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视角下的的大学生爱情》 学号 专业 院系 姓名随着大学生活的丰富,接触群体的增加以及心理、生理的不断成熟,青春的萌动使学生们开始涉足爱情这个领域。而随着人们关念的转变和《婚姻法》的修改,大学生恋爱成了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恋爱也让为数不少的大学生认为是大学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学生们的爱情就像, 绽放在圣殿里的迎春花,虽然美丽,但开放的稍早,缺少野外的泥土,并无法成为圣殿的主流,娇弱易枯萎。伴随着青春的脚步,爱情会悄悄降临到青年人身边,随着性心理的成熟,对爱情的欲望与追求,自然会在大学生的内心萌动。大学时代,是人生的黄金时代。在这个季节里,青春的萌动使他们开始涉足于另一个领域——爱情。然而什么是真正的爱情,大学生又应如何从婚姻法视角下审视爱情,这将是每个大学生所面临的问题。一、大学生恋爱现状1、恋爱比例大,且低年级化。2、恋爱方式从隐蔽化向公开化转变。3、在爱情问题上追求一种现实的快乐观、爱情浪漫化。4、恋爱动机的多样化。5、恋爱成活率低,悲剧增多。二、大学生恋爱问题产生的原因大学生恋爱现象由来已久,有一些青年由此结合,组建了幸福的家庭。但与此同时,我们发现它带来的消极影响也十分明显和严重。不管怎样,我们都应认识到,大学生恋爱现象是正常的,不容回避,也无须视之为猛兽,而应以一颗平常心看待,客观的分析产生的原因。1、大学生生理和心理的发展。2、情感发展的需求。3、大学生个性意识的增长。4、群体性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5、社会环境、生存空间的推波助澜。三、大学生恋爱的法律探索教育部已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取消了“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原规定,对于大学生结婚,今后既不禁止,也不提倡。不再对大学生结婚作限制,这样的“法律空白”正体现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众所周知,《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并无限制大学生结婚的条款,新《规定》作为这两个法律的下位法,自然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 过去我们禁止高校大学生结婚,实质上是管理者把高校管理制度单纯当成一个“治”人的工具,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即高校制定的各种管理制度,主要不是用来“管”人的,而是用来服务于人的,高校的秩序主要应该是通过权利的保护,激发学生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而形成的,这样的秩序才是有活力、有张力的秩序。 当前,许多人对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表示了种种担忧,例如大学生尚未自立,没有结婚的物质条件;大学生双方一旦形成夫妻关系,就会给学校管理带来麻烦;婚姻家庭的拖累,会影响大学生们的求学等。这些观点无疑还是把大学生这一成年公民群体当成了未成年人看。事实上,当代的大学生会失去理智地早早在大学期间步入婚姻殿堂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据教育部称,在70多个已经取消了学生结婚限制的高校中,登记结婚的学生只占总数的万分之一。退一步说,大学生结婚限制彻底取消后,即使有许多学生去登记结婚,给学校管理造成了很大压力,那也不必为此紧张。因为权利保护的完善必然导致公民自由度的提高,导致秩序维护的难度加大,这是法治社会所必须承担的成本。这些成本与禁止学生结婚规定造成的破坏法治的后果相比,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可以说,禁止学生结婚无疑是一个最坏的选择,因为在社会管理的每一个领域中,任何以剥夺个人自由和权利为代价建立起来的秩序,都缺乏基本的合法性。而取消结婚限制虽然可能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但绝对是一个最不坏的选择。 除了不再禁止结婚,新《规定》的其他一些变化也令人关注。如首次增加“学生权利与义务”章节,规定“学校调整学生专业须经学生同意”;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等。从这些可以看出,新《规定》充分体现了“以权利为本”的主线,这个主线为未来的高校管理改革划定了一个方向:作为高校,它的管理应该与时俱进,紧跟法治进程,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社会来适应它。高校管理不能总想着如何让管理者运用权力更方便,而应该多一些换位思考,多思考如何让被管理者维护自己的权利更方便。 不过,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高校普遍实行的是单中心的、权力层层传递的管理架构,这种管理架构的运行规律是依靠外部规则来实现内部秩序,这与彻底实现“以权利为本”的管理理念还不太适应。不过,新《规定》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因为它增写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内容。建议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能开展相关调研,早日制定一部促进高校管理民主化的制度来。四、结论1、可见,恋爱对青年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帮助青年心理发展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它又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和不良影响。这绽放在圣殿里的爱情之虽然花美丽,但是脆弱。没有爱情的学业固然有点枯燥乏味,但离开了学业的爱情,如同在沙漠中播种,缺少坚实的根茎和内容,迟早会枯萎的。2、学生在涉及婚姻的时候,必须要达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所规定的年龄和条件,在《规定》里面不禁止大学生结婚。从教育者的角度或者是教育部门或者学校的角度,承认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和提倡还是有区别的。劝告大学生,不要滥用结婚这样一种权利,但谈恋爱被大多数人提倡。
正反方都有了。 主席: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中国移动”暨南开大学第三届“校长杯”辩论赛初赛第五
场。首先让我荣幸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本场比赛的评委,他们是:1998年中国名校邀请赛
亚军队南开大学队场上队长、资深辩论爱好者、信息学院史广顺副教授;文学院团委书
记翟明睿老师;历史学院团委书记郭伟;第二届“校长杯”亚军队商学院主力辩手、泰
达学院团委副书记、商学院工商管理系本科三年级学生陈洁(?);第二届“校长杯”
亚军队商学院主力辩手、商学院前团委副书记、商学院工商管理系本科三年级学生于泱
冕。下面让我们认识一下本场比赛的对阵双方:坐在我右手边的是本场比赛的正方化学
学院代表队,他们所持的观点是“法律有情”;坐在我左手边的是本场比赛的反方经济
学院代表队,他们所持的观点是“法律无情”。下面请场上的八位辩手作一下自我介
绍,有请:正方一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陈锐宁;正方二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王
辉;正方三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李建溪;正方四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陈子润,
谢谢。下面有情反方:大家好,经济学院经管法专业,郑斯婧;大家好,经济学院国经
贸系,腾超;大家好,经济学院国经贸系,彭佳;大家好,经济学院金融系,徐浩然。
下面有我介绍一下计时提示规程和详细的赛制……首先请正方四辩猜测反方立论,时间
为一分钟,有请。
陈子润: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的辩题是法律究竟是有情还是无情,我方斗
胆预测对方观点,总结起来四个字“三化一改”。首先,将法律“物质化”,把法律看
作是实实在在的物体,像石头、像钢筋、像二主楼,对方辩友认为“石头钢筋二主楼”
是没有感情的所以法律也自然没有感情;其次,将情“片面化”,故意忽略情的深切内
涵,仅仅将情理解为表面的情感,甚至是与公正相对的法外开恩或是私情,由此推出法
律无情甚至不应该有情;再次,将有与无“模糊化”,忽略“无”是绝对意义上的没
有、不存在,仅仅将“无”与“无情”混在一起解释来模糊概念。最后根据以上“三
化”,我方斗胆预测对方落脚为一改,“改动辩题”,将今天的“法律有情”更改为法
律要不要公正,认为我方“有情”就是不要法律的公正了。以上就是我方对对方辩友立
论精神的预测,欲知后事如何,还请对方辩友的下回分解。谢谢。1’
主席:感谢正方四辩,下面有请反方四辩预测立论,时间同样为一分钟,有请。
徐浩然: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猜测对方可能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今天的辩论。首
先,认为法律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而人是有感情的,所以法也应该是有感情
的,而这在逻辑上实际是不通的;其次,对方辩友可能认为法中有许多条款都明确规
定,在判决的时候应酌情处理,但是实际上没有看到,这个酌的“情”是“情节”,而
非“感情”;再次,对方辩友或许认为法律尊重社情民意,故法律对大众是有感情的,
实际上没有看到,社情民意是人民对自己权益的呼声,而非感情的呼唤。最后,对方辩
友可能会用发展的眼光看到,从法律越来越人情化,可能认为古时候法律无情,而当今
法律友情,但这实际上对方辩友忽视了人性并非人情,谢谢。50”
主席:不知双方四辨的猜测是否对了呢?下面有请正方一辩进行立论陈词,时间为三分
钟。
陈锐宁:谢谢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晚上好。回想八十年前,鲁迅先
生在翻开封建礼义的时候,透过那所谓“仁义道德”的外表,看到了满篇的“吃人”二
字;但是在八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在历览诸多法律的时候,透过了她那冷酷无情的外
表,看出了她貌似威严却更加和善、貌似冷酷却更加博爱、貌似无情却越发有情。
表面上看起来不讲情面、处罚严厉的法律如何有情?下面我将从理论和事实两个层面上
阐述我方观点。首先,在理论上,从法律的根本出发点开始就无不涌现着浓浓深情。在
我国这样一个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目的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法律以保障我
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其根本出发点,在这样拳拳的赤子之心照耀下,怎能说法律无
情?在资本主义国家,虽没有“为人民服务”这样伟大的目标,但自“文艺复兴”时期
起,现代法律就烙上了“人本主义”的烙印,在伟大的人性的指引下,向着维护社会公
正方向发展而去。而法律,铲除的是社会的腐败,维护的是多数人利益,建立的是社会
的公正,进而维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营造了百姓的安居乐业,这难道不是法律最大的
有情吗?
