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但是如果女方不同意性行为,此时男方仍执意强迫属于强奸。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强奸罪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妻子有过性生活的权利,也应该有拒绝过性生活的权利。如果妻子拒绝发生性关系,丈夫在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
一、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但婚姻是建立在性爱和情爱的基础上的,双方互享有性权利和履行性义务,丈夫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虽然是强行发生性关系,但不宜认定为强奸罪,但可以就对方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报警。
但是在下列特定的期间,是否构成强奸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确定:
1、双方签订有分居协议,且协议中明确约定互不享有性权利、不履行性义务。
2、在离婚诉讼期间。
婚内的强制性行为,如果单从刑法条文来说的话,完全可以定强奸罪,因为《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强奸罪的描述中,并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性行为不构成本罪或者夫妻这间的强制性行为不以本罪论处等等但书的例外规定。
因此,从理论上讲,夫妻之间的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可以定强奸罪的。但是刑法理论是离不开实务,法律条文也不是放在庙堂之上的死板的条文,离开了司法实践,法律根本上就不能起作用。
无论何种婚内强制性行为原则上都不能定性为强奸罪,因为强奸的定性会造成司法上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同时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造成男女真正的不平等,男性群体弱势化等等。但不作强奸的定性不等于不定罪,而该强制性行为可以作为故意伤害或虐待的一种手段或方式,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论处。同时,这种强制性行为也可以作为法定离婚的情节之一。
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由于其强制性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了身体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可以以最相近的罪名,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等来进行相应的处罚,这样同样起到了惩罚犯罪、打击犯罪的目的,同时又维护了社会稳定,也使得男女平等原则再一次得到了公正的体现。中国法条理论的创始人刘天军律师也和我持同样观点,他认为发生性行为是夫妻之间的义务,尽管法律没有把这种义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下来,但是无论从立法目的,还是从道德目的来讲,这都是首先的和必要的。
二、婚内强奸是否违法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性权利是指人人享有的与性别有关的合法权利。违背他人意志,强行甚至采取暴力手段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对他人性权利的侵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婚内强奸是家庭性暴力行为,但是由于其在认定方面存在难点,所以很难定性行为是否构成算不算婚内强奸。
对婚内强奸的认识有两个问题:(1)时间问题,即如何认定夫妻关系,这是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的主要区别;(2)强奸所采用的手段,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法的强度是不同的,如何界定它们是认定婚内强奸的难点之一。
三、法定离婚条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国婚姻法列举了夫妻感情破裂五种具体情形: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结婚成家自古以来便被视为人生大事,为了体现其神圣性、仪式感,求个吉利,民间婚俗众多,但有的传统婚俗在现代社会却不那么能让人接受,比如无下限的婚闹。山西有过这么一个案子,新婚新郎被同学朋友“婚闹”打太狠,送医后不治身亡,3名被告都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
由于一些陋俗的存在,喜事很可能变闹剧,极端情况下,还会变成闹出人命的悲剧。要彻底摒弃这部分传统糟粕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我们能做的就是控制住自己的行为,不借传统名义妄为,
这个案子让人记忆深刻,因为它很能说明刑法理论与实践的运用,事情发生在河南平顶山市叶县一户农家,小肖(化名)与相恋许久的女友小琴(化名)的大喜日子,谁也没想到,洞房花烛夜新娘的哭声惊醒了所有人,婚礼的喜庆氛围被彻底冲散。
