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相情感障碍(Bipolar disorder),长期以来被称为“躁郁症”或“情感性精神病”,是一种常见的心理疾病。它表现为情绪极度波动,包括躁狂和抑郁两种情绪状态。
与抑郁症不同的是,双相情感障碍的患者经历了两种情绪极端,分别是躁狂(或轻度躁狂)和抑郁。在躁狂状态下,患者情绪高涨,具有过度自信、高度活跃和冲动行为的特征。而在抑郁状态下,患者情绪低落,表现为无助、绝望和失去兴趣。
关于“天才病”的说法,源于一些历史上的杰出人物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其中包括文学家海明威、诗人朗德、画家梵高等。这些人拥有出色的创造力和创造性,但也面临着情绪上的困扰和心理疾病的危险。
研究表明,与双相情感障碍有关的风险因素包括基因、生物学和环境等多种因素。而关于创造性和才华与双相情感障碍的关系,目前尚无定论。一些研究表明,创造性人格特质和双相情感障碍之间存在关联,但具体机制仍需要进一步探索。
需要强调的是,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需要得到适当治疗和支持的严重心理疾病,其治疗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社会支持等多方面。虽然一些历史上的杰出人物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疾病与天才或创造性有任何必然联系。
治疗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医院是一所集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临床诊疗于一体的综合性精神疾病治疗部队医院。医院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北大地公交站西侧),作为全国重点设置的精神疾病部队医院,医院科研成果丰硕,医院专家众多、技术权威、设备先进,是一所大型现代化军中名院。医院常年保持与国内外各大精神疾病医院深度、长久的合作,在精神疾病诊治上首屈一指,先后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项2项,开展军内外重大科研项目20余项,获得国家、军队、地方科技进步奖、医疗成果奖300余项,其中全国科技进步奖1项、军队科技进步奖一项,二等奖2项等,受到党和国家的多次表彰……
==☆医院权威专家☆==精神科周文俊主任医师简介
周文俊 1958年出生,副主任医师,医学博士,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医院(儿童、青少年精神科)主任。准确掌握儿童青少年心理卫生知识及儿童精神疾病的诊疗技术。擅长儿童情感障碍、多动症、抽动障碍、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等常见精神疾病的诊疗,尤其在家庭、学校指导及行为治疗有独特见解,受到全国各地众多患者家属的好评。
专家擅长
擅长运用中医、西医方法诊断治疗精神分裂症,擅长采用5HD超磁复恒-脑功能T联疗法诊断治疗各种精神分裂症
学术文章
数年来曾参编了《精神障碍典型病例分析》、《5HD超磁复恒-脑功能T联疗法的病例分析》《儿童精神分裂症患者智力分析》《儿童青少年与成人强迫症的病例对照分析》《儿童青少年情感障碍40例分析》
碳酸锂对抑郁发作也有一定的预防作用,所以应该是没问题的。至于抑郁的治疗,是比较复杂的,您可到门诊就诊或使用电话咨询沟通病情和治疗。
(李雪霓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北医六院李雪霓 http://lixuenihaodfcom/
有网友咨询,和妻子闪婚,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因为妻子怀孕,认识的第一个月就领结婚证了。怀孕期间,妻子情绪时好时坏,以为是怀孕的正常反应。孩子出生之后,妻子情绪失常的情况加剧,还疑神疑鬼,暴力殴打他。经朋友提醒,孩子满月后,带妻子去看精神科,妻子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现咨询的是,能否以妻子患精神病为由撤销婚姻?
先看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那么,如何定义“重大疾病”呢?
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时行意见》第12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38条之规定确定:①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即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再结合本咨询,双相情感障碍是否属于重型精神病呢?百度输入查询“双相情感障碍”,显示:“双相情感障碍又称双相障碍,是指患者既有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的一类情感障碍(心境障碍)。双相障碍是一种常见的精神障碍,国外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双相障碍患病率1%~3%,发病年龄高峰期15~19岁,首次多为抑郁发作,常一至数次抑郁发作后再出现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好像并没有明确双相情感障碍是否属于重型精神病。接下来再查查公开的裁判网。
确实有支持的案例,案号:(2022)鲁0812民初380号,摘抄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是否撤销婚姻,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现原告范某以被告王某结婚登记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二人的婚姻,本院依法受理。本案中,被告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和复发性抑郁障碍”等精神类疾病,但却在结婚时,没有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在婚后才知晓被告患病情况,事实清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 原告的知情权。被告王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的规定,该疾病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现原、被告结婚尚不足一年,故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要求撤销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也有不不支持的案例,案号:(2017)冀05民终1489号,摘抄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赵某主张自己与胡某双方之间的婚姻系无效婚姻。赵某负有举证证明胡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赵某就自己主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医学鉴定。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赵某均未提出医学鉴定,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赵某主张自己与胡某系无效婚姻的主张,不予支持。
似乎不支持的案例更多一些,案号:(2021)闽0305民初6116号。继续原文摘抄本院部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并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三)有关××。”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关××,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以及其他重型××。”本案中,首先,唐某在与陈某结婚前,曾于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10月31日间到莆田市秀屿区××防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双相障碍-目前为有××性症状躁狂发作。结合陈某的身体状况、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同居一段时日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等事实与因素,陈某对唐某的精神状态应有一定程度预期,现陈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唐某在双方结婚登记时属于精神疾病的发病期。其次,唐某婚后曾怀有身孕,可见双方已建立一定感情,另结合唐某的婚育史,唐某的病情经过诊疗后并未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可见其疾病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关于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综上,陈某主张唐某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向其如实告知,并诉请撤销婚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所以,结论是不确定。需要再结合案情,查找是否如实告知,论证什么是重大疾病,如何严重,现实表现是怎样的?因为实务中,法院一定会重点审查是否婚前告知,民法典实施后,重大疾病是否影响婚姻效力,一来取决于患病一方婚前是否如实告知,二来取决于不知情一方的选择。所以,告知与否,是法院重点审查的情形。原告需要证明,在结婚之前被告就明知存在这样的疾病。被告如果主张已经告知,或原告明知,需要提出充分证据证明。
那么,双向情感障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可撤销婚姻情形中的“重大疾病”,视严重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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