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公司以结婚为由辞退员工的说法是非常荒谬的,而且非常让人难以接受,因为这个理由应该不是一个理由,而应该是一个祝福,所以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非常难以理解这个决定的,也非常抗议。
上述问题要看具体情况。辞退公务员与婚假无关,婚假期和正常工作时间是一样的,只要犯了错误,依据《公务员法》构成辞退条件的,随时可以辞退,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就不能辞退。
《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五种可以辞退公务员的情形:(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同时,第八十四条也规定了四种不得辞退的情形: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因此,公务员只要没有上述第八十三条的法定情形,婚嫁期内,是不可以辞退的。
1月12日,据九派新闻综合山东商报“山海视频”等报道,近日,广州的王女士在上班第一天办理完入职后,却因已婚被辞退。王女士问人事人员面试时为什么没有告知她不要已婚人员,对方称现在公司的通知和决定就是这样,就希望招一个稳定的不会怀孕的。“你要是怀孕的话公司会很麻烦,公司现在就希望招一个稳定的,不会怀孕的。”此事经报道后,人们对王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还有人认为涉事单位这种做法是对职场女性的歧视。王女士也感到非常委屈,并表示:“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觉得女性的就业环境特别不友好,因为你是结婚未婚或者有男朋友无男朋友,别人会对你怀有芥蒂”。从舆论的反应来看,很多人都以此事为例,吐槽职场上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歧视问题,尤其是女性遇到的麻烦,更引人深思。与以往很多案例中一些用人单位给出的“理由”一样,此事中的王女士,也是因为婚育问题被单位“挑刺”。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公司考虑经营成本,而不重视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想当然地认为女性职员结婚后,很快就会怀孕、生育,进而影响工作,无法给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因此便对女性求职者另眼相待,甚至恶意辞退。
我国劳动法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行为,对于怀孕妇女的权益有特别的保护。从伦理上讲,有生育需求的职场女性,也理应得到用人单位的理解和照顾。但是,总有一些单位无视法律要求、缺乏人文关怀,仅仅从利益出发,歧视女性求职者,或不公正对待在职女员工。
现实中,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告知“是否已婚、已育”“什么时候生小孩”,也有侵犯求职者个人隐私的嫌疑。一些女性求职者,虽然已婚,却没有生育的意愿,起码短期内不会生育,但却被一些用人单位贴上了“女的结婚后一定会生育、一定会耽误工作”之类的标签。个别用人单位对女性的不尊重,本质上是对劳动者权益与尊严的漠视。求职与招聘,是个双向选择的过程,现实中,人们会选择一个最适合自己的工作,如果干得不开心、缺乏发展前景,也不会选择入职。而很多人在也会参考其他求职者的经验、教训,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一个单位的情况避开求职择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坑”。假如某些单位存在歧视劳动者的行为,又经常被投诉、被网民曝光,即便“待遇”再好,迟早也会被劳动者与市场抛弃。
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在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个关键问题上犯糊涂。不对女性求职者另眼相待,不搞就业和职场歧视,可谓底线要求。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女性求职者,像上述事件中的王女士一样,一旦遇到歧视行为,就会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或直接找用人单位反映问题,或通过网络曝光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或寻求有关部门和法律的帮助,进而维护个人权益。只有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规范,才能让社会就业与职场环境变得更加公平。
一、招聘已婚未育女性面临的风险
每个企业在招聘的时候都会考虑到这个问题。一旦女性怀孕,麻烦也就接踵而来,各方面要照顾,不能安排重活,不能加班,经常要请假,工资福利保险补贴等还不能少,还要面临着几个月的产假,产假完了还要哺乳假……尤其是我们河北又提出延长产假到孩子一岁……所以一个企业的经营成本会平白无故增加很多。而一个怀孕一直到哺乳期满的员工,只要没有重大违规行为,企业一般也是无法解雇,所以对企业来说,招一个已婚未育的女性,两年内都无法安心的投入工作,甚至没有产出。而一个企业的付出是要求回报的,是以利益为本的,所以企业考虑到这些,也是无可厚非。
二、企业无权剥夺女性员工的生育权。
有的企业要求女性员工承诺,甚至有的女性自己主动承诺,在几年内不怀孕,并且写到合同里,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是无效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查实后会给企业相关处罚。所以你即便现在承诺不要孩子,等入职后一旦有了孩子改变主意了,任何人拿你没招,企业不仅不能辞退你,还要照顾着你。
当然了,这是已婚未育的女性在求职路上遇到的问题,但也不是不能解决。所以在这里我向这个阶段女性朋友提一点建议:
一、育龄女士不要轻易辞职。这个阶段在企业里有工作的,尽量不要辞职。因为医保是需要有连续性的,一旦离职,一时半会儿找不着工作,造成医保中断,万一这个时候怀孕,将来拿生育补贴可能还会成问题。
二、做出怀孕计划。面试的时候,企业一般都会问到这个问题,有的女性发承诺不要孩子而希望企业考虑,这时候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当然不会信你的话,所以我们大可不必回避这个问题,可以依据自己的家庭情况做出让人信服的怀孕计划,这比承诺不要孩子要好得多。
三、价值置换。上面也提到了,企业不愿意招这个阶段的员工是因为平白无故的增加了自己的经营成本。但是,这个时候如果你为企业创造的价值大于他可能增加的成本的时候,企业与是欢迎你的。
所以,这个时候你要强调自己能为企业做哪些事情,在近两年会为企业创造哪些价值,让企业觉得,用你得到的利益比风险要大的多。我说过,企业是趋利的,这时候他自然会做出明确的选择。
四、准备生育无法找到工作的员工也无须气馁。这个时候在家里可以多学习,考一个行业中有用的证,在将来出来工作的时候,增加自己的价值。
法律主观:
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我们知道:“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 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对用人单位非法辞退行为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 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 在日常中,如果出现被公司无故辞退的情况,可以主张向所在的公司索要经济补偿,或向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 。 我们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的时候已经规定的 解除合同 的日期,如果中途变更,用人单位需向职工进行补偿,职工自己也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相关部门提供 证据 ,挣得相应的赔偿。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 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汪律师: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在试用期您也是可以请婚假的,这是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 程律师:不合法,可以请婚假,不能以此为由解雇。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进入首页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相关知识——劳动法解雇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一般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务员在婚嫁期内不得被辞退。
你错误的理解了题目的意思,问题问得是:不得辞退的情况,ABC是公务员法规定绝对不能辞退的四种情况的三种,婚假期和正常工作时间是一样的,犯了错就可以辞退,没理由就不能辞退,不属于绝对不能辞退的情况。
公务员法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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