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把国家的产生归纳为三种主要形式,即:
(一)雅典式。国家从氏族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直接产生,没有任何外来的暴力干涉,被称为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
(二)罗马式。国家在氏族内部的罗马人和外部的平民两大集团长期的斗争中产生;
(三)日耳曼式。国家在日耳曼人不断征服其他民族的过程中产生。尽管国家产生的途径不同,但产生的前提是一致的,总是与私有制、阶级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
在诺曼征服之前,盎格鲁-萨克逊王权已经在英格兰本土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演进,这几个世纪也是移民之后的盎格鲁-萨克逊部族从异教的部族社会向基督教社会和地域性王国转变的过程,盎格鲁-萨克逊社会本身在发生着缓慢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也反映入其政治生活的组织,即政治体制的根本构造之中,表现为王权的观念结构及相应制度架构上的变化。以下先对这些塑造盎格鲁-萨克逊社会的主要历史因素及对王权的影响作一概要叙述。
(一)统一王国的形成与丹麦人入侵的影响
盎格鲁-萨克逊王国的发端在公元5世纪至6世纪末的一百五十年中。此前,英格兰本土已有过不同种族的文化和居民。英格兰最早的居民称伊比利亚人。约公元前7世纪到7世纪,日耳曼的凯尔特部落和条顿部落先后移居英格兰。公元前55年至54年,凯撒远征不列颠,此后罗马人统治不列颠群岛五个世纪。但罗马的强大文化和制度辐射力在英格兰形成了一个显著的例外,罗马的统治几乎没有在英格兰留下制度和文化痕迹。[3]公元5世纪至6世纪末,同属日耳曼种族的盎格鲁(Angli)、萨克逊(Saxon)和裘特(Jute)部族相继移居英格兰,并开始建立最初的部族王国。至7世纪,经过部族王国之间的征战和合并,英格兰形成了七个主要的盎格鲁-萨克逊国家:诺森布里(Northumbria)、麦西亚(Mercia)、东盎格利亚(East Anglia)、埃塞克斯(Essex)、肯特(Kent)、苏塞克斯(Sussex)和威塞克斯(Wessex)。这一时期开始进入英格兰有信史可考的时期,史称“七国时代(Heptarchy)”。[4]原小的部族王国臣服为七国的地方单位,原王族则降格为被称作王公(prince)或方伯(ealdormen)的地方性统治者。
从7世纪至9世纪丹麦人入侵之前,是七国间的征战和竞争。苏塞克斯、威塞克斯、肯特、东盎格利亚和诺森布利亚在7世纪都曾先后成为霸主,但这些霸主地位都不稳固,经常因国王个人品质和王族势力强弱等因素而消长。至八世纪中期,迈西亚王奥法(Offa,757-769)首次并吞大的王国,将肯特和苏塞克斯并入版图,并控制威塞克斯,自号为“英格兰的王”。[5]但奥法死后,迈西亚的地位很快衰落,威塞克斯国王埃格伯特(Egbert,827-839)摆脱了迈西亚控制,并取代了迈西亚的地位。随后,丹麦人的入侵终结了王朝争霸的局面。
丹麦人入侵始于8世纪末期,最初是小股骚扰,至9世纪中期演变为大规模侵袭。丹麦人从北方南下,陆续灭除了东北部的诺森布里亚、东盎格利亚和迈西亚,并两度侵入已统一东南部的威塞克斯。878年,时为威塞克斯国王的阿尔弗雷德大帝(Alfred,871-899)决定性地在奇彭翰附近的阿丁顿击败丹麦人,扭转战局。此后,战局向有利于威塞克斯的方向发展。886年,阿尔弗雷德攻占伦敦,并与丹麦人的国王古特仑(Guthrum)达成和约:丹麦人皈依基督教,居留于英格兰东北部,威塞克斯统治南英。整个英格兰初步形成只有丹麦区和威塞克斯两个政治单位的格局。
阿尔弗雷德死后,其子女长爱德华(Edward the Elder,899-924)和艾特尔弗雷德(Lady Ethelfleda of Mercia)姐弟致力于收复丹麦区,在其孙阿瑟尔斯坦(Athelstan,924-939)手中,对丹麦区的收复大功告成。经过短暂的反复之后,至阿尔弗雷德的曾孙埃德加(Edgar,946-955)时期,英格兰初步统一于威塞克斯王权之下。
阿尔弗雷德在和平时期已致力于领土的内部巩固,推行以城镇建设为中心的行政合理化,《牛津英国通史》将之称为“英格兰第一个城市设计师”,[6]传说还认为他对英格兰的百户区也进行了重新组织。[7]长爱德华姐弟在向北收复丹麦区的同时,也随地推行威斯克斯的郡制,至埃德加时期,英格兰的地方行政组织郡和百户区已相当成型,很多郡从彼时一直延续到现代。[8]在抗丹的过程中,英格兰不仅完成了民族王权的建立,而且形成为具有初步合理行政体制的地域性王国。
丹麦人入侵于10世纪末再度大规模爆发。1013年丹麦王斯汶攻陷伦敦并称王,次年,其次子克努特继承英格兰王位。1019年,克努特(Cnut,1016-1035)继承丹麦帝国,英格兰成为丹麦帝国的一部份。1035年,克努特去世,英格兰重又成为独立王国。由于丹麦王族后继乏人,1042年,寄居于诺曼底宫廷的威塞克斯王室后裔被迎回英格兰,是为忏悔者爱德华(Edward the Confessor,1042-1066)。
