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虽然没有妾这个称呼,但是在宋朝做妾的女人其实是很多的,而且他们一般称呼妾为小娘或者姨娘。宋朝虽然说是文人士子的天堂,文官的待遇非常的高,但是他们有一个规定就是,文官在地方为官上任的时候是不能带家眷的,因此很多文官就在上任地方购买姬妾,来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看家护院等,这构成了纳妾成风的风气。
当时文官购买姬妾一般是为了照顾自己的生活,还有的是为了生育子嗣,延续香火,也有的人纳妾是为了显示自己的身份。所以在宋朝的时候纳妾之风,其实上时是最疯狂的,但是他们不称姬妾为妾,一般都称为小娘或者姨娘等。而且这些女人一般都是为了给丈夫开枝散叶,照顾丈夫的日常生活的。
在宋代的时候对女子称呼有非常的多,比如说**一词,在宋代的书籍中,就称呼为富有人家的婢女,也有的把男子纳的妾称呼为**的。而且宋朝时官伎业比较发达,还有吟诗唱词的勾栏等,这些都是宋朝的文官达人以及文人雅士消遣的地方,而且这里面喝酒唱诗的人,也被称为**。
宋朝时代也是一个男尊女卑的社会,女子生来就要学会如何照顾丈夫的日常起居,还要为夫家延绵子嗣,以及打理家里大大小小的事情,她们没有办法阻止自己的丈夫去纳妾,也没有那个思想去阻止,而且有的时候会为了方便去帮助自己的丈夫纳妾,她们都已经习惯了这种事情,不像现在我们一夫一夫一妻制,违反了一夫一妻制,都是触犯法律的。之所以称呼妾为小娘是为了与正室娘子这个称呼有区别,一般的话称作小娘,都大家都知道她的身份了。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文化高度繁荣发展的时期,也是无数文人向往的时期。在宋代,文人地位非常高,武将地位却很低,这当然和赵宋王朝的政治制度有关,总的来说,生在那个时期,还是做文人的好。
因为你不仅可以吟诗作对,还可以姬妾成群!但问题来了,小妾跟了你,是不是就一辈子都是你的呢?
答案可能出乎你的意料,小妾是有年限的!
在宋代,妇女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层:贵妇人、妇人、贱妇人。毫无疑问,姬妾当然属于贱妇人一类,地位是很低的。
贱妇人主要包括:娼妓、姬妾、婢女和女使。下面主要说说前两种:
娼妓又包含家妓、官妓和营妓,他们有的是罪犯的家属,但更多的是良家女卖身为妓。一旦户籍成了娼妓,想要脱籍比今天的非转农还困难!比如士大夫李文清住在富春,算得上当地的一霸,看上了一个官妓蔡闰,多次想给她改改户口,却没能如愿,反而受到了知县的嘲弄,结果弄得灰头土脸,这老大当得也是没谁了!由此可见,那时候给娼妓改户口有多难,看来这是我们中华的传统啊。
再来说说姬妾,宋代的士大夫普遍拥有姬妾,就跟今天的有钱人出门都要豪车一样。姬妾虽然地位不高,但比娼妓强了不少,起码生活优渥,属于私人财产。但也不一定,因为姬妾虽然是买来的,但是一般都是有一定年限的,很少有买断的!比如赵长卿买了一个妾,给取了个名字叫文卿,合同写的是三年。结果合约到期后,赵长卿有点儿舍不得,想毁约,但他老娘果断的终止了合同,让文卿离开了,后来文卿又嫁了一个农夫!
司马光与发妻张夫人感情深厚,但婚后30多年仍无子嗣,他一生清廉,著作《资治通鉴》。也是他毕生的心血所得,之后也成为了各个皇子的启蒙读物。他把他的时间都奉献给了社会,国家。和工作。
司马光熟读各家书籍,所以在行事上,还是比较传统,以至于在朝堂上,也是倾向于保守,维护祖宗之法。他对自己的夫人无微不至,十分关切。除了关心妻子外,就一心扑在文学上。这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古代是天大的事情,但司马光并未因此决定纳妾。
虽然司马光并不在意有没有子嗣,但是身为他夫人的张夫人却着急得很。张夫人花巨资偷偷买了一位正值妙龄的绝色美女,安置在司马光休息的房间里,对美女如此这般交代一番后,便借故外出。司马光回屋就寝,发现床上躺着一位搔首弄姿的年轻女子,心里便明白了大半。但他二话没说,出了房间,独自到书房看书了。于是那个美女便跟着他到了书房,司马光在一旁看书,美女问他“尚书是什么书”他直接把人骂了一顿。于是美女掩面而逃,而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了。
而后,张夫人也曾想再为司马光寻一位夫人,但是奈何司马光无动于衷,于是事情也就就此作罢,他们过继了弟弟家的孩子,司马康为子。
中国古代大多数朝代其实都是一夫一妻制,严格的说是一夫一妻一妾多婢制。
受影视剧和小说的影响,现代人常误解古代是一夫多妻制或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以为妾是可以随便纳的。事实并非如此,古代不仅妻子只有一个,妾也只能纳一个,不是想纳就可以纳的,满足条件了才能纳。
娶妻有严格的礼法步骤: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妻子和丈夫对家庭有共同话语权,举案齐眉、互相尊重。丈夫想要休妻也不是那么容易,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七出:不侍公婆、无后、*、口舌、妒忌、盗窃、恶疾;三不去: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贱娶贵不去。
值得一提的是:无后是指没有儿子,只生了女儿也不行,不过生了女儿没有儿子丈夫可以纳妾不可以休妻,如果儿子女儿都没有生,丈夫想要休妻也是等妻子五十岁之后,不过古代平均年龄三四十岁,活到五十岁也够呛。还有贱娶贵不去相当人性化,我们现代很需要啊。
丈夫想要纳妾有个前提:娶妻二十年或者满四十岁,妻子没生儿子。而且妾是不可以扶正的,妻子如果死了会再娶一个妻子,而非妾扶正顶上。
多妾的情况直到清末民国才开始混乱起来的。
所谓一夫一妻多妾的妾,都是周朝后早期贵族的特权,庶人多无妾。蔡邕《独断》:“天子一取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夫人九嫔。诸侯一取九女,象九州岛,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如果是平民百姓,一个小老婆也是不准娶的,“庶人一夫一妇”,只能守着一个女人过日子。
从中可看出,即使是周朝,卿大夫以下最多也就只能纳一个妾,天子的妃子就连皇贵妃也都是妾。这些多妾都是特例,不是民间嫁娶制度。
汉文帝时期提出了一夫一妻,然而那个时候的一夫一妻和现在的一夫一妻制是有差别的。汉初律法《二年律令·置后律》:“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其毋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规定庶子也有继承权。
推恩令是汉武帝推行的法令,大致内容是:规定诸侯王除以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余诸子都有继承权,是为了蚕食地方藩王的实力。(嫡长子继承制开始瓦解)
到了唐朝,就已经有了明文的规定根据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律典籍《唐律疏议》上的记载,一个男子只能正大光明的娶一个妻子,只有在这个妻子病故之后方可以取另一个妻子。不能同时娶两个妻子,但是可以有小妾但是不能举行仪式。还有倘若已经是男子的小妾之后,就算是男子的正妻去世之后,小妾也不能进位成为男子名正言顺的妻子,小妾依旧是小妾。除此外古代男子可以休自己的妻子,但是对于男子的小妾而言由于这些小妾的身份并没有得到认可,所以根本不需要写休书只需要将她们赶出自己的家即可。
对妾的数量也提出了要求,除了皇帝,从汉朝时期开始丞相除了自己的正妻之外,只能纳三个小妾,剩余的官员要么两个要么一个。从中可以看出纳妾数量是一种统治特权,不是民间的老百姓能随便“享受”的。
妾是合法的,同时,妾在家庭中的权利也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
首先,妾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
妾的亲属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亲之内,就连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须认正式妻子为“嫡母”,而生身母亲只能为“庶母”。这样,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爷、**,而妾的身份是奴隶;妾称自己的子女为少爷、**,她的亲生子女只呼其为“姨娘”。
其次,妾是能被用作交换的。
据记载,曹操的二儿子曹彰偶遇一匹好马,想要买下来,但是马主人说什么都不肯卖。曹彰没办法,于是便用一名美貌的侍妾跟马主人做了交换。这或许是一个“皆大欢喜”的故事,曹彰得到了想要的骏马,马主人也得到垂涎的美女。然而,他们都没问过那名妾的感受。
第三,妾是能当赌注的筹码。
据记载,五代时期吴国大臣严续有一位绝世歌姬,长得绝美,歌声还动听。同僚唐镐有一条犀带,也是天下绝品。双方均觊觎对方的心头好。二人最终按耐不住对对方宝物的垂涎,相约来了一场赌局。双方玩了一种叫做“呼卢”的游戏,最终唐镐获胜,成功抱得美人归。
其实对于不少妾而言,其地位就相当于男人的玩物,只是在男人需要的时候才有利用价值,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讲简直就是生育工具而已。
一辈子也再无出头,哪怕很得宠爱,也无济于事。
因为,从被纳为妾之后此生再无出头之日,这是因为其在夫君的眼中就像是买回来的商品,高兴则宠爱你,不高兴打骂你,重则更可以随意侮辱、杀害,而且古代对此并不会有太大的惩罚。
唐朝名将严武八岁时就用铁锤把父亲的妾在睡觉之时,砸碎其脑袋。理由就是“安有大臣厚妾而薄妻者?”可想妾的地位之低,在小孩子心里也已经根深柢固了。
随着商人阶级的出现这一种纳妾制度也发生了改变,
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它拥有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极度膨胀的男权主义,基于这两个因素,“纳妾”在宋朝忽然变成了一种商业市场经济,买妾就如同买菜一样,摊开了卖,使劲儿挑。
要说宋朝的商业革命还真是名副其实,穷人家养大女儿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等她长大了卖掉。这个可以在宋代廖莹中的《江行杂记》中看到:“京都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生女则爱护如捧璧擎珠。甫长成,则随其资质,教以艺业,用备士大夫采拾娱侍。”
这看起来像什么?
这不是青楼培养人才的方法嘛!