其次,在事实层面上,当今世界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前者使用的是判例法,
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一个个判例是构成了其主体部分,而每一个判例都是陪审团、法
官、乃至律师共同熔铸的结果。这样立足于人民的法律,对方辩友怎么能说它无情呢?
我国属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成文法。文字条文作为其的表现形式,绝不等同于法律本
身。法律必须包含从制定到应用的一系列过程。
从制定来看,我国法律主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呈递上去的一份份提案,无不包含了
全国人民的切身情感;一场场热烈的讨论中,无不包含了各地民众的迫切需求;代表作
出的一个个表决,无不包含了对祖国人们的认真负责;在总书记签署最新法令时,无不
包含了对全国上下的深情厚爱。这样一部由各地2000多位代表到全国13亿人民所共同制
定的法律,对方辩友怎能说她无情?
从应用来看,一条法律须应用到所有相关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而其本身又不可能详细的
规定到每个案件的细节。而这时就需要法律的应用者,根据法律的精神,考虑到当时当
地的文化习惯、道德风俗,在依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这其中,情的因素时时体现。因
此,法律的应用也必然有情。
法律是对人间公正的追求,是对人格尊严的维护,是对人生价值的肯定,是对人身自由
的保障。所以我们说,法律有情,而且有的是深情,是大情。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和谐
社会的精髓,才是依法治国的真谛,才是你我可以接受、并乐于接受的真理。谢谢大
家。2’58”
10’10”
主席:下面有请反方一辩,时间同样为三分钟。
郑斯婧: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大家好。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
也。”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标准,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而
情,是情绪和情感,是处于特定状态下的主体对于事物关系的主观理解,是以个体差异
为特性的心理体验。法与情本原不同,泾渭分明,不可混淆。而今天,我将从法律的本
质、作用、发展规律三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论题,法律无情。
第一,从本质看,法律原本无情。法与情出自不同的本原。情感人人不同,而法律则独
一无二。法律是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其作用在于通过无
情的铁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
的最终目的。
第二,从作用过程看,法律必须无情。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是利益协同的
过程。从法律的诞生起,即剥离了情感的作用。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
中。俗语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
也”。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
现。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
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
第三,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法律与时俱进,它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
益为目的。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
转移。“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
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
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
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由于人?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思想”。法与
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先秦时代,已有先人提出“法律如巳时
之炊,如日月之明”(谁告诉我这是什么典故……)。认法而不认制,认公而不认私的
客观衡定律。而我们今天惟有正视法律凌驾于情感之上的理性光芒,才能使之成为守护
正义的倚天长剑,在这昭彰公允剑锋之下,将是一个充满真情的美好人间。谢谢。2’
59”
13’17”
主席:下面进入第二个环节,防守反击,由反方三辩根据对方理论进行反驳,时间为一
分半钟,有请。
彭佳:谢谢主席,大家好。对方辩友今天鱼目混珠、偷梁换柱。把情与人性、人情、人
文主义相混淆。法律无情,却要人情,维护了人权,可它却包含了人情啊(听不清)。
如果法律有情,那情的参与性与法的统一性如何协调?庄周尚且迷蝴蝶,那法律是该喜
欢花蝴蝶呢还是白蝴蝶呢?正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那你说法律是维护萝卜呀,还
是保护青菜啊。情的不稳定性与法的统一性又如何协调呢?我们说,人有悲欢离合、月
有阴晴圆缺,如果法也有情,那是不是说它要朝令夕改呀。
其二、对方辩友逻辑混乱,保护你就是对你有情吗?那我说,对于制裁的一方,是不是
就可以说法律无情,那对方辩友今天论证的就是法律既可能有情,也可能无情嘛。对方
辩友硬扔给我几个例子(听不清),我今天保护了你是因为我对你有情吗?还是说我中
有你、你中有我呢?
最后,对方辩友强加联系,以为从法律的制定到应用有人参与就是有情(主席:对不起
时间到),谢谢。1’10”计时错误
主席:反方三辩真是言词犀利,不知正方作何反击。下面有情正方二辩,时间同样为一
分半钟。
王辉: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对方辩友刚才问我,法律是喜欢白蝴蝶还是花蝴
蝶。我会告诉对方辩友,如果白蝴蝶犯了法,法律就会保护白蝴蝶;如果花蝴蝶犯了
法,法律就会保护花蝴蝶(口误- -!)。不管是《辞源》还是各种专业书籍,对法律的
定义都包含以下两点:第一、由立法机关制定;第二、由国家政权保证实施。就怕对方
辩友剥离了制定、剥离了实施。那请问,法律难道只是几个汉字而已吗?人们所常说的
法律无情,是就“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而言,并非是法律中没有人的善良、情感与愿
望。法律有情,不仅体现在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及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更体现在
对违法者和犯罪分子的惩戒上。对不犯分子的惩罚才是对人们群众的关爱之情啊。新出
台的《民事证据法》规定:具有相关血缘关系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如妻子可以拒绝作
出不利于丈夫的证词。作证豁免权这一概念的出现正是观念更新的产物,表明立法、执
法已经越来越向着尊重人情、人性的方向发展。对方辩友说得好,要与时俱进,当前社
会价值观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强调尊重人情、人性,强调以人为本,那么法律正是这
一主流思想的反映与体现。最后想请对方辩友不要踩着海边的沙滩而否认海水的存在。
法律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手臂伸向对方辩友)。1’25”
主席:下面请双方交换角色,有请正方三辩,你同样有一分半钟的时间可以把握。
李建溪:16’30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在此,我对对方的理论提出以下几点异
议。首先,对方辩友不断强调法律无情,无非是强调法律的客观物质性,可是对方辩友
是不是对法律的理解过于肤浅了呢。我方一辩在之前已经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的情阐
述得一清二楚,而对方辩友剥离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这两个方面。法律是不是只剩下一
排冷冰冰的文字,按对方的逻辑,那中国的法律是不是就剩下那一对横平竖直;而英国
的法律只剩下二十六个字母了呢?
