提供情感咨询服务。
总之,情感咨询机构、专业_
孝感市政府热线电话号码:12345。
市长热线是什么:
1、市长热线是政府密切联系群众,为民排忧解难的重要渠道,是接受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是负责协调解决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12345一般指各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电话12345、市长信箱、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方式组成的专门受理热线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而不仅仅是电话12345;
3、12345热线可以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创新社会治理,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12345热线按照“应合必合、应接必接”的原则,分类整合各级各部门设立的面向公众提供业务查询、咨询、投诉、求助、公共服务、意见建议征集、民意调查等非紧急类政务热线;
5、12345热线工作要接受本级人大代表的依法监督和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根据要求报送12345热线运行情况及各部门办理情况,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6、综合运用系统督办、书面督办、专项督办、批示督办等多种方式,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催办、督办。通过全方位的监督和多种形式的督办,促使各单位认真履职尽责,确保群众诉求“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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