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公众的热门话题,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就是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案件已经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热点和难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社会各方对医患纠纷的处理以及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在认识中理解上存在的分歧和困惑,致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医患纠纷难以妥善处理,并易激化一定的社会矛盾。
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既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规范医疗单位的治疗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摆在广大司法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鉴于此,我们紧密依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心选取大量典型疑难案例,编写成本书。旨在通过以案说法、以法析案,加深广大读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充分掌握法律武器,有效地开展医疗纠纷领域的维权斗争。同时,力图揭示目前医疗领域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为医疗卫生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综观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体例统一,风格一致。本书所有案例均严格遵循统一的体例,即题目、案情、焦点、评析,使本书具有统一的和与众不同的风格。
(二)案例典型、内容全面、问题新颖、评析深入。本书在编写的过程中,收集和整理了大量丰富、翔实的材料,吸收了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并始终关注医疗卫生领域的立法动态,使本书在整体上具有案例典型、内容全面、问题新颖、评析深入的特点。编写人员从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例中遴选出一批典型、疑难案例,努力从中发掘出潜在的热点和前沿问题,综合各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最新的理论成果,进行深入、透彻的法理和学理分析,最终形成一篇完整的案例评析。直切核心的题目、简明扼要的案情、诸说争鸣的焦点、自成一家的评析,使不同层次的读者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均能有耳目一新的感受和开卷有益的体会。
(三)案例与法规的结合与互动。在编写过程中,我们悉心搜集相关的法律、法规,整理、汇集成本书的附录部分。其目的在于使广大读者在阅读案例的过程中能随时查阅相关法律条文,不仅对案例中的问题能有更深入的认识,而且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能有更深刻的理解。在启发人们进行思考的同时,使人们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含义,更有效地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如果广大读者通过阅读本书能够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增强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与能力,并对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工作有所裨益,将是编者最大的快乐与满足。
医患纠纷是患者或者其家属与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之间,就诊疗过程的责任问题所发生的纠纷。近年来,医患纠纷发生率急剧上升,并不时发生严重的“医闹”事件。为此,一些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受到干扰,一些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医患纠纷的频发,说明我国转型中的医疗体制还不完善,在医患纠纷防范以及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中还存在较大的问题。我们必须健全和完善转型中的医疗体制,使这种体制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使医患双方的关系处于和谐的境地;并且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医患纠纷防范机制,使医患纠纷不发生或者少发生;同时还必须建立体现程序公正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使医患纠纷公正解决、及时解决、满意解决。我就建立体现程序公正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谈几点看法。
(一)程序正义及医患纠纷解决程序中的问题
程序正义是指规则在制定和适用的过程中,通过公正的程序达到或实现实质正义,它包含相关法律的良性规定、严格依程序法的制度、裁判的平等性、裁判的公开性等方面。程序正义本质上是一种“过程价值”,它主要体现于程序的运作过程中。在正义的程序保障下,公民通过权利的行使来制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权力滥用与腐败,并消除不公和偏袒。国家和人民共同服从程序的状态就是法治国家的状态。程序正义在解决具体纠纷过程中,促进纠纷的公平、合理解决,并确保各方对整个裁判制度的信任。如果没有这种信任,法律将不可能贯彻实施。
按照程序正义的精神和要求,我国在解决医患纠纷的程序立法、相关法规的实施、相关制度的建设,以及程序法律意识的形成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面对、揭示,并加以克服。