小琴是村里出了名的漂亮姑娘,长相俊俏,身姿婀娜,能追到小琴,小肖觉得自己真是很幸运,两人相恋的过程旁人并不清楚,只知道小肖和小琴感情不错,谈了一段时间恋爱后领证登记,按照习俗,在村里办了酒席宴请亲友走了婚礼仪式。
这个人就是28岁的男青年小赵(化名),小赵迟迟没有结婚,一方面是因为他本身长相不出众,不会讨女孩欢心,另一方面则是家里经济条件不太好,女孩不想嫁过来吃苦,小赵经常为自己大龄单身长吁短叹,看到好兄弟小肖抱得美人归,曾当着大家的面表示非常羡慕。
羡慕如果过了头就成了嫉妒,小肖没料到自己与小赵的“兄弟情”竟然是塑料做的,他选好的大婚喜庆日,这天他和新娘小琴接受了亲友的祝福,在众人见证下结为夫妻,许诺白头到老,仪式很浪漫,但喜宴也是真的繁琐、劳累,小肖便累极了,可他还要应付“闹洞房”。
包括小赵在内的几名同村未婚男青年都到了新房内“闹”,又是一番折腾,夜深了,按照习俗他们要“陪床”,对此小肖没有意见,新娘小琴却有点郁闷,因为几个男子睡在一起,鼾声和气味让她难以忍受。没法跟这些人一起待房间里休息,小琴索性起身去客厅沙发睡了。
“陪床”的小赵被一阵尿意憋醒,他连忙去上厕所,上完厕所准备回房时扫到客厅沙发上的女子身影,顿时心猿意马,他早就羡慕小肖娶了个美娇妻,私心里对小琴也不是没非分之想,眼下夜深人静,其他人都睡着了,如果自己能和小琴有一番幽约,这辈子也算没遗憾
结婚后算强奸。领了结婚证还算强奸。男女结婚后,性生活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但如果在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可能会构成强奸。因为即使是夫妻,也不得违反妇女的意志而强行进行性行为。
一、领了结婚证婚内与伴侣发生性行为一般不算强奸
(1)男女结婚后,性生活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
(2)但如果在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可能会构成强奸。
二、强奸罪的定义是什么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三、强奸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违背妇女的意愿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婚姻中的强迫行为你有过吗?说起强奸,很多人都觉得是陌生人犯罪行为,但是事实上在夫妻之间也是会出现强奸行为的,法律上称之为婚内强奸,婚内强奸是指在婚内丈夫违背妻子意愿,采取胁迫,暴力等方式发生性行为,那么婚内强奸算不算强奸?婚内强奸是犯罪吗?
1、不算犯罪
目前婚前强奸只是一种说法而已,并不构成真实的强奸罪的。
在法律保护下的婚姻关系中,会发生性暴力行为,这并非危言耸听,而是实实在在的、鲜为外人所知道但又经常发生的事情。
有一位女子来信谈到她的婚姻生活中辛酸、痛苦的一面。她说,她并非不爱她的家庭,但却忍受不了她丈夫强迫她过性生活的行为。她丈夫爱饮几两黄水,晚上数杯酒下肚之后,往往提出同房要求,而她则不满丈夫的行为,往往采取不合作甚至拒绝的态度。结果,丈夫采取强迫的手段满足自己的欲望,她则无可奈何地屈从于暴力行为之下。她感到屈辱、无助,就如同一只羔羊任人宰割一样。她不明白,本来属于夫妻生活中正常的组成部分,为什么会变得这样令人讨厌,她也不知道该如何才能解脱自己。
这是婚姻中性暴力的一种形式,我们可称之为婚姻中的强奸行为。它的特点在于,由于各种原因,致妻子拒绝了丈夫的性要求而促成了强迫性性行为的发生,结果是从身心两方面破坏了女性的自然平衡。
美国婚姻心理学家认为,在性生活中出现的这种由丈夫强迫而行的同房活动,使得成年女性一下子陷入是妻子还是妓女的屈辱处境中。无疑地,这种状况令女性心理上比身体上受到的损害更严重,而心灵的创伤,往往是难于弥补的。一旦女性由此而产生厌恶情绪且不断受到刺激强化,则夫妻关系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最终有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解体。本文开始所提及的那位女性,恰如我们所分析的那样,已陷入了恶性循环之中,如果任其下去,可以相信,她寻得所谓解脱之日,就是婚姻关系解体之时。
那么这种婚姻中的强奸行为,是否具有普遍性意义呢什么样的家庭才容易出现这种强迫性的男性行为呢
让我们来看看另外一个例子。
小丁也是一位饱尝婚姻中的强奸行为的女性。她生于一个父权思想十分浓厚的家庭,从小见到的是男性至上主义十足的父亲颐指气使和母亲对父亲的逆来顺受。耳濡目染,养成了她默默忍受一切的性格。由于家境的关系,她只读至小学毕业。结婚后,她更是承担起全部的家务劳动,并如同她母亲一样,服侍着文化知识同样不高的丈夫。
小丁的家庭背景有一定的代表性。实际上,研究婚姻问题的专家们通过大量的调查已得出结论:在以男性为主导作用的低阶层家庭中,孕育着强大破坏力的暴力行为方式。婚姻中的强奸行为,通常更多地发生在由妇女一人承担全部家务劳动的低层家庭中。
从男性心理的角度看,有的心理学家认为,男女之间的同房活动是男性自尊和自我信任感的性学基础,如果在性生活中,他感到由于妻子性拒绝所造成的不安,通过使用暴力行为获得性的满足后,会把这种威胁到自尊和自我信任感的不安消除之,那么,他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使用这种性暴力行为。这就是为什么一个家庭中婚姻强奸行为会不断重演的心理学基础。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要消除这种婚姻中的性暴力行为,最根本一条是使女性在家庭中具有与男性一样的平等地位。这是从历史、社会家庭结构以及大量事实中所得出的结论。当一个家庭中的男性具有公正诚实、知情识理的人品,便有可能做到平等对待妇女、平等地将自己的妻子看成是最好的伙伴,婚姻中的强奸行为也就会消失。至于一些具体的解决办法,就留待个案咨询时详细作答吧!