从这段简单的追溯中,大致可以看到名义上统一的英格兰王权形成于10世纪中期。整个统一过程先是经由部族王国之间的合并,继而与丹麦人入侵及抗丹有莫大关系。这一过程给王权带来了极为宝贵的资源。由于民族王权主要是在反复抗丹的过程中形成的,威塞克斯王室阿尔弗雷德大帝及其后裔于此积累了崇高的威望,王室血统因而赋有了强烈的卡里斯玛质素,这极大地增强了王族自身的血统正当性,使威塞克斯王权不仅具有远远超越于部族军事首领的地位,并且向王位世袭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9]
另一方面,这一统一过程也造就了被Strayer称为英国特殊“幸运”的另一大特点:
一长串的征服阻止了强有力的地方性统治者的兴起和深入确立的地方性机构的发展。丹麦人入侵荡平了除威塞克斯王室之外所有古老的盎格鲁-萨克逊王朝。由威塞克斯国王们进行的对于中央和北部英格兰缓慢的再征服,又反过来来荡平了丹麦人的统治家族。每一个地区保持了它自己的习俗,但没有肯特的国王、迈西亚的国王或丹麦法区的国王在这些不同习俗的基础上建立持存的机构。[10]
易言之,在全境统一王国形成的过程中,原地方性政治体的习俗和认同乃至地理边界在统一王国中保持着,但原王国的王族后裔及其机构却不复存在,因此,统一后的王权可以比较便利地在其上设立具有统一性的行政建制,而没有牢固的正统性地方势力与机构作为阻碍。
(一)盎格鲁-萨克逊王权的观念结构
萨拜因曾对中世纪早期王权作过精到的总结:“在中世纪早期,对王权的三种要求是结合在一起的;国王继承他的王位;他是由人民选出的;并且他当然是由于上帝的恩典才进行统治的”。 [43] 一个典型的中世纪早期的正统王权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
如前文所述,由于盎格鲁-萨克逊部族进入英格兰之后诸种社会和政治情况的演化,至8世纪时,盎格鲁-萨克逊王权已成为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中世纪正统王权:国王是王族的成员,具有对于王冠的血统权利;他是由贤人会议推选的,因而是人民选出的;并因为涂油加冕而获得上帝的批准和恩典。如卡内冈所表述的,这也使盎格鲁-萨克逊王权一早具有了大陆上的小王权和公爵权难以望其项背的正统性。
然而,这三种对王权的要求实际代表了三种完全不同的原则:对王冠的血统权利代表了王朝国家,由人民推选产生意味着部族政治架构,而神的恩典则可以顺理成章地通往某种基督教神授权利的理论。这些原则分别意味着不同的政体合法性及其相应的政制组织方式。套用沃格林的表述方式:中世纪心灵似乎并不情愿或者习惯于在这些原则之间做出尖锐的划分和非此即彼的取舍,而是相反,倾向于在它们中间构造某种调和和含容。事实上,这些原则在各自的面向上充分展开之后会导向全然不同的路径,但在早期的萨克逊王权中,如同王冠的产生方式所体现的一样,这些原则毫无困难地结合在一起。这一含容性的王权观念结构集中体现在加冕仪式中。
加冕仪式的内容包括宣誓、涂油、加冕和宴会。涂油是神圣恩典的赐予,王冠和王节、王仗的授予是国王地位的标志,而宴会则是日耳曼因素的传存。从埃德加开始,王冠正式取代了日耳曼习俗中头盔的授予,[44]这标志着盎格鲁-萨克逊国王已具有了全然不同于日耳曼军事首领的地位。宣誓是整个加冕仪式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加冕誓词相当于国王给予人民的诺言并由此受到约束,誓词的内容通常为三项:对教会和王国内的人民的保护,对正义的信守和实现,对不正义的制止。[45]人民也给国王以相应的效忠誓言,并在典礼结束后以日耳曼式的欢呼表示对国王的承认。
事实上,王权的日耳曼部族因素不仅体现在加冕前的选举中,也体现在加冕宣誓这个关键性环节。国王和人民相互给予保护和忠诚誓言是一种典型的日耳曼领主与从士的关系,这显示了在王权中还含有一种日耳曼封建制的原则,即国王是全体自由人的领主,国王与他的全体人民以一种带有荣誉性质的保护和效忠的相互义务连接在一起。在极为重视诺言和誓词的盎格鲁-萨克逊社会,国王的加冕宣誓是一项对国王自身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甚至被作为接受涂油和加冕的前提条件。[46]而在典礼仪式的最后,王国的地方长官和大人物通过封建式吻礼向国王表达效忠,“经由封建法的方式使自己处于国家自身的支配中”。[47]这表明封建原则与其他原则一样,既是赋予王权以合法性的组织,也是政体的实际组织原则。
加冕宣誓如同一个中介,以一种独特的方式体现出盎格鲁-萨克逊王权中诸种原则的合体,把王权的基督教因素和日耳曼因素融为一体。按照基督教理论,国王具有神命的正当性,而这种正当性是与国王从神那里接受的两项职责相关的:对教会和基督教人民的保护以及施行正义。“一位王的职责就是为他的人民征战,并用公义给他们裁判”。[48]履行正义是国王的神圣职责,如果他不积极地这么做,就是对神命的违背,也是他的失职。[49]正义的首要内容是遵从法律,而在日耳曼观念中,法律不是国王的喜好或意志,而是政治团体自身的习俗,“对中世纪的人来说,法律不是有意制订的,它首先和主要的是共同体的习俗,即共同体生活习惯的表达”。[50]通过加冕誓词,国王以此作为对接受他的保护的人民的诺言。
盎格鲁-萨克逊王权最重要的日耳曼因素因此是国王向人民信守遵循王国共同体的法律。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原则在实际政治制度中始终得到强有力的支撑,此即在地方的层面上,由法院中的自由人集会宣布法律,而在王国的层面上,国王必须在贤人会议的咨商和同意之下颁布法律。易言之,在正式制度之内,王国共同体能够作为一个整体以某种方式“表述”它的法律,神命的、世袭的国王与王国一起参与它的法律的表述,并承担维护它的责任。