其次,对方辩友不断强调,法律在审判过程中不能讲情面,那样会使审判不公平,可是
对方辩友将情过于片面化,对方辩友强调的情,正是私情,而我方所说的是大情。法律
如阳光空气,无时无刻不在呵护着我们,这不正是法律的大情所在么。对方辩友硬要是
把有情的法律说成是无情的冷冰冰的石头,那我们也没有办法。可是有情的法律,真是
比窦娥还冤呢。她心中的冤枉有谁能与之共鸣呢?如果法律现在有嘴的话,我相信她此
时此刻一定会对对方辩友说:我是爱你的!1’13”
主席:不知对于正方的反驳,反方应该如何反击。有请反方二辩,时间同样为一分半
钟。
滕超: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对方辩友满口大情公情,实是偷梁换
柱,法律维护人民,呼吁自身价值的人性(?),就是有情吗?今天对方辩友说人性就
是有情,那让我们来看一下吧。人性,顾名思义,就是人的属性;人情,即人的感情。
众所周知,人的属性分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社会属性正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
社会属性是社会关系(听不清)部分的总和,而社会关系中最根本的经济关系正是由人
的根本利益决定的啊。我们都知道法律保护利益与价值,所以法律是捍卫人性的,但并
不说明法律是有情的啊。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农妇保护了别人家的农田,是不是就可
以把别人家的农田据为己有了呢?
再让我们看看法律的本质吧,法律的本质是国家的意志,是一种规律与准绳,与请毫无
关系。“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对方辩友所说的一切法中有情,那都是一种错误
的揣度。把一切从人人平等出发的法条都归结为情。那我们来看一下,这有一个孩子,
可能对自己的父母毫无感情,说不定是代沟,但是他一样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因为
情么?不是啊~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他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他父母又接受赡养的权利啊。
当前青少年心理问题日益增多,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研究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了解青少年心理健康存在的原因,进而探索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是教育机构的重要职责与义务。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青少年心理健康论文,供大家参考。
青少年心理健康论文范文一: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分析摘要目前,威胁我国青少年学生健康的心理行为问题日益突出,心理障碍是青少年学生产生心理行为异常,甚至导致犯罪的主要诱因。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调查法,依据青少年这一年龄段的特点,结合大量的实践经验,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了调查与研究,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青少年;社会;心理健康
在社会不断进步的21世纪体质健康研究工作更具有新的时代特色,尤其是针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研究成为当前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的重点,是当前学校体育课程改革的主要目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健康”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调查法,依据青少年这一年龄段的特点,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了调查与研究。
1青少年心理问题的成因
有关文献报道近40%的中小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最大的因素来自家庭,家庭关系不和、亲子关系紧张以及家庭教育失当是造成青少年心理问题的主要家庭因素。这种家庭的青少年心理相对敏感、多疑,心理承受能力差,自责、自我否定是他们的主要心理特点。这些因素的影响,使中学生们面临着很大的心理压力,对许多问题感到迷茫和困感。其次是学习,围绕着学习产生的问题是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的主要部分,激烈的竞争,传播媒介的影响。加上学校过于强调升学率,致使家庭、学校只重视对学生的知识传授和智力因素的培养,忽视了学生心理健康的发展。具体表现就为恐惧、厌学。虽然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学校“减负”、不搞排名,但学生课业繁重,月月排名,如此激烈的竞争,使得学生的精神压力越来越大。对青少年来说,学习成绩的好坏直接影响今后的升学,使得他们的心理素质包括情绪、性格、自我意识、人格倾向、社会交往与适应能力等方面往往处于自发形成和盲目发展的状态。最后是社会环境与人际交往,随着社会浮躁、急功近利的情绪感染,甚至是影视作品所追求的享乐、暴力等不良风气,都会对他们人生观、价值取向产生影响。青少年对友谊的珍视与渴求,以及情感丰富的特点使得他们在人际交往中特别重视感情的交流,当被人误会、议论甚至发生纠纷时,往往就会自我封闭,自我否定。
2青少年的心理现状
21中学生心理健康问题
主要症状表现为缺乏耐力、容易被人误解、思想不集中、缺乏自信心、爱操心、缺乏观察力、过于担心将来的事、容易动怒、父母期望值过高、缺乏决断能力等。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竞争性的增强,家长和社会对青少年的期望水平越来越高,导致在校青少年精神压力越来越大,过重的精神压力严重影响着他们心理健康发展。
22自主能力和适应能力差
被父母疏远、娇生惯养、在家称大王在外懦弱的儿童,腼腆抑郁的青少年等都经常因孤独而烦恼。这类儿童和青少年,和大家一起做某件事时,由于技术差、经验不足,经常感到失败的威胁。因此,感到和大家一起玩还不如一个人玩。从中学升入大学,需要培养自己独立生活能力,而一些学生从一切都由父母操办进入一种一切靠自己动手的生活环境,感到无所适从,有些同学甚至把脏衣服打包邮寄回家清洗。不能很快适应生活环境导致一些同学情绪不稳,甚至有人萌发了退学的念头。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差是目前青少年心理健康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23不能正确对待激烈竞争的学习环境,感觉人际关系协调困难
由于学习成绩好坏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奖学金评定、荣誉称号、未来就业选择等方面,学习压力增大,导致一些学生学习信心上的失落。由于青少年都来自五湖四海,家庭背景、个人素养、生活习惯都各不相同,感到沟通困难,找不到一个可放心的,无利害冲突的倾诉对象,长此以往,就易形成青少年中人际敏感、偏执、冷漠的心理倾向,危害了他的学习和生活。
24不能正确对待生活中的挫折打击
青少年对成功期望值过高,当遇到挫折、生活不幸时都会将他从豪情万丈的理想世界里拖入到痛苦的现实深渊中,所谓自责就是责备自己。当发生不如意的事情时,不认为是他人的问题,而经常认为是自己不好,对自己所做的事抱有恐惧倾向,称为自责倾向。这种倾向走向极端就会过低评价自己,自责、自我卑视、自我轻蔑。这种状态是受悲哀和忧郁情绪支配的,调节不好会极大地影响青少年自信心及积极人生观的建立。如果不能正确引导,势必会引起他情绪上的强烈反弹,特别是情感上的纠葛,更容易引起消极情绪的蔓延。如果不能尽快摆脱情绪上阴影,就会对意志力不坚强,自控能力差的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以至于酿成悲剧。有时无缘无故地想大声哭、大声叫,或者一看到想要的东西,就一定要拿到手,毫无理由地想到远处去,或想死,这些称为冲动倾向。这种想干危险的事或愚蠢的事的观念,是因为内部具有焦虑倾向而产生的。
3对策
人的大脑与肌肉的信息是双向传导的,即神经兴奋可以从大脑传至肌肉,也可以从肌肉传至大脑。有关研究也早已证明:心理疾病长期得不到改善便会通过一定途径导致生理疾病。无论是心理疾病还是生理疾病,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而有效的预防和治疗,就会有可能相互转化,导致病上加病。所以,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增进健康,对预防和治疗生理、心理疾病,确保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极为重要。体育运动与自然的身体活动相比,无论是强度、内容还是运动形式等方面都不尽相同。例如,短跑要求较短的反应潜伏期、良好的运动距离知觉和运动速度知觉。又如,足球比赛需要了解队员位置,要求有较大的注意范围,既要带球前进,又要防止对方拦劫,需要善于分配注意。几乎任何运动项目,都要求运动员有勇敢、坚持、不怕困难、团队协作等良好的意志品质和乐观、友爱、偷快、豁达等多样的感情,上述心理活动和心理特征,就一个人的自然发展水平来说,当然不能满足运动学习和运动竞赛的需要。但是,在学生为了不断提高自己的运动水平或战胜对手而进行的运动活动中,原有心理水平便慢慢获得提高。也就是说,体育运动的新需要与原有心理水平的矛盾,推动了心理的发展。因而重视体育教育,加强体育锻炼,增强生理与心理的抗压能力,对提高青少年心理健康有着积极影响。科学的体育运动能增强体质,通过体育运动,可使身体正常发育,为心理健康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体育运动是一种积极的主动活动过程,可以有效塑造人的行为方式,因此也能促进个体的心理健康。社会竞争的下移使广大中学生饱受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压力,患有心理障碍的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不容乐观。随着素质教育不断学入发展,心理健康教育已越来越受到教育界和心理学界研究者们的高度重视。第三次全教会把心理健康教育确定为德育的主要内容,予以重点关注,要求“针对新形势下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意志、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青少年的社会适应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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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心理健康论文范文二:社会化理论下青少年心理健康论文一、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概念及标准