第一,我国在解决医患纠纷的程序规定方面存在互相冲突,以及相关法规之间也存在互相矛盾的现象。目前,我国解决医患纠纷的专门法规主要是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条例》第46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解决主要有三条途径: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可以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三种解决途径的结果却常常不同,有的甚至大相径庭,从而使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不被信任,导致医患纠纷的解决程序出现无序的尴尬局面。另外,《条例》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相矛盾,导致了医患纠纷解决过程中,选择不同法规的结果截然不同。如《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条例》第49条规定:“不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该条款明显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使大量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无法得到合理解决。我国医患纠纷在解决过程中,适用不同的法规,最终赔偿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如残疾生活补助,《条例》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条例》没有规定今后护理费,《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则规定了今后护理费;等等。
第二,医患纠纷解决程序中的调解、鉴定和“以鉴代审”等规定不尽合理。医院的上级部门是卫生行政机关,由卫生行政机关出面主持医患纠纷的调解,一方面会使患方对这种上级监管下级的调解方式的公正性心存疑虑;另一方面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部门,其职能和角色的定位与医疗机构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避免偏袒。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往往不被患方所采纳。
长期以来,医疗鉴定由卫生主管部门下设的医学会负责,医学会实际上扮演着“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的角色。因此,人们对在案件判决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医疗过错鉴定结果持质疑和不信任的态度。
多年来,医疗纠纷诉讼中,“以鉴代审”现象一直存在,法官多以“不懂医学”为由,将案子推至鉴定机构,打官司往往变成“打鉴定”。而一旦陷入鉴定怪圈,往往会拖很久。医患之间矛盾会随长时期的悬案而扩大对抗情绪,甚至造成对立,这既不利于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又不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
第三,医疗保险制度欠缺。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医疗机构承受着特殊的职业风险。当前医患纠纷越来越多,医疗损害赔偿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受着沉重的精神负担和金钱负担。医务人员和患者因诊疗行为所承担的高风险如果任其发展,必然使双方产生强烈的自卫防范心理,不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更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因此,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将医疗风险部分转移给社会即保险公司,发生医疗损害责任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部分医患纠纷由保险公司负责解决,因而可以避免医患双方发生正面冲突,也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处理医患纠纷。这种制度在西方一些国家已经比较完善,我们可以学习借鉴。
第四,防范和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医患纠纷的形成,以及未能及时解决,与一些患者及其家属没有正确的医学和法律知识,尤其是程序意识有关。不少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知识和法律常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因此导致了某些医患纠纷的发生。很多患者在手术治疗前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却对医疗技术发展的局限性认识不足;对医学科学的复杂性了解不多,因此对医疗工作中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及药物的副作用不大容易接受,不能正确理解;有些人甚至把这些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和存在的与完美状态的差距,误认为是医务人员的过失和不负责任;加上近年来医疗费用逐步增高,以致达到了病人难以接受的程度,这就更进一步加重了患者不平衡的心理;更有患者没有正确的解决纠纷的程序意识,而是形成了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意识。
还有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方面。一些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代表医院履行合同,有义务按照相关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因而一些医护人员工作中存在态度不端正,服务意识差,缺乏对患者的同情心,缺乏对技术的精益求精;在工作中解答患者问题,简单生硬,缺乏与患者沟通的技巧和能力,所有这些容易导致医患纠纷发生。在患方的“医闹”事件中,医院为息事宁人,也多以“花钱买平安”一赔了之,往往不是通过法律程序保护院方的合法权益。这无形中助长了医闹,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以致形成医患纠纷的恶性循环。
吃完早饭,林强像往常一样——躺在床上,等着医生护士们来查房。
邻床的老汪师傅今天要出院。要出院自然是好事,所谓人逢喜事精神爽。这一高兴,老爷子的话也就多了:“我说小伙子,咱爷俩一块住院有一个多月了,我看你这人还不错,挺实在的,离婚好几年了还没有再成个家,要不你爹老着急呐。这样吧,你们父子俩都是老实人,我也就不和你绕圈子了,干脆说吧,我准备给你介绍一个对象,也不是外人,就是我的亲侄女。嗯……今年27岁,人长得没得说,高中毕业后接替她母亲的班,现在在一家商场做营业员。”
林强没想到老汪师傅会说这个事,忙说:“不行,我们勘探工人一年四季到处在外面跑,哪个姑娘会愿意找我们呵,这不是让人家守活寡吗再说啦,我又是离过婚的,人家肯定不愿意的!”