(二)威塞克斯王权的后期嬗变:王之和平与“王权之诉”的产生
随着丹麦区的收复和统一的最终完成,王国的领土化不断增强,基督教化和封建化不断加深,这些变化同样作用于王权自身,王权结构中的王朝原则、基督教原则和封建原则中的某一个部分得到了加强与伸张并相互协同作用,使后期威塞克斯王权开始向某个方向嬗变。一方面,直属于国王的官员、机构和王室行政工具得到了发展,另一方面,国王日益处于全体人民的领主的地位,基督教王权理论的影响也日益加深,国王的地位不断加强。10世纪中期之后,出现了被Stubbs称为某种大陆的“帝制形式和精神”的借用,[51]在埃德加和卡努特的法律中频频出现“it is my will”或“my will is”的措辞,11世纪早期,艾塞尔雷德宣称自己是“基督在基督教人民中的代理人”,[52]克努特则要求他的人民,“先于所有的一切,永远爱和礼拜一个上帝并坚定不移地秉持一个基督教信仰,及以充分的忠诚爱卡努特王”。[53]
这种嬗变的缓慢表现之一是国王人身重要性的增长。在最早的肯特法典中,破坏国王的和平偿付赔偿金50先令,较之对贵族的和平赔偿金12先令和普通自由人刻尔的和平赔偿金6先令,在数额上相去并不是太远。而在伊尼法典中,一个人在国王的住所格斗,将被没收财产,生死由王处置。[54]至阿尔弗雷德时,对国王的侵犯被作为与背主(treason)同等的大罪对待,图谋谋害王命将被处死并没收财产。[55]此后,这一规定在历王的法典中一直得到重申和延续。
至卡努特时期,这一嬗变最终完成并结出了果实,此即公法意义的“王之和平(the king’s peace)”观念的诞生,或者说,一种国王作为司法管辖权渊源的新的“王之和平”观念产生了。
对“和平”的保护原本是日耳曼自由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肯特王威特雷德(Wihtred, 690-725)法典记载,一个自由人的权利包括取得继承金、偿命金和对房屋的保护权利。[56]这一保护权利包括对他的住所以及他的家人和侍从人员的保护,如果有人打破了他的居所秩序或者对他的家庭成员以及侍从造成了侵害,他有权取得赔偿。国王也和其他自由人一样具有自己的“和平”,这一和平的保护从性质上相当于国王的私权。在盎格鲁-萨克逊时期,自由人已有了社会等级的区分,自由人的权利也依其社会等级而在程度上有所区分,因为国王的地位尊贵,所以,国王的保护的效力高于普通自由人,打破国王的保护要偿付更高的赔偿金。
与每个自由人有自己的和平权利一样,每个政治社团也有自己的和平百户有百户的和平,部族作为一个整体有“部族的和平”,[57]此时,国王也作为部族的代表分享“破坏和平的罚金”。因此,盎格鲁-萨克逊国王所保护的和平在起源上实际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性质,一种是私人性的特别保护,另一者是作为部族共同体的代表对公共秩序的保护。
“王之和平”的观念起源于国王的私人性特别保护。在王国迈向领土化、王权增强的过程中,国王的地位不断突出,国王的直属行政机构也不断发展,这使国王逐渐具有了将原本局限于周边的私人性保护扩展到更广大区域的可能性。最早将国王的特别保护扩展到一般性秩序的是在埃德蒙王(Edmund,939-936)抑制血仇的专门规定中,在杀人者起誓偿付偿命金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国王的和平即已建立,复仇不能继续进行。[58]代表“打破国王的和平”含义的专用术语mundbryce也是在这部法律中首次出现。此后,在埃塞尔雷德(Ethelred,978-1013,1014-1016)的法典中,出现了国王“手给的和平”,[59]通过手给的和平,国王可以将他的特别保护授予亲随人员之外的其他人,打破国王手给的和平不能用赔偿金赎罪。卡努特将特别保护授予往返公共集会的路途,[60]而到忏悔者爱德华时期,王之和平已扩展到重要的公共节日和公共道路。[61]这意味着国王的特别保护已从一个与国王自身密切相关的支配范围进入到公共领域和公共秩序,原本作为国王私权的“王之和平”此时具有了公法意蕴。
与此同时,由于基督教王权理论的进入,国王对公共和平的保护也发生着某种改变。从长爱德华开始,国王开始反复地敦促他的贵族和执行官确保和平。长爱德华要求他的执行官“以最正直的方式评断法典”,“不要畏惧宣布人民的权利”;[62]阿瑟尔斯坦要求他的主教、方伯和执行官执行和平,违者将处罚金并丢掉职位,执行官还要在自己的郡接受本郡人民的和平宣誓;[63]卡努特命令执行官“给出公正的裁决”。[64]国王原本作为部族的代表对公共和平的保护也逐渐带上了国王个人特别保护的色彩,“部族的和平”开始发生了某种转变:
部族的官员(the national officers)现在作为国王的官员和他的和平的执行者履行他们的职能;郡和百户区虽然仍称它们自己的和平,但以他的名义而行动;这一观念扎下了根基并成为法律的一种形式。对法律的违反也成为对国王的冒犯,不服从的罪行也是一种蔑视的罪行,需要以专门种类的罚金,不遵王命罚金(oferhyrnesse),向被触犯的陛下大人——立法者和法官赎罪。[65]