心理健康是一种良好而持续的心理状态与过程。由于确定青少年心理健康标准的依据不同,国内外学者提供的判断标准有所不同,侧重点也有差异。例如:马斯洛认为充分自我实现的青少年就是心理健康的青少年。而美国学者阿特金森认为,对自己的能力有正确认识、能够承担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具有稳定与协调的人格结构的青少年才是心理健康的青少年。总体来看,心理健康的青少年具有以下几种标志:一是能够全面地认识自我,有良好的自我意识,能够做到自知自觉,既对自己的优点长处感到自豪,又不因自己的缺点而感到沮丧,保持自尊,自信;二是有理想,生活有目标,既有敢于拼搏的勇气,又能正确地看待生活中的挫折,做到“胜不骄,败不馁”;三是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能够接纳他人的短处,以包容、积极的心态与人交往,在相处的过程中,尊重多于嫉妒,信任多于怀疑,欣赏多于憎恶;四是当遇到外界刺激时,有较强的情绪控制能力,保持行为协调,心理平衡;五是珍爱生命,热爱生活,对待事物乐观开朗,满怀希望,始终保持一种积极向上的进取态度。所以,心理健康的青少年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生活上多持有一种积极的、开放的、现实的、辩证的、通达的人生态度。
二、青少年常见的心理健康问题
著名心理学家威克曼根据青少年不适应行为的指向将其分为外攻性问题和内攻性问题,外攻性问题与对待他人有关,如旷课、挑衅、反抗、不合作、撒谎、盗窃、打架、破坏公物等叛逆行为;内攻性问题与对待自我有关,如退缩、消极、悲观、自卑、自残、自杀等自我贬低行为。威克曼的研究还发现,无论是教师还是家长都更加注重外攻性问题,高估其严重性,并想尽方法对青少年的叛逆行为进行约束。而时常被忽略的是具有自贬性的内攻性问题,其往往是青少年出现叛逆行为的根源。所以,心理健康研究人员更加重视青少年的内攻性问题。只有真正走进青少年的内心世界,设身处地地了解他们,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我国青少年常见心理健康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外攻性问题
1自私
都说“自私自利,是立人达人之障”,但是处于转型期的青少年都会有不同程度上的自私心理。当今社会竞争激烈,“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风气盛行。所以,有很多人说,自私是人之本性。正如一句民谚所说,自私自利从来弄不明白,究竟它是全人类的一部分,还是全人类是它的一部分。其实,当婴儿刚出生的时候,他的自我概念如同一张白纸。在经过无我有物、有我无物和物我整合三个阶段的顺序发展之后,儿童健康的自我概念才逐渐发展出来。在这个三个阶段的过程中,家庭和社会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家长对孩子过分宠溺,并灌输类似“只扫自己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不良思想,以及社会上的负面影响,导致有些青少年仍然停留在有我无物的阶段,并没有把主观和客观、自我和环境有机整合起来。这种由自我概念发展障碍所导致的强烈的自我中心意识,在行为表现上就是自私和没有责任感,凡事只看到自己而不考虑他人的感受。这就会间接地导致青少年出现人际交往危机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自私不仅仅是一种不健康的自我观念,同时又是引发其他异常心理和行为的根源。
2叛逆
引起青少年叛逆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原因是由于身心发展不同步。青少年时期身体迅速发育,使其产生长大成人的感觉,觉得自己可以不依赖家长、老师独立做很多事情。但是事实上,青少年时期只是人生观、价值观初步形成的时期,其能力还是不足的,思考问题还是幼稚的。所以,在家长和老师眼中,青少年仍然是需要指导和照顾的小孩儿。这种理想与现实的反差,自然会引起青少年内心的反感,他们的成人感驱使他们去反抗。由于担心自己的存在被忽视,青少年往往也会做出一些出乎意料的事情,以渴求标新立异,引人注目。叛逆心理虽然没有发展到不健康心理那么严重的程度,但是当它遭受刺激,反应强烈时却也是一种反常的心理。它虽然不等同于变态心理,但是已有变态心理的特征。从成都发生的“沈鹏弑母”案,到温州发生的砍死奶奶案,再到广东发生的少女杀死奶奶案,这些接二连三发生的杀害至亲的案例说明,对青少年的叛逆心理一定要加以重视,平时要能注意到孩子细微的心理变化,及时地与其沟通,尊重孩子的想法,平等地交流。
(二)内攻性问题
1抑郁
常言道:“少年不知愁滋味。”但是这句话渐渐被日益严重的社会心理健康问题所打破。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因为各种各样的心理压力而饱尝愁滋味。因为青少年不需要承担来自家庭、社会的压力,所以很多人不理解为何青少年会抑郁,会有解不开的心事。但是,单就学业压力、家庭问题、交友障碍这些成年人看似微不足道的问题就足以摧垮部分孩子的心理防线。青少年的抑郁症的主要原因可以大致分为两个方面:
(1)内在因素,即与青少年本身的性格特征有关。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每个人的性格也多种多样,各有不同。有些孩子天生性格外向、乐观,凡事都往好的方面想,对生活抱有正面积极的态度。而有些孩子,则性格内向、文静,不爱与人交流,孤僻多疑,常常注意事物的消极面,不善于表达自我内心情感。当生活中遭受意外挫折时,他们更倾向于自我封闭,逃避现实。第二种类型的青少年往往是抑郁症发病的高危人群。
(2)外在因素,即与家长的教育方式及社会影响有关。家长望子成龙心切,学校课程紧张,学习压力大给青少年造成极大的思想负担。有相当一部分青少年抑郁的原因是家庭的教育方式不当。父母给孩子提供了优良的物质保障但却忽略了与其心理上的沟通。同时,社会上评断标准的失误也是导致青少年抑郁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过分地重视学业成绩,而忽略孩子内在品格的培养,认为成绩好的孩子就是好孩子,成绩不好的孩子做什么都不对。长此以往,青少年生活在迷茫,不自信,忐忑之中,变得越来越不爱讲话,继而引发抑郁症,从而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酿成一桩桩的悲剧。
2自残
据调查证实,有自残行为的青少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他们把自残行为当作宣泄内心压力的一种方式。自残与自杀有着本质的区别,自残者也许没有自杀的念头,仅仅是希望通过残害自身身体的方式获得快感。常言:“身体发肤授之于父母。”到底是什么原因致使青少年如此不爱惜自己的身体总体而言,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家庭的因素。不和睦的家庭,过多的童年不幸,父母管教太过严苛,或者经常性地遭到辱骂殴打等,都会引发青少年的自罚、自残行为。二是自我施压。有很多青少年太过追求完美,如果没有达到自己预期的成果的话,便会用自残的方式进行自我惩罚。三是从众效仿心理。据有关报道,两名台北中学生为表义气,竟约定同时用刀具割手腕,然后用相同的手帕包扎以作为标记。此等自残行为竟被同学们认为颇有勇气,十分英雄,纷纷效仿。青少年思考问题的方式还不成熟,很多时候都是在盲目地追逐他们所认为的“潮流”。近些年来,青少年的自残现象已经越演越烈,各种关于青少年极端自残行为的报道屡见不鲜。
3自杀
这是人们最不愿看到的一幕,孩子对于家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何青少年自杀率居高不下自杀可以分为:自杀威胁和自杀行为两类。前者是想用自杀对抗家长和老师的管教,动辄以自杀相威胁。这种行为可能源自于对于自我自尊心保护的逆反心理,其内心还是希望更好地生活。而后者则是由于悲观厌世所致,丧失了活下去的勇气和信心。往往这种青少年都深深地遭受常年抑郁的折磨,找不到人生的方向,看不到自身存在的价值,觉得生不如死,以至于产生轻生的念头。无论是作为一种手段的自杀,还是作为一种目的的自杀,都反映出一些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出现了严重的问题。
三、影响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的因素
(一)家庭因素
不管何时,家庭教育的地位永远是最重要的,父母在孩子的人格塑造培养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所以,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往往就是引发青少年心理问题的根源所在。不恰当的家庭教育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溺爱型。现如今,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家长过分宠爱孩子,迁就孩子的不合理要求,自我感觉是爱孩子的表现。但事实却是害了孩子,过分地溺爱,养成了一个个任性、自私的“小皇帝”和“小公主”,不懂得分享,难以合群。放任型。有些家长对孩子的成长漠不关心,优点不给予表扬鼓励,缺点不给予纠正。自认为这样做是效仿西方的自由教育方式,还有助于养成孩子不骄不躁的好品行。殊不知,家长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指路灯,明确地告诉孩子哪些是对的,哪些是错的,这样才能保证孩子在人生轨道上有着正确的行驶方向。此外,家长不注意自身的道德、思想修养,不良行为潜移默化地侵蚀着孩子的心灵,使孩子养成了我行我素的不良行为和蛮横不讲理的不良品性。专制型。家长对于孩子的生活干涉过多,认为自己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孩子好,孩子应该听从自己的所有安排。孩子缺乏自己独立思考的机会,同时也丧失了私人的时间与空间。如果孩子稍加反抗,或达不到家长的预期要求,就粗暴地对待孩子,甚至出现体罚的行为。长此以往,孩子内心的反感越积越多,这不仅会影响与父母的感情,还会导致孩子产生心理问题。过度教育型。家长对孩子总有一种过高的期望,自己曾经没有做到而后悔的事情,总希望子女能够替自己做到。这样就会不顾及孩子本身的兴趣爱好,要求孩子学特长,阅读书籍,参加各种比赛,加重了孩子的心理负担,留下了不良的心理隐患。这是目前家庭教育中的弊端,是青少年产生心理问题的原因之一。