2、夫妻房事
但同时也出现了走极端的现象,某些同房流的实践,因带着过于强烈的目的性而出现了不和谐的现象,就使一些夫妻无所适从走进了同房流的误区,反而影响了性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所以,有必要提醒围城中人,讲究同房流的方式方法,别闯偏向极端的红灯。
其一,同房流要看时间看场合。有的夫妻认为在爱的内容同房的进行中交换意见和感受,反而影响了同房的正常进行,正在享受快感时,伴侣提出问题可能会使美好的情绪受阻,尤其是男性会受到较大的影响,扫兴而终。还有的丈夫或妻子不看时间场合,吃着饭或做家务时想到就开口要探讨性的问题,使正在做别的事情的伴侣难以接受,顿生反感,好心做坏事。
其二,同房流的内容不能无休无止。男女之间的关系能维持一定的快乐,其因素之一是若有若无的神秘感,加上受教育的程度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固有观念,某些问题好提问却不好回答,或者是不好用言语表达,故言语之间也要注意适可而止。
其三,同房流不应涉及稳私问题。性生活是自私的,不应追问伴侣是否有过其他性伙伴,或是要伴侣说出性生活的对比程度等难以言明的问题,夫妻应真诚相待,但也会有一定的隐私,尤其是不要追问伴侣的性经历,说出来双方都会不是滋味。
其四,同房流不断扩大化。同房应是夫妻自己的事情,切忌将夫妻生活的细节告诉哪怕是父母或最要好的朋友,否则一旦发生什么事情,夫妻私生活的事情扩大化了,伴侣是绝对不会原谅对方的。还有就是不能为了体验性的感受而寻求婚外性伴侣,一失足会成千古恨。
其五,同房流并不一定绝对要言语。夫妻长年相处,性生活自有互相适应的良好状态,有时稍加改变就会引起对方的响应或反对,身体语言已经能表示出是否同意改进性技巧等内容,往往会有此处无声胜有声、美妙尽在不言中的意境,只要夫妻感觉良好即可。
这则雷人的新闻被媒体大量转载,作者无法查询到最早是哪家媒体发出来的,也无法对事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巧不成书,如果多种凑巧因素交织在一起,这种情况还是能出现的。不管此事件是真是假,我们先来看一下热闹,再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案例:新娘错入伴郎房话说,新郎吴小伙与新娘冯小妹举行了婚礼,新郎的好友巩老二担任伴郎。大家热闹了一天也累了,新郎新娘步入洞房。巩老二当晚没有回家,直接借住在洞房旁边的房子里。
半夜时分,新娘出来上厕所后,黑灯瞎火、鬼使神差、莫名其妙地错入到巩老二的房间。新娘错入吴老二的被窝后也不老实,对巩老二是连摸带搂。巩老二哪里经得起这般撩骚,干柴也就燃起了烈火,顺水推舟地与新娘那个了。
快来人啊,有人强奸!清醒之后的新娘发现不对劲,大呼救命。新郎家人全被惊醒,跑出来一看傻了眼。巩老二自知无理,提出愿意拿二万元私了。新郎一家恼羞成怒,不接受巩老二的道歉和赔偿,向警方报了案。警方调查后认为,此种情况不构成强奸,不能立案。新郎家人仍然不服,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法院审理认为,巩老二不构成强奸罪,宣告无罪。
二、万般巧合出来的案件此案例经媒体发出,多数人质疑此案例的真实性。有人认为,那新娘得有多“木”才能干出这事,搂着的是不是自己的男人都不知道吗?再说新房里全是新铺新被的,布置得与其它房间明显不同,怎么就会走错呢?也有的人指责巩老二利用他人之迷糊捡便宜,理应法办。“四哥有法说”认为,如果新娘与新郎婚前了解不足,当晚新娘再喝点小酒,这种情况倒是有可能发生。
三、以案说法:巩老二是否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此事件中没有明显的强制行为,我们只从“其它手段”中来理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它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迫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如利用被害人服药、喝醉等情形。