一方面是王之和平的扩展,另一方面是部族的和平逐渐向国王特别保护的方向发展,这两种趋势的汇合表明国王在公共秩序的保护方面已经负有了日益重要的特别性责任,国王开始具有了一种突出于整个共同体之上的保护者的地位。一种不同于日耳曼部族王权的王权理论已潜在地孕育并壮大,并在卡努特时期结出了制度性果实,此即作为国王专属司法管辖权的“王权之诉(plea of the crown)”。盎格鲁-萨克逊国王最初的司法管辖权非常有限,王国的刑事案件主要由郡和百户的公共法庭管辖,在郡和百户得不到合理救济才能起诉到国王的法庭,[66]其他的刑事管辖权主要限于打破国王的和平和有关王国大人物的案件。[67]国王专属管辖的规定最早出现在埃德蒙法典中,打破王之和平(mundbryce)与袭击家宅(hamsocn)两种行为被规定为国王的管辖,由国王定其生死。[68]在卡努特法典中,第一次出现了对国王专属管辖权的明确规定,法典第十二条规定,在威塞克斯法区,破坏王之和平和袭击家宅、伏击以及庇护逃犯的罚金与忽略军事义务的罚金属于国王的权利,“除非他希望进一步尊荣任何人”,[69]即授权给其他人。这一规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法理意义和实践意义。一方面,这一以授权保留规定的形式出现的专属司法权同时意味着王国的全部司法权在理论上都属于国王,因而他可以进行自由的封授和对封授的保留;另一方面,国王能在统一后的全境行使这些管辖权,尽管在数量上仍然有限,但表明王权的机构和实力已有了极大的增长,王权事实上已具备了在特别重要的事务上推行领土性统一秩序的能力。
王国的全部司法权属于国王,其中特别重要的部分由他亲自行使,这是与国王作为王国共同体的看护者的地位相适应的,这其中包含了通往王权在全境推行统一性领土秩序的巨大治理潜力,一旦王权具备了相应的制度性能力,就可以将其中的潜力充分释放。
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1770—1831)是德国哲学中由康德启始的那个运动的顶峰;虽然他对康德时常有所批评,假使原来没有康德的学说体系,决不会产生他的体系。黑格尔的影响固然现在渐渐衰退了,但已往一向是很大的,而且不仅限于德国,也不是主要在德国。十九世纪末年,在美国和英国,一流的学院哲学家大多都是黑格尔派。在纯哲学范围以外,有许多新教神学家也采纳他的学说,而且他的历史哲学对政治理论发生了深远的影响。大家都知道,马克思在青年时代是个黑格尔的信徒,他在自己的完成了的学说体系中保留下来若干重要的黑格尔派特色。即使(据我个人认为)黑格尔的学说几乎全部是错误的,可是因为他是某种哲学的最好代表人物,这种哲学在旁人就没有那么一贯、那么无所不包,所以他仍然保持着不单是历史意义上的重要地位。
他的一生没有多少重大事件。在青年时代,他非常热中于神秘主义,他后日的见解多少可以看成是最初他以为是神秘洞察的东西的理智化。他起先在耶拿大学当Privatdozent (无俸讲师)——他曾提到他在耶拿战役开始的前一天在耶拿写成了《精神现象学》(Phenomenology of Mind)——然后在纽伦堡大学当Privatdozent,后来又在海德堡大学作教授(1816—1818),最后从1818年至逝世在柏林大学作教授,在以上各大学都讲授哲学。他晚年是一个普鲁士爱国者,是国家的忠仆,安享公认的哲学声望;但是在青年时代他却藐视普鲁士而景仰拿破仑,甚至为法军在耶拿的胜利而欢欣。
黑格尔的哲学非常艰深,我想在所有大哲学家当中他可说是最难懂的了。在开始详细讨论以前,对他的哲学先作一个一般勾画,或许有些帮助。
由于他早年对神秘主义的兴趣,他保留下来一个信念:分立性是不实在的;依他的见解,世界并不是一些各自完全自立的坚固的单元——不管是原子或灵魂——的集成体。
有限事物外观上的自立性,在他看来是幻觉;他主张,除全体而外任何东西都不是根本完全实在的。但是他不把全体想象成单纯的实体,而想象成一个我们应该称之为有机体的那类的复合体系,在这点上他与巴门尼德和斯宾诺莎是不同的。看来好像构成为世界的那些貌似分立的东西,并不单纯是一种幻觉;它们或多或少各有一定程度的实在性,因为真正看起来便知道各是全体的一个方面,而它的实在性也就在于这个方面。随着这种看法,当然就不相信时间与空间本身的实在性,因为时间和空间如果认为是完全实在的,必然要有分立性和多重性。所有这一切,最初想必都是在他心里产生的神秘的“洞察”;他的书中提出来的理智精制品一定是后来才有的。
黑格尔断言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合理的就是现实的。但是他讲这话时,他的“现实的”一词并不指经验主义者所要指的意思。他承认,甚至还强调,凡经验主义者所以为的事实,都是不合理的,而且必然都是不合理的;只有把事实作为全体的样相来看,从而改变了它的外表性格,才看出它是合理的。尽管如此,把现实的和合理的同一看待,不可避免地仍旧要造成一些与“凡存在的事物都是正当的”这个信念分不开的自满情绪。
复杂万状的全体,黑格尔称之为“绝对”。“绝对”是精神的;斯宾诺莎认为全体不仅有思维属性而且有广延属性的见解被摈弃了。
黑格尔同历来其他曾抱有稍类似的形而上学观点的人有两点区别。一点是强调逻辑:黑格尔认为,“实在”的本性从它必须不自相矛盾这个唯一的考虑就能推演出来。另一个(与第一点密切相关的)区别特征是称作“辩证法”的三元运动。他的最重要的著作是两部《逻辑学》(Logic),要想正确理解他对其它问题的见解的依据,这两部书不可不懂。
逻辑照黑格尔的理解,他明确地说和形而上学是一回事;那是一种跟普通所说的逻辑完全不同的东西。他的看法是:任何平常的谓语,如果把它认作是限定“实在”全体的,结果它就是自相矛盾的。我们不妨举巴门尼德的学说:唯一实在的“太一”是球状的,作为一个粗浅的实例。任何东西如果没有边界便不会是球状的,而除非它外部有什么(至少有虚空间),它才可能有边界。因此,假定整个宇宙是球状的,便自相矛盾。(如果把非欧几里得几何抬出来,对这个议论未尝不可以有异议,但是这议论作为一个说明例子,也算可用了。)
