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对夫妻吵架后开车多次互撞,其行为存在哪些安全隐患?

四川一对夫妻吵架后开车多次互撞,其行为存在哪些安全隐患?,第1张

常言有道: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两人在日常的相处过程当中难免也会出现一些小矛盾,正所谓床头打架床尾和,大部分的夫妻他们即便经历了争吵以后也很快就会和平度过,相安无事。所以夫妻相处真的没有隔夜仇,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总有那么一些夫妻,他们总会做一些毫无底线的举动去挑战对方,从而引发更为激烈的冲突。

最近四川乐山的一对夫妻就因为吵架闹得不可开交而在现场上演了汽车撞汽车的极端场面。

在视频当中可以看到有两辆白色的小轿车,此时其中的一辆汽车也多次的撞向另一辆车的驾驶室,车身随着车辆撞击所产生的巨大冲击声也是让人听得相当的心惊胆寒。其中的一辆白色汽车被多次撞击以后,从车上也走下了一名女子。此时的她也跑到了撞击车身的驾驶室门前,对着里面的一名男子仿佛是在破口大骂。从以上的一些言行举止当中都能感受得到女子内心深处充满着愤怒,但是尽管如此,双方之间仍然没有和解,这名男子依然重蹈覆辙,继续做着撞击车辆的伤害性行为

据悉,这两名车主为夫妻关系,两人就是因为感情纠纷而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在现场撕破脸而导致丈夫驾驶车辆疯狂的撞击,所幸的是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夫妻俩人之间在现实的生活当中难免都会有撕破脸的时刻,但是只要大家彼此都能够选择克制容忍与谅解,各自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问题,想必这些野蛮冲动的行为并不会一一出现,这些过激的行为不但让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蒙上了一层阴影,从而也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面对如此两败俱伤的结果,相信大家谁都不愿意看见吧。

这得看双方的身份,如果是夫妻,父子等负有监督,抚养,赡养等法律义务的,能阻止而不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不作为犯罪。当然,这是争执双方都是有责任的,即使没有法律义务还是要因此次事故承担责任的。

法律分析

如果纯粹是自残,从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要素来看,另一方没有责任。但受害者家属可以依法主张民事赔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自残的,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伤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另外,双方在公众场合,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导致事故发生,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按照实际情况,如果对于行为人言语致使事故发生的,有可能涉嫌侮辱或者诽谤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综上所述,对于判断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否犯法和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一般都是根据其是否真实有客观的行为的,但是如果仅仅是言语上的攻击而导致此次事故发生,虽然没有实际的作为却也可能成为造成此次事故的真正原因,因此是否犯法还不一定。需要证明自残和行为人言语过激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言语过激的程度,如果真的有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次,确认人身损害事实后,确认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应的责任,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身伤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确认具体的赔偿数额。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对于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确认后,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第五,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六,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加害方承担。

祝福!

跟男朋友一生气就会有不好的事情发生,其实这和你们之间到底应不应该?走下去,还得要靠你们自己。人在心情不好的时候,看什么都不顺心,所以总感觉什么事情都是在针对自己,所以就感觉干什么事情都不顺利?都非常的别扭,就会联想到是不是因为他?或者是因为他惹我生气,才会做什么事情都不顺心?不开心。两个人通过陌生人了解,通过属性分开,有的时候就只能是彼此去这样磨合才能分清楚两个人到底合不合适?有的时候两个人总是吵架,不是因为对方对你不好,是因为有的时候可能我们自己自身还是有一些原因,让对方觉得你这个人可能不太踏实,更多的让他觉得很累,所以有的时候我们的脾气也一定要改,要学会去适应对方,既然选择要跟他走在一起,那有的时候两个人应该是互相的去为对方改变,而不要一味的总是。让对方去迁就你。和我的想法相同,就采纳吧!

需要根据情况来判定。如果一方明确知晓对方的精神状况,还频繁使用刺激性语言激化矛盾,导致另一方情绪失控,而使另一方最终自杀,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过错比例进行承担。如果矛盾是自杀一方激起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失控,最终无法面对而导致自杀,对于另一方来说,其主观上并无任何故意,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恋爱过程中有一方因为感情自杀,另外一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对于一方的自杀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错等。 行为人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心居》夫妻争吵发生意外,导致一方身故,责任的界定需要还原事实的全过程。就从整个剧情来看,顾家一家人和顾磊及冯晓琴都有责任,包括邻居放的玻璃。

夫妻吵架本次平常事,冯晓琴为了买房和顾家闹得势不两立。顾家上上下下所做的一切都非常十分过份,让冯晓琴失望。为了买房,冯小琴和顾磊的矛盾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甚至扯拉动手,才造成顾磊的意外伤亡,而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却是邻居的玻璃。

从整个案件来看,冯晓琴也是受害者,如果没有前因就没有后果,但谁也不愿意看到这种意外的发生。冯晓琴有责任,又是一个受害者,相信在法律面前,她会受到她应有的责任惩罚。

就整个意外事故来看,夫妻争吵发生的意外导致一方身故,不管对方是否是责任人还是受害者,她在心灵上都永远受到折磨痛苦,这种伤痛会伴随她一生,比界定的责任更加残酷。

生活不易,需要珍惜。不要在情绪冲动下做出情绪化的行为,为冲动行为造成的后果而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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