汪师傅笑了:“小伙子,离婚怎么了,只要不是朝三暮四、喜新厌旧的人,现在这社会,男人离婚算个什么呀!人家愿意不愿意的,这你就不用管了。我实话对你说吧,我这二弟的闺女心眼好,人善良,是我看着从小长大的,我当半个家,只要你同意,我立刻打电话让你俩见面,行不行就看你俩的缘分了!”
林强不好再说别的了,但也不想和汪师傅的侄女见面,心里挺复杂的,一时间坐在床上不知说什么好。
“小林子,你是心里还想着刘护士长呐吧”
林强满脸通红,好像自己的隐私被别人看见了,有点不高兴:“哪有的事呵,她和我有什么关系。”
汪师傅很贴心地说:“小林啊,我可不是有意偷听你和护士长的谈话,只是人老了觉少睡不着呵。说实在的,谁都是从年轻的时候过来的,你的心思我懂,护士长这姑娘人也不错,但是,将来是什么结果很难说,我可不是给你泼冷水,就她母亲这关你就很难过。做朋友咋都好说,可要处对象,还真是蝎子当琵琶——弹(谈)不得!”
“您老说得也太邪乎了,她母亲怎么了再说了,别人和她交朋友,她母亲凭什么反对呀!”林强不解地问。
“看,听你说这话就知道你不清楚她父母是谁。小林子,你可知她的母亲是谁”
“是谁她也得让闺女找对象呀,难道说她还能把别人吃了不成,我还不信这个邪了!”林强情绪有点激动。
汪师傅自顾说道:“她父亲是咱们局刘局长,母亲崔淑英审查女婿的眼光可高了。”
林强一下明白了,以前在钻机也听手下的弟兄们说起过,刘局长的夫人有个绰号叫“崔三挑”,意思是她替女儿选对象时三条规定太挑剔。更没想到的是美丽大方的刘芳就是她的女儿,而且是本局的公主,这可真不敢想象。一时间他不知说什么是好了,看来想和刘芳处朋友的念头就此打住吧,免得人家说自己高攀又没成,让人笑话。
他正想着今后如何处理好和刘芳的事,忽然走廊里一片嘈杂,有人大声喧哗,细一听,原来是病人的家属和医生、护士吵架,不知为什么又是一个医患之争。
汪师傅见林强没言语,以为他有些动心了,便说:“这样吧,你把你的手机号码给我,我出院先和我侄女说说,以后有什么情况再和你说吧!”
林强正要告诉自己的手机号码,可是外边越吵越凶了,让病房里的人简直无法说话和休息,只好先停下待会再说。
就听一个男人高声喊道:“你们就知道收钱、收钱,对病人的死活就不管了,太不像话了。老子找你们院长去,我要投诉你们!”
“这里是医院,有什么要求,你可以反映,但是请你注意语言文明,讲讲语言美!”这是护士方静的声音。
“语言美扯淡,老子这还算客气的,要是在外头,我这大嘴巴早抽你们这帮丫挺的了,还跟你们扯这个哩咯愣!”这男人一口的京腔。
“你有理说理,别说这些没用的!”这是刘芳的声音。
“好,那老子就说说理。我问你们,昨晚我们老太太叫你们,让护士再给打一次针,你们为什么不管啊,想让她疼死呀!”
刘芳说:“我不是跟你说了吗,昨天晚上,我们护士上夜班的时候,已经给你母亲打了一支阿托品,所以不能再打了,这针超过剂量就危险了。”
“少跟我玩这套,有他妈的什么危险,你们别想为这事找借口,难道这药还有毒吗!”
“和你说你也不懂,这么和你说吧,你母亲用的这药有副作用,也就是说有一定的毒性,所以医嘱严格规定了使用的剂量,我们这么做是对你母亲的生命和健康负责!”杨丽说。
按说刘芳几个人把为何不给药的道理说得够清楚了,一般人到此为止也就不再说别的了。可是这男的还是不依不饶,反而凶巴巴地吼道:“什么什么,你们敢给我妈打毒药,这还行反了你们啦!我找你们院长去,你们必须得赔偿我妈的住院费……对,还有那个身体损失费,不然我和你们没完!”
