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是怎样表现情感的?

音乐是怎样表现情感的?,第1张

音乐是寓于声音的艺术,它通过人的听觉器官而引起多种情绪反应和情感共鸣。音乐没有视觉形象,也没有明确的语义性,但它可以抒发表现人的思想感情和对生活的感受,可以描绘大自然中人和物的景色、形象以至某种意境,所以具有极其深刻的内涵。音乐欣赏的能力,与聆听者的知识和文化修养有着密切的关系。音乐艺术通过作曲—演绎—聆听这个“三位一体”的创作过程来完成,作为音乐聆听者,欲理解作品表现的内容和情感,必须先学会欣赏音乐的方法。美国著名作曲家和指挥家 A科普兰在《怎样欣赏音乐》(What to Listen Music)一书中,把倾听音乐的全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既美感阶段、表达阶段、纯音乐阶段。但实际上人们在倾听音乐时,这三个阶段是相互联系的,并不能把欣赏过程机械地分出阶段。但这样假设的阶段,却可以对倾听音乐的方式有个明确的概念。最简单的倾听音乐方法,是没有任何思维的纯为乐趣而倾听,也就是美感阶段。那可以是一种心不在焉地沉浸在音乐中,一面做着别的工作,一面任由音乐的感染力将你带到一种无意识却又富有魅力的境界。音乐的四个要素都能激发人们的情绪,其感染力是极为强大的,所以美感阶段在音乐欣赏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能带你进入联想的世界,使你得到安慰或解脱,但你不能让它成为一种习惯,因为音乐的价值不仅在于能给你以美感。只有采用有意识的倾听方式,才能得到音乐的真谛。倾听音乐需要了解音乐作品的涵义所在,这就是倾听音乐的第二阶段,既表达阶段。音乐的涵义是表达情感和情绪,音乐的材料是音,它不能像文字、绘画等艺术明白地表达悲或乐,作曲家通常不能用具体的言词来表达,也不能与某种明确的事物相联系,只能用声音的表情来引起人们的情绪,因此,在不同时间,每次重听的感觉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别。那种涵义构成了音乐作品的内容,使你激动,与你共鸣。所以音乐虽能以它的表现力使你产生情绪的想象与联想,或兴奋,或喜悦,或悲哀,或安详……但不必用具体言词去说明那涵义是什么。即使欣赏标题音乐,也不能过分拘泥,受标题的束缚,标题只是帮助想象力的发挥。音乐除了使人觉得愉快的声音和它所表达的感情之外,还存在音符和对音符的处理等形式,这就是倾听音乐的第三阶段,既纯音乐阶段。对于音乐素材,必须通过旋律、节奏、和声及音色以一定音乐曲式的原理组成一个作品,所以对一个聆听者来说,必须具有并加强自己对音乐素材及其发展情况的意识,懂得音乐曲式的原理,去追随作曲家的思路,理解作品的思想内容,辨别主题,认清特征,随着音乐的变化和展开,进一步了解乐曲的全篇布局,这才是欣赏音乐的最高境界。当然,欣赏音乐不仅是倾听,还要有所想象和联想,倾听音乐重要的是理解音乐作品。理想的音乐欣赏者应是既能进入音乐又能超脱音乐的,就像作曲家那样,在欣赏音乐的同时具有主观和客观的态度,为它陶醉,对它批判,以积极的态度去聆听,否则就不能加深对音乐的理解。

你这不属于侵权行为,像你这相反如果他去法院告你,你可以发过来告他。

这种情况网上多了去了,而且你并没有用此达到盈利目的,他并不一定是原作者,只是欺负一些老实人要诈骗而已。

附:

《侵权法》 

第八节 无正当理由的诉讼侵权行为

第七十三条 恶意诉讼

  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对方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前款所称损失,是指恶意诉讼的被告在诉讼中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因诉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相关的财产损失。

  造成精神利益损害的,行为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事可大可小,主要看你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情节显著轻微,赔礼道歉并删除侵权物品即可。

《刑法》第217条规定了四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复制发行行为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向社会公众进行出售、出租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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