此案,判断巩老二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在于,他有没有强奸的故意。如果说巩老二与新娘基本就不熟悉,巩老二明知新娘误将自己当作她的丈夫,他利用了新娘或因睡、或因喝酒、或因不熟悉之“迷糊”,与新娘发生关系,此种情况巩老二是构成强奸罪的,因为他有利用别人错误认识违背妇女意愿的故意。如果说巩老二此前与新娘较为熟悉,甚至还有感情纠葛,让巩老二误认为新娘是愉愉出来与他约会,他内心就没有利用他人不利条件的故意,也就不构成强奸罪,这种行为只有受到道德谴责。所以说,此案的定性还不能一概而论。
关于刑事自诉问题,强奸案属于恶性案件,一般情况是不允许刑事自诉的。只有在警方不立案,检察院也不管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刑事自诉。
结束语:怪事年年有,再多一个又如何。如果此事真实存在,除了责怪巩老二不道德外,也要怪新娘自己迷糊,大家说是不是。
一位美国男子在婚礼上给好友当伴郎,可他竟当众表白新娘。虽然大家只是一笑置之,没想到他居然在一年后成功娶到好友老婆。那名男子的妻子讲述了他们的故事。
德西蕾和布莱恩特
据报道,那名美国男子叫布莱恩特-怀特,他来自伊利诺伊州,妻子叫德西蕾-怀特,德西蕾跟前夫喜结连理。在婚礼上,他们请共同的朋友布莱恩特-怀特当伴郎。德西蕾穿着婚纱站在台上发誓要与丈夫共度余生。接下来,布莱恩特作为伴郎也发表了致辞,他当着200名宾客的面向新娘表白爱意。德西蕾的新婚丈夫就坐在布莱恩特的旁边。
布莱恩特在婚礼上表白德西蕾
尽管布莱恩特的讲话有些出格,但大家只当他是喝多了,宾客们也是对这个小插曲一笑而过,唯独德西蕾的心里有点异样的感觉。德西蕾回忆说,她和布莱恩特在高中的时候就认识了,他们是在上课的时候偶然认识的。德西蕾已经有男朋友,就是她在那次婚礼上的丈夫。德西蕾给布莱恩特看了男友的照片,布莱恩特竟发现他是自己的朋友。
“我不知道他是个女人,我只是他诈骗的工具!”面对警察的盘问,徐延慧无力地说出了这句话。徐延慧无论怎样都没想到,与自己同居6年的“丈夫”,竟然会是个女人。
一个男生去嫖娼,嫖了一个女生无罪,嫖了两个女生则是犯罪,这个道理能接受吗?对于本案这样的行为,你认为应该调整法律吗?这样的判罚是否准确呢?想起往日被閧得团团转的自己,徐延慧就觉得后悔,如果当初没有答应和“丈夫”订婚,自己如今也不会锒铛入狱。
徐家父母觉得徐延慧年纪小,没见过什么世面,便想给她介绍几个条件更好的男人,说不定到时候女儿自己就放弃了。徐妈妈脑海中立刻就冒出了一个人的影子,来自日本的中泽华一。
回到家后,徐家父母便又对徐延慧展开语言攻势,一直在夸中泽华一能力怎么怎么强啦,家里多有钱啦,要是徐延慧嫁过去肯定不会吃苦之类的话。这些话听得多了,徐延慧慢慢地开始觉得中泽华一人确实还不错,可以交往看看。
中泽华一对徐延慧大献殷勤,经常约她一起出去吃饭逛街,出入的地方全都是高档饭店、高档商场,看到徐延慧喜欢什么,二话不说掏钱就买下来送给她。除此之外,中泽华一将目标放到了徐延慧亲戚身上,非常大方地请他们吃饭,给他们送礼物,希望能“曲线救国”,帮他在徐延慧面前说说好话。
徐延慧渐渐地开始察觉丈夫的不对劲,他对自己好像没有欲望,无论徐延慧明里暗里勾引他多少次,中泽华一都只是亲了亲她然后倒头就睡。一开始徐延慧还能安慰自己,中泽华一白天工作太忙了,没关系,再等等就好了。然而,中泽华一给出的理由却是:“我是个虔诚的基督教徒,没有结婚之前是不能发生关系的。”
一个男生去嫖娼,嫖了一个女生无罪,嫖了两个女生则是犯罪,这个道理能接受吗?对于本案这样的行为,你认为应该调整法律吗?这样的判罚是否准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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