旁边有人一下笑出声来:“身体损失费,这不是小姑娘才要的吗老太太现在也要身体损失费了,乖乖,你们到底把他妈咋了”
那男人一听立马急了:“这是谁呀说得这是人话嘛!那不是你妈,你不急,要换你家老太太,你比我还急!要我说赶紧一边凉快去,少在这抖机灵儿。我告诉你们,今个就是说出大天来,不赔钱也不行!”
“既然这样,那就请便。刘姐你也别和这种人啰嗦了,我们还得查房去呐!”小方说罢,拉住杨丽转身就走。
接下来的事谁也没有想到,只见那男人竟然上前一把打落了方静的药盘,随即搂住了她的脖子,大叫一声:“扯,我看你们谁敢走,今天不把我的事解决好了,谁也别想走!”
此刻,走廊里极静。一般情形下,出现医患之争的时候,围观的人群都是病人向着病人的,可这时住院的病人们也觉得这男人做得有点过分了,可又不知说什么才好。正在当班的男医生们也不知现在都跑到什么地方去了。
事情就僵在了这里。
终于,刘芳平静了一下紧张的心情,说:“你先把人放开,有什么事我们坐下来谈!”
“坐下来谈也可以,必须赔偿我妈的住院费和身体损失费,不然没什么可谈的,咱们谁也甭想好受,都别消停!”
这时,一只大手重重地拍在了那男人的肩头。“哥们,这是何必呢得饶人处且饶人,何况人家护士也没做错什么呀。给我个面子,把她们放了!”林强不知什么时候站在了那男人的身后。
“毬,我给你个面子,你算干什么的呀!”那男人回头上下扫了林强一眼,不屑一顾地哼道。
林强面带笑容,心平气和地说:“不干什么的,遇到不顺眼的,也就干个打抱不平!”
杨丽马上介绍道:“这是钻井队林队长,手下有几十个人呐!”
“人多咋的我跟你说,我还不憷这个,有多少人你都来,我告诉你,老子是‘小偷偷馍——连锅端’!”那男人脸对着杨丽,眼睛却斜愣着林强说道。
林强看了一眼这个男人,平静地说:“别说这么多了,兄弟请你不要在这里胡闹,免得影响别人休息,好不好”
那男人放开了小方,转过身子冷冷地说,“哟嗬,怎么着,说我胡闹,我咋胡闹啦老子是让她们给解决问题!”
“解决问题有你这样解决问题的吗”方静一边揉着自己的脖子,一边气恼地说道。
“你说你咋胡闹了你现在就是胡闹。你有理讲理,有事说事,大老爷们欺侮女人,你还算男人嘛!”林强严厉喝道。
“哟,你算哪路神仙呀,少管闲事,我是‘老虎拉车——不听你这一套’!”
“嘿,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了。可惜,在这不行!”
“你少跟我整这个哩咯愣,自以为有两把刷子,在我面前穷显摆,真是苍蝇叮菩萨——瞅错人头了!”