或者,我们来举另一个更粗浅的实例——过于粗浅了,远不是黑格尔会使用的。你可以说甲君是一个舅舅,这没有明显矛盾;但是假使你要讲宇宙是舅舅,你就会陷入难局。所谓舅舅就是一个有外甥的人,而外甥是与舅舅分立的人;因此舅舅不会是“实在”全体。
这个实例或许也可以用来说明辩证法,辩证法是由正题、反题与合题组成的。首先我们说:“实在是舅舅”。这是“正题”。但是存在舅舅就暗含着存在外甥。既然除 “绝对”而外任何东西都不真存在,而我们现在又保证存在外甥,所以我们不得不断言 “绝对是外甥”。这是“反题”。但是这和“绝对”是舅舅的看法有同样的缺陷;于是我们被迫采取这个看法:“绝对”是舅舅和外甥构成的全体。这是“合题”。但是这个合题仍旧不圆满,因为一个人必须有个姊妹作外甥的母亲,他才能当舅舅。因此,我们被迫扩大我们的宇宙,把姊妹连姊夫或妹夫都包括进去。据主张,照这种方式,仅凭逻辑力量就能不停地驱使我们从有关“绝对”提出的任何谓语达到辩证法的最后结论,那叫作“绝对理念”。在整个这过程当中,有一个基础假定,即任何事物若不是关于整体 “实在”的,就不可能实际真确。
这个作为基础的假定有一个传统逻辑上的根据,传统逻辑假定每个命题都有一个主语和一个谓语。按照这种看法,一切事实都是说某物具有某性质。所以可见“关系”不会是实在的,因为关系涉及的不是一件而是•两•件事物。“舅舅”是一个关系,一个人可以当了舅舅而不知道这回事。在这种场合,从经验观点看来,这人没有由于当了舅舅而受到任何影响;如果我们把“质”字理解为撇开他与其他人和物的关系,为描述他本身而必需的某种东西,那么这人毫不具有以前所没有的质。主语、谓语逻辑能够避免这种困难的唯一方法就是讲,这事实不单只是舅舅的性质,也不单只是外甥的性质,而是舅甥所成的全体的性质。因为除“全体”而外一切东西都和外部事物有种种关系,可见关于个别的事物无法谈任何完全真的事,事实上唯有“全体”才是实在的。这点从下述事实可以比较直接地推出来:“甲和乙是两个”不是主语谓语命题,因此基于传统逻辑来说,不会有这种命题。所以世界上不存在两个事物,因此唯独看作统一体的“全体”是实在的。
以上的议论黑格尔并没有明白叙述,而是隐含在他的体系之中,同样也隐含在其他许多形而上学家的体系中。
他是用正,反,合三方面来分析事物的。举几个黑格尔的辩证方法的实例,也许可以使这方法容易理解一些。他在他的逻辑的议论开头先假定“绝对是纯有”;我们假定它就•是纯有,而不加给它任何质。但是不具有任何质的纯有是无;于是我们达到反题:“绝对即是无”。从这种正题和反题转入合题:“有”与“非有”的合一是“变易”,所以说“绝对是变易”。这当然也不行,因为变易必得有什么东西变易。这样,我们对“实在”的见解通过不断改正以前的错误而发展,所有这些错误都是由于把有限的或有界限的某物当成好像可以是全体,从这种不适当的抽象化产生的。“有限物的界限不单是从外界来的;它自身的本性就是它被扬弃的原因,它借本身的作用转变成它的对立面。”
照黑格尔讲,过程对理解结果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辩证法的每个在后的阶段仿佛在溶液里似的包含着在前的所有阶段;这些阶段没有一个被•完•全取代,而是作为全体中的一个因素而赋予它适当的位置。所以不历经辩证法的所有阶段,便不可能到达真理。
认识作为整体看,具有三元运动。认识始于感官知觉,感官知觉中只有对客体的意识。然后,通过对感觉的怀疑批判,认识成为纯主体的。最后,它达到自认识阶段,在此阶段主体和客体不再有区别。所以自意识是认识的最高形态。当然,在黑格尔的体系中必得如此,因为最高一种的认识一定要是“绝对”所具有的认识,既然“绝对”是 “全体”,所以在它自身之外再没有任何东西要它认识了。
依黑格尔的意见,在最好的思维中,思想变得通畅无阻,水乳交融。真和假并不像普通所想的那样,是判然分明的对立物;没有任何事物是完全假的,而•我•们能够认识的任何事物也不是完全真的。“我们能够多少有些错误地去认识”;我们将绝对真理归于某一件孤离知识时便发生这种情况。像“凯撒是哪里出生的?”这种问题,有一个直截了当的答案,这答案从某个意义上说是真的,但是在哲学的意义上不真。按哲学讲, “真理就是全体”,任何部分事物都不•十•分真。
黑格尔说:“理性即对全部实在这种有意识的确信。”这并不是说分立的人是全部实在;就他的分立性来说,他不是十分实在的,但是他的实在处在于他参与整体的“实在”。随着我们变得日益理性,这种参与也相应地增大。
《逻辑学》末尾讲的“绝对理念”,是一种像亚里士多德的“神”似的东西。绝对理念是思维着自身的思想。很明显,“绝对”除思维自身而外什么也不能思维,因为除对我们理解“实在”的偏狭错误的方式而言外,不再有任何旁的东西。据他说,“精神”是唯一的实在,它的思想借自意识向自身中映现。定义“绝对理念”的实际原话非常晦涩。瓦勒斯译之如的理念的统一言,就是理念的概念,这概念以理念的本身作为对象,而且从这一概念看来,客观世界即是一理念——在这客观世界里一切规定均统一起来了。)德文原文更难懂。
不过,问题的实质并不像黑格尔说的那么复杂似的。绝对理念是思维着纯思想的纯思想。这就是神古往今来所做的一切——真不愧是一位教授眼中的神。他接着说:“因此这种统一乃是•绝•对和•全•部•的•真•理,自己思想自己的理念。”
