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在网上找到的一些好玩的文章片段拍成了视频,这样算侵权吗?

我把在网上找到的一些好玩的文章片段拍成了视频,这样算侵权吗?,第1张

现如今,人们对于版权的意识是非常重视的,而有网友表示,自己在网络上面找到了一些好玩的文章片段,并拍摄成了视频,这算是侵权吗?首先如果大家没有利用这个视频去盈利的话,就不属于侵权,但如果这个视频给大家带来了一些金钱上面的盈利就会被判侵权。

关于侵权的划分

就相当于我们如果是非常喜欢一个明星的话,使用明星的照片当头像或者发布跟明星有关的文章,这都不算是侵权行为。但如果我们自己创造了一个品牌,没有在明星的同意之下,就把明星的照片印在了上面,并对外宣称明星进行了代言,那么这样的话就属于侵权行为。就比如我们把一些好玩的片段拍成了视频,如果说这个视频我们只是拍着玩玩,没有太多的人观看,就不属于侵权。但如果因为这个视频给你带来了很多粉丝,并且让你收获到了一些利益,这就属于侵权行为,对方作者可以有权要求你进行赔偿。

如果想要盈利该怎么办

其实现在很多的网红,他们拍摄一个广告也是需要很多的钱,如果说大家想要用这个视频去盈利的话,可以在评论区艾特原创博主。并且也要提前的争取得到原创博主的同意,如果原创博主表示同意的话,大家就可以进行拍摄,但如果原创博主没有同意,就会属于侵权行为。

为什么发布别人拍摄的视频属于侵权

首先,很多的网红都是有公司的,而这些网红拍摄的视频,以及一些文案全部都是公司帮助想出来的。而公司也只是为了利用这个视频来进行赚钱,如果我们毫无声息的就进行了抄袭或者是直接把别人的创意给偷走了的话,这就属于侵权行为。如果都这样做的话,那么原创公司就不复存在了,所有的人都在网络上面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把别人的文章做成视频侵权。

拿别人的文章做二次加工,如未经人家允许,那就是的侵权。文章是别人的创作,就算你把它改成视频也算是侵权,或者说是抄袭。要使用的话应联系原作者,取得原作者的授权,才可以使用。未经许可做成视频后,可能在网上传播,很容易侵犯别人的著作权利。对于被侵权人来说,著作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可能会采取手段来进行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互联网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是万维网技术的出现。它使多媒体的数字传输成为可能。那么,网页(网站)是否受产权保护?对于网页,它通常由文本、、录音、活动图像和其他多媒体元素组成。如果你剽窃他人的网页,很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网页可以被用作“汇编”并受版权保护。只要网页的内容选择或编排是原创的,剽窃就会导致剽窃网页与剽窃网页的相似性。剽窃也可能被指控为不正当竞争。如果抄袭者与被抄袭者形成同一行业竞争,抄袭导致两家网站混淆,从而误导公众或消费者,则抄袭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人们普遍认为,非数字作品向数字形式的转化不会产生新的作品,只会改变作品的载体方式。网络作品数字使用权应运而生网络上传下载侵权是指侵犯数字权利。据此,我们在将真实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音乐等上传到虚拟网络空间时,应尊重原著作权人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括默许),将作品数字化并“上传”互联网的,构成侵权。

2001年修订《版权法》这种行为被明确界定为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络上传、下载网络创作的作品相对应,未经权利人许可,以非电子方式发布、分发、传播,极易构成侵权,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因为网络创作受版权保护,所以出版社、图书、音像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下载、发布的作品,将被侵权。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上传还是下载,都要求行为人不得牟利。

数字化权归作者所有是世界各国的原则。报纸、杂志和出版社无权使用或允许他人在数字媒体上使用已发表的个人作品。因此,那些只享有印刷出版专有权的出版商是无法触及电子书出版的。网络媒体指控出版社按“专有权”印刷出版相关作品的案件,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我国有一个例外,就是报纸转载的“强制许可证”: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可以在网上转载,但著作权人声明或者著作权人授权的报刊社声明不得转载、摘抄的除外。但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来源。但网站转载、摘抄的作品超出相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视为侵权。

那也算是侵权的,因为文章是别人的创作,

就算你把它一口语化的方式改编也算是侵权,或者说是抄袭,

打个比方,一部小说改编成电视剧,也要跟小说作者购买版权,

所以你要用的话一要联系原作者,

取得原作者的授权,

才可以使用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qinggan/780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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