(二)学校因素
中国自古便有“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理论,很多人为了考取功名,付出了一生的心血。社会发展至今,我国的学校教育仍未能摆脱应试教育的影响。分数似乎成为评断一个孩子优劣的唯一标尺。在此单一的评价标准下,每一次考试都等同于一次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战争,导致孩子心理超负荷运行。面临着激烈的升学竞争,孩子在题海中冥思苦想、死记硬背,整天有写不完的作业,做不完的题,双休日也要参加补习班、特长班的学习,根本就无法体会学习的乐趣。孩子因此身心疲惫,精神紧张,一遇不顺心的事如考试失利、人际关系紧张等,便恶劣情绪郁结心头,久而久之,遂成病态。曾经一位即将参加高考的女孩子,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说:“我真怕考不上大学,老师说考不上大学的话,一辈子就完了,将来肯定没有多大的出息。”高考的竞争、升学的压力使她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青少年的身心还处于发育,待完善的状态,心理承受能力还十分稚嫩脆弱。学校不恰当欠科学的教育方式,会导致青少年过重的心理负担,造成心理障碍,形成一旦没有考上理想学校就产生一定前途无望、理想成空的想法,最终抑郁成疾。
(三)社会环境因素
改革开放政策给我国经济上带来了空前的繁荣,人们物质生活得到了很大改善的同时,也受到了多元文化的冲击。近年来,我国的本土文化一直与外来文化处于一种持续冲突又相互妥协交融的状态。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目前很难实现多元文化的有效整合。文化的迥异很容易导致人们对于原有的价值观产生怀疑,原有的价值观正在逐渐减弱甚至丧失其功能,新的价值观又比较零散杂乱而不成系统。这增加了尚未成熟的青少年在适应社会生活方面的难度,造成青少年在认知上的失调和行为上的失范,引起心中的迷茫、焦虑不适,行为出现偏差、越轨。社会因素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主要表现:一是社会刺激因素增多,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生活节奏加快,环境污染、噪音增多等,严重地干扰着中小学学生的正常休息、学习和健康。二是社会不健康因素增多,如充满暴力和色情的音像制品和书刊、大量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十分容易让自我约束能力不强的青少年沉溺其中。青少年网瘾问题,寒暑假宅童问题都严重妨碍青少年的学习、生活和人格的发展。三是住宅越来越多地成为独门独户,生活越来越封闭,甚至出现了居住十几年还不认识周边邻居的情况,这严重限制了孩子与伙伴的交往,致使孤独感增加。青少年缺少与同龄人的交往,使许多心理品格得不到发展和完善。
四、解决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的对策及意义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所以发展心理健康教育,及时解决青少年心理问题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本源入手,提出如下三个方面的对策:
(一)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友好沟通
父母与孩子之间最重要的莫过于沟通,良好的沟通不仅可以消除父母与孩子的隔阂,还可以让孩子深切感受到父母之爱,健康阳光地成长。首先,作为家长要懂得尊重孩子的想法,愿意倾听孩子的心里话。当彼此想法发生冲突时,不搞强权管理,要求孩子无条件服从,能够心平气和地与孩子交流,慢慢地让孩子理解父母的观念,同时也接受孩子的认知想法,从而对事物达成共识。
(二)学校科学营造学习氛围
学校是教书育人,传授知识的地方。学校应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而非过分重视学习结果,按成绩把孩子等级化。教育工作者要做到真正地放弃比较,理解接纳每个孩子的不同之处。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心理讲座等活动,让青少年真正地了解自己的心理状态,或者不定期地请专业的心理教师对心理有问题的孩子进行心理疏通。
(三)社会媒体环境积极引导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
2、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3、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勤思好问,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
4、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5、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6、积极参加劳动,勤俭朴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8、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关心他人。
9、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10、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
你可以把其中几个不重要的词去掉。这样就差不多了 资料来源:wwwlw3721com
浅谈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摘要: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素质教育的要求,是大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从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展开研究,对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办法。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制教育;培养
大学生善于独立思考,思维敏捷,容易接受新思想、新事物;喜欢表现自己、设计自我,注重个人的现实利益,对自身的素质要求较高。但由于某些社会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其法律意识方面非常淡薄,甚至缺失。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和主力军。有鉴于此,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就更不容忽视,而且应当成为大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1法律信仰缺乏
法律信仰是指基于社会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守法的升华。部分大学生崇尚权力,迷恋金钱和财富,对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认识没有准确地把握,对法治缺乏信心,甚至认为法律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受权力和金钱的支配,有了权力和金钱,就可以为所欲为,颠倒是非。
2法制观念淡薄
人之为人,最首要的就是其言行举止受到各种规范的约束,如校规、道德、法律,以及各种社会礼仪习惯等,其中,最基本的规范应当是道德和法律,大学生更应如此。然而,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他们或者动辄恶言相向,互相看不起对方;或者漠视对方权益,无事生非,造谣中伤,恶意攻击他人;或者不知如何保护自己被他人侵犯的合法权益,只能忍气吞声;更有甚者,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最终不得不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恶性杀人案件,还有发生在北京动物园的清华大学生刘海洋的“泼熊事件”等。
3法律知识不足
当代大学生由于长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其法律素质不高,他们所知道的一些法律知识,也仅限于课堂上的灌输所得。他们始终认为“只要不违法犯罪,学习法律便一无是处”,从不会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法规。殊不知,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大学生自身的命运和前途,而且关系到民族的振兴、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4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从利益分配上讲,就是索取和付出的关系,他们之间具有统一性、平衡性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是主张自己权利的前提,不尊重他人的权利,其实就是践踏自己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利,只知道索取利益,不懂得履行相应的义务。总之,当前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干扰,法律的权威还没有在大学生的头脑中完全彻底地树立起来。但可以肯定的是仍然有不少的学生具有浓烈的忧患意识,对法律的渴求显得尤
为强烈。他们深知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无所不在。无论是目前的生活、学习,还是将来参加工作,无一例外地都要受到来自法律的各方面的调整和约束。所以作为合格的大学生,就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使自己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等各方面,都能成为全社会的楷模。
