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之:房产
婚前一方购房,登记在该人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后诉离婚。
法院,如何分割?
1法院倾向于,把房子判给婚前购房者一方。
2另外一方给予补偿。
3离婚后,剩余贷款获得房屋一方继续支付。
补偿公式
应补偿数额=(供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x房产的现值x50%。
举例:基本案情
婚前购买房子:
首付款是36万元,按揭贷款84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240个月),则利息总计为60345287元。还款总额144345287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601439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3年(36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400万元。
共同还贷的另一方可获得的朴偿购房者为购买该房屋总共支付180345287元(房屋合同款+全部利息)。首付款在房价中所占比例1996%,夫妻共同还贷21651804元,占房价款的12%。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由其对另一方补偿24万元(400万元×12%×50%)。剩余贷款仍由购房一方继续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提示
本条规定不排除特殊情况:如果房屋离婚时子女两岁,需要随女方生活,女方另有居住房屋但经济困难,则首先考虑在分割上述房屋时,对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分割时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给女方多分。
提示二
离婚时非首付款支付一方没有住处,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366条和第1090条规定,判决一方给予帮助,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保障没有住处一方的生存权利。
按照国家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都拥有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原则是在离婚时实行的。虽然夫妻共同财产平分的规定保障了配偶在经济上的权益,但这并不等于女方可以通过不停地结婚离婚来谋取暴利。
首先,婚姻是一个严肃的法律制度,只有真正的感情基础和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享受合法权益。一旦发现存在恶意谋取财产、骗婚等情况,不但无法得到想要的财产分割,还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社会舆论的谴责。
其次,凭借不实的婚姻关系来获取财产,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婚姻应该是互相尊重、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建立的家庭关系,而不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强行结婚、离婚的工具。在现代社会,家庭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经济关系,而是基于相爱、共同成长和关注、照顾孩子等多方面的关注和支持。如果女方只是为了财富而不断结婚离婚,既有失良心的嫌疑,也会走向孤独和身心的损害。
总之,合法骗婚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不仅极大地伤害了对方的感情,也会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和全体人民的利益。人们应该遵守婚姻法、尊重爱情与生活,真心待人,知足常乐,追求更高尚的生活品质。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