“巧了,我这人也是‘石匠的凿子——专拣硬的克(刻)。’行不行的,也不是你说了算,是吧我还是刚才那句话,请你不要在这里瞎闹,免得影响别人休息,对大家都不好,你说是不是!”林强仍旧慢条斯理地说。
“唉呀呀,听你这么一说,还真有点意思。看样子,你是身上痒痒了,存心给我搓火,想放点血啦!”那男人有些张狂地笑道。
“啥,我身上有点痒了,可能吧,大概手也有点痒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能给我放血呐,你要想试试,我现在愿意奉陪!”林强说罢,后退了两步,站在了人群的圈中央,眼睛注视着那个男人。
真应了一句俗语说的:横的怕硬的,硬的怕愣的,愣的怕不要命的。那男人一看林强长得高大威武,一脸正气,心里已有三分怕了,可当着这么多人,又不甘心就这样完事,那样自己也太没面子了,便冷笑着伸出手来:“行啊哥们你,咱们今天光棍对光棍,喜欢直来直去。老子今天看你还像个爷们,想和你交个朋友,要是朋友,你的话我自然要听。可这,得先看看你这样的够不够交啦!”说话间,嘭地一把抓住了林强的手,紧接着将其手臂往自己的怀里猛一拉,想把对方拉一个跟头。
这要是放在一般人身上,别说没防备,就是有防备力气稍小一点,也得被拉个跟头。可林强早有准备,站在那里稳如泰山,丝毫没动,并且面带笑容,一手握着拐杖,一只手握着那男人的手,就好像是两个朋友在相逢或相别时的情景一样。“客气、客气。”林强说着暗自一用劲——走,猛地一把那男人拉到了自己的身边。外人一看,就好像他扑进林强的怀抱要热烈拥抱一样。
所谓行家伸伸手,便知有没有。就这一下,那男的就服了。乖乖,就这力气,就这手劲,咱还不是白给呀,而且人家现在还拖着一条伤腿,这要是腿脚全好利索了,打咱还不跟玩似的。得,趁早就坡下驴吧,别在这装横了。不然,一会儿真打起来,这男的稍微用力将自己抱住,女护士们再趁机群起而攻之,别说打架了,就是一人抬起一只手用长长的指甲挠自己一下,我这老脸上也会条条血痕、道道伤疤呀。要让别人看见了,问起来,咋说呀再说让猫抓的,估计也没人信呀,爱贫的还会逗闷子:妈呀,猫抓的,什么猫能把这老皮抓个满脸花呀,究竟是让野猫抓得还是让“野花”挠的。到时候还不笑话死自己呀。对,光棍不吃眼前亏,动手不行咱就不动手,来个君子动口。想到此,双手抱拳道:“着——哥们,咱咋能不给你面子呢!兄弟刚才眼拙了,没看出大哥还有这身手,得罪得罪!”
林强笑笑,摆了一下手。“我倒好说,就怕你和这几位护士没完,你不是总想让她们赔偿你妈的损失嘛,这可得细算算呀!”
“哪的话,不会不会!实话跟你说吧,刚才我是和她们几个闹着玩呢,都挺漂亮的,谁能让她们真赔钱啊!”
“哟,不用赔了,那你母亲没事吧”
“你这是笑话兄弟了,别说没事,就是真有事,咱们今天算认识了,自家人一样,你说我能让你赔吗”
“好,不打不相识。既然咱们都是痛快人,兄弟就再多说一句,男人嘛,今后对女人要多担着点,多让着点,多护着点,这不丢人,谁让咱是老爷们呢!”
“是,没错、没错!”男人说罢一转身向大伙挥挥手,“没事了没事了,都散去吧散去吧,没什么好看的,我们哥姐几个逗着玩呢!”
林强也向众人说道:“是啊,大家伙都回病房休息吧,都站在这楼道也影响医生的工作,请大家都配合一下,配合一下!”
围观的人们看着林强,眼中流露出赞许的目光,纷纷各自回病房了。
林强见大伙儿都走了,这才转过身,语重心长地对那男人说:“我知道,母亲有病,谁心里都着急,可刚才这事,就是再怎么着急也不能犯浑啊!这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如果再让老人着急生气急出个好歹来,可就是不孝了,你说是不是”
那男人瞅了一眼林强,“你说得对,得,我错了,下次注意。哥哥,没事我回病房了!”说完,转身回他母亲病房了。
“神经病,有这么闹着玩的吗,简直就是一个混蛋!”方静望着那男人走进的病房,狠狠地骂着。
林强笑道:“行了行了,别骂了。赶快收拾收拾,给病人送药去吧!”