二、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原因分析
1自身心理因素的影响
大学生正处在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正在迅速走向成熟又未完全成熟,其心理上具有明显的成长特征,情绪、情感的自控力较差,喜欢用批判的、怀疑的眼光看待周围事物,极力想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涉和约束,面对着经济压力、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等众多人生考验,会使他们感到无所适从。部分学生功利性、自我性、短期性、随意性心理症状混合交织,客观上会对法律、制度产生心理抵触。
2外界价值观念的影响
大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和了解世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状态,这有利于他们学习知识、开阔视野。但真假难辨的各种信息也会对他们的价值观造成冲击和影响。有的在主流与支流、精华与糟粕、真善美与假恶丑等问题上分辨不清;有的只顾搞所谓的“自我设计”、“自我完善”,从而陷入个人主义的泥潭;有的把追求物质享受作为人生的精神支柱,追捧“金钱万能、享乐至上”的生活方式。这种价值观的错位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诱导,就容易走上违法的道路。
3大学生法律教育薄弱
一是对学生法制教育的定位不准确,重义务轻权利。忽视对公民享有权利的宣传,使学生产生“法律就是要求公民尽义务”的错觉,有碍于大学生健康法律心理的形成。二是要求学生理解和背诵法律条文导致教育重点错位。忽视了法律观点、法律理念、法律精神的宣传和培育,致使大学生头脑意识中缺乏现代法律意识,行为上被动、屈从地遵纪守法。三是灌输式的知识传输方式收效甚微。法制教育缺乏应有的互动交流和案例讨论,引起大学生的普遍厌倦和反感,使他们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对策研究
法律意识是不能自发形成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只能在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下,在社会实践中进行有意识的培养,唤起大学生对自由、权利、秩序以及法律的憧憬和期待,进而增强其法律意识。
1培养法律价值的认同感和法律信仰
只有在法律信仰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若社会公众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规范就不能内在化,进而落实到自发的行为之中。法律虽然是一些规则和条文,但法律规则和条文背后深深隐藏着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切的信仰,当人们在对法律产生认同并建立了法律信仰之后,遵守法律规则和条文就会形成自觉。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之所以能成为至高无上的权威,并为每一个公民所信奉,根本在于法律体现、保障并实现着正义。因此,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应注重要求大学生用现代理念来评判与思考法律条文所体现的价值观,它是否充分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内在法律权威的要求,是否充分满足了现代正义观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对法律的感情和其发自内心的对正义的信仰达到一种心灵的契合,大学生才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去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最终完成法律意识的理念升华。
2创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
一方面要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只有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以及法律监督的制度化,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大学生思想开放,其观念具有激进性和时代性的特点,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因此,要培养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就必须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创建有利于强化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社会舆论、道德环境。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在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塑造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3创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
一方面高校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教育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学生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章条例办事,尤其是在学生普遍关注的学生德智体量化考核、评奖评优、贫困生资助、学生干部的管理等问题上,按规定办事,不因人而异,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学生树立起良好的法制观念。另一方面创建法治校园文化,开展法制教育活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学法守法演讲比赛或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模拟法庭、参观考察监狱、开展法律心理咨询和法律社会调查等,形成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促进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
4提高法治教育教学质量
一是提高教师的法律修养。教育者应首先受教育,完善教师的知识结构,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和修养是增强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应站在一个较高的层次上,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二是注重加深大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和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教学内容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在“少而精”方面做文章,重点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部门法,如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三是采用多种方法展开教学。教学方法上要利用多种教学手段为教学服务,提高学生兴趣、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比如课堂讨论、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教育效果,从而也使学生通过法制教育了解法律,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充分利用网络开展法治教育
网络的发展,为高校法治教育工作提供了现代化的手段,拓展了空间和渠道。我们必须充分利用网络形象生动、图文并茂的特点,推动法治教育由封闭的、被动的模式,向开放的、主动的,全社会参与的型模式转变。使法治教育体现新颖性、直观性、参与性、系统性,通过网络将高品位图书推荐出去,在网上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目的地向他们灌输符合网络时代的信息伦理意识,强化版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治观念,逐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青少年团伙犯罪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在心理学上的认知、意志、情感、个性等方面,除了具备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所共有的特点外,还具备一些团伙类犯罪人所特有的特点。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关于青少年团伙犯罪心理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青少年团伙犯罪心理论文篇一《浅析青少年团伙犯罪行为特征及心理因素》
[摘 要]团伙犯罪是我国青少年犯罪主要类型之一,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课题。青少年团伙犯罪是一种群体活动,有其自身的特征及心理因素。
[关键词]青少年;团伙犯罪;行为特征;心理因素
