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和分包商私自联系违约吗

监理和分包商私自联系违约吗,第1张

违约。分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和监理方发生直接工作关系,如分包人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监理,意思是监督管理;清代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官员,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人员。

总包和分包的区别如下:

1、总包和分包的性质不同。

总包是总承包单位,负责这个项目的管理运作,直接对甲方负责,由建立进行监督。分包是与总承包单位协商以后负责其中一个分项工程的队伍。

2、工作内容上的差别。总承包人除应当承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不能分包出去的工作任务之外,还应完成诸如协调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工作进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为分包工程提供相关的配合和服务,如提供道路、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水电等。

3、服务方式。总包的服务方式为建筑安装工程附带总包协调,分包单位提供纯粹的建筑安装工程服务。

4、服务对象。总包的服务对象是业主,分包的服务对象为总包,间接为业主服务。

5、资质要求。总包具有专门的总承包资质。分包单位可以具有总包资质,也可以没有。但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6、采用的必要性。业主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决定是否采取总包的方式。

7、监理单位对二者的管理深度。一般来说,实行总承包管理的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往往需要实施建设监理。监理单位对于总包单位与分包的管理在《建设监理规范》中有相应的规定,二者的管理深度和方式均有所差别。

违法。在承包合同里,当事人无论是总承包人、分包人还是业主,相互间都是平等的,业主、总承包人不能享有罚款的权利。如果分包方存在违约行为,可以按照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直接和发包单位签定合同的单位是总包单位。 和总包单位签定合同的是分包单位。发包方相当于是业主,发包方直接与总包方签订协议,委托发包方相关工程项目,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分包方是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协议,总包方把从业主方承包的工程,分出一部分给分包方来做,这样总包方与分包方又构成新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这个关系中,一般业主方会作为第三方加签,以对总包方和分包方有所约束。在招标文件起草时就要充分考虑好总分包的关系,碰到问题如何解决的程序,总分包的义务与权力等。工程施工中,按总分包协议办,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办,只要有足够的预见性,严格依法办事,总分包的关系处理就易如反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把工程分包给其他当事人时,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那么可以要求当事人一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不能对当事人一方进行罚款等违法操作。合同明确规定了进度、质量、安全标准。以及由此的处罚措施?如果没有,其没有权利处罚,只能依据由于进度、质量、安全不符合标准所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总承包与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工程转包分包的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会有所摘要差异,下面是详细分析:《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均规定了工程转包、分包问题。建筑工程的发包人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所谓转包,就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所谓分包,就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因转包、违法分包签订的合同无效。

一、工程转包分包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转包与分包有哪些区别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转包与分包的区别在:

1、所谓的分包: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2、所谓的转包:

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

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三、转包法律特征有:

(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

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指发包人或总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下同)。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3)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转包人也应按照原合同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定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转包与分包的区别:分包是对于一个项目由几个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承包,联合体中的各公司可以分别承担项目中的不同施工分部;转包是项目承包人从建设方取得项目施工资格后,又转移给第三方或者多方进行施工,在工程建设中转包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在工程分包常识的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行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在工程分包常识中的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转包的对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而分包仅指主体工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一部分。工程分包和转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在工程分包常识的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包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

(三)在工程分包中的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四)在工程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也就是说,工程转包与分包的区别在于转包是违法的,在一定条件下分包是合法的,两者的定义也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律分析:工程进行层层包的,总承包方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的行为。总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并与第三方就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所谓分包,是指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建设单位的行为。分包与分包的区别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部分建设工程,而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不参与施工。两者的共同点是分包和分包单位不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而是直接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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