现在来谈黑格尔哲学的一个奇妙特色,这是他的哲学与柏拉图或普罗提诺或斯宾诺莎的哲学的区别。虽然终极实在是无时间性的,而且时间无非是由于我们没能力看到 “全体”而产生的一种幻觉,可是时间过程却跟纯逻辑的辩证法过程有密切关系。事实上,世界历史一向就是历经从中国的“纯有”(关于中国,黑格尔除知道有它而外毫无所知)到“绝对理念”的各范畴而进展的,绝对理念看来在普鲁士国家即便没有完全实现,也接近实现了。根据黑格尔自己的形而上学,我不能了解世界历史反复辩证法的各个转变这一看法有什么理由,然而这却是他在《历史哲学》(Philosophy of HisA tory)中所发挥的论点。这是一个有趣的论点,它使人间事务的种种变革获得了统一性和意义。这论点也和其它历史理论一样,如果要想说来似乎有道理,需要对事实作一些歪曲,而且相当无知。黑格尔同他以后的马克思和施朋格勒一样,这两样资格都具备。奇怪的是,一种被说成是宇宙性的历程竟然全部发生在我们这个星球上,而且大部分是在地中海附近。
并且,假若“实在”是无时间性的,也没有任何理由说这历程后来的部分要比在前的部分体现较高的范畴——除非人当真要采取这样一种亵渎不敬的假定:宇宙渐渐在学习黑格尔的哲学。
据黑格尔说,时间历程按伦理和逻辑双方面的意义来讲,都是从较不完善到较完善。确实,这两种意义在他看来并不是真正区别得开的,因为逻辑的完善性就在于是一个密致的全体,不带高低不平的边缘、没有独立的部分,而是像人体一样,或者说更像有理性的精神一样,结成一个各部分互相依存、都一同趋向单一目标的有机体;这也就构成伦理的完善性。引几段原文可以说明黑格尔的理论: “理念正如同灵魂向导默久里神,真正是各民族和世界的领袖;而精神,即这位向导的理性的、必然的意志,是世界历史的种种事件的指导者,而且一向就是。按精神的这种指导职能来认识精神,便是我们当前的工作的目的。”
“哲学为观照历史而带来的唯一思想即‘理性’这一单纯概念;即理性是世界的主宰;即世界历史因而显示出一种合理的历程。这种信念和洞察在历史学本身的范围内是一个假说。在哲学领域中,它却不是什么假说。在哲学里由思辨认识证明:理性——这里不考究宇宙对神的关系,仅只这个名词就算够了——既是•无•限•力•量也是•实•体;它自身是一切自然生命和精神生命的•无•限•素•材与•无•限•形•式——即推动该内容的东西。理性是宇宙的•实•体。”
“这种‘理念’或‘理性’,是•真•实、是•永•恒、是绝对•有•力•的存在;它显现在世界中,而且在这世界中除它和它的荣耀而外,再没有别的显现出来——这便是如前面所说,在哲学中已经证明的、在这里看作确证了的论点。”
“知性和自觉意志作用的世界,并没有委给偶然,而是必定表现为自知的理念的样子。”
这是“一个恰巧为•我所知的结果,因为我已经详细考察了全领域。”所有以上引文都摘自《历史哲学》的绪论。
精神及精神发展的过程,是历史哲学的实在对象。把精神和它的对立物即物质加以比较,便可以理解精神的本性。物质的实质是重量;精神的实质是自由。物质在自己以外,而精神在自身以内具有中心。“精神是自足的存在。”这话如果不清楚,下面的定义或许比较能说明问题:
“可是精神是什么呢?它便是“一”,是自身均一的无限,是纯粹的同一性,这同一性其次把自己同自己分离开,作为自己的另一个东西,作为和共相对立的‘向自有’及‘内自有’。”
在精神的历史发展中,曾经有三个主要阶段:东方人、希腊人与罗马人、和日耳曼人。“世界历史就是对无约束的天然意志的训练,使它服从于普遍的原则,并且赋予它主观自由。
东方过去只知道、到今天也只知道•唯•一•者自由;希腊与罗马世界知道若干者自由;日耳曼世界知道•所•有•者自由。”大家总会以为,在所有者自由的地方民主制恐怕是适当的政体了,但是不然。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同样都属于若干者自由的阶段,专制政治属于唯一者自由的阶段,•君•主•制则属于所有者自由的阶段。这和黑格尔所使用的“自由”一词的极其古怪的意义是分不开的。在他看来,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到此为止,我们可以同意);但是他总爱把这话倒转过来,主张只要有法律便有自由。
因而,在他来讲,“自由”所指的可说无非是服从法律的权利。
可以想见,在“精神”在地球上的发展中,他把最高的角色指派给日耳曼人。“日耳曼精神是新世界的精神。新世界的目的是实现绝对真理,作为自由的无限自决——以自己的绝对形式本身作为其旨趣的•那•种自由。”这是一种无上妙品的自由。这种自由不指你可以不进集中营。这种自由不意味着民主,也不意味着出版自由,或任何通常的自由党口号,这些都是黑格尔所鄙弃的。当精神加给自己法律时,它做这事是自由的。照我们的世俗眼光看来,好像加给人法律的 “精神”由君主体现,而被加上法律的“精神”由他的臣民体现。但是从“绝对”的观点看来,君主与臣民的区别也像其它一切区别,本是幻觉,就在君主把有自由思想的臣民投到狱里的时候,这仍旧是精神自由地决定自己。黑格尔称赞卢梭把总意志和全体人的意志区分开。据推测,君主体现总意志,而议会多数不过体现全体人的意志。真是个便当好用的学说。
黑格尔把日耳曼历史分成三个时期:第一篇,到查理曼止;第二篇,查理受到宗教改革;第三篇,从宗教改革以后。
这三个时期又分别叫做圣父王国、圣子王国和圣灵王国。圣灵王国竟然是从镇压农民战争中所犯的令人发指的血腥暴行开始的,似乎有点离奇古怪;但是当然,黑格尔并不提这样的屑细小事,而是正如所料,对马基雅弗利大发一通称赞。