20世纪70年代,公安司法人员针对当时我国青少年结伙犯罪大幅度上升的形势提出了“团伙犯罪”这个概念。这在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和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但尚未构成严格的刑法学用语。青少年团伙犯罪是指两个以上青少年犯罪人,通过互相交往,以纠合的松散结构为特征,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
青少年团伙犯罪与一个人单独犯罪不同,是以多人参加和采取团伙性纠合的共同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实施某一犯罪,较容易达到犯罪目的,获得较大犯罪“效益”,具有不善于隐蔽特点,侦破犯罪案件较有利。犯罪青少年在团伙中比较容易交往,在兴趣、爱好上容易一致,在群体或小团体中跟那些有劣迹、有不良行为的人在一起,就会很快受到传染和影响;在思想上一拍即合,纠合起来,逐渐形成犯罪团伙;在团伙中相互学习、模仿,以老带小,以旧带新,使团伙犯罪迅速发展。
青少年团伙犯罪虽然有一种群体内聚力,但他们易于冲动、放纵不羁,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一般较少有预谋和策划,往往只要有人出一个主意、一个动作、一句话,就很可能一哄而起,说打就打,说抢就抢,表现出很大盲目性和冒险性的行为特征。在犯罪团伙中各个成员之间可以相互刺激、比强显能,使他们敢于去冒险,能够干出自己平时不敢干、别人意想不到的大案或恶性案件。同时也由于“责任扩散”和相信“哥们义气”心理,参与犯罪活动个人往往可以隐藏其真正面目,而不易被认出来或被发现进而揭发出来,受到惩罚机会较少,所以团伙犯罪中个人也就可以不必担心行为后果。有些案件要是犯罪团伙成员单一行动的话,就根本不可能发生,在犯罪团伙中个人通常忽视了自我的“责任”,往往是提高犯罪团伙成员冒险的原因。
青少年团伙犯罪虽然具有盲目性特征,但并不是说连抢劫、强奸、行凶杀人等犯罪行为都是盲目的。在共同思想支配下,胆大妄为、不思后果、敢于玩命、心狠手辣,表现出野蛮性、残忍性的特点。有些青少年犯罪团伙犯罪历史长,有一定犯罪经验,内部组织也较严密,头目和骨干分子也是犯罪分子,有的是累犯,有的是惯犯,一般恶习较深。长期犯罪活动使他们心理发生曲变,犯罪手段残忍,行为野蛮。在团伙犯罪中多施恶性大的暴力行为,而且动辄杀人。有的虽然年龄不大,却吸取了不少残暴犯罪手段,敢于作大案,不仅抢劫财物,还杀人灭口;不仅奸污妇女,还施以惨无人道的摧残、折磨,甚至将受害人杀死后碎尸灭迹等。
青少年犯罪还具有腐蚀性和传染性的特征。有些青少年由于生理、心理的弱点,很容易受犯罪熏染,也很容易学习和模仿,当青少年团伙犯罪中有女性时。她们一人“下水”,便会很快拉拢、腐蚀多人。有些女青少年一旦被腐蚀、诱骗,不仅生理上受到摧残,更为重要的是思想意识被毒害,伦理道德观念丧失,生活作风腐朽、糜烂,变得毫无控制力。她们堕落后,往往又对其他青少年进行诱骗、、财物或组织卖*,犯罪腐蚀性大,传染性大,社会危害性也大。
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心理因素很多。犯罪团伙一经形成后,就会在团伙成员心理上产生一种群属意识。这种群属意识也是个人属于某个团伙,自愿按照团伙意志行动,一方面使个体降低和失去原有分析判断能力,排斥与团伙意志相矛盾的观念,尤其排斥那些正统家庭和社会教育;另一方面使团伙内聚力大大增强,使团伙成员在情趣、思想、价值观念和行为活动上产生越来越统一的认识。这对团伙成员是一种心理压力,使得团伙成员在心理上难以违抗团伙。即使这个成员对某个犯罪动议有自己看法,也可能在群属意识和压力下,放弃自己原来见解,顺从团伙行动。
在团伙犯罪活动中,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往往是那些最有“能力”的人,处于权威人物地位。权威人物一旦确定,就会有很大的号召力,一般成员也就会自动放弃自己独立的意志,无条件地接受权威者指挥。在团伙犯罪中由于每个成员之间的利害关系,往往使他们都有一种团结和服从的愿望,都有一种对犯罪团伙“责任感”和“义务感”,这种对权威服从心理,不仅使每个成员绝对服从于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而且在犯罪活动中敢于下手,敢于冒险,有时还不惜以“牺牲自己”来保护犯罪团伙首要分子。
在团伙犯罪中普遍存在着情绪的交感效应。情绪的交感效应既可以激发尚未形成犯罪动机人的犯罪冲动,又可以恶化已有的犯罪动机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如在足球场看台上的观众形成一种狂热情绪后,只要有一个人跺脚或向赛场投掷汽水瓶,都会引起激动的人群同样的反应。因此,情绪的交感效应会导致团伙中行为动机和行为目标趋向一致。而团伙犯罪中情绪的交感效应会大大增强团伙犯罪的危害性,导致团伙犯罪出现一种相乘效应。
在犯罪团伙不健康的氛围环境中,团伙成员强烈的自我显示欲往往畸形膨胀,一方面显示欲极为强烈,不在某个时间、地点显示自己存在,心理就不平衡;另一方面显示内容多是丑恶、原始、野蛮的一面,而不是良知未泯的一面。所以,犯罪团伙中个人极端膨胀自我显示欲,常常会使他们做出一些破坏性极强的事情来,如为了在女性面前显示
自己阳刚之气,而挑衅滋事、打架斗殴。犯罪团伙成员中存在畸形自我炫耀心理,使犯罪手段、数量等方面相互攀比,造成犯罪心理恶性发展。
青少年不能有效处理青春期面临的矛盾和挫折,就极易产生失望、悲观等消极心理,进而产生强烈补偿和代偿需求。在犯罪团伙中,成员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容易满足彼此代偿心理需求,为犯罪团伙巩固和发展奠定心理和感情基础。当团伙犯罪遭到失败或打击时,成员间代偿心理得不到满足,犯罪分子可能更加疯狂地进行报复,或侵害无辜对象,以发泄的方式求得心理“补偿”。
[参考文献]
[1]梅传强犯罪心理学[M]法律出版社,2003
[2]康树华,向泽选青少年法学新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
[3]邱国梁犯罪与司法心理学[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蔡学军,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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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就目前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现象的调查中发现,青少年犯罪中绝大多数是心理扭曲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在同一个人身上也会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出现。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青少年犯罪心理学分析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青少年犯罪心理学分析论文篇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其心理分析》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注目的一个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不仅人数不断增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在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最高,而且杀人、抢劫、强奸、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家庭、学校和社会的重视。本文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且分析了他们犯罪的心理因素。
关键词:青少年 犯罪 心理分析
作者简介:梁军,甘肃联合大学政法系教师,讲师职称,2009年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最新资料统计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的少年犯罪案件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据南方某市教育局老师估计,跨校跨区的校园敲诈勒索事件占到整个校园敲诈勒索滋扰事件的60%左右,有关调查显示有50%以上的“问题少年”。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已经到了令人痛心疾首的地步。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给我们的家庭和学校教育现状带来了警示。众所周知的药家鑫案又给我们每个家庭每所学校甚至每个人都带来怎样的反思“青少年犯罪”在世界范围内被列为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呈现逐年增多并且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大的危害。当然,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音有很多,其呈现出的特点也是多样化的。本文就综合考虑阐述一些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
(一)犯罪呈现“疯狂性”和“突发性”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进化过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向歧途;由于年轻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来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的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的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青少年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有的仅仅是为了偷点钱去上网而杀人。
(二)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然性