杨丽惊魂未定,喘了一口气才说:“哎哟,我的妈呀,林队长你来得真是太好了,你要不来那个无赖还不知要干什么呢,谢谢你呀!”
“就是、就是,林队长,我们真得好好谢谢你!”方静也随声附和着说。也不知是因为刚才的气愤,还是因为现在的激动,她的脸有点红了。
林强一笑:“哎呀,这点小事算个啥呀,何必这么客气!”
杨丽大呼小叫道:“谁说小事呀,林队长你不知道,刚才简直吓死我了,那混蛋卡住小方脖子时,我当时腿都有点抖了,林队你别不信,真的,我现在还浑身发软呢!”
“有这么严重吗太夸张了吧!”林强应道。
方静有些不好意思地说:“我们女同志胆小,没经历过这事,肯定都会害怕的。唉,林队长,说真的……当时你就一点也不害怕吗”
“害怕……害怕有什么用,我也是‘走夜路吹口哨——自己给自己壮胆儿’。实话对你们说,我这人最看不惯男人欺负女人了,眼瞅着碰上这事了,就想管,就得说道说道!”
“哎刘姐,你看看、你看看,林队长还真是个好男人,将来找对象就找这样的,你说是不是”方静瞥了刘芳一眼,有意问道。
杨丽忙拉了小方一下,“行了,傻丫头别闹了,把地上的药盘拾掇一下,赶紧干活去吧!”
刘芳半天没说一句话,听罢小方的话,这时才抬起头,深深地看了林强一眼……
应该可以缓解部分医闹现象,但若是提到阻止,似乎太乐观了。
询问了一下医院上班的朋友,她对我说,其实医闹现象,多数打人伤人的都不是患者家属,而是患者家属请来的职业医闹。
何谓医闹?医闹其实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的行为。医闹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医务人员、跟随 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医师办公室、领导办公室内滞留等等。
今年来,出现的不少伤医案件,有三分之二都是医闹打医生,剩下的,则是激动的家属。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里特别提到,将重点打击、从严惩处在医疗机构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扰乱医疗秩序等犯罪行为的职业“医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挑动、教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从事非法行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非法采供血液违法犯罪活动的游医、假医、“黑诊所”、“血头”,以及具有幕后组织、网络策划、涉黑涉恶、内外勾结等恶劣情节的犯罪分子或者团伙。
针对上述重点打击对象,《意见》还特别明确:“应当依法提出从严处理、不适用缓刑、适用禁止令等量刑建议。”
还有,针对此前频发的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强调,要从严惩处三类犯罪,即无端猜疑、蓄意发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犯罪;以不特定的医务人员、就诊患者为侵害对象,危害医疗场所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等媒体恶意炒作,挑拨医患矛盾,引发涉医突发案件、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
从条例上看,的确是针对防止医闹做出的种种处罚措施,但若是实行起来,还是有不少难度的,比如那些医闹其实都很精,他们往往是一帮人在医院闹,门口还有人把风,一旦医院报警,他们就逃之夭夭了,等警察一走,他们又卷土重来,而警察不可能24小时都守在医院,医院则是24小时开门的,这也给了医闹者机会。