黑格尔对罗马帝国灭亡以来的历史的解释,一部分是德国学校里世界史教学的结果,一部分又是它的原因。在意大利和法兰西,虽然像塔西陀和马基雅弗利那样的少数人也曾经有过对日耳曼人的浪漫式的景仰,但是一般说日耳曼人向来被看成是“蛮族”入侵的祸首,被看成是教会的仇敌:先在那些大皇帝之下、后来又作宗教改革的领袖。一直到十九世纪为止,各拉丁民族把日耳曼人看作是在文明上低自己一等的人。德意志的新教徒自然抱另一种看法。他们把晚期罗马人看成精力衰竭的人,认为日耳曼人征服西罗马帝国是走向复苏的重要的一步。关于中古时期神圣罗马帝国与教皇政治的纷争方面,他们采取皇帝党的看法;直到今天,德国小学生们都被教导对查理曼和巴巴罗撒无限崇拜。在宗教改革后的时代,德意志在政治上的软弱和不统一令人慨叹,普鲁士的逐渐兴起受到了欢迎,欢迎这使德意志不在奥地利的稍嫌脆弱的旧教领导下、而在新教领导下强盛起来。黑格尔在对历史作哲学思考时,心里怀想着狄奥都利克、查理曼、巴巴罗撒、路德和弗里德里希大王之类的人物。解释黑格尔,得从这些人的勋功着眼,得从当时德意志刚刚受了拿破仑欺辱这件事着眼。
德意志受到了高度颂扬,所以大家也许料想要讲德意志就是绝对理念的最后体现,超乎它以外恐怕不可能再有任何发展了。但是黑格尔的见解并不是这样。他反而说美洲是未来的国土,“在那里,在将要到来的时代,世界历史的主题要表现出来——或许〔他用典型的口气补充说〕以南北美之间的抗争表现出来。”他好像认为一切重大的事情都采取战争形式。假使真有人提醒他,美洲对世界历史的贡献或许是发展一个没有极端贫困的社会,他也不会感兴趣。相反,他倒说至今在美洲还没有真国家,因为真国家需要划分成贫富两个阶级。
在黑格尔,民族凭着马克思讲的阶级所起的作用。他说,历史发展的本原是民族精神。在每一个时代,都有某一个民族受托担负起引导世界通过它已到达的辩证法阶段的使命。
当然,在现代这个民族就是德意志。但是除民族以外,我们也必须考虑世界历史性的个人;那就是这种人:他们的目标体现着当代应发生的辩证转变。这种人是英雄,他可能违犯平常的道德律,违犯也不为过。黑格尔举亚历山大、凯撒和拿破仑为实例。我很怀疑,依黑格尔之见,人不作战争征服者是否能够是“英雄”。
黑格尔对民族的强调,连同他的独特的“自由”概念,说明了他对国家的颂扬——这是他的政治哲学的极重要的一面,现在我们必须把注意力转向这一面。他的国家哲学在《历史哲学》和《法哲学》(Philosophy of Law)中都有发挥。
大体上和他的一般形而上学是一致的,但不是这种形而上学的必然结果;不过在某些点上——例如,关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他对民族国家的赞美达到了和他的重全体、轻部分这个一般精神不相容的程度。
就近代来说,颂扬国家是从宗教改革开始的。在罗马帝国,皇帝被神化了,国家因此也获得了神圣性质;但是中世纪的哲学家除少数而外全是教士,所以把教会摆在国家上面。
路德因得到新教邦主们的支持,开始了相反的做法。路德派教会大体上是信奉埃拉司图斯之说的。霍布士在政治上是个新教徒,发扬了国家至上说,斯宾诺莎跟他所见略同。前面讲过,卢梭认为国家不应当容忍其它政治组织。黑格尔是属于路德派的激烈新教徒;普鲁士国家是埃拉司图斯式的专制君主国。这种种理由本来会使人预料国家要受到黑格尔的高度重视;但是即使如此,他也算走到了可惊的极端。
《历史哲学》里说“国家是现实存在的实现了的道德生活”,人具有的全部精神现实性,都是通过国家才具有的。
“因为人的精神现实性就在于此:人自己的本质——理性——是客观地呈现给他的,它对人来说有客观的直接的存在。因为‘真的东西’是普遍的意志和主观的意志的统一,而‘普遍的东西’要在国家中,在国家的法律、国家的普遍的与合理的制度中发现。国家是地上存在的神的理念。”又:“国家是理性自由的体现,这自由在客观的形式中实现并认识自己。
……国家是人的意志及其自由的外在表现中的精神的理念。”
韦伯、舒伯特、罗西尼、门德尔松、肖邦、R舒曼、柏辽兹、帕格尼尼、李斯特、勃拉姆斯、WR瓦格纳、布鲁克纳、小约翰·施特劳斯、奥芬巴赫、圣桑、弗兰克、柴可夫斯基。
维尼亚夫斯基、维厄当、安东·鲁宾斯坦、布鲁赫、理查德·施特劳斯、马勒、拉赫玛尼诺夫、斯克里亚宾、雅纳切克、埃尔加、塔涅耶夫、格拉祖诺夫。
1、韦伯
卡尔·马利亚·冯·韦伯(Carl Maria von Weber,1786年11月18日-1826年6月5日),德国作曲家。
韦伯出生于一个戏剧之家,对德国民间音乐、风俗也有很深的体验。这对他以后的音乐创作具有重要的意义。韦伯十岁学钢琴,以后又学作曲,十二岁开始写作歌剧音乐。
1813年以后,他先后任布拉格剧院和德累斯顿交响乐团常任指挥,对这两个演出团的成名起了重要的作用。代表作是歌剧《自由射手》即《魔弹射手》。
它那浓郁的德国风格和浪漫气息,被认为是德国第一部浪漫主义歌剧。此外,他还写了歌剧《奥伯龙》,以及少序曲、协奏曲,奏鸣曲。其中,钢琴曲《邀舞》最为脍炙人口。
2、舒伯特
弗朗茨·舒伯特(Franz Schubert,1797年1月31日—1828年11月19日),又译弗朗茨·泽拉菲库斯·彼得·舒伯特,奥地利籍Germanen(日耳曼人),作曲家。
舒伯特是早期浪漫主义音乐的代表人物,也被认为是古典主义音乐的最后一位巨匠,现闻名天下的《摇篮曲》(开头为“睡吧睡吧我亲爱的宝贝)便是在他的笔下完成的。
1828年11月19日,舒伯特因病逝世,享年31岁。
3、李斯特
弗朗茨·李斯特(Franz Liszt,1811年10月22日—1886年7月31日),出生于匈牙利雷汀,匈牙利著名作曲家、钢琴家、指挥家,伟大的浪漫主义大师,是浪漫主义前期最杰出的代表人物之一。
弗朗茨·李斯特生于匈牙利雷汀,六岁起学钢琴,先后是多位钢琴名家的弟子。十六岁定居巴黎。
李斯特将钢琴的技巧发展到了无与伦比的程度,极大地丰富了钢琴的表现力,在钢琴上创造了管弦乐的效果,他还创建了背谱演奏法,他也因在钢琴及以上的巨大贡献而获得了“钢琴之王”的美称。