所以,在宋朝,出现了一个词叫“以妓为妾”。这帮姑娘未来有两个发展方向,
一个是当妾,
一个是当妓。
不光如此,那会儿居然还出现了“雇妾”这样一种市场活动,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去翻翻《夷坚志》卷第八的《郑主簿》,还有《癸辛杂识》的《银花》,都有记载。
要说宋朝的制度令人费解,还有一个方面,那就是地方官是不能携带家属上任的,使得妾的购买者群体规模扩大。
说完了市场经济的因素,我们再看看男权主义,三纲五常、男尊女卑这俩词我们听得多吧,从司马光的《家范》记载的:“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就能看出男权主义被这帮士大夫们拔高到了“天”的高度。我们知道,宋代之前的唐朝,那可是“妒妇”和“悍妻”盛行的年代,从武媚娘这么一个柔弱女子都能当皇帝就能看出来嘛。在宋代,可真是正儿八经的老爷们说话姑娘家闭嘴。南宋李焘的《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过两个官员因为管不住家中母老虎而被降职的案子。
那个年代,真可谓是男权主义的极度膨胀期,所以,司马光和王安石的妻子才会乖乖地跑出去买妾送给丈夫。你要搁今天,逛街多看某个小短裙一眼,回家都没完。
当然,妾的法律地位还是有保障的,我们可以看到《宋刑统》的规定,妾是居于妻之下、婢之上的三阶等级的中层,有些人不知道婢是什么,就是婢女啦,这是从在家庭的角色来区分,另《宋刑统》第十二卷的第195页写明“妾者,取良人为之”,所以从法律地位上来区分妾和婢,那就是——
一个是良人,
一个是贱人。
如果你看上了家里的烧饭丫头,
怎么办?
《宋刑统》告诉你——
首先要将婢放良,把她变成良人。具体方法见《宋刑统》第十三卷的第215页。
虽说宋朝法律对妾是有一定法律保障的,比如遗产继承权。但许多学者反驳:
妾本身就是财产的一种,
可以随意买卖,
也可以雇佣或送人,
这样一“物件”,
何来财产权之说?
为了证明这一点,我特意去翻了《夷坚志》志补,看到卷第十的第1641页记载了一个故事:
朱逊买了个叫福娘的姑娘为妾,后来又娶了妻,就叫福娘滚蛋,但福娘那会儿有身孕了啊,不愿意离开,结果被朱逊强行遣走。后来,朱逊死了,他之前娶的妻子又没怀上孩子,于是,朱家赶紧把福娘的儿子接回来继承香火,朱家特别高兴,给这孩子该名为“朱天赐”。
看到这里,你们以为这篇文章就是为妾打抱不平吗?
你们错了,
接下来,
我来讲讲——妾的逆袭。
通常最自然的逆袭就是偏房转正,在正室去世或者离异之后,男主人偶尔会把妾扶正,但自春秋战国时期以来,侧室扶正就涉及到继承人的问题,所以历代法律都会规定不能这么干,宋代法律是沿袭唐代的,所以宋代也会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但根据史料,并没有发现有太多的处罚案例,反而“以妾为妻”这种大团圆结局很多。我猜想,可能是唐高宗留下的前车之鉴,这家伙不能以身作则,废了王皇后,改立武媚娘为后,给后世立了太坏的榜样。
第二条路就是,通过妾自身的努力,赶走正宫娘娘。《夷坚志》支甲卷第五中第751页记载了一个小故事:
刘恕的妻子死了,又娶了高氏,当高氏怀孕的时候,刘恕的一个妾坐立不安了,她彪悍狡诈,想着自己的地位本来就这么低,如果高氏生了个儿子,那以后自己还有好日子?所以,她以“*邪之说”蛊惑了丈夫刘恕,赶走了正房嫡妻,摇身一变成为了这个家的女主人。
这是多么励志的故事!
但我们理解,一个长期受压迫的女性,在夫君的轻视以及嫡妻的嫉恨下,在法律的霸凌和社会的伦理道德下,她们只能靠自己,学会一点才艺,利用自身姿色和年龄的优势,占据夫君的肉体和精神世界。
《元史》是这样记载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宜令民年四十无子听取妾,以为宗祀计。朝廷从之。”也就是说,老百姓纳妾需要满足两项条件:一是四十岁以上;二是没有孩子。由此可知,政府对平民纳妾是有限制的。
到了开放的明代,比宋、元时期宽松多了。即使够格纳妾,也不是一生都可以随便娶的。虽然明朝的帝王大多荒*无度,但对民间的男女关系控制则从紧,庶人娶妾也是不许的,“仿元制”。嘉靖三十一有例,“至于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如果敢偷偷纳妾,则要受皮肉之苦,要被痛抽40大鞭:“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明朝普通百姓四十岁之后还没儿子才能纳妾,不然犯法。
《大明会典》: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明朝的一些纳妾规定。
1、不能纳义女为妾,违法
《明英宗实录》○民有收义女为妾者法司论奸大理寺评事王亮奏请行勘原卖与媒合人果系义女罪之如律若通房使女收为妾而立约明白两相愿者不治罪不离异从之遂著为令
2、通房侍女变为妾室是要立文书的。
《明英宗实录》○民有收义女为妾者法司论奸大理寺评事王亮奏请行勘原卖与媒合人果系义女罪之如律若通房使女收为妾而立约明白两相愿者不治罪不离异从之遂著为令
3、妾如果殉夫,是可以得到诰命的,比妻子的诰命要小一级
4、妾在夫主死亡后,是可以改嫁的
《明英宗实录》○丙申山西按察司佥事刘翀下狱有朱氏者先为安陆侯吴杰妾杰死改嫁指挥张能能死又嫁指挥程鹏皆为妾鹏坐事诛翀慕其赀貌取为妻至是巡按御史曹泰劾奏翀忘廉耻配失节妇为风宪玷上命逮翀下狱鞫之
5、守丧期间,不能纳妾
《明英宗实录》○锦衣卫指挥佥事倪正居母丧娶妾六科十三道交章劾之法司拟正赎杖还职上以正行止既亏难居近侍调边卫差操
6、官员纳了良家子为妾,妾被妻整治虐待,妾的父母可以告官自家女儿是被强取为妾,可以得到朝廷支持,男人重的话被绞杀,轻的话被免官——良家妾的日子应该没有那么惨。
《明英宗实录》○谪监察御史时纪戍威远卫先是纪巡按狭西回经长垣县县丞萧节之为聘殷氏为妾纪妻妒致殷父母忿怒扬言挟娶己女为锦衣卫所发刑部比强夺良家子女为妾律坐绞遇赦当为民上曰御史不才如此其谪戍边
7、官员纳同僚,下属妻女为妾风险甚大,是有罪的
《明英宗实录》○先是辽东苑马寺少卿黄琰为行太仆寺主簿田畯奏其娶部属定辽中卫千户萧成翟广女为妾又侵置庄田一所往来饮酒*乐妨废公事下巡按御史廉察未报至是琰以三年考满至吏部以闻命都察院执治之
○福建按察使谢庄谪戍大同威远卫坐娶部属子女为妾及挟妓饮酒也
8、治内不严,妾跟人私奔了,是被人极度耻笑的
《明英宗实录》○吏部右侍郎洪玙卒玙浙江淳安县人永乐辛丑进士授刑部主事转工部主事随侍郎罗汝敬巡抚狭西有能声善谈论大学士杨士奇奇其才正统初荐充经筵官改翰林院侍讲预修宣宗实录寻用士奇荐升吏部右侍郎进退人才必求其实不苟为异同然治内不严致妾*奔士论少之
9收兄弟的妻妾是死罪
○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
10、“离异”——是指跟妾断绝关系。PS:现在离异这个词,归夫妻啦
○山西等道监察御史桂怡等劾武进伯朱英服制未终娶乐妇为妾诏宥英罪乐妇离异
11和尚道士娶小老婆要被强制还俗,兼打的半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12、官员不能纳妓女为妾,纳了也要原样退回
○守备万全都指挥江福占妓者为妾诏宥其罪命给还其家福眷恋不遣巡按监察御史张蓥复奏其罪诏仍宥之
13、官员管不住妻妾偷人,是会被免职的
○山西按察司副使章绘奏军官多纵勒妻妾与人通奸丧廉耻坏风俗宜例以败伦伤化削职为民从之
14、纳妻子的从家婢为妾是可以的,但是不能称为次妻,犯法。
○彭城伯张瑾初收其妻朱氏从嫁婢为妾婢死自称次妻上章乞祭祀礼部以无例格之至是为校尉所觉六科十三道劾举其罪下都察院狱具当徒都御史寇深按瑾下乱家法上欺朝廷难处以常律上是其言命锦衣卫固禁之
15、私通别人家的妾,是有罪的,国法难容
○丁巳巡按四川监察御史钱琎奏守备威州都指挥佥事马云诱奸前巡抚侍郎罗绮之妾命执治之
16、官员如果卖自己妹妹给别人当妾,是可能会被砍头低
○府军前卫指挥佥事杨洪以屡失朝参纳赎致贫卖其妹与监生为妾因而劫之捕获诏斩于盗所
17、官员不能纳罪臣之女为妾
PS:罪臣之女,跟妓女一样惨,连官员妾都做不得
《明宣宗实录》○法司奏河南都指挥佥事王真坐买罪人女为妾罪应徒上命罚役以赎
18、妻虐妾致死,妻是会被治罪的——妾也不是妻想虐杀就虐杀的。
PS:看来妾的生命安全还是有一定保障的,妾的地位也有了一定提升。
○行在都察院奏御史傅敬妻殴妾中其要害妾自缢死当治其妻罪缘已受封上曰杀人岂可容罪之如律因与侍臣曰妇妒是恶行况以妒杀人其恶甚矣
19、明朝官员的妾是可以正经上奏朝廷的
PS:明朝对纳妾管的很严,但是妾的日子应该没那么艰难
○命故清平侯王友庶孙鉴袭羽林前卫指挥佥事永乐间友坐逗遛下锦衣卫狱子顺授羽林前卫指挥佥事宣德间友故至是其妾乞以鉴袭爵上以友在先朝既坐死论故有是命
○司礼监故太监吴诚妾姚氏奏诚随驾迤北阵亡存日曾于香山置坟今欲将诚衣冠按魂安葬从之仍命礼部赐祭
20、王爷要纳良家子为妾,都要给皇帝打报告
○甲午淮靖王妃萧氏奏长子淮王祁铨先册李氏为妃自婚之后染患风疾无子恐误宗嗣乞照襄世子祁镛例自备财礼于本境地方官员军民良家子女内选娶一妾从之
PS:良家女为妾和奴籍女放良为妾区别还是很大的。明朝限制宗室妾媵数量,宗室奏选妾媵必须开明本人年纪,有无嫡子,是出于宗 室嫡配无出,征选妾媵意在续嗣的考虑,得到允许后才能拿纳妾。而且按规定不能纳乐户、妓女为妾。如果不强调无子,不是良家女,还不会被允许纳妾哩。
21、姐姐当元配,妹妹当继室的实例,在明朝,我现在还没有看到
PS:我怎么觉得这种事情是丑事啊,咱么在宅斗文中那么普遍呢?庶女文中的典型女主出路啊,给姐夫当填房,好恶心啊。
三言二拍中有篇就是说一个女子死了,鬼魂还要撮合自己的妹妹嫁给自己的未婚夫的事。虽然正史没有,说明社会上层基本没有这种事,但是民间应该不少的。“小说中有”,反映了社会中下层的情况。而且小说也说“不忍断亲,续上小姨,乃是世间常事”。
以明朝市场价作为参考,男人如果要纳妾,需要花费一百多两白银,这个跟现在娶老婆给的礼金差不多,不过都是平民价而已。但虽如此,要知道当时古人一年生活的开支(家庭)仅需几两白银,所以明朝纳妾是很贵的,也不是一般人能纳的起妾的。
清朝就不多少了,例如和珅有权和有钱,但他只有一个正室,两个侧室,这就证明官员不是随便可以纳妾的。
可是在民间有钱有势的男人不能只看着皇帝权贵们娶很多个女人啊,而他们就只能一妻最多一妾啊,所以就有了后来的一妻一妾多婢(多姬)制,其实影视剧中的多妾基本都是多婢也就是通房丫头的情况,通房大丫头就是主子夫妇行房事的时候,她不但可以贴身伺候,还可以在主子招呼下,一起行房。
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通房丫头的地位要低于妾。只有办了手续、有了名分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通房丫头在性事上和妾差不多,地位却不如妾,但要高于一般的丫头。
通房丫头∶旧时指名义上是随女主人一同陪嫁到男方家的婢女,实际是姬妾的人。通房丫头和陪嫁丫头是两码事。陪嫁丫头是女主人带来的,但能不能当通房丫头或姨娘却要看情况。
晚唐以降,尤其是入宋以后,随着门阀制度的全面衰落和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婚姻领域的重财风气日趋盛行,各种形式的财婚现象大量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婚姻的基本形态,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有关宋代婚姻论财的一般情况及其社会影响,学术界已有不少讨论。①本文试在此基础上,侧重就其中的财婚现象作一番具体考察和分析。