另外,不少医闹者请来的都是一些老头老太太,他们在医院大喊大叫说庸医害人,一旦保安或者医生出来阻止,这些老头老太就会说保安打人啦,医生打人啦,然后职业打手出现,打伤医生,还说是因为医生先动的手,即使去到警察局,这事也说不清。
所以说,如果要彻底解决职业医闹,除了建立患者和医生之间的互相信任,以及加大处罚力度之外,最好还要更注重监察力道,比如说可以像香港的医院那样,有专业的警员24小时轮班驻守,那样即使职业医闹,也不敢放肆,医患矛盾由来已久,医生把患者当暴徒,患者把医生当成贼,互不信任,这些都还需要各方面长时间的推进,才能慢慢缓解。
文:莠子
蝶谷医仙胡青牛,在江湖上是很牛气很高冷的一个人。他医道高明之极,但是人送外号“见死不救”,因他只救明教中人,教外之人,便有黄金万两堆在他面前,他也不肯破例。
其实说起来,胡青牛也是有苦衷的。他本来是一个极其爱好医学、愿意为医学奉献终身的好医生,对于患者并不想做什么选择,但是无奈娶了个稀里糊涂喜欢胡闹的媳妇。
胡夫人名叫王难姑,专攻下毒。她的观点是:学武是为了杀人,毒术也用于杀人,武术和毒术正好相辅相成,医道却用来治病救人,跟武术背道而驰。可以说三观极其不正。
胡青牛没有能力改变夫人的价值观念,又对夫人执意下毒与他比拼这件事情不胜烦恼,而且用情极深,不想产生家庭矛盾,想来想想,只想到一个解决办法,那便是:他二人都是明教中人,王难姑绝不会用明教徒众当小白鼠,所以救明教的人是不会错的,至于其他人么,为免错救,只好“见死不救”了。
如此一来,胡青牛的价值观念,也有待商榷了。自古以来,做为一个医生,治病救人就是天职,岂是你想救就救不想救就不救的?如果天底下医生和媳妇吵架了,心情不好,就都不看病了,那岂不是乱了套? 医生,决不能任性,一朝成医,似乎你便欠着天下每人一条命。
在《倚天屠龙记》里,胡青牛被称为蝶谷医仙,人们惯用“神”啊“仙”啊什么的,来称呼医生,意为他们像神仙一样法力高强、起死回生。对于医仙、神医之类的人,那自然也要按照对待神仙的办法对待他们。
你知道一般信众是怎么对待神仙的吗?
平时近而远之,没事拿点馒头饭菜上上恭,吃不吃的,意思到了;到有事情的时候,不管神仙忙不忙,都火烧火燎的上赶着催,一会一柱香,一会儿盆纸;如若不巧神仙这事儿没办成,那便深深的伤了信众的心,比如求雨龙王没下雨,那就搬出龙王让它在太阳底下晒着,还是时不时抽一顿鞭子……
对于医仙,也是如此。
有一天,一对武功高强的夫妇来找胡青牛,胡青牛诊完脉后,告知患者:丈夫银叶先生中的毒已经无药可治,但还能活几年;妻子金花婆婆中毒不深,凭本身内力就能自疗。但是天下病人,对于医生判了的死刑,都不能甘心情愿的领受,总是期待医生可以制造奇迹。
至少,从金花的角度来看,你能不能救是一回事,而你出不出手,就是另一回事儿了。
其实,医生也不能保治百病,但是那怕银叶先生中的毒当真无药可救,胡青年把他们留在蝴蝶谷,每日用点安慰剂,态度足够殷切的话,到最后银叶毒发,大概胡青年也未必会因此送了命,最多得到个庸医的称号罢了。
但是,这也不好说,找医生的目的就是为了治病,如果治不好病,那就是没有达到目的,恼羞成怒的患者家属,能干出什么事情实在难料。比如昆仑派的何太冲,就因为医生治不好自己小妾的怪病,把医生用铁链锁起来,声称要让他们陪葬。
对于病人来说,你是医生,就应该能治好病,何况你还是神医。
但是胡青牛没有把银叶留下来,用点安慰剂,甚至没有显示出半分尽尽力的样子,还端出“非明教人不救”的架子,给人一种银叶的毒可以治但他就是不治的印象。这让金花婆婆很不爽,从此怀恨在心。几年后,银叶先生毒发身亡,她报仇的第一个仇家不是下毒之人,而是这个没有出手的胡青牛,可见怨毒之深。
医生,有选择救人的方式,救人的时间,但没有选择救谁的权利,也没有选择救不救的权力,更没有选择救不救好的权力。天下人对于公平的要求,施加于医生头上的由其多一些,只因他们掌管着性命。
胡青牛当个医生,实在太难了一些,救人媳妇不高兴,不救人患者家属闹事,医术高明在他也是一种负担,引来各种医患纠纷,不胜烦恼。最后也终于命丧患者家属之手,便是得到个医仙的称号又如何?
