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领完了以后做的婚检,发现对方患有梅毒,这样结婚证再法律上还有效吗?女方

结婚证领完了以后做的婚检,发现对方患有梅毒,这样结婚证再法律上还有效吗?女方,第1张

结婚证在法律上依然有效,双方依然是夫妻关系。但若您接受不了对方的疾病,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协议离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解决。但需要分情形讨论:

(1)若对方婚前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但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您可以在知道该事由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1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与该情况十分类似,我们已该案件为例进行说明。张某与林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在登记仅1个月后,林某向妻子张某坦白称,其在婚前便患有梅毒。张某考虑再三,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二人婚姻关系。法院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本案中,林某认可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张某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且梅毒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张某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张某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最大程度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体现了婚姻自由的本质。但需要注意,并非患有此类疾病便能够撤销婚姻,应同时考虑到以下法律因素:1、重大疾病的发病时间要早于办理结婚登记时;2、患病方在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3、享有撤销权的适格主体为被隐瞒的一方;4、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因此,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在法定框架内满足重大疾病的认定才有可能获得法官的支持依据相应条款撤销婚姻。

(2)若对方婚前对自己患有梅毒并不知情,您可以向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对方婚前并不知道自己患有梅毒,因此并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撤销婚姻的适用条件,但您依然有权利以感情破裂为由向对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提醒您,此种方式下,若对方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大概率不会判决离婚,需要等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一:新《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二:没有任何法律条款禁止乙肝患者结婚生育阻挠乙肝患者结婚生育的原因是:害怕结婚生育会加重患者的病情,以及害怕乙肝病毒传染给他的对象和未来的孩子这些担心是有道理的,如果乙肝患者病情处于活动期,结婚以及过度的性生活会导致肝脏负担加重,使病情更趋严重;如果肝脏处于炎症活动期的妇女怀孕,容易导致孕妇肝脏负担加重,肝细胞坏死,演变成重型肝炎;乙肝孕妇生育的小孩,如果不及时接种乙肝疫苗预防,新生儿几乎都会成为新的小乙肝,将来发展成为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甚至于肝硬化或肝癌因此,乙肝患者结婚生育必须掌握正确的时机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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