因财而婚:一般形态的财婚
谈到宋代的财婚现象,人们往往将其与当时流行的重聘厚嫁之风混为一谈。其实,这两者虽都具有重财的特点,但彼此又是有所区别的。重聘厚嫁只是强化了婚姻缔结过程中的聘礼和妆奁环节,属于“因婚取财”,其表现形式是:“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1 ]。财婚则是以获取资财为目的,可以说是“因财而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婚姻的既有性质和功能。正如时人所指出的:“取其妻,不顾门户,直取资财。”[2 ]这当中,较典型的是官与民、士与商、皇室宗亲与民间富室之间的婚姻交易。
首先来看官民之间的婚姻交易。有宋一代,在经商风气异常活跃的环境下,许多官员不仅积极参与商业活动,而且将婚姻视为“待价而沽”的商品,大肆向民间富室卖婚。宋仁宗时,吏部侍郎孙祖德“娶富人妻,以规有其财”[3 ]。南宋理学大家朱熹虽大谈“存天理,灭人欲”的性命之学,其家族却是“男女婚嫁,必择富民,以利其妆奁之多”[4 ]。更有甚者,有的官员为了获取资财而卖婚,已到了完全不顾身份、地位而恬不知耻的地步。宋神宗元丰(1078—1085)年间,屯田郎中刘宗古“规孀妇李财产,与同居”[5 ]。宋哲宗时,常州江阴县一个寡妇,“家富于财,不止巨万”,知秀州王蘧贪其家产,不惜“屈身为赘婿”[6 ]。宋宁宗时,官至兴化军司法参军的赵希哲原已娶董宗安之女为妻,因利欲熏心,“妄以他事离其妻,再娶富室周氏,大获妆奁”[7 ]。与之相似,福建提举茶司干官叶嗣“更娶海盐蔡家寡妇常氏,席卷其家财”[8 ]。官员卖婚的目的是为了钱财,而富民买婚则是为了获取权势。南宋中期,因经营海外贸易而发了大财的泉州商人王元懋,通过与宰相留正等官僚家族联姻,换取从义郎的头衔,虽系低级武阶官,却由此获得一定的政治和社会特权。可以说,官与民之间的财婚,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变相的钱权交易。
次看士商之间的婚姻交易。宋代科举发达,许多贫寒士人经由科举而跻身权贵行列。但要想在腐败成风的官场站稳脚跟,必须依靠雄厚的资产,打通人脉,建立关系。于是,不少士人便打起卖婚的主意。另一方面,发达的商品经济,造就了庞大的富商群体,他们虽家赀万贯,却缺少相应的政治地位,只能通过与官僚联姻,或者向士人买婚,以改变身份。这两方面的结合,便形成了独特而畸形的“榜下择婿”风气。每至开科取士年份,富商大贾纷纷与进京赶考的士子预订婚姻,提供钱财,称“系捉钱”;而士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至科考发榜,新科进士竞相明码标价,公开卖婚。一方买,一方卖,婚姻如同市场中的商品买卖。时人朱彧感叹地说,本朝富豪人家往往不惜花费巨资选择新科进士为婿,完全不问他们的阴阳吉凶及家世门第。特别是那些“富商庸俗与厚藏者”,“厚捉钱以饵士人,使之俯就,一婿至千余缗”[9 ]。宋哲宗元祐(1086—1094)年间,大臣丁骘在《请禁绝登科进士论财娶妻》的奏疏中愤怒地指出:“近年进士登科,娶妻论财,全乖礼义。……名挂仕版,身被命服,不顾廉耻,自为得计。玷辱恩命,亏损名节,莫甚于此。”将非常严肃的婚姻大事,当作了买卖,可谓世风日下,民心不古。他认为,“此等天资卑陋,标置不高,筮仕之初,已为污行,推而从政,贪墨可知”,请求朝廷责成“御史台严行觉察,如有似此人,以典法从事”。[10 ]然而,宋廷的禁令并没有产生实际效果,相反,“榜下择婿”之风越来越盛,到南宋时期,人们已是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宋孝宗淳熙(1174—1189)年间,太学生黄左之登第后,高价卖婚,获“奁具五百万”[11 ],不仅未受到指责,反而引来不少人的赞叹。
再来看皇室宗亲与民间富室之间的婚姻交易。宋王朝建立后,对皇室宗亲实行优待政策,按照亲疏关系给予相应的政治和物质待遇。但随着皇室宗亲人口的不断增多,加上政府财政困难问题的日益突出,宋廷不得不一再裁减对皇室宗亲的经济补助,导致部分宗室家庭的生活越来越困难,以至时人有“宗姓多贫”之说。[12 ]如南宋初年,居住于泉州等地的“南班宗室请给至薄,贫窭者众”[13 ];都城临安和陪都绍兴等地的“孤遗宗子、宗女、宗妇等,所请钱米微薄,不可赡养”[14 ]。不过,虽然生活困难,但宗室的贵族身份和政治特权却始终得以保留。按照宋廷的规定,凡娶宗室女者,不仅可以获得贵族身份,而且还能授予一定官衔。“宗室袒免婿,与三班奉职”[15 ];“皇族郡县主出嫁,其夫并白身授殿直”[16 ]。对于许多富商来说,这种待遇显然很有吸引力。于是,宗室纷纷加入到卖婚行列,通过嫁女以求钱财,甚至公开标价售婚,富商则是“争市婚为官户”,双方你卖我买,“仅同贸易”[17 ]。北宋中期,都城开封的宗室竞相标价嫁女,其中有县主衔的宗女标价为五千贯。依靠经营帽子生意而致富的田氏家族先后买婚“家凡十县主”[18 ],另一家富商“大桶张家”更是“有三十余县主”[19 ]。
当然,除了官员、士人和皇室宗亲为财而卖婚,在民间,财婚现象也相当常见,突破了地域性、群体性和民族性。如在福建地区,因财婚引发的聘资妆奁纠纷层出不穷,各州县“日不下数人”[20 ]。在四川地区,“巴人娶妇,必责财于女氏,贫女有至老不得嫁者”[21 ]。虽然宋朝的法律明文禁止父母健在的男子出赘为婿,但实际上,各地因财而出赘的现象比比皆是。史称:“川、陕富人多招赘婿,与所生子齿,富人死,即分其财,故贫人多舍亲而出赘。”[22 ]“鄂俗计利而尚鬼,家贫子壮则出赘,习为当然。”[23 ]更有甚者,部分僧道人员全然不顾清规戒律和朝廷禁令,不仅积极参与商业活动,积累起大量财富,而且加入到以财买婚的行列。时人庄绰说:“广南风俗,市井坐估,多僧人为之,率皆致富,例有室家,故其妇女多嫁于僧。”[24 ]可以说,财婚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并融入人们的潜意识之中,形成了一种社会规范和准则,一旦有人质疑这些规则和准则,反而会被视为不合时宜而遭到排斥。 妻妾买卖:特定意义的财婚
除了卖婚和买婚,宋代还有不少特定意义的财婚,包括卖妻、雇妻、典妻以及妾的买卖等。这些形式的财婚完全抛开了聘嫁礼仪的外衣,成为赤裸裸的钱与人的交易活动,卖妻是丈夫将妻子作为商品出售给他人为妻,以牟取钱财。在宋代法律文书《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不少因卖妻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例。其中,《定夺争婚》一案提到,有个名叫叶四的人,由于家境贫困,将妻子阿邵卖予吕元五为妻,“自写立休书、钱领及画手模”。后因吕元五没有按约全额付款,两家遂起纠纷,闹到公堂。当地官府认为,叶四亲写休书,表明已解除与阿邵的婚姻关系;吕元五未付足买妻钱款,则属于违约。由此,作出如下判定:“叶四、吕元五皆不得妻,阿邵断讫,责付牙家别与召嫁。”[25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卖妻和买妻均属合法行为,只要双方自愿,履行一定的程序即可。只有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官府才会插手干预。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卖妻在当时已是普遍化、正常化的现象。
雇妻和典妻是将妻子出租或典押给他人作为临时妻妾,以此收取雇金或质借钱物。这种现象在北宋时就已相当常见。宋哲宗时,有臣僚指出,自实行青苗法后,百姓负担大增,各地贫困民众“至卖田宅雇妻女”者,“不可胜数”[26 ]。事实上,对于民间的雇妻和典妻行为,宋政府并不加以禁止,而是采取默认和放任的态度。宋仁宗曾颁布诏令,规定:“民有雇鬻妻子及遗弃幼稚而为人收养者,并听从便。”[27 ]因此,到南宋时期,雇妻和典妻更为风行,尤其是江南等地,此风尤盛。元灭南宋后,有官员上书指出,江南素有典雇妻妾的陋习,有违人伦,“败坏风俗”,希望朝廷加以整肃。元廷采纳此议,颁令禁止。《元史》卷一○三《刑法志·户婚》载有关法令云:“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诸受财嫁,买妻妾,及过房弟妹者,禁。”不过,雇妻和典妻之习在江南等地已是根深蒂固,元政府的一纸禁令并没有收到多少实际效果。
相对而言,妾的买卖现象更为普遍,以至出现了专门的交易市场和专业的中介人员,时人称之为“牙嫂”。其中,买者包括官僚、贵族和大商富室,他们有的是为了生育子嗣、传递血统;有的是献媚于上,以求通达;有的是出于追求享受、纵欲求欢的目的。特别是那些道貌岸然的官僚士大夫,竞相以买妾蓄妾相尚,表面上声称是为了“续嗣”和“照料生活”,实质在于满足自己的*欲享乐需要。正如时人周 所指出的,许多官僚士人“溺于声色,一切无所顾避”[28 ]。就卖者而言,有的是破落的官宦之家。如鄂州咸宁有个姓冯的商人,在京师买得一妾,“问妾所自来”,答曰:“其父有官,因纲运欠折,鬻妾以为赔偿之计。”[29 ]南宋时,永嘉人蒋教授在赴任途中,遇见有男女两人相抱而泣,“哭声绝悲”,便上前询问缘由。男的回答说:“从军二十年,方得自便,不幸遇盗,挈我告身去。将往吏部料理,非五十万钱不可办。甚爱此女,今割爱鬻之,行有日矣,故哭不忍舍。”[30 ]有的是市井平民,受商业风气的影响,把卖女做妾为婢当作一种有利可图的生意。陶宗仪《说郛》卷二九上引宋人洪巽《旸谷漫录》云:“京城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生女,则爱护如捧璧擎珠。甫长成,则随其资质教以艺业,用士大夫采拾娱侍。”若姿色艺业稍差,卖做婢;姿色艺业较为出众,则卖为妾。当然,更多的是贫乏之家,因生活穷困,卿无生计,被迫售女乃至卖妻为妾。洪迈《夷坚志》乙卷一○《赵主簿妾》讲述一位母亲因贫穷而卖女的故事:“潭州贫民某人,无夫,挟二女改嫁。稍长,悉售之为人妾。次者入湘阴赵主簿家,岁满不得归。继父死,厥母经官取之。”王山《笔奁录》则记录了卖妻为妾的见闻:“李姝者,长安女,娼也。家甚贫,年未笄,母已售宗室四王宫,为同州节度之妾。”
应该说,妾的买卖在历史上由来已久,纳妾和蓄妾也一直被人们视为十分正常的现象。但在古代早期,妾只是地位相对较高的婢女,用来充当男性纵欲享乐的工具。到了宋代,情况开始发生变化,妾在某些方面获得了妻子的身份和地位。《宋刑统》明确规定:“娶妾仍立婚契,即验妻妾,俱名为婚。”[31 ]这意味着,从法律角度讲,纳妾与娶妻一样,均属婚姻范畴。因此,妾的买卖具有买卖婚的性质,从而成为财婚的特定形式。
历史透视:宋代财婚的特点与实质
应该说,财婚并不是宋代才出现的。在门第婚盛行的汉唐时期,部分庶族为了提升门第等级和社会身份,通过输送大量钱财而与士族通婚,其实质就是财婚。但整体而言,早期财婚只是零散现象,而且往往要用各种方式进行掩饰,以避免招徕人们的讥讽和鄙视。进入两宋时期,财婚逐渐成为广泛和普遍的社会现象。从社会阶层来看,上自官僚士人、皇室宗亲,下至普通民众、娼妓杂类,都纷纷参与其中,以至堂而皇之地公开卖婚和买婚;从地域格局来看,无论是长期以来讲求礼制规范的北方中原地区,还是具有不拘传统、不守规矩的南方地区,都以因财而婚相尚,即便是地处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也是如此,“婚嫁以粗豪汰侈相高,聘送礼仪,多至千担,少亦半之”[32 ]。这种财婚风气的形成,固然与门阀制度的全面衰落和门第观念的日益淡泊有关,但更主要的是由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引发社会观念的转变。