张无忌可以算是个胡青牛半个弟子,他对胡青牛的“见死不救”颇不以为然,仁人之人泛滥,什么人都敢救,不相干的人,不给钱的人,甚至与自己有点仇怨的人。他倒没有多少医患矛盾,但是他救的坏人太多了,也给他带来了无穷的烦恼,几次差点丧命于被他救活的人之手,不免让人心寒。
便是如此,也没有动摇张无忌救世之心。最后,他无意中救了一只苍猿,得到一本《九阳真经》,又吃了苍猿送来的蟠桃,解了身上寒毒,从此无敌于天下。
对比胡青牛死于金花婆婆之手来说,张无忌的结局显然喜剧得多。可见作为一个医生,还是尽力去救人的好,好医终有好报。只不过上天回报的方式有点特别,最知感恩图报的患者,不是人,而是一只猿。
法律主观:
由于网络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越来越广泛,当人们在生活、工作中遇到不懂的问题,只需要在网上就能学习了解,今天 小编就给大家来讲解关于医疗过错纠纷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让大家清楚这方面的内容,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基本事项 (一)案由的选择 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 侵权 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 合同纠纷 之诉。 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二)受理条件 1有医患关系; 2医疗行为违法、违规;3患者有损害后果;4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之间因果关系;5患者有经济损失;6在诉讼时效内。 3、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证据 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 收入证明 、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 丧葬费 单据、 抚养 / 赡养 / 扶养 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二、审理程序 1、管辖 法院 患方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医方如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可选择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证据保全 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史或者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 民事诉讼 时,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3、证据交换与质证 ⑴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完整;⑵审查病史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⑶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⑷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 4、行为能力鉴定 对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为能力 司法鉴定 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5、司法文检鉴定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史书写规则》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 迹鉴定等。 6、法院委托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 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纠纷案件,法院一般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鉴定书不服的,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首次、再次鉴定意见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对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与诉前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比,法院委托鉴定能够及时发现检材上的问题。 7、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程序 一般在不构成 医疗事故鉴定 结论的情形下或虽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意见在认定过错范围方面过于狭窄,同时通过质证发现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及诊疗规范、常规等相冲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程序。 8、 伤残等级 鉴定程序 为证明患方实际发生损害结果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根据《 民法典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等规定而向法院申请提起的一种鉴定程序。 9、营养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用于住院期间的医疗伙食或出院后的营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其计算期限必须针对具体的不良后果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0、护理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须依赖生活护理的,其护理期限应当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1、医疗依赖鉴定程序 对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伤残,为维持或恢复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继续治疗并已形成护理、药物或其它医疗依赖的,对于医疗依赖的期限及费用,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鉴定和评估确定。 三、医疗纠纷诉讼的程序如下 一审诉讼案件 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是在一审了结的,可以说一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核心部分,医患双方均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一审诉讼的各个环节中。 1、 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 1) 有明确的被告; 2)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 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 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 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 原告起诉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 原告的 身份证 明; 2) 被告的主体证明; 3) 起诉状 ; 4) 医疗病历资料; 5) 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 6) 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3、 原告起诉时应当交纳的费用 1) 诉讼费 :根据原告起诉标的大小而不同; 2) 律师费 :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 4、 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 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2) 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3) 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在诉讼时效内。 5、 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 1) 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 2) 有损害后果。 6、 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7、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 1) 法院根据审理直接认定; 2) 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3) 通过司法鉴定。 8、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 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 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 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 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 其他。 9、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 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 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11、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 法院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 举证一般在法院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12、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1) 法院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 2) 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相信大家看完以上小编整理的有关医疗过错纠纷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对这一问题也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的话,也可以带上相关资料和证件到相关机构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咨询和了解。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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