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既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如:浙江校园暴力升级,学生组团买枪对抗黑社会。这个学校的学生为了对抗黑社会对他们正常的学校生活的干扰,组织了一个组织,并购买了一只猎枪来保护自己。他们弄的这个团伙是一种偶合性的临时纠合,而并非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虽说他们能是偶合性的团伙,但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非常大的,对于这样的团伙,学校要是发现一个及时解决一个,把他们都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三)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
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好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的行为多数是模仿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同学或朋友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有的出发点是为了偷钱,却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这也可见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严重盲目性和不计后果性。
(四)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和逆反性
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主,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利和尊重,不愿意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五)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出“四高一低”的趋势
即: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14岁至18周岁年龄段强奸、抢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盗窃、抢劫犯罪比例偏高;农村青少年犯罪比例偏高及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低,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分析
我国就目前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现象的调查中发现,青少年犯罪中绝大多数是心理扭曲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在同一个人身上也会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出现。
(一)“攀比嫉妒”心理
这是造成心理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总觉得社会对他来说不公平,别人有的自己却没有,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于是就有夺回“应得”的欲望和冲动。如“某中学一位年仅13岁的中学生张某,家庭条件也不错,但是因为同班同学有一辆轻骑摩托车,张某要父母也给他买一辆,未能如愿,于是他就开始想办法,在某一天中午十二时许,张某趁邻居曾某家无人,翻窗进入屋内,盗得现金3850元,2000元首饰。张某正准备享受其得来的胜利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就张某而言一个年仅13岁的中学生,对于同班同学的一辆轻骑摩托车,就能产生如此大的攀比嫉妒心理,这是非常可怕的。现在的孩子生活非常优越,他们怕吃苦,怕受累,不愿干活,提起学习就摇头,连学生最起码的作业有时候也得让家长代劳。轮到自己打扫卫生、大扫除之类的,家长们得拿着扫帚去“义务劳动”,这些家长的行为真让人费解。
(二)“孤注一掷”心理
这相当于赌徒的心理。他们把人生看成是一场赌博,认为“赌注越大,得利越多”。甚至认为“这年头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这些青少年心理一般都孤僻,不爱与人沟通,他们往往发生在单亲家庭。他们缺乏父爱和母爱,缺乏人生坐标的指引,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不考虑别的因素,我行我素,我愿意干什么就干什么,对于社会公德、法律、公约等一概不看、不问、不知。对于自己所做的事情已经触犯法律也不知道,自己应该负什么责任也不知道,这些青少年的存在对社会的危害性特别大,建议社会多关心、开导这些青少年。这些青少年的存在对社会的危害性特别大,建议社会多关心、开导这些青少年。
(三)“浓缩人生”的心理
一些青少年心理深处有这样的想法“艰苦一辈子,不如潇洒走一回”,“吃苦一辈子,不如享受一阵子”,“多活几年受苦受累,不如少活几年图个快活”。有的人甚至认为“只要今天能享尽天下福,过上神仙般的日子,即使明天与世无缘也值得”。在青少年犯罪团伙中绝大多数承认自己是为图一时享受、刺激和痛快。这些青少年都是“享乐主义者”,“怕苦、怕累、多享受”是他们的宗旨。他们大多都没有什么理想,也不想有什么成就。如果有理想的话那就是“吃喝玩乐”。这种人和“寄生虫”没什么分别,只知道寄生在社会身上,从不对社会做什么贡献,吃喝玩乐虚度自己的一生,这样的心理不值得推荐。
(四)“青春期的浮躁”心理
个别进入青春发育期的女孩子,由于受家庭和外界环境的影响,好奇心强,求富心切,急不可耐。一旦自己的愿望不能实现,就情绪浮燥,感情冲动,丧失理智,就走向极端,不惜挺而走险。如“去年五月,某公安机关抓获一少女,不仅自己卖*,而且还介绍容留他人卖*”。像这样的一位生理进入发育期的女孩子,对“性”有无知感、探索感。脾气暴躁属于发育期综合症,某件事情,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对于能赚钱的行业,不识别它的好坏以及合法性,只要能赚钱就干,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正确的性教育,可以使青少年树立科学、健康、进步和有益的性观念,提高他们在性问题上的辨别力、鉴赏力和选择力。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我们不仅受自己传统文化的影响,而且必然收到外来文化的冲击,性的各种信息和思潮靠禁是禁不住的,不向青少年传授科学的性知识,非科学的东西就会影响他们”。只有向青少年传授正确的性知识的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减少社会上的青少年“性”犯罪。
(五)“法不责众”心理
一些青少年认为“法不责众”,“法也不难治众”。中国这么大,违法犯罪经常出现,“混水摸鱼,被抓获的是少数”。在调查心理青少年犯罪中,就有80%明知违法,触犯了法律,但又普遍心存侥幸。有的甚至认为我不够法定年龄,即使进去了,我还是尽快出来,不相信,甚至认为不可能会绳之以法。如:小强和小明均出生于1994年,2010年两人因涉嫌抢劫被逮捕。后来,两人分别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1年。听到判决,两人傻了,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吗我国《刑法》的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她的家人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个案件中的两位少年已经犯了罪,犯罪以后认为自己不是成年人,不够刑事处罚年龄,这是明显的无知性,这是“法盲”的表现,他们能根本不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也不学习法律,最终导致了受到法律的制裁,后悔也晚了。
(六)对某种事物的“好奇”心理
由于社会上的阅历浅,辨别事物是非的能力差,缺乏正确的、良性的、积极向上的诱导,好奇心驱使青少年去干某种事情,去体验某种享受。如:一位品学兼优的少女禾某,因好奇去吸毒,结果沦落到以卖*换取毒资的地步。这个案例中的少女乔某,只是因为看到别人吸毒,心想,这是什么味呀这种心理驱使她去尝试,结果上了瘾,不能自拔,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七)“贪慕虚荣”心理
因贪慕虚荣而走向犯罪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最突出的。现在青少年受西方资本主义享乐观的深刻影响,认为自己这一代就应该吃好、穿好、玩好。处在这种负面的阴影下生活,青少年的身心在高消费的虚荣心的强烈驱使下就开始偷、抢、骗等等,利用各种手段满足自己的强烈愿望。
综上所述,青少年在心理和生理上都不成熟,有的就是跟在一起玩,从思想上根本不考虑这件事为什么要干,能干不能干,干了以后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这些后果严重不严重。这些严重的后果对自己有没有影响,有些青少年在他们的思维中就没有罪与非罪的界限,只知跟在后边瞎胡闹,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我们的家庭、学校以及整个社会不得不重视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宣传的进一步落实,或许会对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犯罪的问题,起到一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曲新久主编刑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
[2]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3]陆小娅大学校园学生社团缘何“性”字打头炫风2004(9)
[4]刘戬透视青少年犯罪-构筑预防三工法律与生活20033(上)
[5]吴家麟主编,关欣副主编宪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版
[6]王湛预防青少年犯罪要内外并举人民日报200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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