众所周知,宋代商品经济的兴盛不只是汉唐以来历史发展的简单延续,而是伴随着一系列调整和飞跃,其突出表现是商业活动由单纯的商品买卖和互通有无上升为专业化的产业体系,从而推动经济领域商品化、市场化水平的显著提升。与之相联系,社会领域也呈现出不少新动向。一方面,以工商人员为主体的市民阶层的发展壮大,改变了既有的社会结构,由传统的士、农、工、商的身份差别转变为城乡居民的职业区分,宋朝政府将编户齐民划分为坊郭户和乡村户两部分,便反映了这种社会变动。另一方面,发达的商业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社会财富的快速流动和贫富贵贱的频繁变动。“昔之农者,今转而为工;昔之商者,今流而为隶。贫者富而贵者贱,皆交相为盛衰矣。”[33 ] 在此环境下,重商、重财、重生的观念日益流行。就重商观念而言,它颠覆了“农本商末”的传统经济观,将商业视为社会经济不可或缺的部门。“官民一家也,农商一事,上下相恤,有无相通。”[34 ]于是,经商成为人们谋求富裕的正常途径。“今世积居润屋者,所不足非财也,而方命其子若孙倚市门,坐贾区,頫取仰给,争雉刀之末,以滋贮储。”[35 ]这种观念反映在婚姻领域,男娶女嫁也就成为一种商品交易活动,如同“驵侩鬻奴卖婢”[36 ]。就重财观念而言,它颠覆了“重义轻利”的传统伦理观,将逐利求财视为改变身份和地位的有效途径。时人张端义从历史演进角度指出了宋人热衷于名利的时代特征,他说:“汉人尚气好博,晋人尚旷好醉,唐人尚文好狎,本朝尚名好贪。”[37 ]为了追逐财利,许多人甚至可以罔顾伦理,不择手段。“父子兄弟不相孝友,乡党邻里不相存恤,惟争财竞利为事,以至身早刑宪、鞭笞流血而不知。”[38 ]这种观念反映在婚姻领域,为财而婚也就成为一种自然的现象。“衣冠之家随所厚薄,则媒妁往返,甚于乞丐,小不如意,弃而之它;市井驵侩出捐千金,则贸易而来,安以就之。”[39 ]就重生观念而言,它颠覆了“节俭安贫”的传统生活观,讲求生活的富足和物欲享受。宋孝宗淳熙四年(1168),台州临海知县彭仲刚在《续喻俗五篇》中感叹地说:“今世之人,不知以俭为美德,而反以俭相鄙笑,往往纵目下之欲而不恤后来,饰一时之观而不顾实惠……见利忘义,苟求妄取,兼并争夺,放僻邪侈,无所不为。”[40 ]这种竞奢享乐风气弥漫于社会各阶层,“不惟素官为之,而初仕亦效其尤”;“不惟巨室为之,而中产亦强仿之”[41 ]。反映在婚姻领域,为夫者“视娶妻如买鸡豚”,为妻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奔诱略之风久而愈炽”[42 ]。
从历史的角度讲,宋代婚姻论财风气的空前兴盛和财婚现象的正常化与普遍化是此期社会变革的产物,它冲破了传统社会等级森严、上下有别的既有秩序,反映了个性自主意识的不断成长,标志着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门第婚的全面衰落。但财婚与门第婚一样,本质上属于扭曲的婚姻形态:门第婚体现的是“门第至上”的价值观,将婚姻视为维护门第等级的工具;财婚体现的是“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将婚姻视为获取钱财的工具,甚至沦为如同市场交易的商品买卖,由此进一步刺激了人们不正常的物欲追求。就此而言,财婚取代门第婚并不具有历史进步的意义。
摘自百度网友,谢谢。
一、契丹、女真等东北各族
在东北各族中,以契丹与女真最具代表性,两者的婚姻制度与习俗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点。
(一)契丹
辽朝建立前,契丹实行群婚与外婚(注:参看向南、杨若薇《论契丹族的婚姻制度》,载《历史研究》,1980(1); 程妮娜《契丹婚制婚俗探析》,载《社会科学战线》,1992(1)。)。《隋书》卷84 《北狄传》称:契丹“其俗*”。所谓“*”,换言之,即群婚。契丹“婚嫁不拘地里”(注:叶隆礼:《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并有此一说:“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 》。)婚姻对象是否在本部落不受限制,但应在本氏族外。《东斋记事》卷5 载,“契丹之先,有一男子乘白马,一女子驾灰牛,相遇于辽水之上,遂为夫妇,生八男子”,从而形成契丹八部落。传说中的这对契丹始祖,其住地相距甚远,不仅不同氏族,而且不同部落,可见契丹早已实行外婚制。辽朝建立后,辽太祖及其后继者就婚姻问题颁布过一系列法令。《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对这些法令有简要概括:“番法,王族惟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其王族、后族二部落之家,若不奉北主之命,皆不得与诸部族之人通婚;或诸部族彼此相婚嫁,不拘此限。”其主要内容有三:
(1)实行王族、后族两姓世婚制,并且不计辈分, 以致表亲联姻、辈分混乱的现象较普遍。如太祖淳钦皇后之弟萧室鲁娶淳钦皇后之女为妻,系舅舅与外甥女结为夫妻;世宗是太祖淳钦皇后之孙,其怀节皇后竟是淳钦皇后胞弟阿古只之女,系外甥与姨姨成为配偶。
(2)王族、后族与其他民族通婚由皇帝决定,不一概禁止。 圣宗在开泰八年(公元1019年)规定王族显贵“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凡嫁娶,必奏而后行”(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 《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辽朝推行和亲政策,和亲高丽、大食、回鹘各1起、吐蕃2起。西夏更是其主要和亲对象,多达3起。
(3)对于民间族际通婚,朝廷一般不干预。余靖《武溪集》卷 18《契丹官仪》称:“四姓杂居,旧不通婚。谋臣韩绍芳献议,乃许婚焉。”所谓“四姓”,专指契丹、奚、汉、渤海四族,泛指辽朝辖区各族。会同三年(公元940年),太宗“诏契丹授汉官者从汉仪, 听与汉人婚姻”(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 《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其实并不限于授汉官者。道宗大安十年(公元1094年)六月,下令“禁边民与蕃部为婚”(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太宗纪下》,卷25《 道宗纪五》。)。 时值辽朝末年,禁令难以执行。
辽朝建立后,虽实行聘娶婚,但仍有群婚制残留,以下两种现象即是其例证。
(1)叔接嫂。哥哥死后,弟弟有权利和义务接续其嫂子为妻, 又称收继或转房。《辽史》卷65《公主表》载,道宗第二女乣里丈夫死后,夫弟讹都斡依照习俗,将收继乣里为妻。讹都斡不久因犯法被处死,此事未遂。圣宗定要耶律宗政收继其继母秦晋国王妃,宗政“辞以违卜,不即奉诏”(注:《全辽文》卷7《耶律宗政墓志铭并引》, 卷9。)。秦晋国王妃死时,仍以夫妻名义,与宗政合葬。
(2)妹续姊。群婚时代,兄弟共妻,姊妹亦共夫。 辽朝建立之初,演变为“姊亡妹续之法”,即丈夫在妻子死后必须娶妻子的未婚姊妹。《辽史》卷4《太宗本纪下》载,会同三年(公元940年)十一月,太宗“除姊亡妹续之法”。然而这一习俗并未消亡。由《萧仅墓志铭》(注:《阜新发现辽代萧仅墓志铭》,载《辽金契丹女真史研究》,1987 (2)。)可知,他的两位夫人系亲姊妹。《萧裕鲁墓志铭》(注:《全辽文》卷7《耶律宗政墓志铭并引》,卷9。)载,他在其第二位夫人死后,娶夫人之妹为妻。当时有姊妹共夫利于生子之说,道宗将萧思坦立为皇后,又把其妹妹斡特懒纳入宫中。天祚帝的皇后萧夺里懒与元妃萧贵哥也是亲姊妹。
(二)女真
女真群婚时代的情形,现存文献缺乏记载。《金史》卷1 《世纪》载,函普来自高丽,留居完颜部。完颜部“两族交恶,哄斗不能解”。函普应邀“为部人解此怨,使两族不相杀”,因而“部众信服之,谢以青牛一,并许归六十之妇”。 (注:“六十之妇”, 《三朝北盟会编》卷18引苗耀《神麓记》作“室女年四十余”,比较接近事实。)函普“以青牛为聘礼而纳之,并得其赀产”。此后生下二男一女,遂为完颜部人,并被尊为始祖。可见当时妻从夫居,世系及财产继承均以父系计算,一夫一妻制已确立。夫妻之间有固定称谓:“夫谓妻为萨萨,妻谓夫为爱根。”(注:《金志·婚姻》。)女真实行氏族外婚制,本氏族外,同姓也可婚配。金朝建立后,才加以禁止。天辅元年(公元1117年)五月,太祖“诏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天会五年(公元1127年)四月, 太宗诏“合苏馆诸部与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所谓“合苏馆诸部”,即熟女真。 这两道诏令表明此前同姓为婚相当普遍。下面四种女真婚俗,系群婚制残留,但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烙印。(注:参看宋德金《金代的生活、婚姻》,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
(1)收继婚。《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金志·婚姻》说:“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故无论贵贱,人有数妻。”如颇刺淑在胞弟劾者死后,娶弟媳加古氏为妻;熙宗在胞弟常胜死后,将弟媳撒卯纳入宫中,并准备立为皇后;睿宗死后,贞懿皇后李氏不肯听人收继,只得削发为尼。收继婚的盛行是造成一夫多妻较普遍的因素之一。范成大《揽辔录》称:“虏宫内多宠,其最贵者有元德淑丽温恭慧明等十妃。臣下亦娶数妻,多少视官品,以先后聘为序。民惟得一妻。”这一婚俗影响到包括汉族在内的金朝辖区各族,世宗在大定九年(公元1169年)正月规定:“汉人、渤海兄弟之妻,以礼续婚者,听。”(注:《金史》卷2 《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2)放偷日。《虏廷事实·放偷》载, 女真把每年正月十六日定为放偷日,“俗以为常,官亦不能禁。”那天夜里,既偷财物,又劫闺女。“室女随其家出游,或家在僻静处,为男子劫去。”一月后,男子“方告其父母,以财礼聘之”。往往并不是劫,而是自由结合,早已私订终身。《松漠记闻》卷上称:“亦有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者,女愿留则听之。”这虽属群婚制的遗存,但“是日人皆严备”,人们对私有财产如此重视,表明个体家庭已形成。
(3)抢掠婚。乌萨扎部美女罢敌悔被蜀束水人抢去,生二女, 取名达回、滓赛。完颜部勇、贤二石鲁率部众,攻取其赀产,并将达回、滓赛姊妹劫回,各纳其一为妾。此部落男子劫掠彼部落女子为妻,具有明显的群婚痕迹。劫掠女子与攻取赀产同时进行,抢来的女子属于一个固定的男子,并且不是做妻,而是做妾,这又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的时代烙印。
