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吵架后一方猝死,另一方负刑事责任吗?

两人吵架后一方猝死,另一方负刑事责任吗?,第1张

两人吵架后一方猝死,另一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一般来说是不需要的。

甲方和乙方吵架,甲方猝死乙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

1因为乙方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一个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指发生了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后果上此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如果虽然对社会有危害但是社会所允许的行为也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2甲方的猝死与乙方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这个危害行为并不包括社会生活所允许的行为。

如果甲方和乙方的争吵属于社会生活所允许的云行为,虽然发生了一人猝死的危害,结果却不能得出乙方这个行为与这个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判断。

3乙方的主观方面也不符合刑法构成主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包括故意、过失和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又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如果甲方和乙方的争吵乙方不是故意也非过失,完全无法遇见,也不能遇见,只是一起意外事故。

总之乙方的行为虽然间接导致了甲方死亡的发生,但其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都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也与危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故一般乙方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争吵导致对方死亡是要负责任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吵架导致他人死亡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具体要承担多少责任要根据因果关系的性质和法理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定,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来决定承担责任的多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当然必须要为男子的死负责了!根据最新消息,法院方已经判决邻居赔偿8万余元给死者家属,而邻居已经执行了赔偿处罚。

楼上楼下邻居吵架,楼下住户竟然被气死,就是这样一起啼笑皆非的事件,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呢?下面请跟着我一起了解一下事情的具体经过吧。

这起案件中的两个家庭,是楼上与楼下的邻居关系。楼下屡次听见楼上在无故制造噪音,而且多次协商后却没有任何效果,于是楼下就先开口骂了对方。哪想到楼上住户一听到楼下的人在骂他,不仅自己回骂的同时,甚至还叫上了自己的亲戚家属,一同咒骂楼下的住户。就这样,楼下的住户就活活的被气死了!

在本案件当中死者家属,本来提出了29万余元的赔偿。但是邻居并不同意,两人因此打起了官司。在进行当面对质的时候,楼上住户为自己进行了开脱。楼上住户表示自己并没有无故制造噪音,而是楼下住户怀疑他在制造噪音。

那么答主认为这句话实在是太假了,如果楼上住户真的没有无故制造噪音,那么楼下住户为何要多测三番与他们进行沟通?住过小区的人都知道,即使是楼上与楼下的关系,平常的时候也不会有任何的关联。所以没有人会平白无故的去冤枉楼上制造噪音

当然也有人表示,很有可能是楼下的住户听错了声音的方位,比如不是楼上住户发出来的噪音,很可能是楼下发出来的噪音,又或者是对面单元楼里楼层发出的噪音。那么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也是很小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两个家庭关于噪音的问题,已经发生过多次的争执。

刚开始的时候我们或许判断错误,但是,如果我们每天都忍受着噪音,那么我们还不能够准确的判断出到底是哪一个住户发出的噪音吗?楼上与楼下仅有一层地板所隔,楼上住户穿着高跟鞋咣当咣当的走,楼下都可以听得很清楚。那么我相信噪音的方位判断失误的情况就更不可能发生了。

现如今楼下住户被对方多人合起来咒骂已经气死,楼上住户就应该对男子的死负责。同生活在一个小区,没有谁愿意每天睡觉的时候都忍受着噪音,如果多次协商后无果,这里也建议大家及时的找物业投诉或者报警

深圳某居民楼顶楼,一名男子欲寻短见。未待消防人员完成消防气垫铺设,该男子便从楼顶跃下。因气垫未完成充气,该男子虽摔在气垫上,仍受伤严重被送医,最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据悉,该男子疑似因妻子对其能力不满意,认为他没本事,不赚钱而寻了短见。

都说成年人的崩落都是分分钟的事,内心积蓄太多的情绪,可能就在某一瞬间突然奔涌而出,最后溃不成军。而社会赋予男人的责任,更是让不少男人既要苦于谋生的艰辛,又要承受众人强行绑定的重担。双重夹击之下,很多原本看上去刚硬坚强的男人,突然就以极端的方式寻求解脱。对此,有人认为其软弱,扛不起生活的重担,算不得什么男人。而也有人表示理解,毕竟男人也是人,若所有的责任都让其来扛,总会有扛不动撑不住的时候。

而事实是,被生活差点压垮的男人并不在少数。七月时,哈尔滨市的公安们刚从死神的手中夺回一位轻生男子的生命。该男子亦是苦于生活的压力,而选择以跳河寻死的方式寻求解脱。好在警察及时赶到,顺利将其解救出来,才免去了一场悲剧的发生。无独有偶,近日河南郑州某男子也因家庭负担过重,在醉酒后选择躺卧在马路中间寻死,好在最后被赶来的民警拖到安全处。

