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根据你的描述,你的行为最有可能构成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这个具体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如果规章制度对此有规定的,明确这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辞退你。
4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也就是说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上述事宜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
5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
需依据具体情形确定是否合法以及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依据第四十条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与领导在会议中发生争吵,确实是一件令人郁闷和不快的事。有些人甚至称之为职场禁忌的大使,但我认为可以理解不快,但不能说是禁忌的事情。诚实的保守也是禁忌吗?我也曾有过这样的经历!我知道我的性格很直,有时连座位都不顾,直截了当地表现得很可爱。管理层开会时,如果我不发言,别人会觉得奇怪,还会直接问我。你为什么今天不说?你觉得怎么样?我本来不想说的也只能勉强发言。
一旦发言,就可以实话实说,很多话也是对领导说的,让领导为难。再举行一次会议时,***对一个主题的主张显然是不正确的。根据不足。我受不了自己急躁的性格。领导刚说完,我就像机关枪一样唰了一声。当时我感到很痛快,脑子里说了实际情况。完全没有考虑到领导的感受。因为我的“火炮”,所以我才觉得我说得有点过火,但说的话像泼出去的水一样无法挽回。
***和部分***的亲信不敢告诉我重要的事情,有些管理者不敢再对我说话。怕我的“丧失宠爱”给他们带来“不幸”,我自己也感到无话可说。工作结束后,我有点后悔在工作中性格急躁,说错话,造成的后果有多严重。以后确实要培养好自己的情绪,学会说话,注意说话的位置,告诉谁,一时也不能快点。只有自己像三七瀑布一样倾斜,这么坏,这么低的情绪,最终吃亏的只有自己。
后来我找领导谈话,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向领导道歉。同时我进一步说明了这件事的实际情况,并告诉领导他的主张与事实不符。领导接受了我的道歉,同意了我的话,事情终于慢慢过去了!所以提问者,你的情况和我的经历相似。当然,每个***的想法都不同。处理问题的方法也不同。要改变这种尴尬的状况。我认为你应该找机会和领导谈心,坚持尽可能得到领导的理解和谅解,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培养自己的情绪。
劳动者在公司做了3年了,和管理吵架,被炒掉,如果属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异议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证明。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我觉得这种事情的话,首先你就不应该吵架,毕竟宿管肯定是比我们大,毕竟也是我们的长辈。如果你们的宿管是个大姨的话,那我觉得这件事肯定就比大爷难说话了。毕竟女的确实比男的难说话,不过这只是我个人认为。
如果你跟宿管大姨吵架了,我觉得你应该主动去给她道歉,然后说几句好听的。大姨一般的话都会吃这一套,你就各方面的去夸夸她,毕竟人都是比较虚荣,都喜欢听好听话的。如果不是内种尖酸刻薄的人,你去道歉说好听的话他都会接受的,毕竟比我们大,是我们长辈肯定不会跟我们计较的。我们学校的话,都是大姨去查宿舍卫生熄灯什么的,你们要是跟我们一样的话。我觉得你真的应该去道歉,因为如果大姨知道你是哪个宿舍的话,我觉得以女的小心眼没准会找你麻烦,虽然你可能不在乎这种小事,但是我觉得一般的人都会觉得这样很不爽。
我们宿舍这的规定是如果宿舍钥匙丢了,去跟宿管大姨借的话,会扣宿舍量化分的。我觉得你如果跟宿管大姨处理搞关系的话,像这种小事,她肯定就不会在乎,不会去扣你们宿舍分了。而且如果你跟她处好关系了,像查卫生这种事,如果宿舍不是过分脏的话,肯定就给你们过了。总之我觉得跟宿管大姨处好关系,肯定是没有坏处的。宿管大姨就跟妈妈年纪差不多大了,生活上不会的问题,不懂得问题我觉得都可以去问问大姨,大姨肯定也会去帮你的。
如果你跟宿管大爷吵架的话,那我觉得就比较好处理一些,大爷如果抽烟的话,给大爷买盒好点的烟,给大爷主动去道歉,说几句好听的话,平时见了之后主动打招呼喊个叔叔喊个大爷什么的。我个人认为男的都比较好说话,所以大爷的话我觉得就没有什么大问题了。
其实平时跟宿管大姨大爷处好关系混熟点真的是挺不错的,生活上宿舍上都会对你挺照顾的,毕竟人家也是长辈,生活上肯定也比我们懂得多。生活中我也觉得能不吵架尽量不吵架,尤其是很宿舍的人,每天在一块相处,吵架了也挺尴尬。学校,生活中多一个朋友当然是好的。多个朋友多条路,等你走向社会了,问题多的你想都想不到肯定。所以我觉得这种事,都是退一步海阔天空。
领导说得没错,经常跟员工吵架肯定不是一个好的管理者应该使用的管理方法,或者你的性格比较急躁直率,或者你的管理手段和方法简单粗暴,等等这些都是管理能力不足的表现。领导能够开诚布公地指出你的不足,对你也算是恨铁不成钢,应该还是信任你和期盼你有所改进和调整自己工作方法,提升自己的管理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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