(4)隶役婚。《金志·婚姻》载,举行婚礼时, “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成婚以后,“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这一习俗颇有女尊男卑的意味,分明是母权制的残留。但私有制已形成,男子在女家服役三年主要是从经济上考虑,以此补偿女家养育女儿的辛劳与花费。
金朝建立后,出于政治需要,女真统治者在婚姻方面有两大举措:
(1)鼓励族际婚。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 为防备金朝境内的契丹人与西辽相呼应,起而反抗女真贵族,世宗下诏鼓励契丹人“与女真(即女真)人相为婚姻”,并把这称为“长久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四月, 为了缓和移居中原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民的矛盾,尚书省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宁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 《西夏传赞》。 )章宗当即予以批准。 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十一月,章宗下诏重申:“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 《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2)实行世婚制。《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国朝故事, 皆徒单、唐括、蒲察、拿懒、仆散、纥石烈、乌林答、乌古论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婚姻,娶后尚主。”《金史》卷120 《世戚传赞》也说:“金之徒单、拿懒、唐括、蒲察、裴满、纥石烈、仆散皆贵族也,天子娶后必于是,公主下嫁必于是。”金朝“昏因有恒族”,推行世婚制度,以便“贵贱等威有别”。(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 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由徒单等九姓与完颜氏所组成的世婚集团,其实便是金朝的最高统治集团。
至于社会中下层,择偶及婚恋形式均较为自由。《三朝北盟会编》卷3引《女真传》载,年届婚龄的女真姑娘“行歌于途。其歌也, 乃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伸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而归,其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指腹为婚在女真人中尤其盛行,《松漠记闻》卷上称:“金国旧俗,多指腹为昏姻。既长,虽贵贱殊隔,亦不可渝。”
当时居住在东北的室韦实行隶役婚:“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注:《旧唐书》卷199下《室韦传》。 )并盛行偷劫婚:“婚嫁两家相许,婿盗妇去,然后行聘礼。”其实“盗”以男女“相许”为前提,是一种自由结合的形式。其“妇人不再嫁”,并非出于贞节观念,而是因为迷信,“以为死人妻,难共居也。”(注:方凤:《夷俗考·北》。)
二、党项、吐蕃等西北各族
在西北各族中,党项与吐蕃虽然联系紧密,但其婚姻制度与习俗自有其特色。
(一)党项
党项“不婚同姓”。“同姓”即同一氏族,氏族内婚姻早已被严禁。党项有两种婚俗,值得重视。(注:参看史金波《西夏文化》,191 ~193页。)
(1)收继。《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称:“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秽烝亵,诸夷中最为甚,然同姓不婚。”《新唐书》卷221上《党项传》云:“妻其庶母、伯叔母、 兄嫂、子弟妇,惟不娶同姓。”这些记述含有汉族士大夫的偏见,其实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早期都曾实行收继婚,其用意在于防止本氏族的人口和财产外流。
(2)多妻。宋人说:“蕃戎之俗,诸母众多。 ”(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大中祥符三年三月。)《宋史》卷485《夏国传上》载,党项首领李继迁“连娶豪族”;李德明“娶三姓”;元昊七娶。西夏王族拓跋氏与野利氏等党项豪族结为世婚集团。一夫多妻并不限于上层,《马可波罗行纪》讲到西夏旧境、甘州(治今甘肃张掖)地区的情形:“其地之人娶妻致有三十。否则视其资力,娶妻之数惟意所欲。然第一妻之地位为最尊。诸妻中有不善者得出之,别娶一人。男子得娶从姊妹,或其父已纳之妇女为妻。然从不娶其生母。”(注:冯承钓译:《马可波罗行纪》,208~209页,商务印书馆,1936。)“娶从姊妹”之说有误,与党项风俗不符。
党项迁居西北特别是西夏王朝建立后,婚姻观念与习俗有所变化。西夏号称“崇尚儒术”(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 《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受中原文化影响较深并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如称结婚为男娶:“此者男娶也,结婚为之谓”,认为结婚意味着女子依附于男子。基于这一观念,党项盛行买卖婚。《文海》中有“婚价”一词并解释道:“结婚取女价,向亲属、叔、舅馈物之谓。”丈夫要求妻子单方面保持贞洁,《文海》对“杂种”一词有解释:“此者妇人处他人已往而生儿子,则故杂种之谓。”(注:《文海汉文译本》19·272,7·151,67·222,见史金波等《文海研究》,421、401、49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元昊就有这种观念,其妻米母氏“生一子,以类他人。杀之”。
民族习俗毕竟具有稳定性,直到西夏建立后,党项婚姻性爱仍比较自由。《友会丛谈》卷下载,麟州(治今陕西神木北)一带的党项“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之不问。情之至者,必相挈奔于山岩掩映之处,并首而卧”。
(二)吐蕃
吐蕃民间一妻多夫,兄弟共妻。这一婚俗与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有关,并具有防止家族财产分散、避免妯娌相争、减少生育等用意。吐蕃还有两种婚俗引人注目。
(1)僧人广置妻室。吐蕃这时处于佛教后弘时期,戒律废弛。 “其人知佛而不知戒,口腹纵而晕酣不厌。 ”(注:《陇右金石录》卷3《广仁禅院碑》。)僧人骄奢*逸,公开娶妻生子。如担任唃厮啰政权论逋即相的僧人李立僧“娶蕃部十八人为妻”(注:《宋会要辑稿》蕃夷4之7。)。(2)贵族一夫多妻。《宋史》卷492《吐蕃传》载,河湟吐蕃首领唃厮啰有三妻。其子董毡的妻子除辽朝公主而外,另有二妻。在唃厮啰曾孙陇拶的妻子当中,有辽朝、西夏、回鹘三个政权的公主。吐蕃首领一夫多妻与其部众一妻多夫形成鲜明对照。
当时居住在西北的回鹘对于族际婚无禁忌,其通婚对象除吐蕃外,还有辽朝。《辽史》卷70《属国表》载,兴宗以公主嫁阿萨兰回鹘即高昌回鹘王。当时回鹘上层受汉族婚俗影响,实行聘娶婚,因而唃厮啰 “欲娶可汗女而无聘财”,甘州回鹘可汗“不许”。(注:《宋史》卷490《回鹘传》。)至于中下层,保持原始婚俗较多。如从妻居, 回鹘男子婚后住妻家,生孩子后,才夫妻双双落户夫家。《松漠记闻》卷上载,秦州(治今甘肃天水)一带的回鹘“女未嫁者,先与汉人通,生数子,年近三十,始能配其种类。媒妁来议者,父母则曰:‘吾女尝与某人某人昵。’以多为胜,风俗皆然。”可见回鹘女子婚前性爱较自由,婚后则受限制。“既嫁则加毡帽”(注:《文献通考》卷347 《四裔考二十四·回纥》。),以此作为标志。
(3)抢掠婚。乌萨扎部美女罢敌悔被蜀束水人抢去,生二女, 取名达回、滓赛。完颜部勇、贤二石鲁率部众,攻取其赀产,并将达回、滓赛姊妹劫回,各纳其一为妾。此部落男子劫掠彼部落女子为妻,具有明显的群婚痕迹。劫掠女子与攻取赀产同时进行,抢来的女子属于一个固定的男子,并且不是做妻,而是做妾,这又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的时代烙印。
(4)隶役婚。《金志·婚姻》载,举行婚礼时, “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成婚以后,“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这一习俗颇有女尊男卑的意味,分明是母权制的残留。但私有制已形成,男子在女家服役三年主要是从经济上考虑,以此补偿女家养育女儿的辛劳与花费。
金朝建立后,出于政治需要,女真统治者在婚姻方面有两大举措:
(1)鼓励族际婚。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 为防备金朝境内的契丹人与西辽相呼应,起而反抗女真贵族,世宗下诏鼓励契丹人“与女真(即女真)人相为婚姻”,并把这称为“长久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四月, 为了缓和移居中原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民的矛盾,尚书省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宁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 《西夏传赞》。 )章宗当即予以批准。 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十一月,章宗下诏重申:“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 《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2)实行世婚制。《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国朝故事, 皆徒单、唐括、蒲察、拿懒、仆散、纥石烈、乌林答、乌古论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婚姻,娶后尚主。”《金史》卷120 《世戚传赞》也说:“金之徒单、拿懒、唐括、蒲察、裴满、纥石烈、仆散皆贵族也,天子娶后必于是,公主下嫁必于是。”金朝“昏因有恒族”,推行世婚制度,以便“贵贱等威有别”。(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 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由徒单等九姓与完颜氏所组成的世婚集团,其实便是金朝的最高统治集团。