随着国家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但人们幸福感却没有相应增强。生活节奏过快,加之以网络对功利化价值观的传播,导致现在的人较之前更加浮躁。人们更愿意以赚钱的多寡,社会地位的高低,人脉的广稀等现实化的标准来衡量自我及他人的价值。如此现实的指标之下,会使人们疲于追求物质意义的成功,从而给自己赋予更大的压力。在生活重担的打压之下,人们容易产生自我否定的感觉,认为自己毫无价值。而无价值感的全面包围,容易让人陷入抑郁,最终选择轻生。

而对比家庭幸福的人,家中纷扰不断,夫妻关系不睦的男人,更容易出现上述崩溃情况。中国历来把男人视作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凡是家庭出现危机,人们会习惯性指责男人靠不住。而对比他人的指责,最为亲近的妻子若也对丈夫持瞧不起的态度,那对男人的打击可谓是巨大。用"窝孬废","没本事",之类言语来指责丈夫的妻子,可能并无多少恶意,只是想以此宣泄生活的压力。但殊不知,这些话语对男人而言,都像刀子般直戳戳地往其心里捅,很可能压倒其内心的最后一根稻草。

生活的不易,不需要太多言语描述,只要生活在其中的人都能感同身受。因而,对于那些在生活中挣扎的人,与其急于否认与嘲讽,不如多一些理解与同情。而一个家庭,不是单靠男人就能撑起,需要夫妻同心协力。富贵时,共享生活的美好滋味;困难时,共渡生活的难关,这才是夫妻本该有的姿态。而被生活重担压得喘不过气来的男人们,不要简单地把所有的责任都归咎于自己,也不要轻易否定自己的价值。生命可贵,活着总有希望。

悲剧总是有警钟的作用,有同样争执的家庭,当以此为鉴,切莫让悲剧重演。挣钱事小,生命是大。若最终夫妻少了一人,家也就散了。因而,为避免悲剧重演,夫妻双方需多一份体谅,添一点理解,少一点指责。如此,可能会使那些正在崩溃边缘徘徊的"顶梁柱们",看到多一些的生活希望。

海南万宁一名男子,今年34岁,因为酒后和分居的妻子吵了一架,导致妻子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被万宁法院一审判刑2年3个月。

韦江与朱敏(均为化名)两人,婚后常因琐事吵架。2014年,朱敏带儿子阿东搬到万宁市礼纪镇的宿舍住,与韦江分居。朱敏在礼纪镇一个茶馆找了一份工作。

2015年10月25日午夜时分,韦江喝了不少酒后,到茶馆包间找到朱敏及儿子阿东。朱敏多年以来,都受心脏病困扰,韦江曾在事后对办案人员称,妻子朱敏患有心脏病等疾病,他曾带妻子到海口治疗过。

当日,韦江与朱敏发生争吵,并发生推打。在此期间,朱敏倒地不省人事,医生到场抢救无效,随即宣告朱敏死亡。

同事们看到,案发时朱敏与丈夫在包间内争吵,还有摔东西的声音,小孩大声哭闹。同事们前往劝解时,发现朱敏昏迷不醒。法医鉴定意见为朱敏属于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事发后,茶馆老板一次性补偿给朱敏亲属丧葬费4万元。2015年10月底,韦江被刑拘,2016年5月被执行逮捕。

万宁检察院指控,韦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万宁法院提起公诉。韦江的岳父岳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22万元。

韦江对检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对女方家属的索赔,表示无力赔偿。

万宁法院审理认为,韦江明知妻子朱敏患有心脏病,存在生命危险,应当预见到其情绪遭受刺激,可能会引起心脏病发作致死,依然与朱敏争吵,发生推打拉扯,刺激对方情绪波动,导致其病发抢救无效死亡,韦江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韦江的犯罪情节较轻。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韦江有期徒刑2年3个月。因死亡赔偿金不属案件赔偿范围,且丧葬费已由朱敏生前工作的茶馆支付,相关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在一审未予支持。

明知道妻子心脏不好,还要和妻子吵架,致死亡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需要承担责任的,具体要承担多少责任要根据因果关系的性质和法理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定,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来决定承担责任的多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吵架过程中一方倒地身亡另一方为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女士与段某均是在重庆市永川区某学校大门外摆摊卖小吃的商贩。2013年9月,两人因双方小吃摊的摆放位置发生争吵,不久后,王女士的前夫郭某前来送豆腐干,听闻前妻与段某争吵,郭某便来到段某摊位质问段某继而发生争吵。

争吵过程中,郭某突然倒地不起,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医生检查郭某已经死亡。次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郭某进行了尸检。

鉴定结论为:郭某系小脑、大脑组织蛛网膜下腔脑血管畸形、血管破裂致小脑大脑大面积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颅脑功能障碍死亡。后经司法鉴定,郭某的死亡与段某之间的争吵存在因果关系,争吵为其死亡的诱因,参与度以5%~10%为宜。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郭某因情绪激动导致自身疾病发作死亡负主要责任,段某的吵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段某赔偿郭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

中国法院网-吵架过程中一方倒地身亡另一方为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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