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和业主的矛盾纠纷案例
小区火灾后三方负间接责任
王先生是晋安区某小区的业主。2005年1月31日,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与林甲签订《停车库承包协议书》,将该小区内的架空层作为车库发包给他,承包期限从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6年11月20日凌晨,小区架空层起火,住在楼上的王先生家中财物受损严重。此后,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电动车充电时电气短路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无法认定。林乙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供人员住宿,且作为停车场管理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物业公司对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的行为制止不力,未尽物业管理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林甲作为架空层停车库的承租人,对林乙的行为未对善良注意、督促的义务。因此,林甲、林乙和物业公司均应负事故间接责任。
物业不服气认为自身无责
王先生只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认为其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万多元。
物业公司很不服气,提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该公司并非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不应该由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本案火灾的发生非物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进行扑火,并在灾后为业主财产履行清洗及赔偿责任,已尽到物业公司的应有职责。业主因停车场失火受损失,应向停车场看管人林甲和林乙索赔。物业公司仅是在选择承包人方面有疏忽,该责任与火灾的引起没有必然联系。
法院认为物业违约应赔钱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架空层租赁他人、改作车库,且对承租人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之行为疏于管理,没有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生产、生活的安全环境导致火灾,并对王先生的财产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主张应追加林甲、林乙为本案被告,法院就此认为,《民法典》中规定了“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选择违约之诉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因火灾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多元。
老人吵架,用耐心的劝说和积极的引导方式解决最好,因为年龄大的人,特别是老年人,他们的心里几乎与孩子们基本一样,他们吵架的原因也不是因为多大的事儿,所以在解决这样的问题上,要苦口婆心的,有耐心的去劝解,在解决方式上,要引导他们,说明吵架的危害性,他们就理解了,就逐渐不吵架了
租户和物业闹矛盾可以向房管局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投诉物业的方法如下:
1、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进行投诉;
2、投诉前做好相应工作,尽量不要采取口头投诉的方式,尽量以书面方式提交;
3、清楚与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管理协议中,物业公司未尽到职责的地方是什么,证据要充分完整;
4、写信投诉,写好信后,然后投递到相应的部门,达到投诉的目的;
5、网上投诉,通过网上投诉,把意见写下来,然后等待相应的部门处理即可。
起诉的方法如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材料;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租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起诉,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你好,楼主毕竟是住在一个小区,如果总这样那么还是不太好的,毕竟和左邻右舍搞好关系也是十分重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呢,还是建议你带着你的孩子像老太太道一个歉就可以了,毕竟没有必要和他非对着来。
而且就这位老太太来看,也不是一个省油的灯,他故意挡你路,如果你们道歉没有用的话,那么直接联系物业让他躲开就可以了,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选择报警。
所以呢,这里还是先建议楼主和老太太去说一下,毕竟搞好关系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确实是对方的错,那么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必要道歉了,所以直接联系物业或者报警都是可以的。
所以楼主应该静下心来仔细的想想自己有没有错,如果有错的话就向对方道歉,如果没有错,那么和他僵持到底就可以了,必要的时候也是可以同样的方法怼回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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