至于社会中下层,择偶及婚恋形式均较为自由。《三朝北盟会编》卷3引《女真传》载,年届婚龄的女真姑娘“行歌于途。其歌也, 乃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伸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而归,其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指腹为婚在女真人中尤其盛行,《松漠记闻》卷上称:“金国旧俗,多指腹为昏姻。既长,虽贵贱殊隔,亦不可渝。”
当时居住在东北的室韦实行隶役婚:“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注:《旧唐书》卷199下《室韦传》。 )并盛行偷劫婚:“婚嫁两家相许,婿盗妇去,然后行聘礼。”其实“盗”以男女“相许”为前提,是一种自由结合的形式。其“妇人不再嫁”,并非出于贞节观念,而是因为迷信,“以为死人妻,难共居也。”(注:方凤:《夷俗考·北》。)
二、党项、吐蕃等西北各族
在西北各族中,党项与吐蕃虽然联系紧密,但其婚姻制度与习俗自有其特色。
(一)党项
党项“不婚同姓”。“同姓”即同一氏族,氏族内婚姻早已被严禁。党项有两种婚俗,值得重视。(注:参看史金波《西夏文化》,191 ~193页。)
(1)收继。《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称:“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秽烝亵,诸夷中最为甚,然同姓不婚。”《新唐书》卷221上《党项传》云:“妻其庶母、伯叔母、 兄嫂、子弟妇,惟不娶同姓。”这些记述含有汉族士大夫的偏见,其实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早期都曾实行收继婚,其用意在于防止本氏族的人口和财产外流。
(2)多妻。宋人说:“蕃戎之俗,诸母众多。 ”(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大中祥符三年三月。)《宋史》卷485《夏国传上》载,党项首领李继迁“连娶豪族”;李德明“娶三姓”;元昊七娶。西夏王族拓跋氏与野利氏等党项豪族结为世婚集团。一夫多妻并不限于上层,《马可波罗行纪》讲到西夏旧境、甘州(治今甘肃张掖)地区的情形:“其地之人娶妻致有三十。否则视其资力,娶妻之数惟意所欲。然第一妻之地位为最尊。诸妻中有不善者得出之,别娶一人。男子得娶从姊妹,或其父已纳之妇女为妻。然从不娶其生母。”(注:冯承钓译:《马可波罗行纪》,208~209页,商务印书馆,1936。)“娶从姊妹”之说有误,与党项风俗不符。
党项迁居西北特别是西夏王朝建立后,婚姻观念与习俗有所变化。西夏号称“崇尚儒术”(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 《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受中原文化影响较深并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如称结婚为男娶:“此者男娶也,结婚为之谓”,认为结婚意味着女子依附于男子。基于这一观念,党项盛行买卖婚。《文海》中有“婚价”一词并解释道:“结婚取女价,向亲属、叔、舅馈物之谓。”丈夫要求妻子单方面保持贞洁,《文海》对“杂种”一词有解释:“此者妇人处他人已往而生儿子,则故杂种之谓。”(注:《文海汉文译本》19·272,7·151,67·222,见史金波等《文海研究》,421、401、49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元昊就有这种观念,其妻米母氏“生一子,以类他人。杀之”。
民族习俗毕竟具有稳定性,直到西夏建立后,党项婚姻性爱仍比较自由。《友会丛谈》卷下载,麟州(治今陕西神木北)一带的党项“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之不问。情之至者,必相挈奔于山岩掩映之处,并首而卧”。
(二)吐蕃
吐蕃民间一妻多夫,兄弟共妻。这一婚俗与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有关,并具有防止家族财产分散、避免妯娌相争、减少生育等用意。吐蕃还有两种婚俗引人注目。
(1)僧人广置妻室。吐蕃这时处于佛教后弘时期,戒律废弛。 “其人知佛而不知戒,口腹纵而晕酣不厌。 ”(注:《陇右金石录》卷3《广仁禅院碑》。)僧人骄奢*逸,公开娶妻生子。如担任唃厮啰政权论逋即相的僧人李立僧“娶蕃部十八人为妻”(注:《宋会要辑稿》蕃夷4之7。)。(2)贵族一夫多妻。《宋史》卷492《吐蕃传》载,河湟吐蕃首领唃厮啰有三妻。其子董毡的妻子除辽朝公主而外,另有二妻。在唃厮啰曾孙陇拶的妻子当中,有辽朝、西夏、回鹘三个政权的公主。吐蕃首领一夫多妻与其部众一妻多夫形成鲜明对照。
当时居住在西北的回鹘对于族际婚无禁忌,其通婚对象除吐蕃外,还有辽朝。《辽史》卷70《属国表》载,兴宗以公主嫁阿萨兰回鹘即高昌回鹘王。当时回鹘上层受汉族婚俗影响,实行聘娶婚,因而唃厮啰 “欲娶可汗女而无聘财”,甘州回鹘可汗“不许”。(注:《宋史》卷490《回鹘传》。)至于中下层,保持原始婚俗较多。如从妻居, 回鹘男子婚后住妻家,生孩子后,才夫妻双双落户夫家。《松漠记闻》卷上载,秦州(治今甘肃天水)一带的回鹘“女未嫁者,先与汉人通,生数子,年近三十,始能配其种类。媒妁来议者,父母则曰:‘吾女尝与某人某人昵。’以多为胜,风俗皆然。”可见回鹘女子婚前性爱较自由,婚后则受限制。“既嫁则加毡帽”(注:《文献通考》卷347 《四裔考二十四·回纥》。),以此作为标志。
娶妻纳妾,妻,为何叫娶?妾,为何叫纳?这一娶一纳反映了古代封建社会等级森严的妻妾制度。
看过《红楼梦》的人都知道作为封建社会具有代表性的官员府第的贾府就有着等级森严的妻妾制度。在贾府,妻子可以当家作主,料理财政,而妾室只是主人泄欲和生儿育女的工具。因此妻子就尊称为夫人,而妾室只能呼之为姨娘。妻子在府中是主子,而姨娘只能算半个主子,因为姨娘在夫人面前就是奴才,只有在奴才面前才算主子。所以就连她们生的孩子也不一样,夫人生的孩子叫做嫡出,而姨娘生的叫做庶出;嫡出的自然高贵无比,而庶出的也就自然低人一等。贾政的夫人王夫人生的宝玉,贾府上下如获至宝,呵护有加,这是贾政的妾室赵姨娘生的贾环所望尘莫及的。可见,在古代封建社会,等级森严的妻妾制度决定了妻妾极其不平等的地位。
其实,中国古代社会的妻妾制度,堪称世界奇观。而这一制度,自从母系氏族消失那天起,便开始萌芽了。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中国古代社会的妻妾制度是一种极其缺乏人性、极度残忍的制度。因为它将“阶级”带进了家庭、带进了枕边、带进了亲情之间,强行把血脉相连的一家人分成了压迫和被压迫的两类人群。
当然,中国古人很早就对这种残酷的妻妾制度提出过异议。众所周知的《易经》中就说过:“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然而,人性平等的主张,强不过享乐主义和独裁专制,妻妾制度不仅依然存在,而且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规矩。
现在许多人都说,中国古代是“一夫多妻制”,其实这话并不确切。中国古代向来是一夫一妻制,小妾是不能算做合法配偶的。如果一定要说什么“制”的话,那就只能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在中国远古氏族社会时期,有出现了“媵制”。这是一种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的婚姻制度。即他们在迎娶妻子时候,女方的家里还必须陪嫁一定数量的女性,陪嫁给氏族首领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属于媵妾。
在后来的社会中,便正式出现了“妾”。妾在家庭中,虽然承担着生儿育女的义务,却享受不了“妻”的待遇。为什么呢?最初的原因很简单,就是作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妾一般都来自卑贱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因此,妻为“娶”,而妾为“纳”,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聘礼”,而纳妾时给予家庭的财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
被称为《春秋》三传之一的《谷梁传》中说:“毋为妾为妻”。这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青年”。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
妾的身分,至此已经成了定局,到唐宋时期,更成了铁律。《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假如将妾升为妻,就是触犯了刑律,一但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事后照样得离异。古代范文《汇苑》中也说:“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原来,妾不过是男女交接之用,她们只能与丈夫亲昵,却没有资格称为妻子。而中国古代一部重要的典章制度书籍《礼记》则说得更为清楚:“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同样是与丈夫共枕、为丈夫生育儿女,妾的身分却只不过是买来的物品。
除此之外,中国古代还是一个绝对的阶级社会、家长制社会,儿女婚姻都要由父母决定。也许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青年男女、尤其是不同阶层间的自由恋爱,法律条文就更要严格规定妻妾之分。《礼记》中说:“奔者为妾,父母国人皆贱之”、“良贱不婚”。这就是说,如果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受阻,相约私奔的话,则女方没有资格为妻,双方家族都只认为她不过是一个妾而已。
唐朝著名诗人白居易曾就这种“奔者为妾”的社会现状写过一首长诗《井底引银瓶》。诗中写道:
井底引银瓶,银瓶欲上丝绳绝。石上磨玉簪,玉簪欲成中央折。瓶沉簪折知奈何?似妾今朝与君别。忆昔在家为女时,人言举动有殊姿。婵娟两鬓秋蝉翼,宛转双蛾远山色。笑随戏伴后园中,此时与君未相识。妾弄青梅凭短墙,君骑白马傍垂杨。墙头马上遥相顾,一见知君即断肠。知君断肠共君语,君指南山松柏树。感君松柏化为心,暗合双鬟逐君去。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只蘩。终知君家不可住,其奈出门无去处。岂无父母在高堂?亦有亲情满故乡。潜来更不通消息,今日悲羞归不得。为君一日恩,误妾百年身。寄言痴小人家女,慎勿将身轻许人!
