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无理由的开除后,会有一段很难过的时间,是对自己没有信心,不甘心就这么离开,认为自己胜任不了任何工作。也会有一段迷茫期的时候,凡事都要想开,是金子,没有谁舍得赶走。学会做最好的自己,少计较得失。在跌入人生谷底的时候,要坚强,坚强是绝对需要的,也可以做到平静。平静地看待这件事,平静地把其他该处理的事处理好。平静,没有快乐,也没有不快乐。然后重新省思自己在工作中,所说过的每一句话,做过的每一件事。有时候你必须学习弯腰,因为这个动作可以让人谦卑。劳动身体的同时,也擦亮了自己的心绪。而且,还拥有了一张光洁的地板呢。这是第二个收获。
当一心理不平衡、有苦恼时,忘却也是保待心理平衡的好办法。忘记烦恼、忘记忧愁、忘记苦涩、忘记失意、忘记昨天、忘记自己、忘记他人对你的伤害、忘记朋友对你的背叛、忘记脆弱的情怀。这样乐观豁达起来。
即将结婚,也是喜事,不要被眼前的小事情而影响结婚的心情,得不偿失。人生的道路是曲折坎坷的,对于工作可以一笑置之,那么你就得到解脱了,心理就平衡了。忘却有害无益的人和事吧,保持心理的平衡。有时候,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
天生万物,天养万物,一切其实无须担心,只要做的就是做好自己,不留任何遗憾。
结婚本来是喜庆的一件事,然而我却因此丢了饭碗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前些日子,我和老公计划拍婚纱照,于是向公司领导告知9月27日,请1天假。岂料2月28日回到公司后,发现公司已经在招替我岗位的人,竟然也没通知我。我问了人事,她说9月25日下午公司就通知她招人了,这不正是我请假的日子嘛。
我就装不知道,30号的早上,我故意问领导说是我朋友过来面试这个岗位的工作。他问我,你那朋友结婚了没?有没有男朋友?啥时候结婚?问了这三个问题我发现我的猜想是对的,公司要开了我。
我觉得很不公平,也很委屈。就因为我结婚的事要开了我。
我入职与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2021年6月合同到期。
开了我,我要不要申请劳动仲裁呢?
结婚回来被公司辞退了是可以要求婚假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婚假工资 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法律依据:各省的工资支付规定。例如: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理由,则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赔偿金的计算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有关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定强制性的,是劳动者福利待遇的一部分,就像支付给你的工资一样不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也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单位依法补充建立并补交所有相关费用。
4、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也是违法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6、仲裁时的有关证据,有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a 要证明劳动关系,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b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也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你还不放心,再找几个同事给你提供证言或书面证词,就更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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