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男方私自是卖不了房的。房屋买卖以登记为准,房管部门过户会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所以只要婚姻存续期间,房产买卖过户是需要夫妻双方同意才可以的。如果对方存在私自处理、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在离婚起诉时提出。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妻子卖房后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看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了。如果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需要妻子签字。
如果是婚后财产就需要妻子签字了。
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看具体情况,有两点必须要明确:一个是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个就是,买房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下面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
一,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若该房产为个人财产 ,其有对该房产的处分权。配偶无权追回该财产。所以如果另一方配偶想主张相关权益,前提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一方如果想变卖该房产,必须要经过另一方配偶的同意。
二,购买者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当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在未经另一方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处分,另一方配偶如果想将该房产追回,需要看房产处分的程度,以及购买房产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
如果一方配偶只是与购买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屋实际还未过户,原则上另一方配偶有权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如果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购买者将无法购买该房产。
如果该房产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则需要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个是购买者不知道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卖方无权处分。也就是说购买者没有与配偶进行恶意串通。第二个是,购买者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第三个是,购买者已经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如果符合以上三种条件,那么该购买者就属于善意取得。这就意味着另一方配偶无法将房产追回,房产则归购买方所有。受损害的一方配偶,只能追究另一方配偶的相关责任,而不能追究购买者的责任。
所以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特别是只登记在一方配偶名下的房屋。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的。无论是作为一方配偶,还是作为购买该房产的买房人来说,都应当谨慎处理。
那要看房产是否登记在卖房人名下,如果是的话,那么已经卖了的房子不能解除合同。登记为权利人的一方虽然无权处分该项财产,但第三人因登记的公示效力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善意取得该房产,夫妻双方的共同共有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并且在司法实务中,如果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除非第三人确实是知道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则仅依据该房产登记信息,第三人就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制度。
老婆,把丈夫名下的房子卖了,这笔房款当然是可以要回来的。因为老婆虽然把丈夫名下的房子卖了。这笔房款应该属于老婆和丈夫共同所有。并不是,只是老婆个人所有的。这样的房子应该是两个人共同财产。所以就算他把房子卖了。房款应该属于两个人共同所有的。所以这笔房款当然是可以要回来的。
诉讼。
第一,房产的交易以登记过户为准;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产买卖过户,应当有夫妻共同签字;
第三,如果购房者证明不了该房屋买卖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善意第三人,应该把房子退回的;
第四,如果该房屋买卖不是正常的市场价格,购房者也是要把房屋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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