试想,一个好好的良家女子,只因为随心爱之人私奔,便从此失去了为人妻的资格,侍奉公婆、丈夫五六年之久,都换不来男家的认可。这是何等的残酷?不仅如此,这位沦为妾的女子还没有资格参与家族祭祀,而她生的儿子也算不得夫家首选的继承人。可以想见,中国古代妻妾制度,所侮辱蹂躏的不仅仅是这些误了自己终身的女子,就连心爱她而无自主权的丈夫以及她的儿子,都在这种制度下饱受歧视而有苦难言。男子只能与父母认可的嫡妻同床异梦,眼巴巴地看着心爱的女人成为嫡妻的生育工具。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男人“娶妻”其实是政治上联姻,而“纳妾”则是买卖婚姻的产物。“娶妻”和“纳妾”反映了中国古代妻妾制度的残酷和不公!中国古代妻妾制度也是男权社会必然产生的怪胎!
来自
中天飞鸿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zhongtianfeihong
宋代婚姻形态的几个特点
从上面的叙述中,我们大概弄清了不平等是封建婚姻制度的共同本质之后现
在所要探讨的问题是:封建婚姻制度发展到宋代,究竟呈现出了哪些与前代不尽相
同的新特色
(一),禁止族际婚
我们知道,宋朝的江山是不完整的宋从开国以来,就受北方民族的威胁,
与其并立的政权就有辽,金,西夏等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因而这样的社会背景反
映在宋代的婚姻制度上就是禁止汉族同其他民族通婚也就是禁止族际婚这也是
宋代民族矛盾突出的重要表现
宋代禁止族际婚据《宋史·太宗本记》记载,宋太宗至道元年(公元995
年)八月的诏令为凭,这道诏令的内容是:"禁西北缘边诸州民与内属戎人昏娶"
值得注意的是,这道族际之间不得通婚的禁令不仅施行于西北沿边,而且在原则上
适用于东南沿海在这方面,朝廷身体力行,断绝了自汉唐以来与少数民族首领"和
亲"的惯例如庆历二年(公元1042年),辽屯兵幽蓟,声言南下,并派遣大臣出
使宋朝,在提出割地的同时,要求把宋公主嫁与辽兴宗之子宋朝廷则宁肯增加岁
币,也绝不实行和亲,结果"罢结婚之仪"但在北方的辽朝和金朝则均无此禁
辽开国初,辽太祖阿保机在如何对待族际通婚的问题上,便接受了谋臣韩绍芳的建
议,实行"许婚"政策会同三年(公元940年),辽太宗又专门下诏:"契丹人接
汉官者从汉仪,听与汉人婚"后来,辽道宗为了对付境内各族人民的起义,才改
变了这一政策,在大安十年(公元1094年)规定:"禁边民与蕃部为婚"[6]可是,
这已经是辽朝末年的事情了至于金朝,对于族际通婚,比辽朝放得更开不仅从
未禁止,而且予以提倡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金世宗为了防范在他统治下
的契丹人民的反抗,曾经采取措施鼓励契丹族"与女直人相为婚姻"[7]明昌二年
(公元1191年)四月,尚书省为了缓和迁移到中原地区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
民的矛盾,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
宁之计"金章宗当即批准这项建议,鼓励族际之间"递相婚姻"由以上可知,女
真族在金代是可以同汉族,又可以同契丹族通婚的因而,在如何对待族际通婚的
问题,宋朝同辽金等朝所推行的政策差别十分明显
我国自第一个朝代——夏建立以来,在婚姻问题上,都不曾明文限制过汉族与
少数民族不能通婚在汉,唐两代还大力提倡从而减少了许多民族矛盾但在宋
朝,有了明文规定禁族际通婚,与其之前的所有朝代都不同因此,我们可以说禁
止族际通婚是宋代社会特有的婚姻制度
(二),禁止异辈婚
宋朝是一个十分重伦理的朝代这反映在婚姻问题上,则表现在宋代社会严禁
婚姻**,反对异辈婚所谓反对异辈婚,是指宋代十分注重辈分辈分不可混淆
这一观念在婚姻制度上得到充分体现为了防止"尊卑混乱,人伦失序"颁布于
北宋初年的《宋刑统》,就严厉禁止异辈为婚,在《名例律》,《户婚律》,《杂律》
中反复申明此禁后在宣和元年(公元1119年)八月,又将其中有关禁止异辈为婚
的条文予以重申,并对起其禁止范围作了某些扩大
异辈不婚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普通人,即使士大夫和皇帝也不例外宋代禁止异
辈婚,比唐代严格得多且卓见成效我们知道,在唐代尽管禁止异辈通婚的法律比
前代严密得多但是,唐代异辈婚的现象并不比魏晋南北朝时期少那是因为,唐
朝的最高统治者便立法犯法,带头实行异辈婚皇帝与后妃辈分不合的事情简直不
胜其举如徐坚的"长姑为太宗充容,次姑为高宗婕妤"[9]徐氏两姐妹居然分别
嫁与太宗,高宗两父子而高祖女常乐公主,肃宗女郜国公主,代宗女升平公主的
女儿分别做了中宗,肃宗,宪宗的皇后则是姑奶奶把女儿嫁与侄孙子这3位皇
后分别比中宗等3位皇帝高了一辈而在民间,唐代异辈婚的事例也不少如据《太
平广记》卷160《秀师言记》条记载,崔昭与李仁钧是表兄弟,但崔昭竟把自己的
亲生女儿嫁给李仁钧做妻子又据当代史学大师陈考证大诗人白居易的父母是舅
舅与亲甥女结为夫妻
然而,在宋代异辈婚是绝对不行的不但普通人不可以,即使士大夫,皇帝也
不行因而,在宋代的官场斗争中,只要抓住对方这方面的把柄,即可将其置于尴
尬的境地仅以欧阳修为例,他先后遭到过两次这样的攻击一次是在庆历五年(公
元1045年)八月,欧阳修的政敌诬告他与其外甥女张氏有不正当关系这还了得,
仁宗立即下令追查,后来尽管查明并无此事,但欧阳修任然被贬官另一次是治平
四年(公元1067年)三月,神宗即位之初,欧阳修的政敌又诽谤他与其大儿媳妇
吴氏有苟且行为,建议朝廷将他"贬窜"这一次,欧阳修可不答应,他立即杜门
不出,躺倒不干,并接连上了三道奏疏,请求朝廷一定要把这件事弄个水落石出
大臣吴充作为吴氏的父亲,欧阳修的亲家,也把这件事视为奇耻大辱,"上章乞朝
廷力与辨证虚实,明示天下,使门户不致枉受污辱"[10]结果很快查明,此事纯属
捏造,欧阳修的政敌因此被贬官上述事实表明,在宋人看来,长辈与少辈关系暧
昧尚且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更不用说异辈为婚了因此,宋人是十分反对异辈婚
的,不只是朝廷限制,就连民间的舆论也不允许,在这一点上唐朝与宋朝是有很大
的区别的
(三),废止收继婚
宋代社会重伦理,还有一点重要的表现是"废止收继婚"收继婚指的是儿子在
父亲死后娶后母为妾,弟弟在哥哥死后娶寡嫂为妻,哥哥在弟弟死后娶弟媳为妻
当然,这是原始社会群婚习俗的残留,有着防止家庭财产不分散,劳力不外流的用
意这种风俗风行于某些地区,与那些地方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可以节省一笔嫁
娶费用等情况有关然这一婚姻习俗早在先秦时期,就遭到了人们了指责,被轻蔑
的称为"蒸报",并采取了"叔嫂不通问"[11]一类的防范措施到了汉代,法律明
文禁止收继婚,倘若违犯,便属于"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12]魏晋南
北朝时期,后赵的建立者石勒也曾经"不书禁国人不听报嫂"[13]可是在实际生活
中,收继婚未见其止就汉代而论,燕王刘定国,江都王刘建,南利侯刘宝无不与
其父亲"争妻"当然,在中国历史上最负臭名的"蒸母"者,要算隋炀帝当隋
文帝弥留之际,"姿貌无双"的宣华夫人陈氏"为太子所逼,夫人拒之得免"文帝
得知此事,气急败坏:"畜生何足付大事"!可是,他已病入膏肓,力不从心,文帝
死的当天晚上,陈氏即被"太子蒸焉"此后,"容仪婉嫕"的容华夫人蔡氏"亦为
炀帝所蒸"[14]
禁止收继婚的法令,待到了唐代已经相当严密但是唐代社会的实际情况与法
律的有关规定相差很远最高统治者实行收继婚的事例就不少如唐太宗便收继了
其弟李元吉的妃子杨氏而尽人皆知的武则天14岁时就做了唐太宗的才人唐高
宗在其父死后,居然把武则天封为昭仪,最后武则天还坐了皇后的位置可在宋代,
禁止收继婚的法律规定虽与唐代完全相同但是,宋代谴责收继婚的社会舆论之强
烈,绝非唐代可比北宋时,程颐就指斥唐朝的最高统治者"其妻则娶不正"抨
击唐太宗"其恶大",而"娶元吉之妻"即是重要证据之一,并由此发出浩叹:"唐
之有天下数百年,自是无纲纪"[15]
与前代情况不同,宋代最高统治者绝无收继婚后母,寡嫂之例皇亲国戚并不
享有突破这一婚姻禁忌的特权如仁宗时,洪州别架王蒙正"与其父婢霍私通",
尽管他是真宗刘后的哥哥刘美的亲家,而霍氏又并非他父亲的妻妾,仅仅是侍婢而
已可是,朝廷发现此事,立即作为要案,进行严肃处理不仅王蒙正本人被"除
名,配广南编管,永不录用",而且他的女儿和亲属也受到株连又如,孝宋时,
徽宋郑后的侄子,保信军节度使郑藻"娶嫂"[16]这一奇闻一经传出,满朝大臣莫
不惊诧,纷纷上书弹劾因此,在宋朝社会舆论与政府法令相结合,在社会上形成
一股禁止收继婚的强大约束力而正是这样,宋代社会才会出现了"事继母孝","事
寡嫂谨"的美德
上述种种不仅对当时的社会有影响,对后世的婚姻习俗也都产生了不忽视的影
响在今天,汉族居住的地区,异辈婚早已成为历史,而收继婚也仅局部地存在于
某些边远地区,并被看成是"奇俗"我想,这些改变要从历史上找原因的话,大
多与宋朝的严格禁止有很到的关系吧!