4、勃拉姆斯
约翰内斯·勃拉姆斯(德语:Johannes Brahms,德语:[joˈhanəs ˈbʁaːms],1833年5月7日—1897年4月3日),出生于汉堡,逝于维也纳,德国古典主义最后的作曲家,浪漫主义中期作曲家。
勃拉姆斯出身于音乐家庭,又译白蓝士、柏纳谟斯。他的大部分创作时期是在维也纳度过的,是维也纳的音乐领袖人物。
一些评论家将他与巴赫(Bach)、贝多芬(Beethoven)排列在一起称为三B。勃拉姆斯一生虽然只写了四首交响曲,但仍被称为是贝多芬以后最伟大的交响曲作曲家之一。
5、施特劳斯
理查德·施特劳斯(1864年6月11日-1949年9月8日)是德国浪漫派晚期最后的一位伟大的作曲家,同时又是交响诗及标题音乐领域中最大的作曲家。
在作为作曲家名垂青史的同时,理查德·施特劳斯也享有指挥家的巨大声誉,他担任过柏林皇家歌剧院和维也纳歌剧院的指挥和音乐指导。
1920年与马克斯·赖因哈特、霍夫曼斯塔尔等人一同创办萨尔茨堡音乐节。
——浪漫主义乐派
楼上看来并不明白楼主问的什么
德意志民族:
服饰:传统服饰通常为皮或者麻制品,现在部分为化工衣料代替。传统女性服饰为带花边的裙子,看上去像围裙,男性服饰为皮裤白衬衫,或者还有马甲。一般传统服饰看起来都颇具乡村特色,很土
建筑:巴洛克式建筑,不如哥特式建筑壮丽,但在色彩上很多样,明亮,雕刻相对简单
饮食:大肉为主,尤其是大块的猪肉牛肉火腿,主食是面包奶酪,不过都很简单,花样相对较少。奶制品和鸡蛋消费量很大不过不如英国
语言:德语属于日耳曼语族下的一种语言,或者认为是多种相近语言也可以。因为德语各个方言之间差距很大,有些方言跟荷兰语甚至丹麦语关系更近。 总的来讲,德语分为低地德语和高地德语,低地德语在北部平原讲,荷兰语英语都属于低地德语的一种。高地德语在鲁尔和柏林以南分布,标准德语是高地德语中分布在中西部山区的一种德语,以前被称为莱茵法兰克语。奥地利德语和巴伐利亚德语很相近,属于高地德语中的南方口音。瑞士德语属于阿勒曼尼方言,和巴登博腾堡州方言相近。
一、个子大小:
法国人个子小点,德国人北方的个子超大。
二、鼻子形状:
法国人鼻子比德国人的大,德国人的鼻子比较尖,比较漂亮。
三、眼睛颜色:
法国人眼睛有的也是黑色的,基本上都是褐色,蓝色的。德国人基本上都是蓝色的,还有眼睛碧绿色的。
四、头发颜色:
德国人头发大部分都是金色的,有的人头发金的都范白,也有很大部分人头发是黑色的。法国人黑头发的比例比德国人多。
扩展资料:
法国人是个外向、奔放的民族,生来就是为了享受出席特别的场合盛宴、婚礼、节庆、仪典。他们对此胜任愉快,乐此不疲。
法国人认为自己是世界上唯一真正开化的人。很久以前他们已经发现了生命的绝对意义,于是他们感到有责任启发其他民族。法国人一生中最得意的就是生为法国人。
德国人的祖先是古代居住在中欧的日耳曼人。10世纪时日耳曼人建立神圣罗马帝国,后发生分裂。1871年普鲁士王国吞并除奥地利帝国以外的德意志各邦国建立德意志帝国,完成德意志统一。
1914年和1939年,德国先后挑起两次世界大战并战败。1945年分裂为东西两部分。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简称东德或民主德国)正式加入联邦德国,实现两德统一。
-法国
-德国
格林童话与日尔曼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格林童话的作者是两个德国兄弟,他们在19世纪初收集整理了很多民间故事,包括来自日尔曼地区的故事。这些故事经过他们的整理和改编后被发表在《格林童话》中,成为了世界上最著名的童话之一。
日尔曼是欧洲的一个民族,主要分布在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地区。日尔曼民间故事是日尔曼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许多故事都是口头传承的,没有正式的文字记录。格林童话作者在收集整理这些故事时,为了保留这些故事的原汁原味,他们没有改变故事的基本框架,而是对故事的语言和细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使得这些故事更易于理解和接受。
因此,格林童话与日尔曼的关系可以说是十分紧密的。格林童话的作者通过收集和整理日尔曼民间故事,不仅保留了这些故事的原貌,也让这些故事得以传承和发扬光大。同时,这些故事也成为了世界上最受欢迎的童话之一,对于全球文化的传播和交流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对于理解和研究格林童话和日尔曼文化,我们可以通过阅读相关书籍和资料,了解其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也可以前往德国、奥地利等地旅游,亲自感受和体验当地的文化氛围。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和保护这些民间故事的原貌和传承方式,以便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和欣赏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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