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擅自把房子卖了,我能要到赔偿吗?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赔偿
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一方处分的房屋应为夫妻共有房屋,而并非一方婚前财产。
2、能请求赔偿损失的时间为双方离婚时。
3、请求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支配,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
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就擅自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变卖与第三人的情况。
而另一方知晓后,往往都会闹上法庭要赔偿或者判决买卖无效,尤其是在双方准备离婚的时候,发生的概率最高。
对于这种在离婚期间,对方未经自己的同意,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卖与第三人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
我们通过以下的案例来详细分析一下:
根据我国《关于贯彻“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时,是需要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如果私自处理,一般是可以认定卖房行为无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取得(不知道是对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处分的)的第三人。
下面这则案例就很好地诠释了上述规定:
王某因为在李先生处购买的一套房产被要求返还的问题起诉至法院。
原来,在2015年经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中介,他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先生名下的一处房屋。
合同签订后,他向李先生给付了首付款52万元并向房地产经纪公司给付了中介费3万元,李先生也如约交付了房屋。
然而时过不久,李先生的配偶韩女士却以李先生未经允许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支也持了韩女士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李先生及房地产经纪公司将购房款、居间服务费等费用返还给了王某。
但是,王某如另行购置同样的房屋,则需要支付高于原房价70万元的房价款,故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韩女士、房地产经纪公司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7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李先生表示并不知道出卖房屋还需取得妻子的同意,且王某及房地产经纪公司也都没有就此进行过询问,因此自己不存在过错;
而且房屋买卖合同里面约定了违约责任是总价款的10%,所以他不同意给付王某70万元的差价补偿款。
韩女士则表示对丈夫卖房毫不知情,王某不应该向自己主张赔偿款。
房地产经纪公司则认为作为中介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现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李先生隐瞒事实所致,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按5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房地产经纪公司按3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王某按2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评估结论判决李先生赔偿王某房屋差价损失35万元,房地产经纪公司赔偿王某房屋差价损失21万元,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李先生与王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合同附件三房屋共有人情况一页的存在及所载内容,即核实是否存在共有人及共有人表示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的规则是明知的,但双方均未按常理进行填写,故均存在主观过错。
李先生为共有人韩女士的配偶,最有能力了解、掌控韩女士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产的真实态度,最容易避免因韩女士拒绝出售涉案房屋导致合同无效后果的发生。
且其作为出卖方,在买卖关系上占主动地位,故其对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为最大。
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其应较普通人熟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其忽视对韩女士相关意思表示的审核,且未能对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的风险予以提示,因此其对于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较王某重。
王某作为买受人,未认真审核李先生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判决如上。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夫妻另一方,以其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时候,是不得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的。而法院一般也会从保护第三人的角度出发,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夫妻离婚后,法院把房子判给儿子,但男方却把房子卖了,这时应该跟男方将卖房子的钱要过来,如果男方拒不支付的话,则要向法院提起诉讼。
毕竟房子是儿子的,当判给儿子之后,男方就没有了所有权和处置权,将房子卖掉是需要两个人。共同同意的男方私自做这样的决定,违反了离婚协议的条款,从而是能够走法律程序,将经济损失取回,总之,男方的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是应该杜绝的。
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离婚时不管是财产债务还是关于孩子,都有一个合理的分配,这时当有了合理的分配之后,就应该严格的按照协议要求执行,不能特立独行,不能独断,向南方的这种行为就是属于将孩子的房子卖掉,可能孩子还没有自主行为能力,男方就替他做了决定这事。尊重孩子的结果也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女方在这个时候就有权替孩子将卖房子的钱要回来,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在成长的过程中,原本属于孩子的东西只能等他成年之后有自主行使权再进行处理。
否则一切都是不合法的,夫妻双方走到了离婚这一步,也令人唏嘘,毕竟在步入婚姻的殿堂时,是朝着美好的未来前进的,但是许多夫妻都在人生的岔路口走错了方向,从而分道扬镳,每当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不妨试图将步伐放慢,两个人一起。坐下来好好的商量,好聚好散,而不是闹到法庭上开始各种攻击,这对自己曾经的美好付出也是一种侮辱,不如将好聚好散进行到底,这对孩子也更好。
对于这个问题要看具体的情况。法律并未禁止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只是规定了存在一方擅自卖房的情形时,买卖合同及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1如夫妻一方处置的是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且属于其个人的房产时,其卖房行为无需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买卖合同及处分行为均有效,购房者可取得房屋所有权。
2如夫妻一方处置的是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且属于另一方所有的房产时,其卖房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购房者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处置该房产的夫妻一方具有代理权限,如无法证明,则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不产生效力,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首先,夫妻一方擅自卖掉房屋,要看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属于的话,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大型财产的处置,应当是夫妻双方平等协商之后再进行处分,一方是不得进行擅自处分的,如果进行了擅自处分给一方造成了财产方面的损害,那么另一方是有权追究相关的赔偿责任或者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但是这种纠纷仅限于民事纠纷,上升不到刑事法律的范畴。
当然,如果该房屋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那就另当别论了,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自由的处分财产,另一方也无权进行干涉。
所以存在这样风险的房屋大多数是因为房屋登记在了夫妻一方的名下,可是,该房屋从法律性质上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是婚后所购买的房产。那么这种情况下,从房产本上是看不出来该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这个时候就要提示相关的买受人,一定要核查出卖人的婚姻状况,避免购买一些涉及他人产权的房产,因为这样的房产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旦对方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受损害的当然是买方。
夫妻感情不合,男方婚前买房子有房贷,女方不配合这是正常现象,虽然男方一直还房贷,但是你们己经结婚了还房贷的时候,这个房子你该卖掉就卖吧,下用和女方商量,你有两个选择,一个是把卖房子的钱分给女方一些,做为补偿,比竟女方也出过力你们在一起。虽然女方没有还房贷,但是她也是家庭成员,也给你洗衣服做饭了,共同生活了,分些也是应该的。第二是味着良心撒慌说是父母还房贷,房子是父母买的,只不过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罢了。这两种选择一个是有良心的,一个是没有良心的,那么就看你自己怎么选择了。
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让男方将卖房款支付给儿子,如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儿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夫妻离婚后,如果房产的所有权已经判给儿子了,即便房产现在还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在处理房产时仍属于无权处分,如果男方能顺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买方为善意相对人,那么儿子是有权向男方主张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另外,如果因为男方的原因未能与买方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买方也是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男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
温馨提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当按照判决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的违约责任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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