(四),寡妇再嫁问题
在本文刚开头时,曾说过在封建社会男女地位十分不平等反映在婚姻上,讲
的是单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有的只是"夫休妻"的制度而女子不管在怎样的
情况下,都是不可再婚的如若不然,就会被社会舆论谴责,认为不守妇道而每
当提到宋代婚姻制度的又一大特色时人们立即想到的便是:男子可以再娶,女子
不可再嫁虽然男尊女卑,夫主妻从由来已久从总体上说,整个中国封建时代已
无疑是封建礼教居于统治地位的时代不过,礼教束缚毕竟有个由松而紧的发展过
程,贞节观念终究有着从宽到严的前后演变问题在于,这一过程的转折点何在
人们通常把它确定在唐宋之际:认为唐代礼教束缚不严,宋人贞节观念颇重而其
主要依据是:唐代妇女改嫁者甚多,宋代极少;唐代法律准许妇女再嫁,宋代不许;
唐代社会舆论并不谴责妇女再嫁,而宋代提倡死守贞节但是否真的如此,值得更
进一步的推敲
其实,关于宋代妇女再嫁的事例很多如大诗人陆游的妻子唐婉,在和陆游离
婚后而改嫁又如,北宋名臣范仲淹的母亲谢氏,王安石的儿媳庞氏,岳飞的前妻
刘氏等等而这些都是有史料可查的而人们之所以大都认为唐代的妇女改嫁较多,
宋代较少都是从这样一些数据来看的,唐代共有公主210人,除幼年早死,出家
入道,情况不明的外,已婚公主130人其中二嫁者27人,三嫁者3人,改嫁公
主共30人占全部已婚公主的23%;而宋代共有公主88人,已婚公主41人,其
中改嫁者不过2人,仅占全部已婚公主的5%并以次作为典型材料,作出唐代妇
女改嫁多而宋代少的结论 但是,我们看到的并不是只是皇室,而是整个社会
就整个宋代社会而言,宋代妇女再嫁者不是极少,而是较多当然,这样的结论并
不是无史料可寻的这是有现存的洪迈所撰的《夷坚志》一书为例这本书虽然取
材传闻,有似小说家言,未必事事有据,但从反映社会生活的广度上说,其价值未
必没有正史高这本书中所载的妇女改嫁的事竟达61例之多,其中再嫁者55人,
三嫁者6人,而改嫁的时间可考者有41例从这也说明,宋代妇女再嫁者并不少
而关于唐代社会上妇女再嫁也有一本书《太平广记》,其性质与《夷坚志》相似,
这本书记载的唐代妇女再嫁的事例不过41例,比之宋朝要少了许多
然在法律上,如果不允许妇女再嫁的话何以宋代妇女再嫁者这么多而且宋
皇室中公主也有改嫁再我们来看一些宋代法律条文实行中的一些例子如在仁宗
时,参知政事吴育的弟媳"有六子而寡",寡后多年未嫁御使唐询抓住此事,大
做文章,竟向皇上控告吴育:"弟妇久寡,不使再嫁"[17]还有在绍兴初年,鼎州
士兵周的妻子向政府报告:"夫死无以自存",请求居丧"改嫁""令行禁止","政
以猛闻"的知州程昌寓,不止"与之钱,使殓死者",并且"从其情,准许她提前
于服丧期间另嫁"[18]不只是这些例子,在宋代的法律,《宋刑统》中,禁止的只
是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以及嫁娶有夫之妇,但这些条文基本上抄自《唐
律疏议》这些怎么能说唐代法律准许妇女再嫁,而宋代不许呢
再说在宋代社会的舆论上,宋代的社会舆论是否真的谴责妇女再嫁我们也可
举例说明在宋代所谓"节妇"当中不乏再嫁的妇女"节妇"是封建时代的道德
楷模,改嫁妇女在宋代不会因其改变而被另眼相看只要他们做出了某种符合封建
道德规范的行为仍然完全有资格推崇为"节妇"如当时著名的"淮阴二节妇",
便是两位再嫁妇女一位是张生的妻子卓氏,她在绍兴末年被金军头目俘获之后,
"即与之配"不久金军溃败,卓氏趁机拔刀斩其后夫,再寻访前夫,破镜重圆
另一姓氏无可考,只知她夫死改嫁,"居三年,生二子"后方知后夫竟是杀害前夫
的凶手于是马上"走投保正,擒盗处官"这两位妇女,不但未被谴责,还受到
人们的称赞,赞许"此二女相望于百年间"[19]其次,在宋代业已改嫁的母亲仍然
是儿子尽孝的对象相反,如果事之不恭,倒要遭社会舆论的非难如在乾道年间,
孝宗还为一再嫁妇女亲自举行葬礼试想,如果社会舆论果真普遍谴责妇女再嫁的
话又何以有以上的事,又何以,宋代妇女再嫁不是我们想的那么难,而是较容易
因此,不管是从宋代的法律上,还是宋代社会的舆论上,都并非人们常说的宋
代妇女再嫁是受法律限制,舆论谴责的但是,说宋人贞节观念颇重者也并非纯属
虚构那是因为在宋代出了一大批的理学家他们提出了许多不利于妇女的观点
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程颐的那句名言:"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20]可是,
就我们所知,理学似乎并不是宋朝政府的官方哲学和主要统治思想众所周知,宋
代学派林立,各有各的思想,是互不相让的理学只是其中的一个派别,它的思想
并未能在宋代独霸社会而对我国明,清时期的制度较了解的人都知道理学的那
些说法似乎在明,清时期更为流行而宋只不过是其兴起的时期
(五),榜下择婿
宋代是个文人辈出的时代宋朝的开国皇帝赵匡胤从来就认为,只有习武之人
才能威胁到赵家天下,而习文之人再厉害也不可能推翻一个政权因此,他大量重
用文人不但文官用文人担任,就连武官也用文人担任这样可以说宋朝是文人的
天下,是读书人得志的黄金时代,这也是为何宋代社会文人辈出的原因而宋代婚
姻的"榜下择婿"就与这些文人有关
以上说过,宋朝是个重文轻武的时代朝廷大量使用文人做官文人的地位可
以说是空前提高文人做官的途径,便是通过科举考试宋代的科举制度比前代更
为完善因此,文人只要通过了科考便可平步青云而宋代所谓的"贤才","良婿",
通常指的就是考上科举的进士,只要中了进士,那就是"一日成名天下知"[21]了
宋代是婚姻不问阀阅的时代,再加上朝廷所实行的政策使得当时的达官显贵,富
室豪商在选择女婿时"一不问家世","二不问人品","三不问婚否"只要是考中
了进士就是他们选择的对象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得考中进士的人十分抢手有时,
有的大家族由于晚了,而未能招得进士为婿,后悔不已因此,后来每逢到科举考
试揭晓的那天,官僚地主家庭一大早便纷纷出动"择婿车",到"金明池上路",争
相选择新科进士做女婿,一日之间"中东床者十之九"[22]在宋代史籍中,不乏这
类记载,如真宗时,范令孙"登甲科,人以公辅器之"宰相王旦立即"妻以息女
";[23]仁宗时,翰林学士胥偃初会到欧阳修,便"一见奇之",认为"子当有名与
天下",待欧阳修"登弟,及以女妻之";[24]神宗时,蔡卞"登科"宰相王安石马
上"妻以女"[25]凡此种种,举不胜举
榜下择婿既然风靡一时,达官显贵之间势必为此展开激烈争夺如洪皓"登政
和五年弟",正红得发紫的王黼,朱腼二人"皆欲婚之"但洪皓"力辞",[26]一概
予以拒绝这时,软的不行,有的达官显贵便来硬的据《宋史·冯京传》记载,
外戚张尧佐在仁宗时就对状元冯京采取过极其粗鲁的行为另据《皇朝名臣言行录》
卷三《太师徽制傅忠肃公(察)》记载,徽宗时还发生过蔡京强逼进士傅察为婿是
事这两件事虽然冯京和傅察最后总算是推脱了可这样择婿,哪里的择,分明是
抢,是捉由此,南宋人朱域干脆把榜下择婿,叫做"榜下捉婿"
宋代榜下择婿之风的盛行,无疑是直接地被当时的政治制度所决定的与其时
中上层社会的心理状态,也关系极大如果说魏晋南北朝时期在严格的门阀政治下,
形成了"崇尚阀阅"的社会心理婚姻"重其门第"即是"尚姓"的表现那么两
宋时代在典型的官僚政治下,便形成了"崇尚官爵"的社会心理,而榜下择婿即是
"尚官"的反映宋代也确实是个"尚官"的时代,宋人把宋代社会称为"官人世
界"[27]可谓一语道破
(六),婚嫁失时
宋代出现了结婚年龄增大的趋势从某种角度上说,榜下择婿之风的盛行,多
多少少对其有些影响由于宋朝对读书人的优待,使读书人都把考中科举作为自己
的目标读书人都讲"先立业,后成家"因为只有考中了进士,便什么都有了
即如宋真宗写的这首诗一样:"富家不用卖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安房不用架高
梁,书中自有黄金屋;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出门莫恨无随人,书中
车马多如簇;男儿欲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这就造成了许多男子"壮年未
娶"
据陈师道《后山诗话》记载,有个杭州举子中弟时年逾古稀,以致友人风趣地
祝贺道:"应是穷通子有时,人生七十古来稀如今始觉为儒贵,不著荷衣便著诽"
而像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又如,在宋高宗时,有个叫陈修的"年七十三"才登科,
"尚未娶",实在是个"老大难"他本人束手无策,只能"凄然出涕"宋高宗乃
"出内人施氏嫁之,年三十",以致好事者大开其玩笑:新人若问郎年几 五十年
前二十三[28]司马光在讲到婚龄时,曾经指出:"男不过三十,女不过二十耳,
过此则为失时矣"[29]可见,男性读书人假若坚持"榜下娶妻",难免造成婚姻"失
时","壮年未娶"
男子婚嫁失时是由于"先立业,后成家"的原故而女子婚嫁失时,大多是因
为婚嫁之费猛增的原因在"风俗奢靡,日甚一日"[30]的宋代,婚嫁之费项目繁
多光大摆酒宴一次,花费就十分惊人榜下择婿之风,使进士"娶妻论财"如
淳熙年间,太学生黄左之登第后,做了汝阳王生的女婿,便"得奁具五百万",顿
时"花穷薄为富豪"[31]可见,在宋代要得一"佳婿",要付出多么大的代价
在当时就连神宗的弟弟杨王赵颢"有女数人,婚嫁及期,私用不足",[32]不得不
不向神宗伸手,预借俸料钱因此,"有生一女而种杉万根者,待女长则鬻杉以嫁
资"[33]如不早种杉作准备,事到临头不是债台高筑,便是嫁女失时
总之,宋代社会婚姻制度的现象还是由当时的政治决定的宋代社会的婚姻
制度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的这些制度不只影响了当时的社会,也对后面的社会造成
了一些影响我们通常说到宋朝,对于这个朝代的认识,大多也只鉴于宋词,而并
非对这个时期的其他方面有更深的认识其实说来,宋代社会的魅力不只限于宋词
上,也不只是在婚姻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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